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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工贸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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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网络
**发布日期:** 2026-08-28
**分类:** 法律法规 | **类型:** 法规/制度/规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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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工贸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秩序,现公布近期查处的两起典型执法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工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绷紧安全之弦,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案例一

2026年7月29日,交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华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从事物料库顶棚搭建作业的两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条A档、第26条B档,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康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7月16日,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尖草坪区大队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尖草坪区极木匠造家居设计工作室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栋独立的厂房内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应急现决〔2026〕草坪工贸1号,责令该企业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工作人员,停止使用该除尘系统,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应急责改〔2026〕草坪工贸2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六条裁量阶次A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对太原市尖草坪区极木匠造家居设计工作室作出了行政处罚。

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原文链接:** http://yjt.shanxi.gov.cn/ywdt/gzdt_78321/202608/t20260828_102092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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