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完整的概述并详细说明:
——所有材料的类型与重量;
——木材、塑料和金属表面涂料(油漆)的类型与重量;
——家具中使用的粘合剂的类型与重量。
提供的所有数据必须以克为单位。必须给出各种材料占家具总重量的百分比,且至少为3套产品的平均值。
4.2 对家具与配件的要求
4.2.1 对木材的要求
对杀虫剂的要求:家具中不得含有经过杀真菌剂处理的木材,不得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所划分的IA类和IB类中的杀虫剂进行处理。参见《The WHO recommended classification of pesticides by hazard and guidelines to classification 2000-2002(WHO根据危害性和分类指南而制的杀虫剂分类建议2000-2002)》。
如果木材占总重量的10%以上,则产品中所用的木材不得来自受保护的天然林,不得使用珍贵树种,或通过FSC(可持续管理森林认证)认证。零件如球形捏手和把手不包括在百分比的限制中。
4.2.2 对木质板材的要求
木质板材必须达到HBC 17-2003《人造板及其制品》相关的要求。
4.2.3 对金属的要求
a) 对金属含量的要求:金属最大含量可以达到家具总重量的80%。
b) 对可回收性的要求:家具中至少90%的金属必须是可回收的。
4.2.4 对塑料的要求
a) 对塑料含量的要求:塑料最大含量可以达到家具总重量的40%。
b) 对材料的要求:家具中不得使用含氯塑料;不得在塑料中添加含有铅、铬、镉、汞及其化合物、卤代有机化合物或邻苯二甲酸酯的任何物质。
c) 对可回收性的要求:根据ISO 11469标准,50g以上的所有塑料部件必须带有可回收标志,且不得含有可能妨碍塑料回收的其它材料(如木材、金属)。
4.2.5 对填料的要求
a) 在天然纤维的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不得使用氯酚类(二氯酚、三氯酚、四氯酚、五氯酚)防腐剂。
b) 婴儿用床垫填料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30ppm(2岁以下),其它床垫填料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100ppm。
c) 填料中不得使用卤代阻燃剂。
d) 在填料的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机氯漂白剂。
e) 染料只可用于区别相同范围内不同密度的填充材料(如硬泡沫或软泡沫)。
f) 不得使用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可致癌类的染料以及含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它们的化合物的染料。
g) 填料生产过程中的废物至少90%必须回收。
h) 只允许使用CO2做为聚氨酯发泡材料的发泡剂。
4.2.6 对纺织品的要求
a) 如果纺织品占家具重量的1%以上,则家具中的纺织品必须达到HJBZ 30-2000《生态纺织品》的要求。
b) 座椅用纺织品必须具有耐磨性,耐磨性相当于不多于两根线的缺口,家庭材料最少20000转,商务材料最少40000转。
c) 座椅用纺织品的色牢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未经漂白或染色的天然纤维免除这些要求):
耐 水:大于等于4级
耐干摩擦:大于等于5级
耐湿摩擦:大于等于3级
耐 光:大于等于5级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