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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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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17:1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strong><font size="5">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font></strong></p><p>第一条 为了适应企业转换机制、深化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加强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多种经营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br/><br/>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与地方合股经营且生产管理权属地方的企业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br/><br/>第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原则。<br/><br/>第四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br/><br/>第五条 对多种经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br/><br/>1.所有新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先办证,后开工,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本规定颁发后的三个月内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在地方政府部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经审查、认可,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br/><br/>2.各直属企业由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本规定及有关规定,对申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审核。经检查、审核合格者,报各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br/><br/>3.“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复检一次。<br/><br/>4.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变更或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试生产时,要按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运营。<br/><br/>5.各直属企业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人建立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料档案。<br/><br/>第六条 直属企业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主体企业同等要求、同等考核。<br/><br/>第七条 直属企业分管多种经营的领导对多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br/><br/>第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br/><br/>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多种经营企业的开办审批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工作。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br/><br/>第九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多种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责任。有责任、有权力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条件的多种经营企业,有权缓发、拒发或吊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br/><br/>第十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一岗一责”制,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br/><br/>第十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主管安全。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br/><br/>第十二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管安全至少要做到:<br/><br/>1.要始终把安全的方针、原则、政策把握好,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深入抓好安全生产;<br/><br/>2.要抓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br/><br/>3.要把资金用于重大隐患的治理;<br/><br/>4.抓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三同时”的监督。在部署工作时,安全工作要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检查。<br/><br/>第十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新、改、扩建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及企业关于“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做到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br/><br/>第十四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生产劳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要求。<br/><br/>第十五条 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多种经营企业要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对工作人员要按规定配备劳保护具,并定期进行体检。<br/><br/>第十六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加强对于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集团公司“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br/><br/>第十七条 多种经营企业发和的各类事故,执行集团公司及企业“事故管理制度”,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情况要及时报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地方劳动部门。直属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按规定统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br/><br/>第十八条 各直属企业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br/><br/>第十九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在规定执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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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7:43: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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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7:43: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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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7:44: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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