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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人安全知识五十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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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1 15:57: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五、煤矿工人的权利、义务与权利维护

  42.享有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  存在的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

  43.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44.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和拒绝冒险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45.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46.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47.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48.有及时报告险情、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49.因工受到伤害时,有依法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并享受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50.发现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生产行为时,以及因监督、制止违规生产行为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可向地  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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