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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 CECS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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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03: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 总则
2 材料
3 塔桅钢结构的制作
3.1 放样、号料和切割
3.2 矫正、弯曲和边缘加工
3.3 组装
3.4 焊接
3.5 制孔
3.6 构件验收
3.7 构件发运
4 塔桅钢结构防腐处理
4.1除锈
4.2 热浸镀锌
4.3 热喷涂锌、铝、复合涂层
5 塔桅钢结构的安装
5.1 一般规定
5.2 基础
5.3 运输和堆存
5.4 钢塔安装
5.5 桅杆安装
5.6 连接和固定
5.7 结构整体校正
6 工程验收
6.1 工程中间验收
6.2 工程竣工验收
6.3 竣工技术文件
附加说明
1 总则

   1.0.1 在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中为了做到安全施工、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电视塔、微波塔、无线电桅杆及大气污染监测塔等塔桅钢结构工程,对输电线路塔、石油化工塔、排气及火炬塔、球场照明塔、水塔以及矿井架、车库、索道支架等钢结构工程也可参照使用。

   1.0.3 塔桅钢结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对已制定有专业规范、规程的结构工程,尚应符合其专业特殊规定的要求。

   1.0.4 塔桅结构的制作必须根据施工图进行。施工图应按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编制,如制作时需修改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签署设计更改文件。

   1.0.5 塔桅钢结构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6 制作和安装以及质量检查所用量具、检测仪器等均应具有相应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鉴定。

   1.0.7 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

   1.0.8 塔桅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于在高度30m及以上的塔桅钢结构上进行施工作业者,要具有登高作业证,并应编制有关安全措施。
2 材料

   2.0.1 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70)的规定。采用其他钢种或钢号时应符合该钢种或钢号的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当室外计算温度低于-30℃时,不得采用沸腾钢和半镇静钢。

   2.0.2 钢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如对材质有疑义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作抽样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时方可采用。

   2.0.3 采用进口钢材和代用材料时,必须提供该材料的机械性能及化学成份,并进行抽样检验,经设计同意后方可采用。

   2.0.4 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一半;断口处如有分层或裂缝缺陷等,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2.0.5 连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及各种用于制作螺栓和铆钉的材料等)和镀敷材料(热浸锌、热喷涂锌、铝和无机富锌涂料等)以及涂料(底漆及面漆)均应附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0.6 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溶烧过的焊剂以及有锈蚀、裂纹、碰伤或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2.0.7 用于加工螺栓的材料,如35号、45号、40硼等除材料本身应符合有关规定之外,其制成品的性能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0.8 桅杆所用的钢丝绳、钢铰线等材料、性能质量也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塔桅钢结构的制作

   3.1 放样、号料和切割

   3.1.1 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量及加工余量。对钢管塔桅的斜交钢管端部,应分别对内外壁按剖口要求放样和号料。

   3.1.2 样板的尺寸及样板上任意两孔的孔距允许偏差±0.5mm;孔中心偏离允许±0.5mm。

   3.1.3 零件直接号料时,长度和宽度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孔的位置允许偏差同第3.1.2。

   3.1.4 管形腹杆号料时,两端相贯线断面沿周向的相对扭转不应大于2.0mm。

   3.1.5 弯曲零件的孔眼划线,应在零件弯曲加工完成,经检查合格后进行。

   3.1.6 零件的切割线和号料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手工切割         ±2.0mm;

   自动、半自动切割     ±1.5mm;

   精密切割         ±1.0mm。

   当有特殊配合要求时,应由工艺确定。

   3.1.7 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

   3.1.8 钢板、圆钢的切割面或剪切面及钢管下料端面的倾料度应符合表3.1.8的规定。

   3.1.9 各类型钢下料倾斜度可按断面尺寸参照钢管外径相应的允许倾料度规定。

   3.1.10 圆钢用作主要受力件时,下料前应作三个试件,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和化学分析检验。全部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圆钢构件严禁冲剪下料。

   切割或剪切面允许倾斜度                                         表3.1.8
钢板厚度t(mm)
圆钢直径d(mm)
钢管外径D(mm)
允许倾斜度(m)
t≤20
d≤16
d≤95
≤1.0
22≤t≤34
18≤d≤25
102≤d≤168
≤1.5
t≥36
d>25
108≤d≥377
≤2.0


d≥400
≤2.5 3.2 矫正、弯曲和边缘加工

   3.2.1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和损伤,表面划痕深度不宜大于0.5mm。

   3.2.2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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