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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 GBJ127-89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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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04: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六章 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工程设计  
第一节 客 车  
第6.1.1条 每个乘客的计算载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车定员为1~4人时,每个乘客应为740N。  
  客车定员6~8人时,每个乘客应为690N。  
二、对于滑雪或登山运动专用索道,每个乘客的计算载荷,尚应增加100N。  
第6.1.2条 客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主要载荷,应为空车重力和乘客的计算载荷。  
  次要载荷应为风载荷、制动惯性力和客车通过导向装置的摩擦阻力。  
二、按主要载荷计算时,客车主要承载构件和重要部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在主要载荷和次要载荷联合作用下,特别是在承受扭转和疲劳载荷时,各主要承载构件和重要部件,应校核其强度和刚度。  
第6.1.3条 抱索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在线路上运行时,抱索器不得脱开承载牵引索或在承载牵引索上滑动。  
二、单钳口抱索器的抗滑力,不得小于重车的重力和重车在最大坡度处斜面分力的3倍。  
双钳口抱索器应有两个独立的抗滑力。任一钳口的抗滑力,不得小于重车重力的0.5倍和重车在最大坡度处斜面分力的1.5倍。  
三、钳口与经过润滑的承载牵引索之间的摩擦系数应为0.13。   
  特殊设计的钳口,经过试验与鉴定后,可采用较高的摩擦系数。  
四、钳口的形状与尺寸,应与托、压索轮组的轮槽相适应。客车横向摆动35时,抱索器应能顺利通过托、压索轮组。  
五、钳口的端部应充分倒角,端部的内、外棱角应修圆。  
六、固定式抱索器应能顺利通过驱动轮和拉紧轮,迂回时所产生的水平折角不得大于9°。  
七、固定式抱索器应定期改变其夹紧位置。  
每次改变的距离,单钳口固定式抱索器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5倍,双钳口固定式抱索器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30倍。  
每次改变的运行间隔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τ——改变夹紧位置的运行间隔时间(h);  
   l′——索道斜距(m);  
   ν——客车运行速度(m/s)。  
八、活动式抱索器应有在运行中测定其夹紧力的机构。  
九、活动式抱索器的车轮和鹰咀,其材料宜采用减振和吸音的增强尼龙。  
第6.1.4条 吊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杆或吊架的高度,应按吊椅在最大坡度处纵、横向摆动35时,顶蓬、座椅或乘客伸出的手部,不得接触承载牵引索或支架任何部位的条件确定。
 
二、座椅的有效宽度,单人吊椅不得小于500mm;双人吊椅不得小于950mm;三人吊椅不得小于1380mm;四人吊椅不得小于1800mm。  
三、椅面和靠背应向后倾斜。  
座椅两侧应设高出椅面250~300mm的护栏。   
四、吊椅应设活动式安全扶手与踏板。  
安全扶手与踏板应联动,并应便于乘客上、下车。  
五、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吊椅,吊杆或吊架与座椅的连接处,应设减振装置。  
第6.1.5条 吊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杆或吊架的高度,应按吊舱在最大坡度处纵、横向摆动35%时,车厢不得接触承载牵引索或支架任何部位的条件确定。  
二、吊杆或吊架与车厢的连接处,应设减振装置。  
三、车内座位的有效宽度,双人吊舱不得小于500mm;四人吊舱不得小于950mm;六人吊舱不得小于1380mm;八人吊舱不得小于1800mm。  
四、车厢的承载结构,宜采用铝合金。  
座椅、内外蒙皮和其他围护结构,应采用轻质材料。  
五、车窗应采用耐碎裂的透明材料,其结构应能预防乘客发生意外事故。  
六、车门应设自动开关机构。  
七、车内应有通风设施。  
八、吊杆的中部或车厢两侧的外部,应设导向滚轮或导向立杆。  
第6.1.6条 客车的最小发车间隔时间,不得小于表6.1.6的规定。   


  

第二节 承载牵引索与有关设备  
第6.2.1条 承载牵引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用6T(25)、6XW(16)等线接触的同向捻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大于2060MPa;  
二、表层丝的直径,不得小于1.5mm;  
三、在腐蚀环境中工作的承载牵引索,应采用镀锌钢丝绳。  
第6.2.2条 承载牵引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计算抗拉安全系数时,不应计入索道正常起动或正常制动时的惯性力。  
第6.2.3条 承载牵引索的编接与拉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极缠绕的承载牵引索,其编接接头不得超过两个。  
在生产过程中经过修理的承载牵引索,其编接接头可再增加一个。  
二、承载牵引索应采用重锤拉紧方式。  
三、承载牵引索的拉紧索,宜采用四绳拉紧方式,并宜设置调节重锤位置的电动或手动绞车。  
四、承载牵引索的拉紧索,应选用6T(25)或8X(19)线接触的同向捻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大于2060MPa。  
五、承载牵引索的拉紧索,其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5。  
六、承载牵引索的拉紧索,其导向轮的绳槽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导向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拉紧索直径的4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600倍。  
第6.2.4条 拉紧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固定式抱索器时,拉紧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0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1000倍。  
采用活动式抱索器时,拉紧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8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800倍。  
二、拉紧轮绳槽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三、采用固定式抱索器时,拉紧轮的轮缘和护圈,应与客车的抱索器和吊杆相适应。  
第6.2.5条 导向轮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  

第三节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第6.3.1条 牵引计算时,应求出下列成果:  
一、等速运行时各特征点的承载牵引索的拉力;  
二、索道正常起动或正常制动时的惯性力;  
三、驱动轮上承载牵引索的最大拉力之和;  
四、驱动轮在下列载荷情况下的圆周力;  
  1重车上行、空下下行;  
  2空车上行、重车下行;  
  3重车上行、重车下行;  
  4空车上行、空车下行;  
  5空索运行时;  
  6低速反转时。  
第6.3.2条 牵引计算时,承载牵引索在有衬托、压索轮组上的阻力系数应为0.035。  
第6.3.3条 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单钳口抱索器时,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不得小于重车重力的20倍,重车重力与承载牵引索的金属断面积之比不得大于7.8MPa。  
对于拖牵索道,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可为重车重力的15倍。  
二、当双钳口抱索器的钳口中心距等于或大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5倍时,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不得小于重车重力的12倍。  
当钳口中心距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5倍时,双钳口抱索器应视为单钳口抱索器。  
第6.3.4条 驱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用单槽卧式驱动装置。  
二、驱动装置应设主原动机和备用原动机。  
主原动机应为电动机,备用原动机应为内燃机或电动机。备用原动机工作时,索道应具有与0.3~0.5m/s检修速度相近的运行速度。  
拖牵索道、非营业性的小型索道和长度较小吊椅索道,可不设备用原动机,但应设低速收回客车的手动装置。  
三、当采用固定式抱索器时,驱动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0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1000倍。  
当采用活动式抱索器时,驱动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8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800倍。  
四、驱动轮的绳槽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五、当采用固定式抱索器时,驱动轮的轮缘和护圈,应与客车的抱索器和吊杆相适应。  
六、驱动轮衬垫的比压,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第四款的规定。  
七、驱动装置的抗滑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4.3条第四款的规定。  
八、驱动装置应设两套不同结构的制动器,其中工作制动器应设在高速轴上,安全制动器应设在驱动轮上。  
拖牵索道和没有负力并且不会倒转的索道,可仅设工作制动器。  
九、当空车上行、重车下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平均制动减速度,不得小于0.3m/s2 。  
十、当重车上行、空车下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大于1.5m/s2 ,否则工作制动器应采用制动力控制、制动力调节或分级制动的方式。
  
十一、当重车上行、空车下行、工作制动器尚未投入工作和停车减速度已大于1.5m/s2 时,必须采用电气停车方式。  
  当采用电气停车方式时,停车减速度不得大于1m/s2 。  
十二、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不得在同一瞬间一起投入工作。
  

第四节 线路设计  
第6.4.1条 吊椅、吊篮和吊舱索道承载牵引索在支架上的靠贴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载牵引索在每个托索轮上的靠贴力,不得小于500N。  
二、承载牵引索在每个托索式支架上的靠贴力(N),不得小于该支架相邻跨距之和(m)的10倍。  
  当相邻跨距之和小于200m时,靠贴力不得小于2000N。  
三、弦折角为负值的托索式支架,当相邻跨距内没有客车和承载牵引索的拉力增大40%时,承载牵引索不得离开托索轮组。  
四、对于压索式支架,当索道以1.5m/s2减速度进行制动和承载牵引索出现最小拉力时,承载牵引索在该支架上的靠贴力,不得小于一辆有效载荷加倍的客车的重力。  
第6.4.2条 拖牵索道承牵引索在支架上的靠贴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载牵引索在每个托索轮上的靠贴力,不得小于300N;  
二、承载牵引索在每个压索轮上的靠贴力,不得小于500N;  
三、承载牵引索在每个支架上的靠贴力(N),不得小于该支架相邻跨距之和(m)的8倍。  
第6.4.3条 支架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索道,站前第一跨的跨距宜为5~10m。  
站前第一跨的承载牵引索,应导平。  
二、应减少压索式支架的数量。  
三、承载牵引索在支架上的重索倾角,不得大于100%。  
拖牵索道承载牵引索在支架上的重索倾角,不得大于50%。  
第6.4.4条 客车底面的离地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架不得大于8m;  
二、吊篮不得大于15m;  
三、吊舱不得大于25m;  
四、如果增大局部地段的离地高度可以改善线路设计,并且局部地段的总长不超过索道长度的10时,吊椅可为15m,吊篮可为30m,吊舱可为50m。
  

第五节 线路设备  
第6.5.1条 托索轮组和压索轮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托索轮和压索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2倍。  
二、托索轮和压索轮的轮槽,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三、托索轮和压索轮的轮体及轮缘挡板,应采用铝合金。  
四、每个有衬托索轮的允许径向载荷,应按下式计算:  

  [P]=PDd          (6.5.1)  
式中 [P]——每个有衬托索轮的允许径向载荷(N);  
   P——软质耐磨衬垫的比压,P=0.2~0.5MPa,根据衬垫的耐磨性确定;  
   D——托索轮衬垫绳槽底部的直径(mm);  
   d—承载牵引索直径(mm)。  
五、承载牵引索在每个托索轮或压索轮上的允许折角,应按允许径向载荷和承载牵引索拉力计算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大于4°。   
六、应选用悬吊安装的可调式托索轮组或压索轮组。  
第6.5.2条 托索轮组和压索轮组上,应设下列安全装置:  
一、托索轮组和压索轮组两端的内侧,应设防止承载牵引索跳内线的挡索板,挡索板的两端应有喇叭口。  
二、托索轮组和压索轮组两端的外侧,应设防止承载牵引索跳外线的捕索器,捕索器工作面的棱角应修圆。  
三、托索轮组的两端,应设承载牵引索偏离绳槽后索道自动停车的线路监控装置。  
拖牵索道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设置。  
四、在大风地区,托索轮组的两端,宜设防止承载牵引索偏离托索轮轮槽的防偏装置。
  

第六节 站房设计  
第6.6.1条 站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拖牵索道应采用无站房的露天站台结构。  
二、吊椅和吊篮索道宜采用无外墙的敞开式站房结构。  
三、吊舱索道宜采用单层轻型站房结构。  
承载牵引索的水平拉力,宜用站内支座或基础直接承受。  
四、站内的设备、钢丝绳和客车进出处,不得影响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五、乘客进、出站的通道不得互相干扰,并不得与客车运行线路交叉。  
六、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索道,其控制室应设在靠近挂结器的站房外侧。  
控制室应封闭和隔音。当气候条件需要时应设去湿、降温或采暖设施。  
七、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索道,应设下列站内设备:  
1带加速装置的挂结器和带减速装置的脱开器;  
2推车机;   
3客车开、关门装置;  
4运输能力较大时,宜设排车发车机。  
八、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索道,应设下列安全装置:  
1抱索状态监控装置;  
2抱索力量监控装置;  
3脱索状态监控装置;  
4钢绳位置监控装置。  
九、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索道,脱开器之后的轨道,应留有客车制动时所需的长度。  
十、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索道,应设存放客车的副轨。  
两个端站主轨和副轨的总长,应能存放本索道的全部客车。  
第6.6.2条 采用固定式抱索器的索道,其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拖牵索道上车站台的长度(m),不得小于运行速度(m/s)的2.5倍。下车站台的长度不得小于运行速度的3倍。  
上车站台的坡度应缓慢增大,并与站台上方的承载牵引索的坡度相适应。  
下车站台的后部,应设闭锁装置。  
二、单人吊椅索道上、下车站台的长度,不得小于运行速度的4倍。  
双人吊椅索道上、下车站台的长度,同时上、下车时不得小于运行速度的5倍,先后上、下车时不得小于运行速度的7倍。  
上、下车站台的地坪宜水平。如有纵向坡度,其值不得大于10%。  
下车站台的前方,应设通知乘客打开安全扶手准备下车的显著标志。
  

第七节 电气设计  
第6.7.1条 外部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   
其中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接通另一电源。  
二、仅有一个电源的地区,应配备低速收回全部客车的内燃机或内燃发电机组。  
拖牵索道、非营业性的小型索道和长度较小的吊椅索道,可不配备内燃机或内燃发电机组。  
第6.7.2条 站台和控制室必须设置事故停车按钮。  
第6.7.3条 电气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载荷变化时,承载牵引索运行速度的变化不得大于5%。  
二、出现下列故障之一时,索道应能自动停车,并应在控制台上显示出故障部位:  
1站口或线路监控装置动作时;  
2运行速度超过15%;  
3拉紧小车或拉紧重锤超越上、下极限位置;  
4驱动装置制动系统或润滑系统的油压、油位、油温等异常;  
5电气装置的常规保护发出故障信号时;         
6事故停车按钮动作时。  
三、采用自动控制运行方式的索道,应同时具备半自动及手动控制运行方式。  
第6.7.4条 通信、照明、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站房之间应设专用直通电话。  
至少有一个站房应设当地公用电话。  
二、各站房之间应设无线电话。  
三、站房及部分支架宜设广播扩音系统。  
四、建在大风地区的索道,应设电传风向风速仪。  
五、各站房应设电气照明和采用其他能源的事故照明系统。  
六、夜间运行的营业性索道,站口应设投光灯,线路上宜设适当的照明。  
夜间运行的非营业性索道,照明系统可适当简化。  
七、站房应设避雷装置。  
建在雷击地区的索道,应设有效的防雷设施。  
八、承载牵引索、支架、站房和站内金属构件必须接地。  
承载牵引索、站房和站内金属构件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支架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第八节 营救设施  
第6.8.1条 垂直的营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离地高度较大的吊舱或吊篮索道,应采用垂直营救方式;  
二、垂直营救应采用由地面营救人员操作的缓降器;  
三、应配备营救人员从支架上进入吊舱或吊监的自溜装置;  
四、索道沿线在全年内的地面条件,应便于乘客步行回到站房。  
第6.8.2条 水平的营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离地高度较小的吊椅索道,宜采用水平营救方式。  
二、水平营救时,拉紧小车应向驱动装置方向移动,其行程应使大部分吊椅降落地面。  
未降落地面的少数吊椅,应采用软梯等营救工具。  
三、应配备营救人员从支架上进入吊椅的自溜装置。  
第6.8.3条 营救工作应由经过训练的兼职营救人员担任,不应要求乘客积极协助。  
整个营救过程不宜超过三小时。
  

第七章 索道工程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索道安装工程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一、索道设计说明书、施工图、概预算文件、设备材料清单以及其他设计文件。  
二、机电设备产品合格证,包括各种驱动装置的试车合格证。
对于客运索道,应有单项设备产品合格证和关键设备试车合格证。  
三、钢结构产品合格证或现场制作单位的证明文件,包括焊缝检查记录和预组装合格证。  
四、钢丝绳产品合格证。  
五、站房各安装处和隐蔽工程各接口处的实测图纸。  
六、标有各测量桩点实测位置与实测标高的测量资料,包括绘有位置简图的水准点和控封点一览表。  
第7.1.2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索道工程的复杂程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7.1.3条 在安装工程开始前,施工单位应参加索道土建部分的验收。  
在验收站房和支架基础时,应特别检查各预埋件和各预埋螺栓埋设部分的中间验收记录和露出部分的施工质量。  
各预埋螺栓应配有垫圈、螺母和防松螺母,螺纹部分应涂油脂并加以保护。  
第7.1.4条 钢筋混凝土站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第7.1.5条 钢结构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第7.1.6条 钢结构的运输与堆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结构预组装合格后,应分解成便于运输的独立构件。  
各构件应涂以底漆并进行编号,其附件及联接零件等单独进行标记。  
用直升机吊装的构件,尚应标明构件的质量、质心位置和定位标记。  
二、钢结构在装、卸车和二次搬运时,应防止产生永久性变形。  
三、除联接零件和某些附件外,钢结构可堆存在露天场地上,但堆存时不得接触地面。  
各构件应稳固地堆存在垫块上,堆层的高度不得超过1.5m。  
桁架应直立堆存,各构件上不应积水。  
四、在安装钢结构前,应检查并消除运输与堆存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变形或缺陷。  
第7.1.7条 钢丝绳的检查与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丝绳运到指定地点后,应核对钢丝绳铭牌与钢丝绳产品合格证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设备材料清单中的有关要求。  
二、对钢丝绳进行外观检查时,如发现绳盘损伤、包装损坏、钢丝锈蚀或其他缺陷,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详细检直并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不得交付安装。
  
三、钢丝绳应保管在材料库内。  
施工过程沿线存放时,绳盘应稳固地支承在垫块上,距离地面不得小于0.2m,绳盘上应复盖防护物。  
第7.1.8条 机械设备的检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运输与保管过程中不能防止灰尘或杂物进入运动部位的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解体检查和二次清洗,必要时应重新更换全部润滑剂。  
二、所有的机械设备,应检查是否按设计配备了地脚螺栓、垫圈、螺母和防松装置。  
三、循环式索道的货车、客车、挂结器和脱开器,在安装前应采用专用检查工具逐一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安装。  
四、所有的机械设备,其螺栓联接应接触紧密、联接牢固、防松可靠、外露螺纹不得小于2~3牙。  
对于高速、重载、振动较大或特别重要的螺栓联接,应按设计或采用比普通弹簧垫圈更为可靠的防松装置。  
五、机械设备安装后,应保证转动或滑动部件润滑充分、密封良好、间隙合适、紧固可靠、无碰刮、无卡阻和转动或滑动灵活。  
各种滚轮、托索轮、压索轮和客、货车的车轮,应能用手轻快转动。其他设备的转动部分,应能用手直接转动。  
六、机械设备通用部分的安装,应按现行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7.1.9条 电气装置的检查、保管和安装,应按现行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钢结构安装  
第7.2.1条 采用精制螺栓联接的钢结构,应在制造场地进行预组装,并应具有预组装合格证。  
当钢结构进行批量生产、制造精度得到保证且经过施工验证时,可不进行预组装。  
第7.2.2条 钢结构的除锈、除垢、矫正、加固、更换杆件、修补焊缝、清理钻孔、检查螺栓联接质量等工作,应于起吊前在地面上进行。  
第7.2.3条 钢结构起吊前,必须检查地脚螺栓孔和地脚螺栓的实际尺寸。偏差超过允许值时,应重新开孔或校正地脚螺栓的位置。  
第7.2.4条 钢结构各单独构件和各零散部件,宜采用扩大拼装和综合安装的方法进行施工。  
第7.2.5条 永久性的普通螺栓,应接触紧密、联接牢固、防松可靠、外露螺纹不得小于2~3牙。  
各种型式的高强度螺栓,应按有关规程进行施工。  
第7.2.6条 钢结构底板与基础面之间,金属垫板的斜度不得大于1∶20,每叠垫板不得超过三块,校正完毕应将垫板与钢结构底板焊在一起,防止二次灌浆时垫板移动。  
第7.2.7条 整体吊装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结构必须设置防止倾复的后拉索和侧拉索;  
二、钢结构就位前,基础四角每一组地脚螺栓中,应预先拧上一个螺母,以便调整钢结构的垂直偏差;  
三、基础顶面应设垫块,垫块顶面应高出地脚螺栓顶端50mm,钢结构就位时应仔细一一拆除;  
四、钢结构底板上的地脚螺栓孔,当尺寸不符时可进行气割,但应焊以合适的垫板,保证螺母接触紧密并受力均匀。  
第7.2.8条 分段吊装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逐段测量并控制每一段钢结构的各种偏差。  
在安装上一段钢结构时,应消除或减小下一段钢结构的各种积累偏差,特别应防止连续出现同向偏差。  
二、各段钢结构之间的联接面应接触紧密,相联接的两个平面应有70%的面积紧贴。  
三、桅杆式钢结构的拉索,应从低排向高排顺序安装和拉紧。  
每一排拉索,应按对角线方向,成对地调节拉力,边观测边调节,直至达到设计拉力。  
第7.2.9条 分件吊装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从钢结构基础顶面设计中心点,引出索道纵、横向中心线控制桩,并用测量仪器严格控制钢结构的垂直偏差。  
二、应尽量多用精制螺栓进行联接。主肢对接时每端精制螺栓不得少于三个,且应形成三角形排列.其他杆件每端精制螺栓不得少于两个。
 
三、应严格校正每一层水平格的对角线尺寸,其偏差不得大于对角线长度的1/1000。  
在安装上一层水平格时,应消除或减小下一层水平格的扭转变形,特别应防止对角线连续出现同向偏差。  
第7.2.10条 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10的规定。   


  
第7.2.11条 已安装的钢结构,在测量或校正时,应避开风力、日照和温差所造成的变形。  
第7.2.12条 倾斜设计的钢支架,其安装要求和对设计位置的允许偏差,可参照垂直设计的钢支架。  
第7.2.13条 对于可调式或采用可调式线路设备的钢支架或钢站房,其安装偏差可大于表7.2.10的规定,但其线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有关要求。  
第7.2.14条 钢结构安装后,应采用200号细石混凝土进行二次灌浆。二次灌浆层应密实平整。其厚度不宜小于80mm。  
第7.2.15条 钢结构固定后,在运输、保管与安装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底漆以及安装联接处,应在彻底除锈后进行补涂,并按设计规定的颜色及要求涂刷面漆。  

第三节 线路设备安装  
第7.3.1条 摇摆鞍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绳槽的毛刺或凸瘤应清除,并应均匀涂上润滑脂;  
二、绳槽中心线应与承载索中心线吻合,偏移或偏斜的最大横向值,不得大于索距的1/2000和承载索直径的1/15;  
三、中心轴水平度的偏差,不得大于2∶1000;  
四、水平牵引式索道的摇摆鞍座,其托索轮绳槽中心线应与牵引索中心线吻合,偏移不得大于1.5mm,偏斜不得大于11000。  
第7.3.2条 偏斜鞍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绳槽的清理和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二、偏斜鞍座底面对设计平面的倾斜度,其偏差不得大于2∶1000;  
三、扁轨中心线应与承载索中心线吻合,偏移不得大于1.5mm;  
四、应检查弹性轨道有无变形,并应校正其对称度;  
五、销轴处应涂润滑脂。  
第7.3.3条 固定鞍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衬垫应镶嵌密实,绳槽应平整光滑,各润滑点油路应畅通,绳槽应均匀涂上润滑油;  
二、绳槽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托索轮组绳槽中心线应与牵经索中心线吻合,偏移或偏斜的最大横向值,不得大于牵引索直径的1/10;  
四、托索轮组中的每个托索轮,当牵引索运动时,均应随同转动;  
五、采用双承载索的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每个轨路中的双固定鞍座,其绳槽的允许偏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第二款的规定外,两绳槽的间距和平行度的偏差,均不得大于2mm。同一横截面绳槽中心标高的偏差、不得大于±2mm。
 
第7.3.4条 双线货运索道的导索装置,应能正确引导牵引索落入托索轮轮缘内,其安装宽度应小于托索轮轮缘宽度。其安装位置,双线循式货运索道应装在托索轮入侧牵引索的一端;双线往复式货运索道应在托索轮两端同时安装。
  
第7.3.5条 单线客、货运索道的托索轮组(包括压索轮组、固定式托索轮组和固定式压索轮组),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托索轮的绳槽中心,其径向圆跳动,有衬托索轮不得大于其直径的5/1000;无衬托索轮不得大于其直径的2/1000。其端面圆跳动,有衬或无衬托索轮均不得大于其直径的3/1000;  
二、各托索轮的绳槽中心应在一直线上。直线度的偏差,不得大于托索轮组总长的1/1500和牵引直径的1/15;  
三、托索轮组的绳槽中心线应与牵引索中心线吻合,偏移或偏斜的最大横向值,不得大于索距的1/2000和牵引索直径1/15;  
四、各托索轮绳槽的中心面,在承受牵引索的空索载荷后,其垂直度的偏差,货运索道不得大于2∶1000,客运索道不得大于1∶1000。  
第7.3.6条 单线客运索道的线路监控装置,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带有滚轮的线路监控装置时,滚轮对牵引索的靠贴力必须逐个进行测定,并调整至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二、针形开关应进行10%的抽样试验,折断力矩的偏差不得大于±20%;  
三、控制回路应配线整齐、绝缘良好、锡焊牢固。在可动部位两端,应用卡子固定牢固,并留出适当裕度,不使导线受到机械应力;  
四、控制回路的绝缘导线应套上塑料管,塑料管应防止积水;  
五、线路监控装置必须进行模拟试验,牵引索偏离规定值时,必须导至索道紧急停车。
  

   

第四节 钢丝绳安装  
第7.4.1条 承载索的展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绳盘损坏、钢丝锈蚀、铭牌或证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承载索,不得展开;  
二、绳盘没有托架或托盘、制动装置和专人操作时,不得展开;  
三、没有跨越交通要道或建筑物的协议书和临时或永久性保护设施时,不得展开;  
四、在展开过程中,如果出现制造、运输或保管方面的较大缺陷,不得继续展开;  
五、在展开过程中,必须保持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的拉力,保证承载索腾空展开;  
六、循环式索道的承载索,应选择正确的展开方向;  
七、承载索的端部,在展开过程中必须防止松散;  
八、在展开过程中,必须防止承载索受到磨损、擦伤、弯折、打结、裂咀、松散等意外损伤;  
九、在展开过程中,承载索不得在土壤、岩石、树桩、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物上拖牵;  
十、在展开过程中,承载索严禁在水中浸泡;  
十一、每隔一定距离,应设置专人监视;承载索端部应有随行人员进行监视;所有监视人员应配备与指挥人员联系的通讯工具。  
第7.4.2条 承载索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套筒与支架鞍座横向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该支架鞍座总长的15倍。  
二、紧靠线路套筒、过渡套筒和末端套筒的承载索或拉紧索,应涂一圈检查连接质量的白漆标志。  
三、各种套筒受力三天后,承载索或拉紧索从各种套筒内的拉出长度,采用楔接时不得大于承载索直径的1/3;采用铸接时不得大于承载索直径的1/6。  
四、各种套筒采用铸接时,浇铸后的锥体,必须从套筒中抽出进行检查。  
五、当重锤在导轨中运动到上、下极限位置时,过渡套筒与偏斜鞍座或拉紧索导向轮之间的净空尺寸,不得小于0.5m。  
六、各种套筒的连接工作,应由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对于客运索道,初次操作时,应切一段相同的钢丝绳,按相同的工艺连接一个套筒,进行拉力试验,其破断拉力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七、每个套筒应单独编号。  
八、各种套筒的试验记录以及每个套筒的套筒编号、分布位置、操作记录、检查结果、操作人员姓名和检查人员姓名应登记在册。  
第7.4.3条 承载索的起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吊前应详细检查承载索表面的涂油情况,受到破坏的涂油层应进行补涂;
 
二、起吊前应逐个清理并润滑各种鞍座;  
三、在起吊过程中应防止承载索过度弯曲,承载索不得在起吊中因弯曲半径太小其表层丝之间产生裂咀现象;  
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单点起吊承载索。宜采用一种两端焊有鞍座的起吊横梁,两个鞍座之间的净空,应大于摇摆鞍座的长度。  
第7.4.4条 承载索的拉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夹块式、夹楔式或圆筒式锚具时,宜采用向锚固端拉的拉紧方向。  
二、承载索的拉紧,应符合设计文件中关于安装顺序和安装拉力方面的规定。  
如没有明确规定,宜先将空车侧承载索拉紧到设计值的50%,再将重车侧承载索拉紧到设计值的50%,无异常情况后,才分别将重锤加大到设计值。  
三、承载索拉紧到设计值时,重锤应处于设计给定的位置。  
四、重锤定位后,承载索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锚固:  
1采用夹块式锚具时:  
(1)夹块槽部和与其接触的承载索,必须彻底去除油污,并用粉笔均匀擦过;  
(2)相邻的夹块应互相紧贴,并宜围绕承载索中心线彼此错开90°;  
(3)夹块上的每个螺母,应按对角线循环交叉顺序,并按相同的力矩,一一进行拧紧;  
(4)螺母拧紧后,应按对角线循环交叉的顺序,将所有螺母一一打紧;  
(5)采用双螺母防松时,应在基本螺母拧紧并打紧之后,按相同的顺序和要求,一一拧紧并打紧防松螺母;  
(6)客运索道的双重锚固,工作夹块组的端面应紧贴支承面;备用夹块组端面与支承面之间,应露出长约(0.2~0.3)dc的观察缝。  
2采用夹楔式锚具时,楔块槽部和与其接触的承载索,必须彻底去除油污,并用粉笔均匀擦过,再按设计要求将承载索楔紧。  
3采用圆筒式锚具时:  
(1)承载索应紧密整齐地缠绕在圆筒上,最少圈数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2)至少用三个夹块,将承载索固定在锚固桩上,夹块之间应紧贴,螺栓的拧紧与防松必须可靠。  
五、承载索锚固后,在每一个拉紧区段内,应选择一个靠近重锤的跨距,进行挠度测量,承载索挠度的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值的5%。  
六、挠度测量合格后,根据重锤撞杆的具体位置,安装上、下限位开关。限位开关的位置应可调。  
第7.4.5条 牵引索(包括平衡索、辅助索和承载牵引索)的展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防止牵引索受到弯折、打结、鼓肚、露蕊、磨损、擦伤、在水中浸泡等意外损伤;  
二、牵引索应支承在支架的托索轮上展开;  
三、牵引索展开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  
第7.4.6条 牵引索的编接与就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编接的两盘钢丝绳,其结构、规格、捻向、标准号和制造厂家,必须完全相同。  
二、在编接过程中拉紧牵引索时,必须使用不损伤牵引索的专用夹具,严禁使用普通的U形绳夹。  
三、编接接头的长度,货运索道不得小于1000d。  
对于客运索道,当钢丝绳的总丝数小于或等于114时不得小于1200d;当钢丝绳的总丝数大于114时宜为(1300~1500)d。  
四、两个编接接头之间的没有编接的牵引索长度,不得小于3600d。  
五、编接接头的外观,应浑圆饱满、压头平滑、捻距均匀、松紧一致。编接接头的直径增大率,d≤28mm时不得大于10%,d=29~38mm时不得大于9%,d=39~48mm时不得大于8%。  
六、编接接头的内部,钢蕊与纤维蕊应互相衔接。  
七、当拉紧小车的轨道较长时,牵引索就位后,拉紧小车应位于设计给定的位置。  
如没有给定位置,拉紧小车应位于距轨道前端约1/3~2/5行程处。  
八、牵引索的编接工作,应由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每个编接接头的操作纪录、检查结果、操作人员姓名和检查人员姓名,应登记在册。  
第7.4.7条 单线客、货运索道的牵引索,安装后应进行挠度测量。  
牵引索挠度的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值的5%。  
第7.4.8条 采用双牵引索的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应准确测量每根牵引索和平衡索的长度,并在两端分别涂上红漆标志,作为剁绳和挂绳的基准线。  
两根牵引索和两根平衡索的连接长度,应使两根牵引索的拉力接近相等。
  

第五节 站内设备安装  
第7.5.1条 吊梁(包括站内支架的支承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以索道中心线和测量桩点为基准,逐个测量各预埋件的平面位置和标高。  
偏差超过允许值时,必须采取彻底的纠偏措施。  
二、站口段吊梁的平面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mm。  
非站口段吊梁的平面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10mm。  
三、吊梁标高的偏差,不得大于±5mm。  
四、吊梁上的钻孔,位置不符时不得气割,应将原孔焊平另钻新孔。  
第7.5.2条 吊钩(包括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钩与扁轨的接合面,应平行于扁轨中心线,其间距偏差不得大于5mm;  
二、吊钩与扁轨的结合面,其中心标高的偏差,不得大于±5mm;  
三、吊钩与扁轨的结合面,其垂直度的偏差、不得大于10∶1000。  
第7.5.3条 轨道(包括扁轨、矩形轨和槽形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区段的轨道,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5.3的规定。检修区段的轨道,其允许偏差可加大一倍。


   
二、站内轨道的接头,其间隙不得大于2mm,轨顶高差不得大于0.5mm。  
三、轨道接头上螺栓的头部,应安装在靠近客、货车吊架的一侧。
  
四、轨道接头至最近吊钩的距离,直线段不得大于0.7m;曲线段不得大于0.5m。  
五、轨道头部应涂油。  
第7.5.4条 道岔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搭接道岔的标高,应与基本轨道的标高相适应。  
二、搭接道岔的岔尖,应与基本轨道紧贴。  
客、货车通过道岔时,岔尖应无翘起、无摇动。  
三、平移道岔的轨道中心线,对基本轨道中心线的偏移不得大于0.5mm,接头间隙不得大于2mm,轨顶高差不得大于0.5mm。  
第7.5.5条 导向板(包括护轨和挡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向板的坡度或曲率半径,应与轨道相适应。   
在安装导向板时,宜用一辆与实际装载情况相符的货车或客车,边推行边定位。  
二、导向板与轨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其偏差不得大于±2.5mm。  
三、导向板与轨道之间的垂直距离,当客、货车上装有导向滚轮时其偏差不得大于±5mm;没有导向滚轮时其偏差不得大于±10mm。  
四、导向板的接头,应平滑。  
五、导向板的喇叭口,应平缓。  
六、导向板的工作面,应涂油。  
第7.5.6条 挂结器(包括脱开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挂结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5.6的规定。  


  
二、对于循环式客运索道,挂结器轨道与站内轨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与挂结器轨道相连接的站内轨道,在5m长度内不得设置用螺栓联接的轨道接头。  
三、循环式客运索道必须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以牵引索为基准,严格检查各特征点横剖面上的相关尺寸和各特征点的纵向定位尺寸,精确校正各种设备和各种监控装置工作面与牵引索的相对位置。  
四、挂结器安装和校正后,必须慢速驱动牵引索和挂结器中的有关设备,使一辆货车或客车缓慢通过挂结器,反复检查抱索器在各特征点的动作状态和货车或客车的出站情况,严禁出现抱索失误、抱索不良、货车或客车出站产生异常摆动等现象。  
第7.5.7条 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放置垫板处外,其余的基础顶面应铲麻处理,每100m2 面积内应有3~4个小坑,小坑的深度不得小于20mm,铲麻后用水冲洗干净。
  
二、驱动轮和从动轮安装:  
1驱动轮纵、横向中心线对设计中心线的偏差,货运索道不得大于2mm;客运索道不得大于1mm;  
2卧式驱动装置的驱动轮,其中心标高的偏差,货运索道不得大于±2mm;客运索道不得大于±1mm;  
3卧式或立式驱动装置的驱动轮,其水平度或垂直度的偏差,在任意方向检测,货运索道不得大于0.3∶1000;客运索道不得大于0.15∶1000;
 
4单槽或双槽驱动轮的绳槽中心线,应与出侧和入侧牵引索的中心线吻合,偏移不得大于牵引索直径的1/20,偏斜不得大于1:1000;  
5从动轮的绳槽中心,应对准双槽驱动轮相应的绳槽中心,用拉线法检测时,其偏差不得大于牵引索直径的1/10;  
6立式驱动装置从动轮垂直度的偏差,不得大于0.3∶1000。卧式驱动装置从动轮的轴心线,对驱动轮横向中心线方向的垂直剖面的平行度,其偏差不得大于0.5mm。  
三、在承受牵引索的空索拉力后,开式齿轮的啮合间隙和接触斑点,应符合齿轮标准、设备技术文件或现行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7.5.8条 拉紧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拉紧小车轨道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的偏差,不得大于2mm;  
二、轨道工作面标高的偏差,不得大于±2mm;  
三、轨距的偏差,不得大于 5mm;
 
四、轨道的接头,应平整光滑;  
五、拉紧轮绳槽的中心线,应与出侧和入侧牵引索的中心线吻合,偏移不得大于牵引索直径的1/20,偏斜不得大于1∶1000;  
六、拉紧索导向轮绳槽的中心线,应与出侧和入侧拉紧索的中心线吻合,偏移不得大于拉紧索直径的1/20,偏斜不得大于1∶1000;  
七、拉紧装置安装后,拉紧小车的四个滚轮,应全部紧贴在轨面上。  
第7.5.9条 导向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向轮中心标高的偏差,不得大于±3mm。  
当导向轮中心的标高直接关系到挂结或脱开的质量时,其偏差不得大于±1mm。  
二、导向轮绳槽中心线应与牵引索中心线吻合,偏移不得大于牵引索直径的1/15,偏斜不得大于1∶1000。  
三、垂直导向轮的垂直度、水平导向轮的水平度或倾斜导向轮的倾斜度,其偏差均不得大于0.5∶1000。  
第7.5.10条 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迂回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径5m或6m的迂回轮,在现场组装后,直径的偏差不得大于±6mm,径向圆跳动不得大于8mm,端面圆跳动不得大10mm;  
二、迂回轮工作面与扁轨中心线之间的径向尺寸,其偏差不得大于±10mm;  
三、迂回轮校正合格后,应将底座焊牢在站内支座上。  
第7.5.11条 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滚轮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滚轮的径向圆跳动和端面圆跳动,不得大于2mm;  
二、滚轮轮缘与货车运行小车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10mm;  
三、滚轮组不得碰撞货车的任何突出部位;  
四、滚轮组的曲率半径,应采用弦长不小于1500mm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得大于2mm;  
五、滚轮组的曲率半径应与扁轨的曲率半径相适应,径向尺寸的偏差不得大于±5mm;  
六、垂直滚轮组各滚轮绳槽中心直线度的偏差,不得大于牵引索直径的1/10;
  
七、垂直滚轮组绳槽中心线应与牵引索中心线吻合,偏移或偏斜的最大横向值,不得大于牵引索直径的1/10;  
八、水平滚轮组各滚轮绳槽中心平面对设计水平面的偏差,不得大于牵引索直径的1/10;  
九、滚轮组处轨道顶部的标高,其偏差不得大于±5mm。  
第7.5.12条 滚子链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轨或滚子架的工作面,在安装过程中不得受到损伤。  
二、导轨或滚子架工作面的曲率半径,应采用弦长不小于1500mm的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得大于1mm。  
三、导轨任意横截面的槽底轮廓线或固定滚子的工作母线,其水平度的偏差不得大于3∶1000。  
四、导轨或滚子架的接缝处,间隙不得大于1mm,高差不得大于0.5mm。   
五、小链板滚轮中心线应与导轨及大链板导槽中心线吻合。滚轮运动时,滚轮不得啃咬上、下导槽边缘。  
六、大链板绳槽或固定滚子中心线应与承载索中心线吻合,偏移或偏斜的最大横向值,不得大于承载索直径的1/20。  
七、大链板绳槽中心或固定滚子工作面的标高,其偏差不得大于±3mm。  
八、大链板绳槽与承载索表面,或固定滚子工作面与承载索保护面,应普遍接触。  
个别未接触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九、扁钢或滚子架与预埋件的正式焊接,应在滚子链安装合格后进行。  
十、采用双承载索的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每个轨路中的双滚子链,除应符合本条第一~九款的规定外,两个绳槽的间距和平行度的偏差,均不得大于2mm。同一横截面绳槽中心标高的偏差,不得大于±2mm。  
第7.5.13条 重锤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轨中心线对设计中心线的偏差,不得大于2mm;  
二、导轨垂直度的偏差,在全行程内不得大于3mm;  
三、导轨轨距的偏差,不得大于 5mm;  
四、导轨的接头,应平整光滑;  
五、重锤块应交错排列、互相靠紧、避免松动、防止掉落;  
六、整体混凝土重锤应按设计施工,并应取样测定密度和强度;  
七、重锤或重锤箱上的导向块与导轨之间的间隙,应上下左右均接近相等,否则应调整重锤块的位置;  
八、重锤或重锤箱在导轨中应能自由升降;  
九、牵引索重锤质量的偏差,货运索道不得大于8/1000,客运索道不得大于4/1000;  
十、承载索重锤质量的偏差,货运索道不得大于12/1000,客运索道不得大于6/1000。  
第7.5.14条 货车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双线索道的货车,应采用专用检查工具,逐辆检查运行小车中的车轮、提升轮、转角轮、钳口等与轨道之间的相对尺寸,并检查提升轮的行程和钳口的最小与最大开口尺寸。  
不合格的货车,不得交付使用。  
二、单线索道的货车,应采用专用检查工具,逐辆检查抱索器中的车轮、定位轮、支承轮、钳口等与轨道之间的相对尺寸,并检查钳口的最小与最大开口尺寸。  
不合格的货车,不得交付使用。  
三、吊架在纵、横方向的弯曲、扭转或变形,不得大于5mm。吊耳间距的偏差,不得大于3mm。吊耳孔同轴度的偏差,不得大于2mm。  
四、货箱的端板,侧板和底板应无显著变形,货箱口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得大于5mm,两端销轴同轴度的偏差不得大于2mm。  
五、当货车悬挂在轨道上时,货箱应能自由翻转。  
货箱上挡块的位置不符时应校正。  
闩板应能用手轻快操作,并能可靠闩闭。  
六、对于底卸式货车,应检查启闭机构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七、应检查货车与站内轨道、道岔、吊钩、护轨、挡轨、导向板、装载、卸载、复位等设施的适应性。  
八、货车应顺序编号。  
第7.5.15条 客车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双线往复式吊厢索道的客车:  
1运行小车应先在地上进行检查,各车轮绳槽中心直线度的偏差,不得大于运行小车总长的1/1500和承载索直径的1/20。  
各车轮与小横梁或各大、小横梁之间,应无松动、无窜动、无碰刮、无卡阻。  
2牵经索末端套筒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7.4.2条第四、六、八款的规定。  
3当牵引索与客车之间采用摩擦圆筒连接时,牵引索必须按照设计规定的缠绕方向和圈数进行施工。牵引索末端的压紧螺栓,其拧紧与防松必须可靠。  
4客车制动器、缓降器、减摆装置、减振装置、承载索润滑装置等重要部件的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5客车制动器安装后,必须进行制动性能试验。  
6采用双承载的客车,其运行小车的安装,除应符合本款第1项的规定外,两个运行小车的间距和平行度的偏差,均不得大于3mm。  
二、单、双线循环式吊舱索道的客车:  
1应采用专用检查工具,逐辆检查抱索器中的车轮、定位轮、支承轮、摩擦板、抱索执行机构、钳口等与轨道之间的相对尺寸,并检查钳口的最小与最大开口尺寸。不合格的客车不得交付使用。  
2车门和车门机构应动作灵活,并应与站内的开关门机构动作协调。  
3减振器、导向器等重要部件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三、单线循环式吊椅索道的客车,其安全扶手、踏板或围栏,应动作灵活。  
四、各种客车的导向器,应与线路和站口的导向装置动作协调。  
五、应检查各种客车与站内有关设施的适应性。  
六、客车应顺序编号。
  

第八章 索道工程验收  
第一节 试运行  
第8.1.1条 索道试运行,应在设备安装工程竣工前。土建等工程均施工完毕、经全面检查已具备试运行条件时进行。  
第8.1.2条 索道无负荷试运行,应由安装单位组织进行,有关单位参加;索道负荷试运行,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有关单位参加。  
第8.1.3条 无负荷的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机调试;  
1应从部件到组件,从组件到单机逐级调试。上一步骤未合格前,不得进行下一步骤的调试。  
2驱动装置等主要设备的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其中额定速度的运转时间不应少于全部运转时间的60%。
 
3驱动装置等主要设备液压与润滑系统的油压、油位和油温等应正常。  
二、机组联动试运行:  
在单机调试的基础上,应进行机组联动试运行。各设备应配合良好、动作协调,累计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三、牵引索试运行:  
1牵引索安装合格后,应由慢速至额定速度进行试运行,累计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2牵引索在托、压索轮组上应稳定;  
3线路监控装置应灵敏;  
4有关设备运转应正常。
  
第8.1.4条 负荷的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车试运行:  
1从端站或中间站各发一辆空车,由慢速至额定速度进行通过性检查,不得有任何阻碍。  
2循环式索道应以额定运行速度,先从端站或中间站分别将空车按8倍设计车距布满全线进行试运行,再按4倍、2倍直至设计车距布满全线进行试运行。  
上一步骤未合格前,不得进行下一步骤的试运行。全过程累计试运行的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二、重车试运行:  
1货车索道试重车运行;  
(1)在全线按设计车距布满空车的基础上,以额定运行速度,由装载站发出一辆重车的进行净空尺寸检查,应符合有关规定。  
(2)在全线按设计车距布满空车的基础上,以额定运行速度,先按8倍设计车距将重车布满重车侧线路,再按4倍、2倍直至设计车距将重车布满重车侧线路,进行重车试运行。全过程累计试运行的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3)在最不利缺车试运行时,应检查驱动装置在启动和制动时的抗滑性能和电动机的过载、发热等情况。  
2客运索道重车试运行:  
(1)必须采用模拟乘客有效载荷的重物进行客运索道重车试运行。  
(2)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重车试运行时,应按设计载荷的1/2、2/3、满载和超载20%分别进行试运行。全过程累计试运行的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客车制动器与控制系统应进行多次检测,并应检查超速、减速、过卷、速度同步等保护监控装置的联锁性能。  
(3)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可参照本款第1项要求进行重车试运行,但应进行安全制动检测并检查各种监控装置的联锁性能。  
(4)应检查营救设施的性能。
  

  

第二节 工程验收  
第8.2.1条 设备安装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索道工程验收。  
第8.2.2条 索道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有关单位参加。
  
第8.2.3条 索道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主要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四、重要焊接部位的焊接试验记录;  
五、机电设备和钢丝绳出厂合格证;  
六、索道竣工测量成果;  
七、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八、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工程验收文件;  
九、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文件;  
十、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十一、各种套筒的试验记录、操作记录、检查结果和分布位置;  
十二、牵引索或承载牵引索的编接记录;  
十三、承载索、牵引索或承载牵引索的挠度测量记录;  
十四、客车制动器的制动性能试验记录;  
十五、索道试运行记录。   
附录一 本规范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持的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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