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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GB/T 5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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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12: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主编部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 14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294-19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管理,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民用核设施安全第一的方针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政策,统一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安全可靠、切合实际、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核电厂的总图运输设计,其它核供热的核能厂亦可按本规范执行。  
1.0.3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核岛
核供汽系统及有关系统、部件和建筑物(通常包括容纳核供汽系统的反应堆厂房、燃料厂房和核辅助厂房等)的统称。  
2.0.2 常规岛
核电厂的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统称。  
2.0.3 核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
系指这类建筑物、构筑物内有反应堆或对核安全上有重要作用的设施、系统和部件。  
2.0.4 辅助核设施
核电厂除核岛以外其它处理、贮存有放射性物质的厂房、库房、贮罐等设施的统称。  
2.0.5 外部人为因素
在核电厂外、由人工形成的搬运、加工、运输危险品,如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毒性以及有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核电厂造成危害的因素。  
2.0.6 外部人为事件
由外部人为因素造成的事件。  
2.0.7 外围地带
直接围绕厂区,在人口分布和人口密度、土地和水的利用等方面可能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地带。  
2.0.8 核电机组
由反应堆及其配套的汽轮发电机组以及为维持它们正常运行和保证安全所需的系统和设施组成的基本发电单元。  

3 厂址选择  
3.1 一般规定  
3.1.1 厂址选择应根据有关的法规、文件和中长期核电规划,按国家对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3.1.2 厂址选择应包括确定厂区、电厂外部配套设施、职工生活区、施工生产基地范围;确定非居住区和限制区的范围;以及确定厂址所在区域内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外部事件设计基准。
在规划选址阶段,根据一址多堆的原则,应对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
在优化候选厂址中,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反应堆堆型、装机容量提出建议。
注:根据《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GB 6249)非居住区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0.5km的范围;限制区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一般不得小于5km的范围。  
3.1.3 在选址过程中,由各有关部门及各专业分工协同,对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供水、交通(包括大件运输)、自然条件(地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人口、城镇现状和规划、环境状况、农田水利、占地拆迁、防洪排涝、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多方案技术经济和安全的比较,推荐几个厂址方案。  
3.1.4 选址时应节约用地,宜利用荒山劣地、海涂,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土,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法规规定。  
3.1.5 厂址不宜占用铁路、公路、引、排水干渠、工程管网干线等现有设施,并应少拆迁民房,减少人口迁移。  
3.1.6 厂址应具有充足、可靠、符合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水源。直流冷却供水的厂址,应靠近水源,但其进、排水对水域的影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7 厂址宜位于附近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3.1.8 厂址宜位于交通干线附近或引接专用线短捷、经济的地区,或靠近有条件建造码头的地区,要具备大件运输的条件。  
3.1.9 厂址应有适宜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满足总平面布置(包括达到规划容量所需)的要求。  
3.1.10 厂址的地形,应有利于厂房布置、气体扩散、交通联系、场地排水和减少土石方等。  
3.1.11 厂址地下水位应较深,其流向宜朝无人群或公众对地下水不予利用的地区。  
3.1.12 应充分考虑电网出线条件,按发电厂接入系统的规划要求,留有足够的出线走廊。  
3.1.13 厂址不宜选在下列地段:
3.1.13.1 地震基本烈度大于7度地区。
3.1.13.2 主要的农、牧、渔养殖区。
3.1.13.3 有开采价值矿藏的矿床区。
3.1.13.4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1.14 在厂址外的外部人为因素和自然条件许可时,应充分利用场地实施一址多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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