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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档案主题标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高标引工作的质量和检索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档案主题分析方法和依据《中国档案主题词表》及各种专业档案主题词表进行档案主题词标引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立档案的机读式检索工具和手工式检索工具所进行的人工标引。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860—1995 文献叙词标引规则
DA/T 1—1992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档案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历史文献。[DA/T1中1.1]
3.2 档案主题
档案具体记述的对象或问题。
3.3 主题词
又称叙词(即正式主题词)。标引与检索档案时,主题词表中规定用于表达档案主题的词语。
3.4 非正式主题词
又称非叙词。是正式主题词的同义词或准同义词,主题词表中收录但规定不能作档案标识,只起指引作用的词语。
3.5 档案主题词表
由反映档案内容的主题词及其词间关系组成的规范化词典,是将档案、标引人员或用户的自然语言转换成规范化语言的一种术语控制工具。
3.6 主题标引
对档案给予主题词标识的过程。[DA/T1中5.6.2]
3.7 主题标引深度
指赋予一个标引对象主题词数量的多少。
4、主题分析
主题分析是主题标引的基础,通过对档案的内容特征进行分析,准确提炼和选定主题概念。
4.1 审读档案
通过审读档案,了解和判断档案所反映的中心内容和其它主题因素。
4.1.1 阅读题名
文件和案卷的题名是对档案内容的概括。在题名准确反映档案中心内容的情况下,阅读题名是分析、提炼主题的一条捷径,但题名不能作为提炼主题概念唯一的依据。
4.1.2 浏览全文
在档案无题名或题名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档案主题时应浏览全文。浏览全文应注重了解题名未能反映的主题和深层次主题,发掘隐含主题。浏览全文重点是阅读全文的开头、结束语、段落题名,必要时阅读批语、摘要、简介、目次、图表、备考表等内容。
4.2 主题类型
主题的类型可以分为单主题和多主题两种。单主题包括单元主题和复合主题(即多元主题),多主题则由几个单主题组成。
4.3 主题结构
任何主题都是由一定的主题因素构成的。构成主题的因素一般可以分解为:主体因素、通用因素、位置因素、时间因素、文种因素。
4.4 主题概念的选定
在审读档案题名或全文的基础上,提炼选定出一个或若干个表达档案主题的自然语言主题概念。选定主题概念的原则是:
a)选定的主题概念应是档案中论述的问题;
b)选定的主题概念应具有实际检索意义;
c)选定的主题概念应能全面、准确地表达档案主题。
5、选词标引
造词标引是对档案主题分析出的概念给予主题词标识的过程。
5.1 在主题分析中选出的主题概念, 应转化成档案主题词表中的主题词(正式主题词)进行标引,书写形式应与词表中的词表中的词形相一致。非正式主题词不能作为标引词使用。
5.2 标引词应选用档案主题词表中与档案主题概念直接相对应的、专指的主题词。
5.3 当词表中没有与档案主题概念直接相对应的专指主题词时,应选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
5.3.1 组配应是概念组配。概念组配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a)交叉组配,即同级词组配。 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概念交叉关系的同级主题词组配表达其相应的下位概念。
例如:《关于组建钢铁联合企业的通知》,用“钢铁企业”和“联合企业”两个具有交叉概念的主题词组配标引,来表达“钢铁联合企业”这一专指概念。
b)方面组配,即限定组配。指由一个表示事物的主题词, 与另外一个或几个表示事物某个属性或某个方面的主题词组配表达相应的下位概念。
例如:《高考制度改革方案》,用“高考”和“规章”限定“教育改革”,从而表达了“高考制度改革”这一专指概念。
5.3.2 组配标引时,优先考虑交叉组配,然后考虑方面组配。
5.3.3 应选用与档案主题概念关系最密切、 最临近的主题词进行组配,不能越级组配,即不能用其上位或下位主题词组配。如《高考制度改革方案》标引词中,只能用“教育改革”,而不能用其上位词“改革”或其下位词“教学改革”进行组配。
5.3.4 组配结果所表达的概念应清楚、确切, 只能表达一个主题概念。
5.3.5 为避免多主题虚假组配造成误检, 可以加联系符号区分每个问题。其做法是:在主题词后用数字1.2.3.……表示分组符号,数字相同的主题词是一组相关联的组配概念。数字中的“0”, 称作共同联号,表示该主题词可以和该档案中标引的任何一个主题词进行组配。
例如:《关于安阳县棉花播种与玉米田间管理的情况报告》标引为:“棉花1”、“播种1”、“玉米2”、“田间管理2”、“安阳县0”。
5.3.6 当某一主题概念在词表中有组代主题词(先组复合词)时,应选用规定的组代主题词,不应另选其他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
5.4 当某一主题概念在词表中查不到专指的主题词, 也无法通过组配标引来表达该主题概念时,可以采用靠词标引。靠词标引有以下两种:
a)用上位概念主题词进行靠词标引。 依据词族索引选用最直接的上位概念主题词进行标引,不应使用越级上位主题词标引。
b)用近义词进行靠词标引。 依据范畴索引选用与主题概念含义最相近的主题词进行标引。
5.5 关键词标引又称增词标引。关键词是主题词表以外的、 未经规范化处理的自然语言词。使用关键词标引应严格控制。
5.5.1 下述情况可以采用关键词标引:
a)某些概念采用组配其结果出现多义时;
b)某些概念虽可以采用靠词标引, 但当这些概念的被标引频率较高时;
c)词表中明显漏选的词,包括词表中未收录的地名、人名、 机构名、产品名等专有名称;
d)表达新生事物的词。
5.5.2 关键词应尽可能选自其它词表或较权威的参考书、 工具书,选用的关键词应达到词形简炼、概念明确,实用性强。
5.5.3 使用关键词标引后,应有所记录, 并反馈到所用档案主题词表的管理部门。
5.6 一个标引对象,标引用词一般2~10个。
6、质量管理
6.1 为保证标引工作的质量,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a)标引工作的组织管理;
b)标引人员的业务素质;
c)档案主题词表本身的质量;
d)相应的标引工作细则。
6.2 为提高标引质量,应做好审核校对工作。
6.2.1 审核校对工作是检查标引的主题词是否专指、客观。 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
a)主题概念提炼是否准确;
b)转换成的标引词是否是词表中的正式主题词;
c)是否符合组配规则;
d)是否存在过度标引或标引不足;
e)对同类型主题所施用的标引词前后是否一致。
6.2.2 审校方法是先由标引人员自己审校, 再由专人审校或标引人员互相审校,并将审校意见反馈给原标引人员。
6.3 为保证标引工作质量,标引人员应做到:
a )熟悉《中国档案主题词表》或其他所用词表及标引规则与方法;
b)熟悉所标引档案的内容及与之相应的科学知识;
c)具有一定程度的语文水平;
d)应尽可能与利用者及利用接待人员多接触, 并通过分析检索结果,改进标引工作,提高标引质量。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使用主题词表进行档案主题标引流程图
使用主题词表进行档案主题标引流程图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正确进行档案分类标引,选用恰当的标识表达档案文献的主题,保证档案分类标引的质量,提高检索效果,实现档案资源共享,特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使用《 中国档案分类法》对所藏各种类型的档案进行分类标引。
1.3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档案分类目录、 索引以及建立档案目录中心和数据库的档案分类标引工作。
2 引用标准
GB 3860 文献主题标引规则
GB3792.5 档案著录规则
ISO 5963-1985(E) 文献工作──文献审读、主题分析与选定标引词的方法
3 术语
3.1 档案
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2 《中国档案分类法》(以下简称《中档法》)
用于对档案进行分类标引的工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表》、《清代档案分类表》、《民国档案分类表》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档案分类表》。
3.3 主表
档案分类法的主体,是一种文献分类体系的具体体现。《中国档案分类法》的主表是以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职能分工为基础组成的逐级展开的逻辑系统。
3.4 复分表
也称附表、辅助表。在编制《中档法》时,将主表中采用同一标准进一步细分的相同类目合并起来,并配以号码编排成表,附于正表之后。以节省篇幅,供主表的类目进一步细分使用。复分表按其应用的不同范围分为通用复分表和专类复分表等。
3.5 分类表索引
将主表中的类目(包括注释)改编成主题标目形式,按主题法原则依一定字顺、次序排列起来,并标明分类号,指引检索者查找所需主题在主表中的位置。
3.6 档案分类标引
将档案主题的自然语言转换成档案分类检索语言的过程,也就是对档案进行主题分析的结果赋予分类号标识的过程。档案条目按所赋予的分类号排列起来,就形成了一个与分类体系相同的逻辑系统,从而达到系统反应档案,便于检索、利用。
3.7 类目
又称类名,是一些在性质上或特征上具有共同属性的档案总称。类目规定了一类档案的性质和内容范围,以便区别于其它的档案。类目是档案分类表的构成单元。一个类目一般包括一个档案主题,但有时也包括一个以上的档案主题,形成一个类组。
3.8 分类号
类目的简明编码、标记符号,可固定全部类目的先后次序和明确一个类目在分类体系中的特定位置以便于标引、排列和进行检索、组织馆藏。
3.9 类目注释
对类目的说明,用于明确类目的内容范围,指出类目之间的关系,规定需要使用的特殊分类方法。
3.10 档案主题
文件或案卷中用以表达档案记述和反映的事物内容的总称,即档案的中心内容。一份文件或一个案卷可以有一个以上的主题。
3.11 档案馆
永久保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独设置的文化事业机构。
3.12 档案室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文化事业机构。
3.13 立档单位
构成档案全宗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个人或生产建设、科研项目的组织者。
3.14 全宗
一个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个人或同一生产、建设、科研活动形成的具有有机联系的文件整体,是档案的基本分类和管理单位。
3.15 案卷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并放入卷夹、卷皮或档案袋内的,装订或不装订的档案保管单位。
3.16 文件
是为处理各种事务而按着规范的形式直接形成的具有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
3.17 卷内目录
案卷内登录文件题名及其它特征并固定文件排列次序的表格,通常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前。
3.18 卷内备考表:卷内文件状况的记录,通常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
4 分类标引基本规则
4.1 档案分类标引的依据是以国家机构、 社会组织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职能分工为基础,结合档案记述和反映的事物属性关系,并兼顾档案的其他特征。分类标引时,应对档案文件进行周密的主题分析,把握所论述的对象,准确地给予分类标识。
4.2 档案分类标引应依据《中国档案分类法》及其使用指南。
4.3 档案分类标引时,要正确地理解类目涵义和范围,避免脱离类目之间的联系和类目注释的限定片面地理解类目涵义。
4.4 档案分类标引应充分考虑实际的检索需求和检索方式,根据档案的具体内容和用途,选定适当的标引深度。凡一份文件或案卷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题者,除按第一主题或最重要的主题标出确切的分类号外,必要时可对其他主题附加相应的分类号。
4.5 档案分类标引必须按专指性的要求,分入恰当的类目,切不可分入较宽的上位类或较窄的下位类。当分类表中无恰当的类目时,可分入范围较大的类目(上位类)或与档案内容密切相关的类目。
4.6 档案分类标引应保持一致性。各种文本、载体类型的同一主题档案所标引的分类号均应一致。遇有某些难以分类和分类表上无恰当类目可归的档案,无论归入上位类或归入与其密切相关的类目,以及增设类目,都应作出记录,以后遇有类似情况,均按此处理。
5 各种类型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5.1 档案分类表的选用
5.1.1 清代档案使用《清代档案分类表》进行分类标引。 该表的一级类目适用于清代以前各历史时期档案的分类标引。
5.1.2 民国档案使用《民国档案分类表》进行分类标引。
5.1.3 革命历史档案使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档案分类表》进行分类标引。
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档案使用《中国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标引。
5.1.4.1 国家综合档案馆、党政机关档案室所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档案应选使《中国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标引。
5.1.4.2 专业档案馆(室) 、部门档案馆(室)、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室),在使用《中国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标引时,本专业的档案可使用行业分类表进行分类标引。
5.2 档案分类标引级次。 一般以文件级、案卷级为单元进行分类标引。若遇档案内容联系紧密或记述同一事物的几份文件或几个案卷情况,也可以作为一个单元进行分类标引。
6 各种主题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6.1 主题的类型
主题的类型依据档案内容可分为单主题和多主题两种。单主题包括单元主题和复合主题(多元主题),多主题则由几个单主题组成。
6.2 单主题档案的分类标引
6.2.1 单主题文件或案卷,一般依主题主体因素所属的类目标引,若是从一个方面对主题进行论述,就依这方面所属类目标引;若是从多方面对主题论述,一般只依主题所属类目作整体标引。
6.2.2 文件或案卷论述的主题内容互相交叉时应依据 《中国档案分类法》关于集中与分散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引。
6.2.3 文件或案卷论述的主题涉及国家、地区、民族、时代等因素时,若《中国档案分类法》中注明需要复分则应标出复分号,否则可以省略。
6.3 多主题档案的标引
6.3.1 文件、案卷论述的是两个以上的主题,标引时应充分考虑利用者的检索需要、参考价值大小以及各主题间的逻辑关系,加以综合分析,再确定给予一个或几个分类号。
6.3.2 文件、案卷论述的几个主题之间是并列关系,参考价值大,除对第一主题按其属性给予分类号外,第二、第三主题也应按其属性给予分类号,以便充分揭示主题,为利用者提供更多的检索途径。
6.3.3 文件、案卷论述的几个主题之间是从属关系,即上下位关系或整体与部分关系,一般依它们的上位类目作整体标引,若较小主题具有检索价值,也可依小主题的所属类目作互见标引。
6.3.4 文件、案卷论述的几个主题之间是因果或影响关系,一般依结果或受影响的主题所属类目标引。对于互为因果的、互相影响的主题做全面标引。
6.3.5 文件、案卷论述的几个主题之间,一个主题应用于多个主题,一般依被应用主题所属类目标引。必要时可以对其他主题附加相应的分类号。
7 档案分类标引工作程序
7.1 研读分类法──标引人员在标引工作开始时,应系统研读《中国档案分类法》的编制说明、主表、附表,了解该法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分类原则、体系结构、标识符号、类目注释,辨清上位类、同位类、下位类、理论与应用等关系,深入透彻地掌握其使用方法。
7.2 档案主题分析──应充分考虑立档单位的性质、职能和任务,通过分析题名、浏览正文、参考文件版头和案卷封面,从而了解档案的中心内容和涉及的主要问题,判明其属性特征,以便正确归类。
7.2.1 分析题名──文件和案卷的题名,是责任者或立卷人对档案内容的概括,在题名准确反映档案的中心内容的情况下,分析题名能直观地把握档案的主题。但有些文件、案卷的题名,由于拟写上的缺陷,不能准确地、直接地揭示主题内容,所以不能作为分类标引的唯一依据,还应浏览正文。
7.2.2 浏览正文──通过分析题名不能确定档案的确切内容和类别时,应浏览文件、案卷的正文。重点阅读文头、文尾、段落题名,了解作者的撰写目的和意图,从而确定档案内容论述或涉及的主题。
7.2.3 查阅文件版头和案卷封面──党、政机关行文都有固定的文件版头,标明发文机关的全称或通用简称、发文字号,文尾有发文机关、抄送机关、成文日期、盖印与签署。此外,附加标记有密级、缓急时限、阅读范围等。案卷封面上有机关全称和组织机构名称、案卷题名、年度日期、保管期限、档号以及卷内目录、卷末备考表等。它对于了解文件、案卷的主题、起草目的、利用范围、使用价值等,都能提供一定的参考。
7.3 判定类别──进行主题分析后,须确定对文件、案卷所论述的事物中,哪些主题应予以标引,能为利用者提供检索途径。然后根据主题性质,到《中国档案分类法》中查找其所属的类目。
7.4 标引分类号──是用《中国档案分类法》中的类号来表达档案主题性质的标引过程,也就是将判定的类别赋予分类标识。给予分类号,应根据文件、案卷内容的属性、主题多寡、起草意图、利用对象、检索需求等特点,采用恰当的方式和方法,准确、一致、适度地标引出来。遇有难以分类的新事物、新主题的档案材料,分类表上无确切类目可归时,各档案馆、室可增设新类目予以分类标引,同时上报《中档法》编委会确认。今后若遇到同类主题的文件、案卷亦照此办理,确保一致性。
7.5 审校──审校是分类标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确保标引质量的最后关口。审校内容包括检查验证档案的内容是否得到全面的分析,主题概念是否准确、恰当、辨类是否准确,同类档案是否归类一致,标引的类号是否充分、完整、准确,书写是否正确无误。审校程序分为自校、互校和总校。
7.5.1 自校──标引审校的第一环节。标引人员通过对自己标引结果的校对,遇有主题分析不准,归档不当,前后不一致,符号舛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7.5.2 互校──标引审校的第二环节。标引人员通过对标引结果的相互校对,纠正因个人理解不同引起的错误,保持彼此之间标引的一致性。
7.5.3 总校──标引审校的最重要环节。在自校、互校后,必须选派熟悉业务、通晓目录工作的人员担任总校。通过总校进一步消除档案主题分析与标引过程中的误差,保证标引工作的整体优化。同时可以对标引工作中所遇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统筹考虑合理的解决方案。
8 档案分类标引质量管理
8.1 衡量标引工作质量的因素──主要指标引的客观性、专指性、全面性、一致性与适当的标引深度。影响标引工作质量的因素是:标引工作的组织管理、标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中国档案分类法》本身的质量。
8.2 制定分类标引的规章制度──各单位可制定标引工作细则。它是在档案分类标引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本馆、室的档案实际和利用者检索习惯而制定的工作条例。具体内容包括:分类标引的程序和具体组织规程;《中国档案分类法》简表、行业表、复分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集中归类与分散归类、交替类目的采用、标引的深度,以及标引责任制等等。
8.3 分类标引人员的素质和要求── 标引人员应具备所标引档案的专业知识和档案学知识;熟悉本馆、室的档案分类方法,并能用来标引档案材料;具有阅读、分析、概括、提练档案主题和准确归类的能力;认真负责,周密细致,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标引人员宜实行专业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8.4 建立标引人员与利用者的联系──标引人员应多与利用者接触,听取利用者对分类标引工作的要求、批评和建议,并通过对利用者提问和检索结果的分析不断改进工作。
8.5 加强《中国档案分类法》的管理──各档案馆、室在使用《中档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处理方法要作记录,并填定“修改意见登记表”,报送主管部门,以便对《中国档案分类法》定期增补和修改,使之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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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情报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档案分类法》编委会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步英、邓绍兴、郭文柄、王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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