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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咖喱鸡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子鸡为原料,经整理、油炸、调味、装罐、密封、杀菌制成的咖喱鸡罐头。
2 引用标准
GB 8608 低筋小麦粉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GB 1537 精炼棉籽油
GB 5461 食用盐
GB 317.1 白砂糖
GB 8967 谷氨酸钠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QB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ZBX 70004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X 70005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产品分类
咖喱鸡罐头的产品代号为209。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
4.1.1 子鸡 采用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饲养半年以内、宰前宰后检验合格的半净膛(或净膛)子鸡,不得采用乌骨鸡和火鸡。
4.1.2 低筋小麦粉 应符合GB 8608的要求。
4.1.3 植物油 应符合GB 1534、GB 1535、GB 1536或GB 1537的要求。
4.1.4 洋葱 即葱头,味美,富香气,无霉烂变质和异味。
4.1.5 大蒜 即蒜头,有特殊蒜辛辣味,无霉烂的鲜干大蒜。
4.1.6 姜 采用辣味浓,无霉烂的鲜、干生姜。
4.1.7 咖喱粉 干燥,姜黄色,无霉变,香味浓郁,80目细度。
4.1.8 辣椒粉 色红或深红,有强烈辛辣味,干燥无霉变。
4.1.9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4.1.10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1的要求。
4.1.11 谷氨酸钠 应符合GB 8976的要求。
4.1.12 黄酒 色黄澄清,味醇正常,含酒精12度以上。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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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优 级 品 │ 一 级 品 │ 合 格 品
───┼──────────┼──────────┼────────────
│肉呈淡棕黄色; 酱体呈│肉呈淡棕黄色; 酱体呈 │肉及酱体呈黄色至褐黄色
色 泽│褐黄色, 有光泽 │褐黄色, 略有光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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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 味│具有咖喱鸡罐头应有的滋味和气味, 无异味
气 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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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块软硬适度, 块形大│肉块软硬较适度, 块形 │肉块软硬尚适度, 块形
│小大致均匀; 酱体稠厚│大小较均匀; 酱体稠厚 │大小尚均匀; 酱体稠厚
组织 │适中; 每罐装5~7块,│较适中;每罐装5~8块, │尚适中;每罐装6~12块,
│包括搭配颈(带皮, 不 │包括搭配颈(带皮, 不 │包括搭配颈(带皮, 不
形态 │超过40mm)或翅(翅尖必│超过40mm)或翅(翅尖必│超过40mm)或翅(翅尖必
│须斩去)一块, 允许另 │须斩去)一块, 允许另 │须斩去)各二块, 允许另
│加添秤小块一块 │加添秤小块一块 │加添秤小块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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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理化指标
4.3.1 净重 应符合表2中有关净重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
4.3.2 固形物 应符合表2中有关固形物含量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固形物重应不低
于规定重量。
表2 净重和固形物的要求
──────┬─────────────┬──────────────────
│ 净 重 │ 固 形 物
罐 号 ├──────┬──────┼────┬──────┬──────
│标明重量(g) │允许公差(%) │含量(%)│规定重量(g) │允许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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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 │ 312 │ ±3.0 │ 60 │ 187 │ ±11.0
500mL罐头瓶│ 510 │ ±5.0 │ 55 │ 281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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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氯化钠含量 1.2%~2.0%。
4.3.4 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重金属含量 单位: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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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锡(Sn) │ 铜(Cu) │ 铅(Pb) │ 砷(As) │ 汞(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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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200.0│ ≤5.0 │ ≤1.0 │ ≤0.5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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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4.5 缺陷
样品的感官要求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4分类。
表4 样品缺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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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缺 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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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明显异味;
严重缺陷 │ 硫化铁明显污染内容物;
│有有害杂质, 如碎玻璃、头发、外来昆虫、金属屑及长径大于3mm已脱落
│的锡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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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般杂质, 如棉线、合成纤维丝、鸡毛及长径不大于3mm已脱落的锡珠;
一般缺陷 │ 固形物重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 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 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 有数量限制的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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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ZBX 70004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净重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5.3 固形物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重金属含量
按GB 5009.16、GB 5009.13、GB 5009.12、GB 5009.11、GB 5009.17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锡、铜、铅、砷和汞。
5.6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按QB 1006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ZBX 70005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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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轻工业研究所、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杭州罐头厂、象山罐
头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宗裕 俞荣华 张时康 马熙 洪基光 周云。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部标准QB 421—76《咖喱鸡罐头》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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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2-31批准 1992-08-01实施
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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