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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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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小时前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 应急管理部官网
**发布日期:**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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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6年5月28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

##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 一、瓦斯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1. 未建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 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3. 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4. 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效果检验不合格的;
5.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 二、通风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矿井提升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

1.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 未设置安全出口的;
3. 提升系统超负荷运行的;
4. 提升容器与井壁之间间隙超过规定值的。

### 三、机电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重大事故隐患:

1.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 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下井使用的;
3.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未及时更换的。

### 四、防治水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突水危险区域,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重大事故隐患:

1. 未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的;
2. 未查明积水区位置和范围的;
3. 未按照规定的要求探放水的;
4. 未设置防水闸门或者防水闸墙的。

### 五、其他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 瓦斯超限作业的;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605/t20260528_6053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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