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安评论坛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4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对进厂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复制链接]

1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新会员报到

贡献
0 个
金币
0 个
在线时间
0 小时
帖子
11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1-2 15:49: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进厂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类   别:安全环保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厂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消除和减少事故隐患,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外承包工程且施工现场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的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进入我公司管辖区域内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进厂施工。雇佣单位或合同签订单位对施工单位应具备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负责审查。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雇佣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施工现场所在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条  雇佣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存在多个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雇佣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统一协调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在我公司管辖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我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前,雇佣单位应告知施工单位我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使施工人员熟悉并遵守。
第七条  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不得无证操作。
第八条  在公司区域内施工单位所用设备、装置、器械、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  危险作业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登高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搭脚手架、设监护人等),否则不准作业。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未经我公司有关单位同意不得动用我公司任何设备、器械、工具等,严禁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
第十一条  对动土改造工程,必须事先征得设备、基建等管理部门的许可,防止建筑物及水电管线的损坏。
第十二条  对危险作业区域,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提示标志。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进入车间施工必须与车间取得联系,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协调安全管理,否则不准进入。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安评论坛

手机版|Archiver|安全评价

GMT+8, 2025-5-9 23:28 , Processed in 0.029597 second(s), 7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