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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剑”者说——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司长商登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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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11:44: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事故就是命令”这句话,在事故调查司已经成为一种工作观念。只要接到事故报告,无论是在午夜温柔甜蜜的梦乡,还是严寒酷暑的季节或风雨交夹的天气,他们的脚步不会有丝毫停滞,随时跟随国家安监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及时赶到办公室,日夜兼程奔赴事故现场。

  也正因为如此,约到商登莹司长进行采访实在不容易,但这也是记者必须要去完成的一次采访,事故调查司毕竟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执行部门,如何使好《条例》这把利“剑”,怎么能不听听舞“剑”者的说法呢?

  2007年5月17日,记者终于在商登莹的办公室“逮住”了他,与其他司长办公室略有不同的是,电脑、文件等随时入包,洗漱用具一应俱全,随时准备整装待发的状态;他的办公室里还多了一张床。“忙起来,顾不上回家,在这儿能忍会儿。”商登莹笑着说。



宝“剑”锋从磨砺出

  国家安监总局李毅中局长在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上讲到:“2005年4月到6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给安监总局提的意见就是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还有就是刀不快。现在应该说我们手里利剑在握,关键是怎么去执行?怎么去落实?用这把利剑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安全生产的法制秩序。”事故调查处理就是用这把利剑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具体落实和体现。

  《条例》的施行,对于一直处于执法一线的商登莹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关注的结果。”据介绍,华建敏同志曾亲自组织八个省和相关部门开了座谈会,温家宝总理对这件事情也非常关心,最近多次批示,一定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从严查处。“这对我们的工作开展,是一种强大的支持,同时也是一种要求。作为事故调查司,一定要在工作实践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期望。这是我们的使命所指,也是责任所在。”商登莹说。

  据了解,两年多来,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例如,2005年9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力度很大,社会反响很好,而其着眼点放在了事故之前的预防,对预防中失职、不负责任的给予行政处罚。

  在司法层面,《刑法修正案(六)》对第134、135、139条的补充修订。原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最多判7年,现在有一条,如果情节恶劣,最少判5年,这也就意味着有期徒刑可以到1 5年。第139条增加了瞒报罪。另外,高法和高检今年还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商登莹说:“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在增强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这把‘剑’的锋利程度。”

  其实,《条例》出台又怎能不归纳总结多年来的执法经验和教训呢?四年磨一剑,也凝聚了事故调查司等具体执行部门的心血与期待,他们手中实在太需要这把利器了。

  商登莹说:“《条例》的出台是我们贯彻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一个重大举措。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多管齐下,加大对事故的查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要水落石出,责任追究要切肤之痛,事故教训要刻骨铭心,防范措施要严密有效,事故调查报告结论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党和政府负责,对遇难者及其家属负责,对社会和人民群众负责,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有许多艰苦复杂的工作需要我们尽职尽责去做。”



利“剑”点中违法穴道

  2005年8月7号,广东梅州透水事故死亡121人。事故后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求安监总局写一个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这也就是我前面提到的,2005年9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重典治乱’。”商登莹说。

  据了解,当初安监总局提出“重典治乱”这四个字的时候,也存在不小的风险,人们的疑问是,现在是太平盛世,是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为什么要提“重典治乱”呢?

  其实,安全生产秩序混乱,重特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已引起社会和群众的高度关注。对此,李毅中局长给出了一个答案:“我们用‘重典’是要去治理安全生产的混乱状况,指的是安全生产。事故连发、多发,事故责任者得不到追究,非法违法行为猖獗、铤而走险、无视监管、无视生命,这不是失之以宽、失之以软吗?所以,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加大处分、处罚的力度,这就是重典治乱。用严刑厉法,去惩治那些非法违法行为,这和我们讲‘宽严相济’不矛盾。”

  商登莹介绍,高检、高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如果在事故以后积极地帮助抢救,减少事故损失,挽救生命,可以从轻处理,这就是宽严相济。反过来,逃匿、转移尸体、销毁罪证,必须从严处理,这就是宽严相济,而这与重典治乱一点也不矛盾。

  “《条例》中加大了罚款力度,从某种角度上讲,是不是点中了违法者的‘穴道’?”记者问。“确实,《条例》中关于处罚的规定比以前有了大幅提升,此前的法律法规在处罚力度上不够,那时人们收入与现在没法比,罚款1000元就觉得挺重的,但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年收入几十万甚至上白万,罚千八块钱算什么呢?”商登莹说。

  据介绍,《条例》中不仅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同时也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还加入了吊销资质、整顿关闭等相关条款。为何如此,也是记者关心的问题之一。

  商登莹解释:“处罚的对象不同,采取的方式方法也不同。党纪处分是针对党员干部,行政处分主要针对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员;而这些对民营企业业主、经营者,作用不大,对他们经济处罚更有效。”

  李毅中局长多次谈到:“你通过非法、违法的手段来牟取暴利,就要罚款。你让矿工家破人亡,法律就让你倾家荡产。”在谈到“吊销资质”这一条时,商登莹说:“有些私营企业主想通过非法、违法的手段来发财,这一条规定,让他三年、五年,甚至终身不得从事这个行业。”

  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加大事故责任的处罚力度,无疑是点中了非法、违法企业的穴道。



“剑”锋直劈违法小企业

  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调度统计司了解到,今年1月1日至5月13日,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3起,死亡93人,同比增加2起、61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2起,死亡和失踪586人,同比减少14起、113人。

  其中,在总结分析三月份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李毅中指出,约有82%发生在乡镇煤矿,4l%发生在非法矿井。从分析数据看,非法、违法现象依然严重,而小煤矿仍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灾区”。

  据了解,以前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企业尤其是小企业打了“擦边球”或是钻了空子,而现在,《条例》对于事故报告的程序、事故分级更加明确,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这对具体执行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更加有利。

  事实上,《条例》出台同时,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生产安全状况逐步好转,事故调查司按照总局和煤矿安监局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历时一年左右,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毅中、铁锤、树鹤等总局和煤监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座谈会,进行研究、调研,亲自斟文酌字进行修改,安监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

  商登莹介绍,虽然只是一个指导意见,但它里面的相关内容,很多与《条例》相关联,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条例》有关条款的一种细化。为了使小企业对自身生产安全更加重视,总局和煤监局还特别印制了五万册,免费发放到小企业,希望真正能起到指导作用,从而实现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的态势。

  “毕竟从生产安全的角度讲,还应该是预防为主,虽然我们是事故调查司,虽然手中多了《条例》这把利‘剑’,但我们同样希望生产安全事故越少发生越好。毅中同志还和我幽默的说希望调查司工作越来越轻松,说明安全状况就好转了。”商登莹说。



舞“剑”还需自身硬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原因鉴定和责任追究上对技术素质和政策水平有很高的要求,还要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在《条例》正式施行前,李毅中同志多次强调,各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和相关安全执法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据了解,按照《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最长不能超过四个月,这为具体执行部门提出了硬要求。“在调查组统一领导下,排除万难,努力依法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商登莹说。

  事实上,目前事故调查的工作任务就已经相当重了,对于报到总局的重特大案件,要迅速组成调查组赶赴现场,还要对事故调查的进展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而现在事故调查司也就十几个人。

  据不完全统计,平均每一个工作日,就会有一起重特大事故发生,除了对一些事故要进行现场调查外,跟踪汇报事故的进展情况,也是事故调查司的重要工作之一,每周一都要进行汇报,而仅跟踪案件进展情况这一项,工作量就已经很大,因为它是个动态的状况,一些统计数据,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变化。

  说到事故调查,商登莹的感慨颇多:“事故调查司工作人员的手机全天开机,接到报告,随时出发。其实不光我们,总局领导也一样。”对此,他还给记者举了个小例子。

  2005年的一天,他陪同李毅中到淮南开会,中午十二点左右,接到事故报告,在长春发生一起矿难,会议一结束,顾不上吃饭,他们便赶往合肥,晚上六七点钟到北京,不能回城,乘另一航班飞往长春,下飞机又马不停蹄奔到现场,听取汇报,了解现场情况,布置下一步工作重点,待回到住处,已经是凌晨三点多钟了,略微睡一小会儿,七点钟,又到现场慰问救护队员,看望伤者,组织成立调查组……中午十二点赶到机场,飞回北京的时候,已经是下午四点多钟了,而次日,李局长还有两个报告要做。“对于一位60多岁的人而言,李局长的工作精神时刻打动和鞭策着我们,是我们的工作榜样。”商登莹说。

  据了解,这样的事情,在安监总局是家常便饭,如果仅是如此,也就罢了,相当多的时候,他们还要冒生命危险。事故现场情况复杂、易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是瓦斯爆炸现场,他们要下到井下进行勘查,而巷道中的支护许多都已炸坏,根本起不到支护作用,但不过去,又不能查明原因,职责所在,他们必须上。

  在承德“5·19”瓦斯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过程中,大家听到一声异响,救护队员迅速升井,是不是二次爆炸?是否还要继续下井救援?救护队员产生了畏难情绪,铁锤同志带领我们和专家经过分析:井下气体、风流均无明显变化,没有动力冲击现象,应该不是二次爆炸。李毅中毅然决策:“抢险救援工作继续进行”。

  “这一命令的下达是需要极大勇气的,因为此时检测结果,不代表下井以后不会发生变化,该矿区过去多次发生二次爆炸,并造成救护队员伤亡;真要发生次生事故,是要承担责任的,而此时李毅中任安监总局局长不过两个月的时间,他表现出的是一种对于我们的充分信任和敢于承担责任的精神,那一刻,在场人员对他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商登莹不无感慨地说。

  李毅中在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上强调,要改进事故调查,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内部的制度、办法,使我们事故调查工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李毅中、赵铁锤同志深知我们的工作难度,但对于我们下一步工作的开展还是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很好的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确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首要的是尽快制定出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实施办法》(暂定名)”商登莹说。



“剑”在手 问天下谁是英雄

  “‘剑’在手,是不是安监部门在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时就可以大刀阔斧地披荆斩棘了呢?”记者在提问的同时,看了一眼商登莹。他抬起头把身体略向前倾了倾,然后说:“不是这样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事故调查要由各级政府牵头进行,按照《条例》第45条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明确煤矿特别重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仍然由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这一规定不会变,按照李毅中、赵铁锤同志的要求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实施办法》,争取6月底出台。”

  据了解,《条例》中对“调查组”应如何协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将在今后做进一步明确,包括监察部、高检等相关部门,正在拟订的相关的配合调查的配套措施和办法。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在5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为做好与《条例》的配套衔接工作,监察部已将《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分级审批的通知》两个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列入了法规工作计划。”同时他强调,要严格执行《条例》,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这种在公开场合的讲话,表明了监察部在贯彻《条例》上的鲜明态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王振川,在一次关于“介入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座谈会上对全国的检察机关明确表示,检察机关和事故调查组目标任务是一致的,做好配合协作是起码的要求。他在讲话中指出,根据“暂行规定”,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检察机关派出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要与事故调查组成员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各自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应该说,商登莹对于“剑”在手的认识是深刻的,记者在参与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领导的讲话中,也找到了类似的答案,结论也渐渐清晰起来,“剑”在手,不是要成就哪个英雄,而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谢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记者向商登莹表示感谢。“也应该感谢你们对于《条例》宣传施行给予的支持和关注,因为媒体宣传力度大,对《条例》的贯彻执行,也会起到不小的作用嘛。”商登莹笑着把记者送出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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