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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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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05:0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第三章 贮仓

  第一节 钢筋混凝土贮仓

  第3.1.1条 对贮存散状物料的独立体系钢筋混凝土贮仓进行抗震鉴定时,应检查下列部位和内容:

  一、柱承式贮仓中,支承柱的轴压比和配筋率,支承柱上下端和支承框架梁柱节点的封闭箍筋设置;柱间设有填充墙时墙体的材料、砌筑
    质量及其与柱的拉结,柱间设有支撑时支撑的配置及节点强度。

  二、筒承式贮仓支承筒洞口的加强构造。

  三、仓上建筑承重结构与仓顶的连接,层面与其承重结构的连接等保证结构整体性的措施。

  四、贮仓与毗邻结构(高架通廊、其它群仓结构单元和过渡平台等)之间的关系。

  五、柱承式贮仓结构单元有无产生严重偏心的因素。

  六、柱承式贮仓有无产生不均匀沉降的地基条件。

  (Ⅰ)结构抗震验算

  第3.1.2条 贮仓的下列部位可不进行抗震强度验算:

  一、贮仓仓体。

  二、下列情况的仓下支承结构:

  1.7度区I、Ⅱ类场地土,柱承式方仓的支承柱。

  2.7度和8度区,截面总面积接近仓壁截面面积且布置均匀的圆筒仓支承柱。

  3.7度区,筒承式贮仓的支承筒;8度区,双面配筋、壁厚不小于150mm,且在同一水平截面内的孔洞圆心角之和不超过110°、每个孔洞的圆心角不超过55°的支承筒。

  三、下列情况的仓上建筑:

  1.7度和8度区,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符合要求的砖混结构,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下端为刚接的轻、重屋盖结构。

  2.9度区,钢柱下端为刚接且为轻质材料围护的结构。

  第3.1.3条 对于需要验算抗震强度的贮仓,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水平地震力计算:

  一、应按结构单元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计算。

  二、对仓上建筑为单层结构的柱承式贮仓结构单元,可简化为单自由度体系,按第3.1.4条进行计算。

  三、对筒承式贮仓以及仓上建筑为多层结构的柱承式贮仓,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振型分析法进行计算。

  四、结构影响系数对柱承式方仓不得小于0.4,对筒承式贮仓和柱承式圆筒仓不得小于0.35。

  五、散状贮料的有效重量可按满仓的贮料重量乘以表3.1.3的相应折减系数。

  散状贮料有效重量折减系数                              表 3.1.3
  



  第3.1.4条 仓上建筑为单层结构的柱承式贮仓按下列规定进行水平地震力计算:

  一、结构计算简图可简化为两质点〔如图3.1.4(b),分别作用于仓下柱的顶部和仓上建筑的屋盖处〕或单质点〔如图3.1.4(c),作用
    于仓下柱的顶部〕体系。

  



  二、结构基本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w——仓下柱顶部以上结构和设备全部重量、散状物料有效重量,以及仓下柱重量的40%之和(kN);

  g——重力加速度(m/

);

  δ11——单位水平力作用于柱顶(质点1)时在该处引起的水平位移(m/kN)。对空框架支承结构,应按下式计算:

  



  其中,H1为仓下支承柱高度(m);Ei、Ji分别为i柱的弹性模量(kPa)和截面惯性矩(

);n为仓下柱根数。

  对有实心砌体填充墙的支承框架,可按下式计算:

  



  其中,Kfw为填充墙框架的侧移刚度(kN/m),可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计算;

  对设有柱间支撑的支承框架,可按本章公式3.1.9-1进行计算。

  三、对于作用于各质点的水平地震力,当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振型分析法计算时,可直接求得;当按底部剪力法计算时,由
    此算出的仓上建筑质点的水平地震力〔图3.1.4(b)的P2〕值应乘以局部放大系数,其值可按表3.1.4由相关参数T2/T1或ρT求得。

  仓上建筑水平地震力放大系数βn                           表 3.1.4
  



  表中,T1、T2分别为柱承式贮仓的基本周期和第二振型周期;相关参数PT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δ22——按图3.1.4(b)计算简图,作用于质点2的单位水平力在该点处引起的水平位移(m/kN);

  W1——集中于仓下柱顶部的重量(kN),包括仓体结构自重、贮料有效重量和置于仓顶平台上的设备等重量,以及仓下支承柱重量的40%;

  W2——仓上建筑及置于其上的设备重量之和(kN)。
第3.1.5条 筒承式贮仓按下列规定进行水平地震力计算:

  一、可简化为三质点〔图3.1.5-(b)〕,按下列近似公式计算基本自振周期:

  



  式中Wi——质点i的重量(kN),取质点i的上、下两质点之间高度范围内仓壁和贮料有效重量之和的一半。顶部质点设置在仓顶处,其重量还应包括仓顶平台、仓上建筑和设备的重量。最下部质点当取少数质点体系时,宜设置在支承筒壁与仓体交接处,该质点的集中重量应包括支承筒壁重量的40%;

  ξT——支承筒壁孔洞影响系数,沿x轴方向计算时取1,沿y轴方向取0.85;

  δnn,δin——作用于顶部质点n上的单位水平力分别在质点n和i处引起的水平位移(m/kN),可按第3.1.6条进行计算。

  



  二、当支承筒壁在孔洞处的截面惯性矩不小于仓体截面惯性矩的65%,且支承筒壁的高度不大于贮仓至仓顶总高度的30%时,筒仓可简化为
    单质点体系的悬臂梁计算简图,按公式3.1.4-1计算基本周期,但质点应取在仓顶;质点重量应取贮仓全部结构自重的1/4、贮料有效
    重量的1/2及仓顶平台以上仓上建筑和设备重量之和。

  仓顶作用单位水平力时在该处引起的水平位移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筒仓总高(m);

  E、J——分别为仓体弹性模量(kPa)和截面惯性矩(

)。

  第3.1.6条 筒承式贮仓在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水平位移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图3.1.5(c):

  一、沿x轴方向,贮仓按支承筒壁为下端固定而上端嵌固、仓体为悬臂梁的计算简图,由下式计算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水平位移:

  



  二、沿y轴方向,贮仓按悬臂梁的计算简图,由下式计算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水平位移:

  



  



  式中δij——单位水平力作用于j处引起i处的水平位移(m/kN);

  li——底段的长度(m);

  J1——底段筒壁开孔处弧形截面的惯性矩(

);

  Jk——各段的截面惯性矩(

);

  E——贮仓结构材料的弹性模量(kPa);

  lk——各段的长度(m);

  dji——各质点间的高度差(m),dji=Hj-Hi;dji=Hj-Hk;

  Hk——各质点的高度(m);

  G——贮仓结构材料的剪切模量(kPa);

  Ak——各段的截面面积(㎡)。当按公式3.1.5-1计算基本周期时,上列公式中的剪切变形项可不考虑。

  当按公式3.1.5-1计算基本周期时,上列公式中的剪切变形项可不考虑。

  第3.1.7条 柱承式方仓当组联的长宽比过大,且各仓格贮料因容重和(或)充盈程度相差过大而形成质量中心对刚度中心的偏心距过大时
       ,可按振型分析法或确有依据的简化计算方法计算扭转地震效应。当采用扭转效应系数法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t——偏心结构单元由地震扭转及平动产生于竖向抗侧力构件的地震剪力(kN);

  Qo——偏心结构单元仅考虑平动时产生于竖向抗侧力构件的地震剪力(kN);

  ηt——偏心扭转影响系数,当0.1<ε≤0.3时,可按ηt=0.65+4.5ε计算;

  ε——偏心参数,当水平地震力沿x轴(或y轴)方向作用而在y轴(或x轴)方向有偏心距(ey或ex)时,相应方向的偏心参数分别为

  



  ys(或Xr)——在x轴(或y轴)方向的水平地震力作用下,相应方向第s(或r)竖向抗侧力构件与结构单元总质量中心的距离(m),其中,总质量指集中于仓下支承柱顶部的全部质量〔图3.1.4(c),图中的重量换以质量〕;

  Kxx(或Kyy)——仓下各竖向抗侧力构件在x轴(或y轴)方向的平动刚度之和(kN/m),

  



  Kφφ——仓下各竖向抗侧力构件对结构单元总质量中心的总抗扭刚度(kN·m),可忽略竖向抗侧力构件自身的抗扭刚度,

  



  ex(或ey)——仓下各竖向抗侧力构件的刚度中心对结构单元总质量中心在x方向(或y方向)的偏心距(m),

  



  n——仓下抗侧力构件总数。

  当偏心参数ε≤0.1时,可不考虑偏心扭转效应;当ε>0.3时,应按空间体系,采用振型分析法等精确计算方法,或采取减少偏心距、增大抗扭刚度的措施。

  第3.1.8条 结构和地基的抗震验算应取下列内力的最不利组合:

  一、有效重力荷载作用下的压力,其中,散状物料的有效重力荷载应按实际最高料位时的重量乘以表3.1.3中仅考虑贮料充盈程度的折减系
    数。

  二、作用于贮料质心处的水平地震力对仓下柱验算截面引起的地震剪力、弯矩和轴向压(拉)力,此项轴向压(拉)力可按QoHo/B取用〔
    式中符号见图3.1.4(a)〕。

  三、8度和9度区,按第一款有效重力荷载分别乘0.1和0.2所得的竖向地震力产生于竖向构件的内力,竖向地震力应考虑上下两个方向的作
    用。

  第3.1.9条 对已有的或补设的纵、横向柱间支撑进行抗震验算时,斜杆长细比小于200的交叉支撑宜考虑拉、压斜杆共同工作,可按下列方
       法进行计算:

  一、确定贮仓结构自振周期和柱列水平地震力分配时,柱间支撑在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位移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δti——交叉支撑中仅考虑斜拉杆受力时,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第i节间的相对位移(m/kN);

  φi——第i节间斜杆轴心受压稳定系数,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采用;

  ηi——第i节间偏心受力节点对斜压杆稳定的影响系数;对双角钢斜杆取刀ηi=1;对单角钢斜杆,当长细比λ≤100时取ηi=0.7,当λ
=200时取ηi=1,λ为中间值时按线性插入。

  二、第i节间支撑受拉斜杆的拉力可按下式确定:

  



  Nti=Pbi(1+ξcηiφi)cosθ(3.1.9-2)式中Pbi——第i节间支撑分担的地震剪力(kN);

  ξc——非弹性工作阶段的交叉支撑中斜压杆的强度参与系数:λ<100时取ξc=0.6,λ=100~200时取ξC=0.5;

  θ——斜杆与水平面的夹角(°)。 三、斜拉杆可按下式进行抗震强度验算:

  



  式中A——斜杆截面面积(㎡);

  σs——杆件钢材的屈服点(kPa);

  K1——强度安全系数,其值不得小于1。

  当已有柱间支撑经验算K1<1时,应加固或增设柱间支撑。

  第3.1.10条 对已有或增设的柱间支撑,其节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撑节点的焊接连接,可按斜拉杆实际截面屈服内力与其连接等强的非抗震设计要求进行验算。

  二、柱间支撑与柱连接预埋件的锚筋总面积宜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N——支撑斜拉杆全截面屈服拉力(kN),N=σs·A;

  Ψ——斜拉杆屈服内力产生于节点的弯矩与剪力的组合作用系数,



  eo——偏心距(m),即锚筋总截面面积中心线与支撑斜拉杆轴线的交点至锚板外表面的距离,当此交点交于锚板外表面的内侧时取eo=O;

  z——外排锚筋中心线之间的距离(m);

  Rg——锚筋钢材受拉设计强度(kPa);

  σs——斜撑杆钢材屈原强度(kPa);

  αr——锚筋排数影响系数,二排时取1,三排时取0.9,四排时取0.85;

  αv——锚筋抗剪强度影响系数,

0.7,其中,Ra为混凝土抗压设计强度,d为锚筋直径,取mm为单位的无量纲数值代入;

  αb——锚板弯曲变形影响系数,αb=0.6+0.25t/d,其中,t为锚板厚度(mm),当具有避免锚板弯曲变形的措施时,可取αb=1;

  K2——强度安全系数,取1.3,且K2≥1.2K1,K1为第3.1.9条支撑斜拉杆的强度安全系数。

  当锚筋经验算不符合要求时,宜首先采取减少节点地震内力的措施。例如,对未设弦杆的节点补设弦杆或基础系梁以平衡斜拉杆屈服内力的水平分量;对锚板加焊加劲板使锚板弯曲变形系数等于1。必要时采取加固节点的措施。

  (Ⅱ)抗震构造措施

  第3.1.11条 柱承式贮仓仓下支承柱的纵向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柱截面最小总配筋率不应小于表3.1.11-1的限值。

  仓下柱截面最小总配筋率(%)                         表 3.1.11-1
  



  二、大偏心受压柱截面每侧钢筋的最大配筋率,当无绑扎接头时,不应大于非抗震设计时数值的70%(对I级钢筋或5号钢钢筋)或80%(对
    Ⅱ、Ⅲ级钢筋);当有绑扎接头时,对A类建筑的支柱不应大于1%,且搭接长度应满足受拉钢筋要求,在搭接长度范围内封闭箍筋间距
    不宜大于边排纵向钢筋中最小直径的5倍。

  注:当支柱纵向钢筋在其绑扎接头范围设置施加围压的外包钢板箍时,钢筋的最大配筋率可按无绑扎接头时取值。

  三、对支承柱下列任一部位在高为柱截面长边(当贮仓纵向沿柱全高设有剪力墙、实心砌体填充墙或柱间支撑时,取高为柱横向截面尺寸
    )范围内设有焊接接头的纵向钢筋,其闪光接触对焊接头可不加固,电弧焊接头可按表3.1.11-2确定是否加固。

  1.仓底以下。

  2.基础顶面以上,当有混凝土地坪时为地坪以上。

  3.支撑框架柱与横梁交接面以外。

  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加固范围                           表 3.1.11-2
  


  注:熔池焊焊接所用焊条应为氢型焊条。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加固,或采取减少支承柱分担的水平地震力比例等措施,如加设符合要求的填充墙或柱间支撑等。

  第3.1.12条 对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填充墙、柱间支撑或框架横梁的贮仓支承柱,封闭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柱的下列区段内封闭箍筋应符合第二款的最低要求:

  1.对短柱以及偏心参数大于0.1(第3.1.7条)的群仓角柱,在其全高范围内。

  2.对其它柱,在柱两端高度为截面长边和柱净高11/6两者中较大值的范围内,对支承框架还包括梁柱节点。

  注:支承柱净高Ho与验算方向柱截面高度h之比Ho/h<4,或支承框架柱剪跨比M/Qh<2者,均视为短柱,包括与柱紧密结合的实心砌体填充墙由于开洞或半高设置所形成的短柱。上述M、Q分别为支承框架柱两端的地震弯矩和剪力。

  二、加密区封闭箍筋的最小体积配箍率、最大间距及最小直径,应符合表3.1.12-1和表3.1.12-2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应加固。当仅
    需进行局部加固时,宜采用不因加固而局部增大柱截面的剪切补强,例如,采用施加围压的外包钢板箍等;当需要对柱全高进行加固
    时,宜按附录三采用耗能卸载或剪切补强措施。

  最小体积配箍率(%)                             表 3.1.12-1
  


  注:①轴压比N/ARa,N指重力荷载产生的轴压力,A为柱截面面积,Ra为混凝土轴心抗压设计强度。混凝土标号不得小于200号,必要时,
     对B、C类建筑的现浇柱,可适当考虑混凝土的后期强度。

    ②表中括号内数值对加固仅适用于外包钢板箍。

    ③当拉筋为下列情况之一时,才允许计入体积配箍率:1)两端均具有130°弯钩;2)设置直钩端那一侧有填充墙时;3)补设外包钢
     板箍时。

  封闭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表 3.1.12-2
  


  注:①d为未设填充墙或柱间支撑的柱列中支承柱截面外排纵向钢筋的最小直径(确定箍筋间距时)或最大直径(确定箍筋直径时);

    ②箍筋间距不应大于表中数值的较小值,箍筋直径不应小于表中数值的较大值;

    ③当轴压比大于0.45时,还宜满足肢距不大于300mm的要求。

  三、非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宜大于加密区箍筋间距的两倍。

  第3.1.13条 贮仓的支承空框架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考虑框架梁对相应方向框架柱的耗能作用:

  一、横梁位于支柱中段。

  二、横梁线刚度大于支柱线刚度。

  三、框架梁抗弯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1,且柱的抗弯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梁的抗弯强度安全系数的1.1倍,柱的抗剪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柱
    抗弯强度安全系数的1.2倍。

  四、梁柱节点及梁端在宽为梁高范围内,封闭箍筋符合表3.1.12-2要求,且最大间距不大于梁高的1/4。

  五、在梁的最大弯矩范围内边排纵向钢筋无接头。

  第3.1.14条 当贮仓结构单元的支承柱(支承框架)设有填充墙时,填充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充墙应为实心砖砌体,砖标号不应小于75号,砂浆标号不应小于25号。

  二、贮仓单元端开间的柱间填充墙不应有洞口,9度区并应为钢筋网砂浆夹板墙。

  三、填充墙与框架梁柱应具有可靠的连接。

  四、填充墙应沿全高设置。

  五、填充墙应对称设置。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可按附录三选用处理措施。
第3.1.15条 当贮仓支承框架(柱)设有纵向柱间支撑时,支撑系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柱间支撑应为超静定体系,并沿全高设置。支撑系统应保持完整。通过支撑系统传递纵向水平地震力的途径有中断时,应补设短缺的
    杆件、提高传力途径中薄弱环节的强度等措施予以连通。

  二、各纵向柱列的柱间支撑侧向刚度应相近,应减少质心对刚心的偏心。

  三、当同一结构单元的同一柱列中有几组柱间支撑时,各组支撑框架的侧向刚度宜均衡。

  四、当沿高度方向设有多层支撑时,上层支撑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层支撑的强度安全系数。层间应有平衡节点部位拉压杆最大内力
    的水平弦杆。

  五、柱间支撑的斜杆中心线与柱中心线的下节点交点不宜交于基础顶面以上(或混凝土地坪以上)的柱段。

  六、斜撑杆应无初始弯曲。支撑的节点板在平面外不应有较大的偏心,对单面连接单角钢杆件的节点板宜有防止扭曲的加劲板。

  七、支撑斜杆的长细比,7度和8度区不应大于150,9度区不宜大于120。

  第3.1.16条 柱间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撑杆与节点板间为铆钉连接或普通螺栓连接时,不得用于单面连接的单角钢杆件;对双面连接的双角钢杆件,同一截面的开孔率不
    得大于20%。不符合要求时,可用经热处理的45号钢或40硼钢高强螺栓代换普通螺栓,用经热处理的40硼钢高强螺栓代换铆钉;当被连
    接钢材可焊性符合要求时,也可改换为焊接连接,此时连接强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1.10条第一款要求,且不得考虑原来螺栓或铆钉参
    与受力。

  二、8度和9度区,预埋件锚筋不应是形。直锚筋的锚固长度,当其由受剪控制时,不得小于15d(d为锚筋直径),当由受拉控制时,不得
    小于强度充分利用时的受拉锚固长度。锚板厚度不得小于锚筋直径的0.6倍。

  第3.1.17条 支承筒壁上开设孔洞时,每个孔洞对应的圆心角不得超过70°,同一水平截面内开孔的圆心角之和不得超过140°。

  当圆孔直径或方孔边长在1m以内时,孔洞边缘应有附加配筋,其配筋量不宜小于被洞口切断钢筋的截面面积,且伸过洞口边的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30倍。当孔洞较大时,应设有加强框,加强框的配筋量不应小于被洞口切断钢筋的截面面积。9度区,支承筒的筒壁厚度不应小于150mm,并宜为双面配筋。

  第3.1.18条 砖墙承重的仓上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7度区,砖墙顶部和楼层平面处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和楼盖时,预制板与闭合圈梁间应具有可靠连接;当为轻型屋盖时,结构单元
    两端应各设有一道横向水平支撑。

  二、8度和9度区,除应满足第一款要求外,墙体还应有间距不大于6m的构造柱,构造柱的下端与仓体、上端与檐口卧梁(圈梁)间应具有
    可靠连接。

  三、当贮仓结构单元的仓上建筑一端封闭另一端敞开时,山墙宜设有与墙体可靠拉结的钢筋网砂浆面层。

  第3.1.19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仓上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柱与仓体的连接应为刚性节点。

  二、当沿纵向设有柱间填充墙时,应符合第3.1.14条的要求。当设有交叉柱间支撑时,斜杆长细比不宜大于150;下节点斜杆中心线与柱中
    心线的交点宜交于仓顶平台,不宜交于平台以上柱段,否则应加设下弦杆,柱顶应有通长系杆,不应借助屋面板纵肋传力。

  三、屋面与其承重结构应具有可靠连接。

  第3.1.20条 钢结构的仓上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柱与仓体的连接应为刚性节点。

  二、8度和9度区,柱间填充墙宜改换为轻质材料维护,此时,应设置符合第3.1.19条要求的柱间支撑。

  第3.1.21条 相邻贮仓结构单元之间或贮仓与毗邻结构(过渡平台,独立支承的通廊,偏屋等)之间的防震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宽度按下列要求取值:

  1.当柱承式方仓在地震下可能碰撞部位(包括外臌件)的高度在15m以下时,一般可取70mm;当超过15m时,对7、8、9度区,分别每增高
    4、3、2m,加宽20mm。当两相邻结构或其中之一有严重偏心时,应适当加宽。

  2.对筒承式贮仓和柱承式圆满仓结构单元,其与相邻结构间的防震缝最小宽度可按第一款数值的70%取用。

  二、独立支承的通廊悬臂端四侧应与仓上建筑对应的洞口之间留有间隙,其值不宜小于100mm;此时,第一款的防震缝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

  三、当相邻的柱承式方仓单元之间采用简支梁上铺板的型式形成过渡跨时,简支梁与相邻单元的同向相应水平构件(例如,仓下保温层楼
    层梁,支承框架横梁,仓顶平台)应位于同一标高上,梁的简支端端部与支柱、仓体等的间距宜符合防震缝最小宽度要求,且简支端
    与其支承牛腿的连接应保证无落梁可能性。

  第3.1.22条 8度和9度区,支承于仓上的通廊与贮仓间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与贮仓相邻的通廊单元无井式井架时,应减少通廊大梁作用于支承面处的地震内力,可在通廊大梁(桁架)端部的顶面与相邻支承
    结构间增设焊接连接的水平薄钢板,其截面面积不应小于原有锚栓的截面积,焊接连接应满足与连接钢板等强的要求。

  二、当相邻的通廊单元为大跨重型通廊但支承点无第三款的偏心时,除应按第一款要求采取措施外,通廊单元尚应设有井式支架。

  三、大跨重型通廊当其纵轴线与仓下(或仓上建筑)抗侧力结构的刚度中心之间有较大偏心时,除应满足第二款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
    求:

  1.仓上建筑和仓下支承结构应有较大的抗扭刚度。

  2.整条通廊的另一端,其支承结构或毗邻结构经抗震鉴定确无倒塌或严重倾斜的可能性。

  第3.1.23条 当贮仓单元各区段位于软弱土天然地基上时,仓下支承柱应符合第二章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结构的有关要求。

  第二节 钢贮仓

  第3.2.1条 柱承式钢贮仓的抗震鉴定可不进行地震力计算,但应检查支承柱纵横向柱间支撑、锚栓和仓上建筑的构造措施。

  第3.2.2条 柱间支撑应符合第3.1.15条和第3.1.16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3.2.3条 支承柱的锚栓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一、符合本标准第1.0.7条第一款之3的要求。

  二、锚栓的最小埋置深度(不包括后浇混凝土面层)对锚梁或劲性锚板式为10d(d为锚栓外径),对普通锚板式或锚爪式为15d,对直构式
    为25d。

  三、螺帽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应全部拧入栓杆。

  四、锚栓至混凝土基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4倍锚栓直径,且不应小于150mm。

  五、处于腐蚀条件下的基础,其混凝土实际标号不应低于150号。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可按本标准附录四选用加固措施。

  第3.2.4条 当钢柱支承于钢筋混凝土短柱式基础上时,对该基础应进行抗震强度验算,作用于短柱顶部的水平地震剪力,可取纵向柱列交
       叉支撑斜拉杆屈服内力的水平分量;也可通过补设基础梁或支撑下弦杆以平衡拉压斜杆最大内力的水平分量,或对短柱式基础
       外包钢板箍等措施直接进行加固。

  第3.2.5条 仓上建筑及其与通廊间的关系,可按本章第一节的有关抗震构造要求进行鉴定和加固。

  第四章 槽罐结构

  第一节 钢贮液槽的钢筋混凝土支承筒

  第4.1.1条 进行钢贮液槽的钢筋混凝土支承筒的抗震鉴定,应检查钢筋混凝土支承筒筒壁的强度、构造,以及槽体与支承筒连接锚栓的强
       度和构造。

  第4.1.2条 8度和9度区,应进行支承筒的抗震强度验算和组合结构的抗倾覆验算。计算水平地震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产生地震力的质量所对应的重力荷载,结构自重取100%,贮液重量可乘折减系数0.9。

  二、对槽体与支承筒之间为固接的整体组合结构,其基本周期宜按实测值取用,震时周期加长系数不宜大于1.1;当无实测值时,可按下式
    计算:

  



  式中H——贮槽顶面高度(m);

  ρ1——槽体高度与槽顶高度之比,ρ=(H-H1)/H;

  H1——支承筒筒体高度(m);

  γ——贮液容重(kN/

);

  E,Eh——分别为贮槽钢材和支承筒混凝土的弹性模量(kPa);

  D——槽体内径(m);t1,t2——分别为支承筒筒壁的厚度和槽体壁的加权平均厚度

  



  t2,h2i——分别为槽体第i段的壁厚和高度(m);

  s——槽体壁按不同厚度的分段数量。

  三、结构影响系数可取0.4。

  第4.1.3条 8度和9度区,应按下列要求验算槽体与钢筋混凝土支承筒之间连接部位的抗震强度。

  一、基础环最小厚度可由下式验算:

  1.当无加劲肋时:

  



  2.当设有加劲肋时:

  



  式中b——基础环宽度(m),取基础环的外半径与钢贮槽外半径的差值;

  〔σ〕b——基础环钢板的容许应力(kPa),按钢结构设计规范容许应力的1.25倍取用;

  σb——基础环下支承筒顶面混凝土的最大压应力(kPa),

  



  W——验算截面以上的总重量(kN);

  λv——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对8度和9度区可分别取0.1 和0.2;

  Ab,Zb——分别为基础环的面积(㎡)和截面抵抗矩(

),

  



  D1——基础环的外径(m);

  Do——基础环的内径(m);

  Ra——支承筒混凝土轴心抗压设计强度(kPa);

  ξ——加劲肋间距影响系数,可按表4.1.3选用:
加劲肋间距影响系数                                表 4.1.3
  


  注:表中a为加劲肋间距。

  二、贮槽基础环与支承筒间锚栓的根径可按下式验算:

  



  式中dr——锚栓根径(m);

  σb——地震时底坐盖板上的最大拉应力(kPa),

  



  S——锚栓个数;

  

——分别为盖板面积(和截面抵抗矩(

);

  〔σ〕d——锚栓材料容许应力(kPa),可按钢结构设计规范容许应力的1.25倍取用;

  C4——锚栓腐蚀裕度,按生产条件确定。

  第4.1.4条 支承筒筒壁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一、同一水平截面上筒壁洞口的宽度之和不应大于圆周长度的1/4,且相邻洞口之间的宽度不应小于500mm,否则,两洞之间的筒壁应视为
    洞口。

  二、洞口四周应有加强框或增加配筋,其构造应符合第3.1.17条的有关要求。

  三、筒壁厚度不应小于筒体内径的1/40,且不应小于200mm。

  四、筒壁应双面配筋,两层钢筋之间应有间距不大于500mm的S形拉筋,竖筋和环筋直径分别不宜小于

12和

10,间距均不宜大于
    200mm。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经抗震验算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加固。

  第4.1.5条 支承筒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200号。锚栓最小埋置深度对普通锚板式或锚爪式不宜小于18d,对劲性锚板式和直钩式分别不宜小
       于10d和30d。锚栓的其它构造要求应符合第3.2.3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贮气柜的钢筋混凝土水槽

  第4.2.1条 本节适用于容积不大于5000

贮气柜的钢筋混凝土水槽。

  第4.2.2条 进行贮气柜的钢筋混凝土水槽抗震鉴定,应检查水槽壁质量、进出口管道与槽壁的连接和升降装置,以及有无产生不均匀沉降
       的地基条件。

  第4.2.3条 容积不大于600

贮气柜的水槽以及7度区和8度区I、Ⅱ类场地土上容积不大于1000

贮气柜的水槽,当无明显渗漏时,可不加
       固。

  第4.2.4条 除第4.2.3条范围以外的贮气柜水槽,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验算其抗震强度和抗裂度,但安全系数应
       按本标准第1.0.9条取用。

  第4.2.5条 8度和9度区,水槽壁上的进出口管道应设有可伸缩管段或其它柔性接头,靠近管、槽连接点处宜有三脚架等刚性支座。

  第4.2.6条 8度和9度区,Ⅲ类场地土上贮气柜的安全阀和钟罩升降装置应安全可靠。

  第三节 钢筋混凝土油罐

  第4.3.1条 进行钢筋混凝土油罐的抗震鉴定,应检查罐壁强度、顶盖构造,以及顶盖与罐壁、梁、柱之间的连接。

  第4.3.2条 7度和8度区,可不验算罐壁的抗震强度和抗裂度。9度区,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验算罐壁的抗震强度
       和抗裂度,但安全系数应按本标准第1.0.9条取用。

  第4.3.3条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平顶盖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8度和9度区,预制扇形板(或平板)在梁和罐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并宜有拉结措施;梁在柱顶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120mm,并应与柱顶预埋件可靠焊接。

  二、8度区,预制板之间的径向板缝内应设有附加钢筋,并应以细石混凝土或水泥砂浆灌严。

  三、9度区,顶盖上应设有钢筋混凝土整体后浇层,后浇层的径向钢筋应与罐顶环梁具有可靠拉结。

  第4.3.4条 8度和9度区,壳顶盖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制钢筋混凝土壳板、砖砌壳顶盖与罐壁顶部环梁应有可靠连接;9度区并应符合第4.3.3条第三款的要求。

  二、预制钢筋混凝土壳板在环向和径向的板肋之间应有可靠拉结,板缝应以细石混凝土或水泥砂浆灌严。

  第4.3.5条 8度和9度区,油罐进出口管道与罐壁连接处应设有可伸缩管段或其它柔性接头。不符合要求时,宜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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