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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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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08:0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第8章 基础

8.1 无筋扩展基础




  第8.1.1条   无筋扩展基础系指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组成的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无筋扩展基础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轻型厂房。



  第8.1.2条   基础高度,应符合下式要求(图8.1.2)





H0≥b-b0/2tanα
(8.1.2)
  式中
  b---基础底面宽度;
  b0---基础顶面的墙体宽度或柱脚宽度;
  H0---基础高度;
  b2---基础台阶宽度;
  tanα---基础台阶宽高比b2:H0,其允许值可按表8.1.2选用。










无筋扩展基础台阶宽高比的允许值
表8.1.2



基础材料
质量要求
台阶宽高比的允许值

pk≤100
100< pk≤200
200< pk≤300

混凝土基础
C15混凝土
1:1.00
1:1.00
1:1.25

毛石混凝土基础
C15混凝土
1:1.00
1:1.25
1:1.50

砖基础
砖不低于MU10、砂浆不低于M5
1:1.50
1:1.50
1:1.50

毛石基础
砂浆不低于M5
1:1.25
1:1.50
-

灰土基础
体积比为3:7或2:8的灰土,其最小干密度:
粉土1.55t/m3
粉质粘土1.50t/m3
粘土1.45t/m3


1:1.25
1:1.50
-

三合土基础
体积比1:2:4-1:3:6(石灰:砂:骨料),每层约虚铺220mm,夯至150mm
1:1.50
1:2.00
-

注:
1.pk为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2.阶梯形毛石基础的每阶伸出宽度,不宜大于200mm;
3.当基础由不同材料叠合组成时,应对接触部分作抗压验算;
4.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超过300kPa的混凝土基础,尚应进行抗剪验算。


  第8.1.3条   采用无筋扩展基础的钢筋混凝土柱,其柱脚高度h1不得小于b1(图8.1.2),并不应小于300mm且不小于20d(d为柱中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大直径)。当柱纵向钢筋在柱脚内的竖向锚固长度不满足锚固要求时,可沿水平方向弯折,弯折后的水平锚固长度不应小于10d也不应大于20d。
  8.2  扩展基础




  第8.2.1条   扩展基础系指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

  第8.2.2条   扩展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锥形基础的边缘高度,不宜小于200mm;阶梯形基础的每阶高度,宜为300-500mm;
  2. 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70mm,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为C10;
  3 .扩展基础底板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也不宜小于100mm。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纵向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小于8mm;间距不大于300mm;每延米分布钢筋的面积应不小于受力钢筋面积的1/10。当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小于40mm;无垫层时不小于70mm;
  4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5 .当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的边长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宽度大于或等于2.5m时,底板受力钢筋的长度可取边长或宽度的0.9倍,并宜交错布置(图8.2.2a);
  6 .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底板在T形及十字形交接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仅沿一个主要受力方向通长布置,另一方向的横向受力钢筋可布置到主要受力方向底板宽度1/4处(图8.2.2b)。在拐角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应沿两个方向布置(图8.2.2c)。







  第8.2.3条   钢筋混凝土柱和剪力墙纵向受力钢筋在基础内的锚固长度ιa 应根据钢筋在基础内的最小保护层厚度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确定: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ιaE应按下式计算:
  一、二级抗震等级





ιaE=1.15ιa
(8.2.3-1)
  三级抗震等级





ιaE=1.05ιa
(8.2.3-2)
  四级抗震等级





ιaE=ιa
(8.2.3-3)
  式中
  ιa---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



  第8.2.4条   现浇柱的基础,其插筋的数量,直径以及钢筋种类应与柱内纵向受力钢筋相同。插筋的锚固长度应满足第8.2.3条的要求,插筋与柱的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法,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插筋的下端宜作成直钩放在基础底板钢筋网上。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仅将四角的插筋伸至底板钢筋网上,其余插筋锚固在基础顶面下ιa或ιaE(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处(图8.2.4).
1 .柱为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基础高度大于等于1200mm;
  2 .柱为大偏心受压,基础高度大于等于1400mm。









  第8.2.5条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与杯口基础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图8.2.5):





1 .柱的插入深度,可按表8.2.5-1选用,并应满足第8.2.3条钢筋锚固长度的要求及吊装时柱的稳定性。





柱的插入深度h1(mm)
表8.2.5-1



矩形或工字形柱
双肢柱

h<500
500≤h<800
800≤h<1000
h>1000

h-1.2h
h
0.9h
且≥800
0.8h
且≥1000
(1/3-2/3)ha
(1.5-1.8)hb

注:
1.h为柱截面长边尺寸;ha为双肢柱全截面长边尺寸;hb为双肢柱全截面短边尺寸;
2.柱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时,h1可适当减小,偏心距大于2h时,h1应适当加大。

2 .基础的杯底厚度和杯壁厚度,可按表8.2.5-2选用。





基础的杯底厚度和杯壁厚度
表8.2.5-2



柱截面长边尺寸
h(mm)
杯底厚度
a1(mm)
杯壁厚度
t(mm)

h<500
500≤h<800
800≤h<1000
1000≤h<1500
1500≤h<2000
≥150
≥200
≥200
≥250
≥300

150-200
≥200
≥300
≥350  
≥400  

注:
1.双肢柱的杯底厚度值,可适当加大;
2.当有基础梁时,基础梁下的杯壁厚度,应满足其支承宽度的要求;
3.柱子插入杯口部分的表面应凿毛,柱子与杯口之间的空隙,应用比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充填密实,当达到材料设计强度的70%以上时,方能进行上部吊装。

3  .当柱为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且t/h2≥0.65时,或大偏心受压且t/h2≥0.75时,杯壁可不配筋;当柱为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且0.5≤t/h2<0.65时,杯壁可按表8.2.5-3构造配筋;其他情况下,应按计算配筋。





杯壁构造配筋
表8.2.5-3



柱截面长边尺寸
(mm)
h<1000
1000≤h<1500
1500≤h≤2000

钢筋直径
(mm)
8-10
10-12
12-16

注:
表中钢筋置于杯口顶部,每边两根。(图8.2.5)




  第8.2.6条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包括双肢柱)与高杯口基础的连接(图8.2.6-1),应符合本规范第8.2.5条插入深度的规定。杯壁厚度符合表8.2.6的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杯壁和短柱配筋,可按图8.2.6-2的构造要求进行设计。
1 .起重机起重量小于或等于75t,轨顶标高小于或等于14m,基本风压小于0.5kPa的工业厂房,且基础短柱的高度不大于5m.;
  2 .起重机起重量大于75t,基本风压大于0.5kPa,且符合下列表达式:





E2I2/E1I1≥10
(8.2.6-1)
  式中
  E1---预制钢筋混凝土柱的弹性模量;
  I1---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对其截面短轴的惯性矩;
  E2---短柱的钢筋混凝土弹性模量;
  I2---短柱对其截面短轴的惯性矩。
  3 .当基础短柱的高度大于5m,并符合下列表达式:





△2/△1≤1.1
(8.2.6-2)
  式中
  △1---单位水平力作用在以高杯口基础顶面为固定端的柱顶时,柱顶的水平位移;
  △2---单位水平力作用在以短柱底面为固定端的柱顶时,柱顶的水平位移。
4.高杯口基础短柱的纵向钢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在非地震区及抗震设防烈度低于9度地区,且满足本条之1,2,3款的要求时,短柱四角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20mm,并延伸至基础底板的钢筋网上。短柱长边的纵向钢筋,当长边尺寸小于或等于1000mm时,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矩不应大于300mm,当长边尺寸大于1000mm时,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6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且每隔一米左右伸下一根并作150mm的直钩支承在基础底部的钢筋网上,其余钢筋锚固至基础底板顶面下la处(图8.2.6-2)。短柱短边每隔300mm应配置直径不小于12mm的纵向钢筋,且每边的配筋率不少于0.05%短柱的截面面积。短柱中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







   





高杯口基础的杯壁厚度t
表8.2.6



h(mm)
t(mm)

600< h≤800
≥250

800< h≤1000
≥300

1000< h≤1400
≥350

1400< h≤1600
≥400




  第8.2.7条   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底面积,应按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确定。在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2.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Fl≤0.7βhpftamh0
(8.2.7-1)





am=(at ab)/2
(8.2.7-2)





Fl=pjAl
(8.2.7-3)

  式中
  βhp---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h不大于800mm时,βhp取1.0.当h大于等于2000mm时,βhp取0.9,其间按线性内插法取用;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h0---基础冲切破坏锥体的有效高度;
  am---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计算长度;
  at---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截面的上边长,当计算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柱宽;当计算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上阶宽;
  ab---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截面在基础底面积范围内的下边长,当冲切破坏锥体的底面落在基础底面以内(图8.2.7-1a、b),计算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当计算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上阶宽加两倍该处的基础有效高度。当冲切破坏锥体的底面在l方向落在基础底面以外,即a 2h0≥l时,(图8.2.7-1c),ab=l;
  pj---扣除基础自重及其上土重后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地基土单位面积净反力,对偏心受压基础可取基础边缘处最大地基土单位面积净反力;
  Al---冲切验算时取用的部分基底面积(图8.2.7-1a、b中的阴影面积ABCDEF,或图8.2.7-1c中的阴影面积ABCD);
  Fl---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作用在Al上的地基土净反力设计值。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击弯计算确定;
  在轴心荷载或单向偏心荷载作用下底板受弯可按下列简化方法计算:
  1)对于矩形基础,当台阶的宽高比小于或等于2.5和偏心距小于或等于1/6基础宽度时,任意截面的弯矩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8.2.7-2):





MⅠ=1/12a21[(2l a')(pmax p-2G/A) (pmax-p)l]
(8.2.7-4)





MⅡ=1/48(l-a')2(2b b')(pmax pmin-2G/A)
(8.2.7-5)
  式中
  MⅠ、MⅡ---任意截面Ⅰ-Ⅱ、Ⅱ-Ⅱ处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弯矩设计值;
  a1---任意截面Ⅰ-Ⅰ至基底边缘最大反力处的距离;
  pmax,pmin---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基础底面边缘最大和最小地基反力设计值;
  p---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在任意截面Ⅰ-Ⅰ处基础底面地基反力设计值;
  G---考虑荷载分项系数的基础自重及其上的土自重;当组合值由永久荷载控制时,G= 1.35Gk,Gk为基础及其上土的标准自重。
  2)对于墙下条形基础任意截面的弯矩(图8.2.7-3),可取l=a'=1m按式(8.2.7-4)进行计算,其最大弯矩截面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墙体材料为混凝土时,取a1=b;
  如为砖墙且放脚不大于1/4砖长时,取a1=b1 1/4砖长;





  4.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扩展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3  柱下条形基础




  第8.3.1条    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满足本规范第8.2.2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下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翼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当翼板厚度大于250mm时,宜采用变厚度翼板,其坡度宜小于或等于1:3;
  2. 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长度宜为第一跨距的0.25倍;
3 .现浇柱与条形基础梁的交接处,其平面尺寸不应小于图8.3.1的规定;






  4 .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的纵向受力钢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截面总面积的1/3;
  5 .柱下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第8.3.2条   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8.2.7条第一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比较均匀的地基上,上部结构刚度较好,荷载分布较均匀,且条形基础梁的高度不小于1/6柱距时,地基反力可按直线分布,条形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计算,此时边跨跨中弯矩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1.2的系数;
  2 .当不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要求时,宜按弹性地基梁计算;
  3 .对交叉条形基础,交点上的柱荷载,可按交叉梁的刚度或变形协调的要求,进行分配。其内力可按本条上述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4. 验算柱边缘处基础梁的受剪承载力;
5 .当存在扭矩时,尚应作抗扭计算;
6. 当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条形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4  高层建筑筏形基础




  第8.4.1条   筏形基础分为梁板式和平板式两种类型,其选型应根据工程地质、上部结构体系、柱距、荷载大小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8.4.2条   筏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地基土的承载力、上部结构的布置及荷载分布等因素按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确定。对单幢建筑物,在地基土比较均匀的条件下,基底平面形心宜与结构竖向永久荷载重心重合。当不能重合时,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下,偏心距e宜符合下式要求:





e≤0.1W/A
(8.4.2)
  式中
  W---与偏心距方向一致的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
  A---基础底面积。



  第8.4.3条   筏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当有地下室时应采用防水混凝土,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根据地下水的最大水头与防渗混凝土厚度的比值,按现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选用,但不应小于0.6MPa。必要时宜设架空排水层。



  第8.4.4条   采用筏形基础的地下室,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墙的截面设计除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考虑变形、抗裂及防渗等要求。墙体内应设置双面钢筋,竖向和水平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



  第8.4.5条   梁板式筏基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 对12层以上建筑的梁板式筏基,其底板厚度与最大双向板格的短边净跨之比不应小于1/14,且板厚不应小于400mm。
  底板受冲切承载力按下式计算:





Fl≤0.7βhpftumh0
(8.4.5-1)
  式中
  Fl---作用在图8.4.5-1中阴影部分面积上的地基土平均净反力设计值;
  um---距基础梁边h0/2处冲切临界截面的周长(图8.4.5-1)。
  当底板区格为矩形双向板时,底板受冲切所需的厚度h0按下式计算:





h0=(ιn1 ιn2)-√(ιn1 ιn2)2-4pιn1ιn2/(p 0.7βhpft)/4
(8.4.5-2)
式中    ιn1,ιn2---计算板格的短边和长边的净长度;
             p---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地基土平均净反力设计值。
             底板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Vs≤0.7βhpft(ιn2-2h0)h0
(8.4.5-3)





βhs=(800/h0)1/4
(8.4.5-4)
  式中
  Vs---距梁边缘h0处,作用在图8.4.5-2中阴影部分面积上的地基土平均净反力设计值;
  βhs---受剪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按公式(8.4.5-4)计算时,板的有效高度h0小于800mm时,h0取800mm;h0大于2000mm时,h0取2000mm。






  第8.4.6条   地下室底层柱,剪力墙与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墙的边缘至基础梁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图8.4.6):
2. 当交叉基础梁的宽度小于柱截面的边长时,交叉基础梁连接处应设置八字角,柱角与八字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50mm(图8.4.6a):
3. 单向基础梁与柱的连接,可按图8.4.6b,c采用;
  4 .基础梁与剪力墙的连接,可按图8.4.6d采用。








  第8.4.7条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计算时应考虑作用在冲切临界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产生的附加剪力。距柱边h0/2处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大剪应力τmax应按公式(8.4.7-1)、(8.4.7-2)、(8.4.7-3)计算(图8.4.7)。板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00mm。





τmax=Fl/umh0 asMunbcAB/Is
(8.4.7-1)





τmax≤0.7(0.4 1.2/βs)βhpft
(8.4.7-2)





as=1-1/1 2/3(c1/c2)
(8.4.7-3)
  式中
  Fl---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集中力设计值,对内柱取轴力设计值减去筏板冲切破坏锥体内的地基反力设计值;对边柱和角柱,取轴力设计值减去筏板冲切临界截面范围内的地基反力设计值;地基反力值应扣除底板自重;
  um---距柱边h0/2处冲切临界截面的周长,按本规范附录P计算;
  h0---筏板的有效高度;
  Munb---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设计值;
  cAB---沿弯矩作用方向,冲切临界截面重心至冲切临界截面最大剪应力点的距离,按附录P计算;
  Is---冲切临界截面对其重心的极惯性矩,按本规范附录P计算;
  βs---柱截面长边与短边的比值,当βs<2时,βs取2,当βs>4时,βs取4;
  c1---与弯矩作用方向一致的冲切临界截面的边长,按本规范附录P计算;
  c2---垂直于c1 的冲切临界截面的边长,按本规范附录P计算;
  as---不平衡弯矩通过冲切临界截面上的偏心剪力传递的分配系数。






  当柱荷载较大,等厚度筏板的受冲切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筏板上面增设柱墩或在筏板下局部增加板厚或采用抗冲切箍筋来提高受冲切承载能力。



  第8.4.8条   平板式筏基内筒下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其受冲切承载力按下式计算:





Fl/umh0≤0.7βhpft/η
(8.4.8)
  式中
  Fl---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内筒所承受的轴力设计值减去筏板冲切破坏锥体内的地基反力设计值。地基反力值应扣除板的自重;
  um---距内筒外表面h0/2处冲切临界截面的周长(图8.4.8);
  h0---距内筒外表面h0/2处筏板的截面有效高度;
  η---内筒冲切临界截面周长影响系数,取1.25。
  当需要考虑内筒根部弯矩的影响时,距内筒外表面h0/2处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大剪应力可按公式(8.4.7-1)计算,此时τmax≤0.7βhpft/η。







  第8.4.9条   平板式筏板除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外,尚应验算距内筒边缘或柱边缘h0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Vs≤0.7βhsftbwh0
(8.4.9)
  式中
  Vs---荷载效应基本组合下,地基土净反力平均值产生的距内筒或柱边缘h0处筏板单位宽度的剪力设计值;
  bw---筏板计算截面单位宽度;
  h0---距内筒或柱边缘h0处筏板的截面有效高度。
   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外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当筏板的厚度大于2000mm时,宜在板厚中间部位设置直径不小于12mm,间距不大于300mm的双向钢筋网.。

  第8.4.10条   当地基土比较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梁板式筏基梁的高跨比或平板式筏基板的厚跨比不小于1/6,且相邻柱荷载及柱间距的变化不超过20%时,筏形基础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筏形基础的内力,可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进行计算,计算时基底反力应扣除底板自重及其上填土的自重。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筏基内力应按弹性地基梁板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对无地下室且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基础梁除满足抗震构造要求外,计算时尚应将柱组合的弯矩设计分别乘以1.5和1.25的增大系数。



  第8.4.11条   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的梁板式筏基,其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分析,边跨跨中弯矩以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乘以1.2的系数。梁板式筏基的底板和基础梁的配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的底部钢筋尚应有1/2-1/3贯通全跨,且其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连通。



  第8.4.12条   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的平板式筏基,可按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分别进行内力分析。柱下板带中,柱宽及其两侧各0.5倍板厚且不大于1/4板跨的有效宽度范围内,其钢筋配置量不应小于柱下板带钢筋数量的一半,且应能承受部分不平衡弯矩amMunbo.Munb为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am按下式计算:





am=1-as
(8.4.12)
  式中
  am---不平衡弯矩通过弯曲来传递的分配系数;
  as---按公式(8.4.7-3)计算。
  平板式筏基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的底部钢筋应有1/2-1/3贯通全跨,且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顶部钢筋应按计算配筋全部连通。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无地下室或单层地下室平板式筏基,计算柱下板带截面受弯承载力时,柱内力应按地震作用不利组合计算。



  第8.4.13条< /B>   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外,尚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规定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第8.4.14条   筏板与地下室外墙的接缝、地下室外墙沿高度外的水平接缝应严格按施工缝要求施工,必要时可设通长止水带。



  第8.4.15条   高层建筑筏形基础与裙房基础之间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时,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应大于裙房基础的埋深至少2m。当不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沉降缝地面以下处应用粗砂填实(图8.4.15);






  2.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不设置沉降缝时,宜在裙房一侧设置后浇带,后浇带的位置宜设在距主楼边柱的第二跨内。后浇带混凝土宜根据实测沉降值并计算后期沉降差能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浇注;  3.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不允许设置沉降缝的后浇带时,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验算时需考虑地基与结构变形的相互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第8.4.16条   筏形基础地下室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回填基坑时,应先清除基坑中的杂物,并应在相对的两侧或四周同时回填并分层夯实。  8.5  桩基础




  第8.5.1条   本节包括混凝土预制桩和混凝土灌注桩低桩承台基础。
  按桩的性状和竖向受力情况可分为摩擦型桩和端承型桩。摩擦型桩的桩顶竖向荷载主要由桩侧阻力承受;端承型桩的桩顶竖向荷载主要由桩端阻力承受。



  第8.5.2条   桩和桩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摩擦型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桩身直径的3倍;扩底灌注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径的1.5倍,当扩底直径大于2m时,桩端净距不宜小于1m。在 确定桩距时尚应考虑施工工艺中挤土等效应对邻近桩的影响。
  2.扩底灌注桩的扩底直径,不应大于桩身直径的3倍。
  3.桩底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根据地质条件,荷载及施工工艺确定,宜为桩身直径的1-3倍。在确定桩底进入持力层深度时,尚应考虑特殊土,岩溶以及震陷液化等影响。嵌岩灌注桩周边嵌入完整和较完整的未风化,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体的最小深度,不宜小于0.5m。
  4.布置桩位时宜使桩基承载力合力点与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
  5.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灌注桩不应低于C20;预应力柱不应低于C40。
  6.桩的主筋应经计算确定。打入式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8%,静压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6%;灌注桩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2%-0.65%(小直径桩取大值)。
  7.配筋长度:
  1)受水平荷载和弯矩较大的桩,配筋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2)桩基承台下存在淤泥、淤泥质土或液化土层时,配筋长度应穿过淤泥、淤泥质土层或液化土层。
  3)坡地岸边的桩、8度及8度以上地震区的桩、抗拔桩、嵌岩端承柱应通长配筋。
  4)桩径大于600mm的钻孔灌注桩,构造钢筋的长度不宜小于桩长的2/3。
  8.桩顶嵌入承台内的长度不宜小于50mm。主筋伸入承台内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Ⅰ级钢)的30倍和钢筋直径(Ⅱ级钢和Ⅲ级钢)的35倍。对于大直径灌注桩,当采用一柱一桩时,可设置承台或将桩和柱直接连接。桩和柱的连接可按本规范第8.2.6条高杯口基础的要求选择截面尺寸和配筋,柱纵筋插入桩身的长度应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
  9.在承台及地下室周围的回填中,应满足填土密实性的要求。

  

  第8.5.3条   群桩中单桩桩顶竖向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Qk=Fk Gk/n
(8.5.3-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





Qik=Fk Gk/n±Mxkyi/∑y2i±Mykxi/∑x2i
(8.5.3-2)
  2.水平力作用下





Hik=Hk/n
(8.5.3-3)
  式中
  F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桩基承台顶面的竖向力;
  Gk---桩基承台自重及承台上土自重标准值;
  Q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任一单桩的竖向力;
  n--桩基中的桩数;
  Qi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第i根桩的竖向力;
  Mxk,My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的x、y轴的力矩;
  xi,yi---桩i至桩群形心的y、x轴线的距离;
  H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的水平力;
  Hi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任一单桩的水平力。



  第8.5.4条   单桩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表达式:
  1.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Qk≤Ra
(8.5.4-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公式(8.5.4-1)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Qikmax≤1.2Ra
(8.5.4-2)
  式中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2.水平荷载作用下





Hik≤RHa
(8.5.4-3)
  式中
  RHa---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第8.5.5条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确定。在同一条件下的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单桩的静载荷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Q进行。
  当桩端持力层为密实砂卵石或其他承载力类似的土层时,对单桩承载力很高的大直径端承型桩,可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试验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D。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采用静力触探及标贯试验参数确定Ra值。
  3.初步设计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式估算:





Ra=qpaAp up∑qsiali
(8.5.5-1)
  式中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qpa,qsia---桩端端阻力,桩侧阻力特征值,由当地静载荷试验结果统计分析算得;
  Ap---桩底端横截面面积;
  up---桩身周边长度;
  li---第i层岩土层的厚度。
  当桩端嵌入完整及较完整的硬质岩中时,可按下式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a=qpaAp
(8.5.5-2)
  式中
  qpa---桩端岩石承载力特征值。
  4.嵌岩灌注桩桩端以下三倍桩径范围内应无软弱夹层,断裂破碎带和洞穴分布;并应在桩底应力扩散范围内无岩体临空面。桩端岩石承载力特征值,当桩端无沉渣时,应根据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按本规范5.2.6条确定,或按本规范附录H用岩基载荷试验确定。


  第8.5.6条   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取决于桩的材料强度,进行带承台桩的载荷试验,试验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第8.5.7条   当作用于桩基上和外力主要为水平力时,应根据使用要求对桩顶变位的限制,对桩基的水平承载力进行验算。当外力作用面的桩距较大时,桩基的水平承载力可视为各单桩的水平承载力的总和。当承台侧面的土未经扰动或回填密实时,应计算土抗力的作用.当水平推力较大时,宜设置斜桩。



  第8.5.8条   当桩基承受拔力时,应对桩基进行抗拔验算及桩身抗击裂验算。



  第8.5.9条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计算中应按桩的类型和成桩工艺的不同将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以工作条件系数ψc,桩身强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桩轴心受压时





Q≤Apfcψc
(8.5.9)
  式中
  f c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取值;
  Q--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单桩竖向力设计值;
  Ap---桩身横截面积;
  ψc---工作条件系数,预制桩取0.75,灌注桩取0.6-0.7(水下灌注桩或长桩时用低值)。


  第8.5.10条   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体型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摩擦型桩基。
  嵌岩桩,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桩基,对沉降无特殊要求的条形基础下不超过两排桩的桩基,吊车工作级别A5及A5以下的单层工业厂房桩基(桩端下为密实土层),可不进行沉降验算。
  当有可靠地区经验时,对地质条件不复杂,荷载均匀,对沉降无特殊要求的端承型桩基也可不进行沉降验算。
   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的规定。



  第8.5.11条   计算桩基础沉降时,最终沉降量宜按单向压缩分层总和法计算。地基内的应力分布宜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按下列方法计算;
  1.实体深基础(桩距不大于6d);
  2.其他方法,包括明德林应力公式方法。
  计算应按本规范附录R进行。



  第8.5.12条   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考虑特殊土对桩基的影响。应考虑岩溶等场地的特殊性,并在桩基设计中采取有效措施。抗震设防区的桩基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有关规定执行。
  软土地区的桩基应考虑桩周土自重固结,蠕变,大面积堆载及施工中挤土对桩基的影响;在深厚软土中不宜采用大片密集有挤土效应的桩基。
  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桩基稳定性验算。
  对于预制桩,尚应进行运输,吊装和锤击等过程中的强度和抗裂验算。



  第8.5.13条   以控制沉降为目的设置桩基时,应结合地区经验,并满足下列要求:
  1.桩身强度应按桩顶荷载设计值验算;
  2.桩,土荷载分配应按上部结构与地基共同作用分析确定;
  3.桩端进入较好的土层,桩端平面处土层应满足下卧层承载力设计要求;
  4.桩距可采用4d-6d(d为桩身直径)。



  第8.5.14条   桩基设计时,应结合地区经验考虑桩、土、承台的共同工作。



  第8.5.15条   桩基承台的构造,除满足抗冲切、抗剪切、抗弯承载力和上部结构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台的宽度不应小于500mm。边桩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且桩的外边缘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小于150mm。对于条形承台梁,桩的外边缘至承台梁边缘的距离不小于75mm.< BR>   2.承台的最小厚度距离不小于300mm.
  3.承台的配筋,对于矩形承台其钢筋应按双向均匀通长布置(图8.5.1a),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对于三桩承台,钢筋应按三向板带均匀布置,且最里面的三根钢筋围成的三角形应在柱截面范围内(图8.5.15b)。承台梁的主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关于最小配筋率的规定,主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架立筋不宜小于10mm,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图8.5.15c);






  4.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当有混凝土垫层时,不应小于40mm。



  第8.5.16条   柱下桩基承台的弯矩可按以下简化计算方法确定:
  1.多桩矩形承台计算截面取在柱边和承台高度变化处(杯口外侧或台阶边缘,图8.5.16a):





Mx=∑Niyi
(8.5.16-1)





My=∑Nixi
(8.5.16-2)
  式中
  Mx,My---分别为垂直y轴和x轴方向计算截面处的弯矩设计值;
  xi,yi---垂直y轴和x轴方向自桩轴线到相应计算截面的距离;
  Ni---扣除承台和其上填土自重后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第i桩竖向力设计值。
  2.三桩承台
  1)等边三桩承台(图8.5.16b):





M=Nmax/3(s-√3c/4)
(8.5.16-3)
  式中
  M---由承台形心至承台边缘距离范围内板带的弯矩设计值;
  Nmax---扣除承台和其上填土自重后的三桩中相应于荷载效应其本组合时的最大单桩竖向力设计值;
  s---桩距;
  c---方桩边长,圆柱时c=0.866d(d为圆柱直径)。
  2)等腰三桩承台(图8.5.16c):











M1=Nmax/3(s-0.75c1/√4-a2
(8.5.16-4)





M2=Nmax/3(as-0.75c2/√4-a2
(8.5.16-5)
  式中
  M1,M2---分别为由承台形心到承台两腰和底边的距离范围内板带的弯矩设计值;
  s---长向桩距;
  a---短向桩距与长向桩距之比,当a小于0.5时,应按变截面的二桩承台设计;
  c1,c2---分别为垂直于,平行于承台底边的柱截面边长。



  第8.5.17条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对承台的冲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8.5.17-1):





Fl≤2[βox(bc aoy) βoy(hc aox)]βhpfth0
(8.5.17-1)





Fl=F-∑Ni
(8.5.17-2)





βox=0.84/(λox 0.2)
(8.5.17-3)





βoy=0.84/(λoy 0.2)
(8.5.17-4)
  式中
  Fl---扣除承台及其上填土自重,作用在冲切破坏锥体上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冲切力设计值,冲切破坏锥体应采用自柱边或承台变阶处至相应桩顶边缘连线构成的锥体,锥体与承台底面的夹角不小于45°(图8.5.17-1);
  ho---冲切破坏锥体的有效高度;
  βhp---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其值按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取用。
  βox,βoy---冲切系数;
  λox,λoy---冲跨比,λox=aox/h0、λoy=aoy/ho,aox、aoy为柱边或变阶处至桩边的水平距离;当aox(aoy)< 0.2h0时,aox(aoy)= 0.2h0,当aox(aoy)> h0时,aox(aoy)= h0;
  F---柱根部轴力设计值;
  ∑Ni---冲切破坏锥体范围内各桩的净反力设计值之和。
  对中低压缩性土上的承台,当承台与地基土之间没有脱空现象时,可根据地区经验适当减小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受冲切计算的承台厚度。





  
  2.角桩对承台的冲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多桩矩形承台受角桩冲切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图8.5.17-2):   





  





Nl≤[β1x(c2 a1y/2) β1y(c1 a1x/2)]βhpfth0
(8.5.17-5)





β1x=(0.56/λ1x 0.2)
(8.5.17-6)





β1y=(0.56/λ1y 0.2)
(8.5.17-7)
  式中
  Nl---扣除承台和其上填土自重后的角桩桩顶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竖向力设计值;
  β1x,β1y---角柱冲切系数;
  λ1x,λ1y---角桩冲跨比,其值满足0.2-1.0,λ1x=a1x/h0,λ1y=a1y/h0;
  c1,c2---从角桩内边缘至承台外边缘的距离;
  a1x,a1y---从承台底角桩内边缘引45°冲切线与承台顶面或承台变阶处相交点至角桩内边缘的水平距离;
  h0---承台外边缘的有效高度。
  2)三桩三角形承台受角桩冲切的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8.5.17-3):





  
  底部角桩





Nl≤β11(2c1 a11)tanθ1/2βhpfth0
(8.5.17-8)





β11=(0.56/λ11 0.2)
(8.5.17-9)
  顶部角桩





Nl≤β12(2c2 a12)tanθ2/2βhpfth0
(8.5.17-10)





β12=(0.56/λ12 0.2)
(8.5.17-11)
  式中
  λ11、λ12---角桩冲跨比,λ11=a11/h0、λ12=a12/h0,
  a11、a12---从承台底角桩内边缘向相邻承台边引45°冲切线与承台顶面相交点至角桩内边缘的水平距离;当柱位于该45°线以内时则取柱边与桩内边缘连线为冲切锥体的锥线。
  对圆柱及圆桩,计算时可将圆形截面换算成正方形截面。


  第8.5.18条   柱下桩基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图8.5.18)。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V≤βhsβftb0h0
(8.5.18-1)





β=1.75/λ 1.0
(8.5.18-2)
  式中
  V---扣除承台及其上填土自重后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斜截面的最大剪力设计值;
  b0---承台计算截面处的计算宽度。阶梯形承台变阶处的计算宽度,锥形承台的计算宽度应按本规范附录S确定;
  h0---计算宽度处的承台有效高度;
  β---剪切系数;
  βhs---受剪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按公式(8.4.5-4)计算;
  λ---计算截面的剪跨比,λx=ax/h0、λy=ay/h0、ax、ay.为柱或承台变阶处至x,y方向计算一排桩的桩边的水平距离,当λ<0.3时、取λ=0.3;当λ>3时,取λ=3。



  第8.5.19条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第8.5.20条   承台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桩承台,宜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上设置联系梁;
  2.两桩承台,宜在其短向设置联系梁;
  3.有抗震要求的柱下独立承台,宜在两个主轴方向设置联系梁;
  4.联系梁顶面宜与承台位于同一标高。联系梁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m,梁的高度可取承台中心距的1/10-1/15;  5.联系梁的主筋应按计算要求确定。联系梁内上下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且不应少于2根,并应按受拉要求锚入承台。
  8.6  岩石锚杆基础




  第8.6.1条    岩石锚杆基础适用于直接建在基岩上的柱基,以及承受拉力或水平力较大的建筑物基础。锚杆基础应与基岩连成整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锚杆孔直径,宜取锚杆直径的3倍,但不应小于一倍锚杆直径加50mm。锚杆基础的构造要求,可按图8.6.1采用;
  2.锚杆插入上部结构的长度,应符合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
  3.锚杆宜采用热轧带肋钢筋,水泥砂浆强度不宜低于30MPa,细石混凝土强度不宜低于C30。灌浆前,应将锚杆孔清理干净。






  第8.6.2条   锚杆基础中单根锚杆所承受的拔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Nti=Fk Gk/n-Mxkyi/∑y2i-Myk, xi/∑x2i
(8.6.2-1)





Ntmax≤Rt
(8.6.2-2)
  式中
  F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在基础顶面上的竖向力;
  Gk---基础自重及其上的土自重;
  Mxk,Myk---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作用在基础底面形心的力矩值;
  xi,yi---第i根锚桩至基础底面形心的y、x轴线的距离;
  Nti---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第i根锚杆所承受的拔力值;
  Rt---单根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


  第8.6.3条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单根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Rt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对于其他建筑物可按下式计算:
  Rt≤0.8πd1lf
  式中
  f---砂浆与岩石间的粘结强度特征值(MPa),可按表6.7.6选用
  第9章 基坑工程

9.1  一般规定




  第9.1.1条   本章适用于各类岩,土质场地建(构)筑物有地下室或地下结构的基坑开挖与支护。包括:桩式,墙式支护结构,岩或土锚杆结构及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基坑支护。


  第9.1.2条   基坑支护应保证岩土开挖,地下结构施工的安全,并使周围环境不受损害。


  第9.1.3条    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2.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4.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5.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6.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第9.1.4条   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3.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评价。



  第9.1.5条   支护结构的荷载效应应包括下列各项:
  1.土压力;
  2.静水压力、渗流压力、承压水压力;
  3.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以内建(构)筑物荷载、地面超载、施工荷载及邻近场地施工的作用影响;
  4.温度变化(包括冻胀)对支护结构产生的影响;
  5.临水支护结构尚应考虑波浪作用和水流退落时的渗透力;
  6.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尚应按有关规范考虑相关荷载作用。


  第9.1.6条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


  第9.1.7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范围在基坑水平方向应达到基坑开挖深度的1-2倍。当开挖边界点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应按基坑的复杂程度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内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少勘察深度。


  第9.1.8条   饱和粘性土应采用在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不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确定抗剪强度指标,并宜采用薄壁取土器取样。


  第9.1.9条   勘察时应查明各含水层的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条件及水力联系,且给出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水位变化、并对流砂、流土、管涌等现象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第9.1.10条   作用于支护结构的土压力和水压力,对砂性土宜按水土分算的原则计算;对粘性土宜按水土合算的原则计算;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第9.1.11条   主动土压力,被动土压力可采用库仑或朗肯土压力理论计算。当对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有严格限制时,应采用静止土压力计算。


  第9.1.12条   当按变形控制原则设计支护结构时,作用在支护结构的计算土压力可按支护结构与土体的相互作用原理确定,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第9.1.13条   当地下水有渗流作用时,地下水的作用应通过渗流计算确定。
  9.2  设计计算




  第9.2.1条   基坑开挖与支护计算时,应根据场地的实际土层分布,地下水条件,环境控制条件,按基坑开挖施工过程的实际工况设计。
  支护结构构件截面设计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公式(3.0.5-4)的原则确定。


  第9.2.2条   基坑开挖与支护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基坑稳定安全系数取值,当有地区工程经验时应以地区经验为准.务项稳定验算要求如下:
  桩式、墙式支护结构的抗倾覆稳定和抗水平推移稳定,可按本规范附录T和附录U验算;整体抗滑稳定可按本规范第5.4.1条验算;坑底抗隆起稳定可按本规范附录V验算;坑底抗渗稳定可按本规范附录W验算。


  第9.2.3条   桩式、墙式支护结构可根据静力平衡条件初步选定墙体的入土深度,在进行整体稳定性和墙体变形验算后综合确定墙体的入土深度。当坑底为饱和土时,应进行坑底抗隆起验算,有渗流时尚应进行抗渗流稳定的验算。


  第9.2.4条   悬臂支护结构,宜按静力平衡法进行计算分析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T的规定;带支撑或锚杆支护结构,宜按侧向弹性地基反力法进行计算分析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U的规定,同时应考虑支撑或锚定点的位移,支撑刚度及施工工况等的影响。


  第9.2.5条   因支护结构变形,岩土开挖及地下水条件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变形应按以下条件控制:
  1.不得影响地下结构尺寸,形状和正常施工;
  2.不得影响既有桩基的正常使用;
  3.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沉降不得超过本规范有关章节规定的要求;
  4.不得影响周边管线的正常使用。


  第9.2.6条   基坑开挖与支护应根据工程需要,周边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可采用降低地下水位,隔离地下水,坑内明排或组合方法等对地下水进行控制,设计时尚应考虑由于降水,排水引起的地层变形的影响,当采用明排水时应作反滤层,停止降水时应采取保证结构物不上浮的措施。


  第9.2.7条   预应力土层锚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层锚杆锚固段不宜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地段。
  2.锚杆锚固体上排和下排间距不宜小于2.5m,水平方向间距不宜小于1.5m。锚杆锚固段上覆土层厚度不宜小于4.0m.锚杆的倾角宜为15°-35°。
  3.锚杆杆体材料宜选用钢绞线或热轧带肋钢筋,当锚杆抗拔极限承载力小于500kN时,可采用Ⅱ级或Ⅲ级钢筋。
  4.锚杆预应力筋的截面面积按下式确定:





A≥1.35Nt/γp.fPt
(9.2.7)
  式中
  Nt---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单根锚杆所承受的拉力值;
  γp---张拉应力控制系数,对热处理钢筋宜取0.65,对钢绞线宜取0.75;
  fPt---钢筋、钢绞线强度设计值。
  5.锚杆锚固段在最危险滑动面以外的有效计算长度应满足稳定计算要求,且自由段长度不得少于5m。
  6.锚杆轴向拉力特征值应按本规范附录X土层锚杆试验确定。
  7.锚杆应在锚固体和外锚头强度达到15.0MPa以上后逐根进行张拉锁定,张拉荷载宜为设计轴向拉力的1.05-1.1倍,并应在稳定5-10min后,退至锁定荷载锁定。锚杆锁定拉力可取锚杆最大轴向拉力值的0.7-0.85倍。


  第9.2.8条   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其刚度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 对排桩式支护结构应设置帽梁和腰梁。


  第9.2.9条   支护结构的内支撑系统,根据其布置形式,可视作平面杆件,按与支护桩,墙节点处的变形协调条件,计算其内力与变形。


  第9.2.10条   支护结构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支护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2.桩,墙式支护结构的顶部应设置圈梁,其宽度应大于桩、墙的厚度.桩、墙顶嵌入圈梁的深度不宜小于50mm,桩墙内竖向钢筋锚入圈梁内的长度宜按受拉锚固要求确定。
  3.支撑和腰梁的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6mm,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9.3  地下连续墙与逆作法




  第9.3.1条   地下连续墙作为基坑支护结构适用于各种复杂施工环境和多种地质条件。


  第9.3.2条   地下连续墙的墙厚应根据计算,并结合成槽机械的规格确定,但不宜小于600mm,地下连续墙单元墙段(槽段)的长度、形状、应根据整体平面布置、受力特征、模壁稳定性、环境条件和施工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地下水位变动频繁或槽壁孔可能发生坍塌时,应进行成槽试验及槽壁的稳定性验算。


  第9.3.3条   地下连续墙的构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1.墙体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受力钢筋应采用Ⅱ级钢筋,直径不宜小于20mm。构造钢筋可采用Ⅰ级或Ⅱ级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4mm。竖向钢筋的净距不宜小于75mm。构造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m。单元槽段的钢筋笼宜装配成一个整体;必须分段时,宜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应在结构内力较小处布置接头位置,接头应相互错开。
  3.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对临时性支护结构不宜小于50mm,对永久性支护结构不宜小于70mm。< BR>   4.竖向受力钢筋应有一半以上通长配置。
  5.当地下连续墙与主体结构连接时,预埋在墙内的受力钢筋。连接螺栓或连接钢板,均应满足受力计算要求。锚固长度满足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CB50010要求。预埋钢筋采用Ⅰ级钢筋,直径不宜大于20mm。
  6.地下连续墙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梁宽不宜小于墙厚尺寸;梁高不宜小于500mm,总配筋率不应小于0.4%,墙的竖向主筋应锚入梁内。
  7.地下连续墙墙体混凝土的抗击渗等级不得小于0.6MPa,二层以上地下室不宜小于0.8MPa,当墙段之间的接缝不设止水带时,应选用锁口圆弧型,槽型或V型等可靠的防渗止水接头,接头面应严格清刷,不得存有夹泥或沉渣。


  第9.3.4条   地下室逆作法施工时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逆作法施工时,基坑支护结构宜采用地下连续墙。此支护结构可作为地下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当楼盖,梁和板整体浇筑作为水平支撑体系时,应符合承载力,刚度及抗裂要求.在出土口处先施工板下梁系形成水平支撑体时,应按平面框架方法计算内力和变形,其肋梁应按偏心受压杆件验算构件的承载力和稳定性。
  肋梁应留出插筋以与混凝土墙体的竖筋连接。当采用梁,板分次浇筑施工时,肋梁上应留出箍筋以便与后浇的混凝土楼板结合形成整体。
  3.竖向支撑宜采用钢结构构件(型钢,钢管柱或格构柱)。梁柱节点的设计应满足梁板钢筋及后浇混凝土的施工要求。
  4.地下连续墙与地下结构梁板的连接,应通过墙体的预埋构件满足主体结构的受力要求;与底板应采用整体连接;接头钢筋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宜在墙内侧设置钢筋混凝土内衬墙,满足地下室使用要求。
  5.地下主体结构的梁板当施工期间有超载时(如走车、堆土等),应考虑其影响。在兼作施工平台和栈桥时,其构件的强度和刚度应按正常使用和施工两种工况分别进行验算。立柱和立柱桩的荷载应包括施工平台或栈桥所受的施工荷载。
  6.竖向立柱的沉降,应满足主体结构的受力和变形要求。  

第10章 检验与监测

10.1  检验





  第10.1.1条   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10.1.2条   在压实填土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每50-100m2面积内应有一个检验点,根据检验结果求得的压实系数,不得低于表6.3.4的规定,对碎石土干密度不得低于2.0t/m3。


  第10.1.3条   复合地基除应进行静载荷试验外,尚应进行竖向增强体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


  第10.1.4条   对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应提供经确认的施工过程有关参数。施工完成后尚应进行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检验。


  第10.1.5条   对混凝土灌注桩,应提供经确认的施工过程有关参数,包括原材料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试件留置数量及制作养护方法,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钢筋笼制作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完成后尚应进行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检验。


  第10.1.6条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第10.1.7条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直径大于800mm的混凝土嵌岩桩应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直径小于和等于800mm的桩及直径大于800mm的非嵌岩桩,可根据径和桩长的大小,结合桩的类型和实际需要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或可靠的动测法进行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


  第10.1.8条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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