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安评论坛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2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石油库设计规范(二)

[复制链接]

3142

主题

0

好友

534

积分

安评小学三年级

Rank: 3Rank: 3

贡献
0 个
金币
534 个
在线时间
42 小时
帖子
3185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7-31 20:10: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第9.3.3条 浮顶油罐的燃烧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泡沫堰板距罐壁应为1.2~1.4米。浮顶油罐的堰板高度,当采用机械密封时不应小于0.25米;当采用软密封时不应小于0.9米。

  第9.3.4条 浮顶油罐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应按每个产生器的保护周长计算确定。不同产生器所采用的保护周长和泡沫或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表9.3.4的规定。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泡沫产生器的工作压力,应为5公斤/ 。

  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炮沫或混合液供给强度              表 9.3.4




泡沫产生器规格

最大保护周长(米)

最小供给强度


泡沫(升/秒)

混合液(升/分)

泡沫(升/秒· )

混合液(升/分· )


25

250

14

1.25

12.5


50

500

28

1.25

12.5


100

1000

48

1.5

15

  第9.3.5条 消防泡沫泵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泡沫泵房宜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其位置宜靠近油罐区,且应满足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油罐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要求。

  二、泡沫液宜存放在室内。储存环境温度:植物性蛋白泡沫液应为0~40℃;动物性蛋白泡沫液和氟蛋白泡沫液应为-5~40℃。

  三、泡沫液罐的容量,不应小于所需的泡沫液量与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液量之和。

  四、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时,泡沫混合液泵吸入管的压力不应大于3米水柱;泵的流量,应包括比例混合器动力水的回流损耗。比例混合器的吸液口标高,不得高于泡沫液罐的最低液面1米。

  五、当采用压力比例混合流程时,比例混合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6~12公斤/ 。

  第9.3.6条 油罐的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油罐上的每个空气泡沫产生器,宜采用单独一根泡沫混合液管线;浮顶油罐上的空气泡沫产生器,可两个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管线。

  二、油罐上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立管下部,应设锈渣清扫口(立管下端为管牙接口者除外)。

  三、固定顶油罐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时,应在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线上设带闷盖的65毫米管牙接口.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9.3.6的规定。

  管牙接口数量                    表 9.3.6




油罐直径(米)

管牙接口数量(个)


15以下
15~25
25以上

2
3
4

  四、浮顶油罐的梯子顶部平台上,宜设置泡沫混合液管线,并应在管线上装设带闷盖的二分水器,该管线应单独引至油罐根处或防火堤外。

  第9.3.7条 地上固定顶油罐当采用氟蛋白空气泡沫液下喷射灭火时,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汽油、煤油、柴油的油罐:

  1、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升/分· ,发泡倍数应按三倍计算;

  2、泡沫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3、泡沫喷入油品的流速,不应大于3米/秒;

  4、高背压空气泡沫产生器的背压,应满足克服泡沫管线的阻力和油罐内液体静压力的要求;

  5、喷射口应高出油罐的水垫层。燃烧面积不大于400平方米的油罐,可设一个喷射口。

  二、储存温度在50℃以下、粘度小于40厘沱的原油的油罐,除应按上款2、4、5项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升/分· ,发泡倍数应按三倍计算;

  2、泡沫喷入油品的流速,不应大于3.5米/秒。
 第四节 消防车库

  第9.4.1条 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要求。

  第9.4.2条 消防车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水罐消防车进行油罐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冷却油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二、当采用泡沫消防车进行油罐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按着火油罐最大需要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三、在有消防协作条件下,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系指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能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冷却或10分钟内对相邻油罐进行冷却或20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泡沫灭火提供的消防车辆。
第五节 其它

  第9.5.1条 储存汽油、煤油、柴油的地上固定顶油罐采用中倍数空气泡沫灭火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4升/分· ;发泡倍数宜控制在30~50倍,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第9.5.2条 铁路装卸油品栈桥、油泵房、灌油间、桶装油品库房、变配电间等场所除应配备灭火器具外,尚应根据需要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

  第9.5.3条 石油库内的各种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灭火器具,其种类和数量可根据场所的性质、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等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章 给水排水

  第一节 给水

  第10.1.1条 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城镇自来水.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应由该企业统一考虑。石油库采用城镇自来水作为水源时,水管进入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12米水柱。

  第10.1.2条 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当生产区和生活区相距较远,合并建设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

  第10.1.3条 石油库水源工程的供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时,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如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

  二、当消防与生产用水采用同一水源,生活用水采用另一水源时,消防与生产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如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与生产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由石油库供水的人口总数结合当地用水定额再加0.2倍裕量计算确定。

  三、当消防用水采用单独水源,生产与生活用水合用另一水源时,消防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确定;如设有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补充水量的1.2倍确定。

  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生产用水量与生活用水量之和的1.2倍计算确定。

  注:生产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应按最高日用水量计算。

      第二节 排水

  第10.2.1条 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必须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可采用明渠排放。

  第10.2.2条 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能在堤外操纵的封闭装置。

  覆土油罐或人工洞油罐周围环形通道的排水管,应在其引出处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第10.2.3条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一、油罐组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二、支管与干管的连接处;

  三、干管每隔300米处;

  四、通过石油库围墙处。

  第10.2.4条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米。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由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米。

      第三节 含油污水处理

  第10.3.1条 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包括接收油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的排放规定时才能排放。

  第10.3.2条 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第10.3.3条 含油污水的处理,应根据污水的水量和水质,选用相应的调节、隔油、浮选等设施。

  对于间断排放的含油污水,宜设调节池。

  隔油、浮选等设施,宜结合总平面及地形特点集中布置。

  当含油污水含有其它有毒物质时,尚应采用其它处理措施。

  第10.3.4条 在石油库污水排放口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第十一章 电气装置

  第一节 供配电

  第11.1.1条 不能中断输油作业的石油库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11.1.2条 石油库的供电,应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

  第11.1.3条 电压为10千伏以上的变配电间,应单独设置;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可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变配电间应设外开门、窗,其与泵房门、窗之间的路径,不应小于6米。否则,变配电间的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

  三、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泵房地坪0.6米。

  第11.1.4条 直埋电缆的埋设深度,在一般地段不应小于0.7米,在耕种地段不宜小于1米,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0.5米。

  电缆可与地上输油管线同架敷设,电缆与管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米,电缆不得和输油管线、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11.1.5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应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的要求,按附录三确定。

  第11.1.6条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的主巷道、支巷道、油罐操作间、油泵房和通风机房等处的照明灯具、接线盒、开关等,当无防爆要求时,应采用防水防尘型。

      第二节 油罐防雷

  第11.2.1条 钢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米。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当油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

  第11.2.2条 储存易燃油品的油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钢油罐,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毫米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毫米时,应装设避雷针(线)。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油罐。

  二、浮顶油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软铜绞线作电气连接。

  三、地上非金属油罐,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线)。油罐的金属附件和罐体外露金属件,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当电气连接有困难时,整个罐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8毫米的圆钢做成不大于6×6米的网格加以铺盖并接地。

  四、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室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

  第11.2.3条 储存可燃油品的钢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作防感应雷接地。

  第11.2.4条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的金属呼吸管和金属通风管的露出洞外部分,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管口上方2米应在保护范围内,避雷针的尖端应设在爆炸危险空间之外。

  第11.2.5条 独立避雷针(线)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

  第11.2.6条 储存易燃油品的人工洞石油库,应采取下列防止高电位引入洞内的措施:

  一、进入洞内的金属管线,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50米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米时,应在洞外作两处接地,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米,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欧。

  二、电力和通信线路应采用针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若由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时,山洞口至转换处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迭接处,应装设低压阀型避雷器。避雷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洞口的电缆外皮,必须与油罐、管线的接地装置连接。

  第11.2.7条 地上钢油罐上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铠装电缆的埋地长度,不应小于50米。
 
      第三节 防静电接地

  第11.3.1条 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钢油罐和非金属油罐,均应作防静电接地。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应与油罐的金属管线连接。

  第11.3.2条铁路装卸油品设施包括钢轨、输油管线、鹤管、钢栈桥等,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11.3.3条 甲、乙、丙A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和油桶的罐装设备,应作防静电接地。装油场地上,应设有为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11.3.4条 装卸油品码头,应设有为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装卸油品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11.3.5条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米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第11.3.6条 人工洞石油库的油罐、管线、机泵等设备,在洞内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有困难时,可用金属导体引至洞外接地。

  第11.3.7条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欧。
 
                                                            第十二章 采暖通风

  第一节 采暖

  第12.1.1条 石油库设计集中采暖时,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2.1.1的规定。

  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 12.1.1




序号

房间名称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1

油泵房、水泵房、消防泵房、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汽车库

5


2

灌油间、修洗桶间、机修间

12


3

计量室、仪表间、化验室、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

16~18

  第12.1.2条 集中采暖的热媒,应采用热水,特殊情况可采用蒸汽,并应充分利用生产余热。

      第二节 通风

  第12.2.1条 石油库的生产性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第12.2.2条 易燃油品的泵房和灌油间,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尚应设置排风机组进行定期排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时,计算换气量时房高按4米计算。定期排风耗热量可不予补偿。

  输送易燃油品的地上泵房,当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排风机组。

  第12.2.3条 在集中散发有害物质的操作地点(如修洗桶间、化验室通风柜等),宜采取局部通风措施。

  第12.2.4条 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固定式机械通风。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

  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应按一个最大罐室的净空间、一个操作间以及油泵房、风机房同时进行通风确定。

  油泵房的机械排风系统,宜与罐室的机械排风系统联合设置。洞内通风系统宜设置备用机组。

  第12.2.5条 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清洗油罐的机械排风系统。该系统宜与罐室的机械排风系统联合设置。

  第12.2.6条 人工洞石油库洞内排风系统的出口和油罐的呼吸管出口必须引至洞外,距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米,且宜高于洞口。

  第12.2.7条 洞内的柴油发电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柴油机排烟管的出口,应引至洞外,并高于洞口。

  第12.2.8条 洞内的配电间、仪表间,应采用隔离式衬砌,并应采取防潮措施。

  第12.2.9条 为爆炸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系统的机组和活动件应为防爆型。机组应采用直接传动或联轴器传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表 1




序号

名词

曾用名词

说明


1

石油库

油库

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2

人工洞
石油库

洞库山洞库

油罐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的山洞内的石油库


3

地下油罐

埋地油罐

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米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米的油罐


4

半地下油罐

半埋地油罐

埋地深度不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且罐内最高液面高于罐外4米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不大于3米的油罐


5

覆土油罐

隐蔽油罐

油罐顶部和周围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的地下或半地下油罐


6

浮顶油罐



顶盖漂浮在油面上的油罐


7

内浮顶油罐



在油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油罐


8

油罐组



用同一个防火堤围起的一组油罐


9

油罐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


10

储油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房、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


11

油罐操作间



人工洞石油库内油罐前阀组的操作隔间


12

易燃油品



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油品


13

可燃油品



闪点高于45℃的油品


14

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



系指泡沫枪、泡沫钩管、泡沫炮车等可移动使用的泡沫灭火设备


15

固定式泡沫灭火



泡沫产生器装在油罐上,用管道或水带与泡沫产生器的混合液管相连,消防泵通过比例混合器供给泡沫混合液的灭火方式


16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



泡沫产生器装在油罐上,用水带与泡沫产生器的混合液管相连,由泡沫消防车供给泡沫混合液的灭火方式


17

移动式泡沫灭火



油罐上不装泡沫产生器,由泡沫消防车或消防水泵通过比例混合器供给泡沫混合液,用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进行灭火的方式


18

桶装油品仓库



储存桶装油品的库房、敞棚或露天场地

      附录二 计算间距的起算点

  一、道路——路面边缘(指明者除外)。

  二、铁路——铁路中心线。

  三、管线——管子中心(指明者除外)。

  四、油罐——罐外壁。

  五、各种机械设备——最凸出的外缘。

  六、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线路的中心线。

  七、埋地电力和通信电缆——电缆中心。

  八、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九、铁路装卸油品设施——铁路作业线中心或端部的装卸油品鹤管。

  十、装卸油品码头——前沿线(靠船的边缘)。

  十一、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的装卸油品鹤管——鹤管的立管中心。

  十二、工矿企业、居住区——围墙轴线;无围墙者,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附录三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级别

                                   附表 3




序号

建筑物、构筑物

油品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级别


1

油泵房、阀室

易燃油品

Q—2


可燃油品

H—1


2

油泵棚、露天油泵站

易燃油品

Q—3


可燃油品

H—1


3

灌油间

易燃油品

Q—1


可燃油品

H—1


4

桶装油品库房

易燃油品

Q—2


可燃油品

H—1


5

桶装油品敞棚、场地

易燃油品

Q—3


可燃油品

H—1


6

油罐区

易燃油品

见注②


可燃油品

H—1


7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和装卸油品码头

易燃油品

见注③


可燃油品

H—1


8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的主巷道、支巷道、上引道、油泵房、油罐操作间、油罐室等

易燃油品

Q—2


可燃油品

H—1


9

化验室、修洗桶间、润滑油再生间



H—1

  注:①当同一场所内有易燃和可燃两种油品时,应按易燃油品确定其级别。

    ②储存易燃油品以及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的油罐,罐外3米范围以内的空间和防火堤内高度等于堤高的空间,应划为Q—2级。呼吸阀、量油孔外3米范围以内的空间应划为Q—1级。

    ③装运易燃油品以及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的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和油船,在注入口以外水平15米、垂直7.5米范围内的空间应划为Q—1级。

    ④在爆炸危险场所内,通风不良的死角、沟坑等凹洼处,应划为Q—1级。
 
     附录四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

  参加单位 商业部设计院

       总后营房部设计院

       公安部第七局

       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公司

       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石油工业部管道设计院

       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石国彦、郑秉强、富元寿、赵岳德、陆万林、孙兆国、黄浩元、安维杰、米富、吴敬渝、冯惠民、赵家麟、程开嘉、余鹏飞、李百鹏
                                    
                  
              
            
            
              
            
            
              源自: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安评论坛

手机版|Archiver|安全评价

GMT+8, 2025-5-11 12:55 , Processed in 0.039537 second(s), 8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