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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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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16:17:0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一、相关定义:
高处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叫高处作业。
二、分级:
1.  一级:作业高度在2~5米。
2.  二级:作业高度在5~15米。
3.  三级:作业高度在15~30米。
4.  特级: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三、分类:
1.  特殊高处作业:
A.  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  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C.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D.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E.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的夜间高处作业。
F.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G.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A.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B.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C.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D.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E.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华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及防护:
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必须赴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不准进行作业。
4.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作业。
5.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及登高器具、设备。
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监守岗位,且不得参与作业。
7.  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8.  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准使用。
9.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有物品。不准抛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或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10.  在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进行作业,应事先和工序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11.  登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12.  高处作业和其他作业绞车进行时,必须按照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3.  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由专人负责联系。
14.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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