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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电系统
3.1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1.1 电力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3.1.1.1 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对于某些特等建筑,如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或中断供电后将发生爆炸、火灾以及严重中毒的一级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3.1.1.2 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3.1.1.3 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
3.1.2 民用建筑中常用重要电力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续表3.1.2
续表3.1.2
①仅当建筑物为高层建筑时,其客梯电力、楼梯照明为二级负荷;
②此处系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一旦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身伤亡或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的实验室,例如生物制品实验室等;
③在面积较大的银行营业厅中,供暂时工作用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
④该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⑤重要通讯枢纽的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注:各种建筑物的分级见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
3.1.3 表3.1.2列为一级负荷的电子计算机,其机房及已记录的媒体存放间的应急照明亦为一级负荷。
3.1.4 当在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时,与其有关的主要通道照明为一级负荷。
3.1.5 电话站的电源为一级负荷,其交流电源的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电力负荷相同。
3.1.6 表3.1.2所列的主体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冷冻站、空调机房的电力和照明为二级负荷。
3.1.7 民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1.8 对负荷等级没有规定的重要电力负荷,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1.9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3.1.9.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高压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路高压电源。如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应优先采用从电力系统或临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亦可采用应急发电机组,如一级负荷仅为照明或电话站负荷时,宜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3.1.9.2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上述两个电源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为保证对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1)常用的应急电源可有下列几种:
a.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b.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门馈电线路
c.蓄电池。
(2)根据允许的中断供电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a.静态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b.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
c.快速自动起动的柴油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
3.1.10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供电。
3.1.11 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
3.2 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
3.2.1 一般规定
3.2.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
(2)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条件时。
(3)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经与供电部门共同规划,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时。
3.2.1.2 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
3.2.1.3 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考虑一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系统又发生故障的严重情况,此时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三电源或自备电源。
3.2.1.4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3.2.1.5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和全部或部分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3.2.1.6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的正常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3.2.1.7 高压配电线路应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总变电所和配电所靠近高压负荷中心,变电所靠近各自的低压用电负荷中心。
3.2.1.8 对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小而集中的用电单位,如没有高压用电设备,发展可能性小且面积受到限制,在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后,可采用35/0.4kV直降配电变压器。
3.2.1.9 室外配电线路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电缆:
(1)没有架空线路走廊时。
(2)城市规划不允许通过架空线路时。
(3)高层建筑多,架空线路的安全运行受到严重威胁时。
(4)环境对架空线路有严重腐蚀时。
(5)重点风景旅游区的建筑群。
(6)大型民用建筑。
3.2.1.10 在用电单位内部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或出于节约用电及检修电源设备的需要,临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3.2.1.11 小负荷的一般用电单位宜纳入当地低压电网。
3.2.2 居住区高压配电
3.2.2.1 应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电网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近期、中期、远期的用电负荷,确定居住区的供配电方案。
3.2.2.2 一般按每占地2km2或按总建筑面积4x105m2设置一个10kV配电所。当变电所在六个以上时,也可设置10kV配电所。
3.2.2.3 10kV配电系统应有较大的适应性。根据负荷等级、负荷容量、负荷分布及线路走廊等情况,配电系统宜以环式为主,也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格\式接线。
每条线路、每个配变电所都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不宜交错重叠。
3.2.2.4 对居住区内10kV用户变电所,可根据负荷等级、负荷容量、地理位置等情况采取不同的供电方式。对负荷等级较高及容量大的用户变电所宜采用双回专用线路或一回专用线路加公共备用干线或双干线方式供电;对其余用户变电所可采用树干式,环式或格式配电系统。
3.2.2.5 为了限制系统短路容量,简化继电保护,环式配电系统应采取开环方式。
3.2.2.6 配变电所进出线方式宜采用电缆。
3.2.2.7 在确定路灯变压器装设的位置、数量及控制方式时,应根据各城市有关规定,与主管部门商定。
3.2.2.8 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应与城市供电部门协商确定,其中主干电缆截面应根据规划容量选定。
3.2.3 大型民用建筑高压配电
3.2.3.1 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容量及分布,使变压器深入负荷中心,以降低电能损耗和有色金属消耗。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散设置配电变压器:
(1)单体建筑面积大或场地大,用电负荷分散。
(2)超高层建筑。
(3)大型建筑群。
3.2.2.2 对于负荷较大而又相对集中的高层建筑,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将变压器设在顶层、中间层。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4.2节。
3.2.2.3 对于空调、采暖等季节性负荷所占比重较大的民用建筑,在确定变压器台数、容量时,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3.2.2.4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宜设置专用低压母线段。
3.2.2.5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用环形、树干式或双干线。
3.3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3.1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从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用电单位的远景规划、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它的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考虑决定。
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W·A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式供电。
3.3.2 用电单位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如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电压配电技术经济合理时,则应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3.3.3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可按下列要求验算:
(1)一般电动机±5%。
(2)电梯电动机±7%。
(3)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3.3.4 电子计算机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满足表3.3.4所列数值。
3.3.5 医用X线诊断机的允许电压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的-10%~+10%。
3.3.6 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3)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3.3.7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的调压效果:
(1)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
(2)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3.3.8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型,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3.3.9 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不包括电动机起动时允许的电压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宜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供电。
3.3.10 为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在合理范围内,宜采限下列措施:
3.3.10.1 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的受电电压有多种可供选择时,如选用较低电压不能符合要求,宜选用较高电压。
3.3.10.2 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宜采取下列措施:
(1)宜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2)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宜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宜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3.3.11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应遵守下列规定:
3.3.11.1 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或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3.3.11.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可用220V单相供电,还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3.4 负荷计算
3.4.1 负荷计算的内容包括:
3.4.1.1 计算负荷,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配电变压器、导体及电器的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率损耗。在工程上为方便计,亦可作为电能消耗量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
3.4.1.2 尖峰电流,用以校验电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
3.4.1.3 一级、二级负荷,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
3.4.1.4 季节性负荷,从经济运行条件出发,用以考虑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
3.4.2 负荷计算方法宜按下列原则选取:
3.4.2.1 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对于住宅,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均可采用单位指标法。
3.4.2.2 用电设备台数较多,各台设备容量相差不悬殊时,宜采用需要系数法,一般用于干线,配变电所的负荷计算。
3.4.2.3 用电设备台数较少,各台设备容量相差悬殊时宜采用二项式法,一般用于支干线和配电屏(箱)的负荷计算。
3.4.3 进行负荷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设备功率:
3.4.3.1 对于不同工作制的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应换算为统一的设备功率。
(1) 连续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等于额定功率。
(2) 断续或短时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当采用需要系数法或二项式法计算时,是将额定功率统一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25%时的有功功率。
(3) 电焊机的设备功率是指将额定功率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100%时的有功功率。
3.4.3.2 照明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为:
(1)白炽灯、高压卤钨灯是指灯泡标出的额定功率。
(2)低压卤钨灯除灯泡功率外,还应考虑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除灯泡的功率外,还应考虑镇流器的功率损耗。
3.4.3.3 整流器的设备功率是指额定交流输入功率。
3.4.3.4 成组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不应包括备用设备。
3.4.4 当消防用电的计算有功功率大于火灾时可能同时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的计算有功功率时,应按未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低压总的设备功率,计算负荷。否则计算低压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
3.4.5 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容量的15%时,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等效三相负荷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只有相负荷时,等效三相负荷取最大相包荷的3倍。
(2)只有线间负荷时,等效三相负荷为:单台时取线间负荷的倍;多台时取最大线间负荷的倍加上次大线间负荷的(3-)倍。
(3)既有线间负荷又有相负荷时,应先将线间负荷换算为相负荷,然后各相负荷分别相加,选取最大相负荷乘3倍作为等效三相负荷。
3.4.6 对用电设备进行分组计算时,应按下列条件考虑:
(1)三台及以下,计算负荷等于其设备功率的总和:三台以上时,其计算负荷应通过计算确定。
(2)类型相同的用电设备,其总容量可以用算数加法求得。
(3)类型不同的用电设备,其总容量应按有功和无功负荷分别相加确定。
3.4.7 当采用需要系数计算负荷时,应将配电干线范围内的用电设备按类型统一划组。配电干线的计算负荷为各用电设备组的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变电所或配电所的计算负荷,为各配电干线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计算变电所高压侧负荷时,应加上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4.8 采用二项式法计算负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将计算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统一划组,不应逐级计算;
(2)不考虑同时系数;
(3)当用电设备等于或少于4台时,该用电设备组的计算负荷按设备功率乘以计算系数求得;
(4)计算多个用电设备组的负荷时,如果每组中的用电设备台数小于最大用电设备台数n时,则取小于n的两组或更多组中最大用电设备的附加功率之和作为总的附加功率。
3.5 无 功 补 偿
3.5.1 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路感抗。在工艺条件适当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以及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措施,以提高用电单位的自然功率因数。
3.5.2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下列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3.5.2.1 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9以上。
3.5.2.2 低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5.3 采用电力电容器作无功补偿装置时,宜采用就地平衡原则。低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高压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负荷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负荷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居住区的无功负荷宜在小区变电所低压侧集中补偿。
3.5.4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1)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配电所内的高压电容器组。
3.5.5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例如灯泡烧毁或缩短寿命)等损失,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3)必须满足在所有负荷情况下都能改善电压变动率,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达到要求时。
在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3.5.6 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要满足电压变动率的要求。
3.5.7 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2)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3)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4)应满足电压波动的允许条件。
3.5.8 接到电动机控制设备负荷侧的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为提高电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0.9所需的数值,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一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起动。
(2)不应采用星-三角起动器。
(3)对吊车、电梯等机械负载可能驱动电动机的用电设备,不应采用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
(4)对需停电进行变速或变压的用电设备,应将电容器接在接触器的线路侧。
3.5.9 高压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的电抗器以减少台闸冲击涌流和避免谐波放大。有谐波源的用户,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采取措施,避免谐波造成过电压。
3.5.10 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采用低压补偿时,高压侧的功率因数应满足供电部门的要求。
4 变配电所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4.1.2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2 所 址 选 择
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如大型冷却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8)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和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如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以内和布置在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9)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高层建筑地下层配变电所的位置,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
(1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建筑(或其他地下建筑)的地下室时,不宜设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并应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
4.2.2 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建筑中。
4.2.3 在无特殊防火要求的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但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方、下方、贴邻或疏散出口的两旁。
4.2.4 高层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地下层或首层;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也可在高层区的避难层或上技术层内设置变电所。
4.2.5 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二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如受条件限制亦可采用难燃性油的变压器,并应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地下室,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方、贴邻或出口的两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和排油措施。
4.2.6 大、中城市除居住小区的杆上变电所外,民用建筑中不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如确因需要设置时,宜选用带防护外壳的户外成套变电所。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3.1 变电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1)有大量一级负荷及虽为二级负荷但从保安角度需设置时(如消防等)。
(2)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
(3)集中负荷较大时。
4.3.2 在下列情况下可设专用变压器:
(1)当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当季节性的负荷容量较大时(如大型民用建筑中的空调冷冻机等负荷),可设专用变压器。
(3)接线为Y,yno的变压器,当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4)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如容量较大的X光机等)宜设专用变压器。
4.3.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宜选用接线为D,yn 11型变压器:
(1)三相不平衡负荷超过变压器每相额定功率15%以上者。
(2)需要提高单相短路电流值,确保低压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度者。
(3)需要限制三次谐波含量者。
4.3.4 设置在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二类高、低层主体建筑中也宜如此,否则应采取防火措施并符合本章第4.2.5条的规定。
4.3.5 特别潮湿的环境不宜设置浸渍绝缘干式变压器。
4.3.6 低压为0.4kV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00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设置在二层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考虑垂直与水平的运输对通道及楼板荷载的影响,如采用干式变压器时,其容量不宜大于630kV·A。
4.3.7 居住小区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630kV·A。
4.4 主 结 线
4.4.1 配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
4.2.2 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或者出线回路较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也可采用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3 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本部门的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4 配变电所的6~10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并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设备。
4.4.5 6~10kV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组:
(1)事故时手动切换电源能满足要求。
(2)不需要带负荷操作。
(3)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无要求。
(4)出线回路较少。
4.4.6 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宜在供电可能性大的一侧配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一侧装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如两侧供电可能性相同,宜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4.4.7 配电所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保护和操作要求时也可装熔断器的负荷开关,但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400kV·A,电容器容量不宜大于300kvar。
4.4.8 向高压并联电容器或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应采用高分断能力和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
4.4.9 10(6)kV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线回路中,应装设线路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10 采用(10)6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除装设母线隔离开关外,其熔断器负荷开关的熔断器应在电源侧。
4.4.11 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配变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回路中可不装隔离开关。
4.4.12 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变电所电源进线处,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
4.4.13 变电所变压器电源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2)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在高压配电室贴邻时可不装设开关。
4.4.14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0.4kV)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
4.4.15 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或单台变压器母线的联络线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或联络线开关)的两侧,宜装设刀开关或隔离触头。
当低压母联断路器采用自投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自投自复”、“自投手复”、“自投停用”三种状态的位置选择开关;
(2)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应有一定的延时(0~1s),当低压侧主断路器因过载及短路故障分闸时,不允许自动关合母联断路器;
(3)低压侧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应有电气联锁。
4.4.16 应急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接入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外网电源间应设联锁,不得并网运行;
(2)避免与外网电源的计费混淆;
(3)在结线上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满足在非事故情况下能供给部分重负荷用电的可能。
4.5 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4.5.1 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综合确定。
4.5.1.1 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户内成套变电所。
4.5.1.2 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或内外附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户外成套变电所。
4.5.1.3 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其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时,宜设杆上式和高台式变电所。
4.5.2 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及非可燃性油浸电容器可设在同一房间内。
干式变压器应具有不低于IP2X防护外壳。
4.5.3 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4.5.4 带可燃性油的高压开关柜,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5台以下时,可和低压配电屏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4.5.5 在同一房间内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和侧面的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4.5.6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可兼控制室)。当有低压配电装置室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此时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或一端,低压配电装置到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高压配电装置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走廓相通,值班室应有门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廓。
4.5.7 独立变电所宜单层布置,当代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设于二层的配电装置应有吊运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
4.5.8 高(低)压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开关柜(屏)的备用位置。
4.5.9 油浸变压器和充油电器的布置,应考虑在带电时对油位、油温等观察的方便和安全,并易于抽取油样。
4.5.10 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板或隔墙。
供给一级负荷用的两路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当无法分开时,则该两路电缆应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且应分别置于电缆沟两侧支架上。
4.5.11 户外成套变电所的进出线应采用电缆,或架空线至附近改用短段电缆进出。
4.5.12 配电所的辅助用房,应根据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确定。
4.5.13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5.13所列数值。干式变压器的金属网状遮栏,其防护等级不低于IP1X,遮栏高度不低于1.70m。
注:①表中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成套产品;
②网状遮栏内与高、低压导电体之间的值见表4.6.4.1。
4.5.14 对于就地检修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室内高度可按吊芯所需的最小高度再加0.70m;宽度可按变压器两侧各加0.80m确定。
4.5.15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5.15所列数值。
注:①变压器外壳的门应为可拆卸式,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加变压器b之和再加0.30m。
4.6 高压配电装置
4.6.1 一般规定
4.6.1.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满足在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并应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周围设备。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并应考虑电缆或架空线进出线方便。
4.6.1.2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压相配合。
4.6.1.3 配电装置中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4.6.1.4 高压出线断路器当采用真空断路器时,为避免变压器(或电动机)操作过电压,应装有浪涌吸收器并装设在小车上。
高压出线断路器的下侧应装设接地开关和电源监视灯(或电压监视器)。
4.6.2 环境条件
4.6.2.1 选择导体和电器的环境温度一般采用表4.6.2.1所列数值。
注:①年最高(或最低)温度 为一年中所测量的最高(或最低)温度的多年平均值;
②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为最热月每日最高温度的月平均值,取多年平均值。
4.6.2.2 选择导体和电器时的相对湿度,一般采用当地湿度最高月份的平均相对湿度。对湿度较高的场所,应采用该处实际相对湿度。
4.6.2.3 海拔高度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的有关规定。
4.6.3 导体和电器
4.6.3.1 选用的导体和电器,其允许的最高工作电压不得低于该回路的最高运行电压,其长期允许电流不得小于该回路的最大持续工作电流,并应按短路条件验算其动、热稳定。
用熔断器保护的导体和电器,可不验算热稳定,但动稳定仍应验算。
用高压限流熔断器保护的导体和电器,可根据限流熔断器的特性,来校验导体和电器的动、热稳定。
用熔断器保护的电压互感器回路,可不验算动稳定和热稳定。
4.6.3.2 确定短路电流时,应按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方式,并应考虑电力系统5~10a的发展规划以及本工程的规划。
4.6.3.3 计算短路点,应选择在正常接线方式时短路电流为最大的地点。
带电抗器的6kV或10kV出线,隔板(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前的引线和套管,应按短路点在电抗器前计算,隔板后的引线和电器,一般按短路点在电抗器后计算。
4.6.3.4 验算导体和电器时用的短路电流,宜按下列条件进行计算:
(1)电力系统所有供电电源都在额定负荷下运行;
(2)所有同步电机都具有强行励磁或自动调整励磁装置;
(3)短路发生在短路电流为最大值的瞬间;
(4)所有供电电源的电动势相位角相同;
(5)应考虑对短路电流值有影响的所有元件,但不考虑短路点的电弧电阻;
(6)在电气连接的网络中应考虑具有反馈作用的异步电动机的影响和电容补偿装置放电电流的影响。
4.6.3.5 导体和电器的热稳定、动稳定以及电器的短路开断电流,一般按三相短路验算。如单相、两相短路较三相短路严重时,则按严重情况验算。
4.6.3.6 当按短路开断电流选择高压断路时,应能可靠地开断装设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按断流能力校核高压断路器时,宜取断路器实际开断时间的短路电流作为校核条件。
装有自动重合闸装置的高压断路器,应考虑重合闸时对额定开断电流的影响。
4.6.3.7 验算导体短路热稳定用的计算时间,宜采用主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断路器全分闸时间。
如主保护有死区时,则应采用能对该列区起作用的保护装置动作时间、并采用相应处的短路电流置。
验算电器短路热稳定时间,采用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时间。
4.6.3.8 验算电缆热稳定时,短路点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不超过制造长度的单根电缆回路,应考虑短路发生在电缆的末端。但对于长度为200m以下的高压电缆,因其阻抗对热稳定计算截面影响较小,可按在电缆首端短路计算。
(2)有中间接头的电缆,短路发生在每一缩减电缆截面线段的首端;电缆线段为等截面时,则短路发生在第二段电缆的首端,即第一个中间接头处。
(3)无中间接头的并列连接的电缆,短路发生在并列点后。
4.6.3.9 验算短路热稳定时,裸导体的最高允许温度,宜采用表4.6.3.9-1所列数值,而导体在短路前的温度应采用额定负荷下的工作温度。
裸导体的热稳定可用下式验算:
(4.6.3.9)
式中S___裸导体的载流截面(mm2),
Qd___短路电流的热效应(A2.S);
C___热稳定系数。
在不同的温度下,C值可取表4.6.3.9-2所列数值。
4.6.3.10 用于切合关联补偿电容器组的断路器宜用真空断路器或六氟化硫断路器。容量较小的电容器组,也可使用开断性能优良的少油断路器。
4.6.3.11 在正常运行和短路时电器引线的最大作用力,不应大于电器端子允许荷载,屋外部分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受力状态进行校验。
4.6.3.12 导线绝缘子和穿墙套管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6.3.12所列数值。
注: ①悬式绝缘子的安全系数对应于破坏荷载,而不是1h机电试验荷载,若是后者,则安全系数分别应为4.0和2.5;
②硬导体的安全系数对应于破坏应力,而不是屈服点应力,若是后者,则安全系数分别为1.6和1.4。
4.6.3.13 验算短路动稳定时,硬导体的最大应力,不应大于表4.6.3.13所列数值。
重要回路的硬导体应力计算,还应考虑动力效应的影响。
注: ①本表不适用于有焊接接头的硬导体;
②表内所列数值为计及安全系数后的最大允许应力。安全系数一般取1.7(对应于材料破坏应力)或1.4(对应于屈服点应力)。
4.6.3.14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应一致。硬导体的各相应涂色,色别应为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绞线可只标明相别。
4.6.3.15 在配电装置间隔内的硬导体及接地线上,应留有安装携带式接地线的接触面和连接端子。
4.6.3.16 高压配电装置均应装设闭锁装置及联锁装置,以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接地合闸、有电挂接地线、误拉合断路器、误入屋内有电间隔等电气误操作事故。
4.6.4 屋内配电装置
4.6.4.1 屋内配电装置的各项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4.6.4.1所列数值。
注:①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本表所列A值应按每升高100m增大1%进行修正,B、C、D值应分别增加A值的修正差值,当为板状遮栏时,其B值可取+30mm;
②本表所列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生产的产品。
4.6.4.2 屋内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图4.6.4.2-1、图4.6.4.2-2);
(1)电气设备的套管和绝缘子最低绝缘部位距地(楼)面小于2.30m时,应装设固定围栏。
(2)围栏向上延伸线距地(楼)面2.30m处与围栏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6.4.1中的值。
(3)位于地(楼)面上面的裸导电部分,如其尺寸小于C值则应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通行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1.90m。
4.6.4.3 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宽度(净距)不应小于表4.6.4.3所列数值。
4.6.4.4 屋内配电装置距屋顶(梁除外)的距离一般不小地0.80m。
4.6.4.5 屋内配电装置裸露带电部分的上面不应有明敷的照明或动力线路跨越(顶部具有符合IP4X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装置可例外)。
4.6.4.6 当电源从柜(屏)后进线,且需在柜(屏)后正背后墙上另装设隔离开关及其手动操作机构时,则柜(屏)后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当柜(屏)背面的防护等级为IP2X时,可减为1.30m。
4.7 低压配电装置
4.7.1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网络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通、断保护电器,应满足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4.7.2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的方便。
4.7.3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有两个通向本室或其他房间的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还应增加出口。
4.7.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表4.7.4中所列数值。
注:()内的数字为有困难时(如受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墙面有凸出的柱子或暖气片等)的最小宽度。
4.7.5 低压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低于下列数值:
(1)屏前通道内者为2.50m,加护网后其高度可降低,但护网最低高度为2.20m。
(2)屏后通道内者为2.30m,否则应加遮护,遮护后的高度不应低于1.90m,其宽度应符合第4.7.4条的规定。
4.7.6 同一配电室内的两段母线,如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则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断措施。
供给一级负荷的每回路电缆的敷设要求见本规范第4.5.10条的规定。
4.8 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
4.8.1 配电所所用电源一般引自就近的220/380V配电变压器。当配电所规模较大或距变电所较远时,可另设所用变压器,其容量不宜超过30kA·A。
当有两回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4.8.2 采用交流操作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所用电源,如容量满足则应引自电压互感器。
4.8.3 采用电磁操动机构且仅有一 所用电源时,应专设所用变压器作为所用电源,并接在电源进线开关的前面。
4.8.4 重要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220V或110V镉镍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组作为分闸操作电源。
4.8.5 大、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当装有弹簧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分闸操作电源。
当采用硅整流作为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4.8.6 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
4.8.7 当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组跳闸而外电源又不可靠时,直流部分信号灯的电源,不应接在镉镍电池组的放电回路上。
4.9 移相电容器装置
4.9.1 本节适用于电压为10kV及以下单组容量为1000kvar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设计。
4.9.2 电容器装置载流部分(开关设备及导体等)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4.9.3 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装置,使电容器组两端的电压从峰值(倍额定电压)降至50V所需的时间,对高压电容器最长为5min,对低压电容器最长为1min。
4.9.4 高压电容器组宜接成中性点不接地星形,容量较小时也可接成三角形;低压电容器组应接成三角形。
4.9.5 高压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低压电容器组和放电设备之间,可设自动接通的接点。
4.9.6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但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用的电容器组,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
4.9.7 单台电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内部故障保护,熔丝额定电流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2倍。
4.9.8 当装设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抑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串联电抗器也可兼作限制合闸涌流的电抗器。
4.9.9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
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4.9.10 装配式高压电容器组在室内安装时,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0.20m,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宜大于2.50m,电容器装置顶部至屋顶净距不应小于1m,电容器布置不宜超过三层。
装配式电容器组当单列布置时,网门与墙距离不应小于1.30m;当双列布置时网门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0m。
4.9.11 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10m,但成套电容器装置除外。
4.9.12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1.50m;双列布置时,高压电容器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0m;低压电容器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
4.9.13 设置在民用主体建筑中的低压电容器应采用非可燃性油浸式电容器或干式电容器。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1) 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 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 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 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 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 变压器室之间的灯。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内。
4.10.6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4.10.7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10.8 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4.10.10 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4.10.11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且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4.10.12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屋内的措施。
4.10.13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4.10.14 长度大于8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若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60m时,尚应增加出口。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4.10.15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6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10.17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满足排热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方式。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10.18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室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如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进风口处)。
4.10.19 有条件时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装置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宜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4.10.20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在特别严寒地区的配电装置室装有电度表时应设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5℃。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0.21 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有条件时可接入空调系统。
4.10.22 位于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和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4.10.23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4.10.24 装有六氟化的硫的配电装置、变压器的房间其排风系统要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4.10.25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4.10.26 在配电装置室内裸导体上空布置灯具时,灯具的水平投影与裸导体的净距应大于1m。灯具不应采用软线吊装或链吊装。
4.10.27 干式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电容器室当设置在地下层时,在高潮湿场所,宜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室内并应有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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