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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剑”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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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11:44: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镜头一:

  历史的时针滑过2006年11月25日16时的那一刻,云南曲靖富源县昌源煤矿二号井与平日并无二致,中班和早班矿工正在进行交接班,早班下井的46名矿工在陆续升井,而中班52名矿工则在下井过程中。

  16时55分,随着一声闷响,位于滇东的这个小矿的平静被打破了。在地面休息的朱朴高听到闷响的同时,看到有碎渣飞到房顶,有浓烟从井口冒出。“出事了!”一个不祥的闪念从他头脑中掠过,来不急多想,他赶紧换上工作服奔井口而去,开始下井救人。

画外音:

  据了解,发生事故后,昌源煤矿自行组织了抢救,当日18时左右,后所镇政府才接到昌源煤矿发生事故的报告,而此时据事故发生已经过去近两个小时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据此,我们认为,依据《条例》,昌源煤矿已经违法。随后发生的事情,或许可以让人们感到一丝欣慰。



镜头二:

  后所镇政府在接到昌源煤矿发生事故的报告后,立即报告富源县人民政府,省市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获知昌源煤矿发生事故的信息后,相继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仅半小时,富源县的矿山救护队便赶到了事故现场,19时40分,救护队员下井进行侦察,经过12小时的救援,到次日5时15分,救护队成功救出35名受伤人员,32名遇难矿工遗体全部找到并升井,至此,救援工作宣告结束。

画外音:

  从救援时间和效果上来看,当地应急系统是有效的,但值得人们深思的是,如果不发生这样的事故该有多好,运行再有效的应急救援系统,也无法挽回52条鲜活的生命了。

  在此次遇难矿工中,年龄最小的是王远彪,年仅18岁。他4岁丧父,5岁母亲改嫁,一直跟着爷爷长大。对于生活中的变故,王远彪未曾抱怨,他时不时出来找活儿挣钱,为的是让爷爷生活得好一些。

  一个多么可爱的孩子,怎么就这样早早离开了呢?人们不得不去逼问,人们有这样的权力。为此,还是去看一看这个矿的基本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吧。或许大家可以从中找到答案,或许可以给有良知的人们带来思考,以避免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镜头三:

  昌源煤矿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栗树坪村,属个体私营企业。2003年7月开始筹建。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云煤深安整办字[2004]8号文件批准该矿为保留矿井。

  2004年3月,昌源煤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其一号井和二号井同时违法违规开工建设;2004年7月15日和2005年4月13日,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分别违规向该矿下达了开工建设的通知。2005年8月,二号井形成生产系统。2005年12月15日,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同意建设昌源煤矿。此次事故发生在昌源煤矿二号井。

画外音:

  2004年3月,昌源煤矿在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其一号井和二号井同时违法违规开工建设。这从根本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三同时”的规定。

  “三同时”在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避免建设工程先天不足而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早在197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其中对工矿企业的建设工程等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削减。”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三同时”,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本质安全的一项有力防范措施。

  “三同时”的规定,就是要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伤亡事故和使从业人员免遭职业病的危害,保证从业人员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给国家造成损失。

  然而令人痛心的是,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却在昌源煤矿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就下达开工建设通知书,而其上级单位,云南省煤炭工业局竟然敢批准建设昌源煤矿,这明显违法的事,两级主管单位都敢做,其深层原因,不能不让人深思。



镜头四:

  2006年1月,昌源煤矿因手续不全,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告为关闭矿井。

  2月7日,曲靖市召开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题会议,会议确定了未开工建设的矿井和2005年实际产量1万吨以下的矿井必须关闭、把现被公告关闭的矿井置换出来等6条关闭矿井意见。

  根据曲靖市政府的关闭矿井意见,2月13日,富源县煤炭工业局研究确定并上报了富源县第二批关闭矿井的名单(其中包括关闭紫泉煤矿改扩建基建井来置换保留昌源煤矿)。2月16日,富源县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上报富源县关闭矿井方案》。

  2月20日下午,曲靖市人民政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上报审批<曲靖市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矿井(107对)实施方案>的请示》。2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同意曲靖市用置换的方式关闭煤矿矿井,同时要求用来置换的矿井必须是“六证”齐全的合法矿井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立项建设的矿井,不得是非法矿井和已关闭的矿井。

画外音:

  请注意,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同意曲靖市用置换的方式关闭煤矿矿井,同时要求用来置换的矿井必须是“六证”齐全的合法矿井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立项建设的矿井,不得是非法矿井和已关闭的矿井。

  而富源县煤炭工业局等有关单位,在明知昌源煤矿属于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矿井的情况下,以关闭尚未开工建设的中安镇紫泉煤矿改扩建基建井项目,来置换保留昌源煤矿,纯属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弄虚作假。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三年基本解决小煤矿问题”。安监部门以煤矿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发布为契机,从这一年开始了新的一轮整顿关闭工作,与此同时,安监总局还公布了“时间表”,提出到2008年上半年力争把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处左右。

  消息发布后的一段时间内,媒体给予了广泛关注,对关闭进度以及实质进展情况多方质疑,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富源县煤炭工业局等有关单位,真可谓是顶风作案。而云南省也没有按照国办发明电[2005]21号要求,将整顿关闭方案报国家安监总局。

  一环环连接起来,一个小煤矿就安然地发展到了2006年11月25日16时的那一刻。或许哪一环再略微细致些,哪一环再稍有责任感些,昌源矿难都不会发生,52条鲜活的生命还将与我们同在。但他们已经远去了,背影里写着悲哀与无奈。



镜头五:

  昌源煤矿事故前持有采矿许可证(2006年7月取得)、矿长持有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2006年5月23日,该矿在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画外音:

  2006年4月25日、6月18日、10月16日,各级政府几次指令此矿要停建。2006年8月1日,后所镇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对昌源煤矿现场封存并照相存档。但是,矿主私自拆封,擅自组织人员八井作业,而且对于下井人员未进行任何安全培训,再加之又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致使管理混乱,直至酿成惨祸。

  说到层层转包,该矿一号井是矿主严帮汝投资建设、直接管理,二号井由黄买权投资建设,每年要交给严帮汝40万元承包费。而黄买权又将井下采掘作业点分区域再次承包给邓施彪、唐崇香、龚关跃、黄初飞4人。4个包工头自行招录工人,最少的招录25人,最多招录了60人。层层转包是企业经营中的一种常见方式。但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危险性是许多行业所不具备的,没有安生生产知识,不具备专业技能,再加上安全设施不到位,下井作业无异于“送死”。

  而二号井事故发生时,从业人员有140人,均是在没有接受任何安全培训教育的情况下下井作业的。



镜头六:

  昌源煤矿二号井开拓方式为斜井,且暗斜井多水平开拓,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井下共4个作业区,分别为1号暗斜井下部、1173运输巷上部、2号暗斜井下部和117l运输巷上部作业区,共22个作业点轮流作业。

  二号井主斜井、暗斜井采用绞车串车提升。1173运输巷、1174运输巷采用人力推车至1号暗斜井,由1号暗斜井提升至主斜井井底车场,再由主斜井提升到地面;1171运输巷采用蓄电瓶电机车牵引矿车至井底车场,再提升到地面。

  二号井由主斜井进风,风井回风。在矿井进回风联络上,矿井漏风严重,矿井通风系统不稳定。井下作业地点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存在串联通风。而且该矿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二号井采用两个回路供电,但供电电源来自同一变电站的452#和454#开关,经高压开关柜倒闸,分别用两台变压器,一台供井下用电,一台供地面和主要通风机用电。

  二号井井下涌水量较小,大部分为上部采空区渗水。在主斜井井底车场设置了一处水仓,安装有两台主排水泵向地面排水,暗斜井以下未安设排水泵。

画外音:

  由于该矿没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也未经审查,在生产安全上没有保障则毋庸置疑。别的不说,连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都没有安装,出事儿几乎是必然的。

  在荒诞的事实面前,除了利益驱动,我们再找不到更为合适的理由来为这一切进行解释。层层转包是祸首之一,黄买权花了40万元承包费,他不仅要挣出这些钱来,还要挣出工人的工资来,生产安全问题似乎与他无关,他只要挣钱,挣得越多越好,越快越好。

  安全设施不到位,甚至没有;安全培训不进行;越界开采、超能力开采的现象比比皆是一一在层层转包的小矿井中,这已经成为“常态”。

  有分析指出,很多矿难都与层层转包有关,左云县张家场新井煤矿之所以发生“5.18”特大透水事故,正是由于煤矿“金字塔”式的层层转包导致了疯狂的乱采滥挖,从而酿成大祸的。



镜头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曾培炎、国务委员华建敏作出了重要批示。

  同年11月28日,成立了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为组长,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新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付建华等为副组长的国务院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进行事故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经过缜密调查,最终确定了事故原因。直接原因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合格,矿井漏风严重,造成1173运输巷微风;局部通风管理混乱,1173与1174作业区局部通风机串连通风,作业地点风量严重不足;1174北翼作业点放炮后涌出的瓦斯和40m掘进上山作业点溢出的瓦斯致使1173运输巷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因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供电电缆绝缘损坏,造成芯线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间接原因众多,一是昌源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规建设、非法生产。在无采矿许可证,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建设;在未竣工验收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

  二是昌源煤矿二号井安全生产管理极度混乱,事故隐患极其严重。

  三是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昌源煤矿的安全监管不力。

  四是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五是南方电网集团富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昌源煤矿新装和增容的用电申请,在该矿未能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完整相关用电资料的情况下违规批准供电。

  六是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分局对昌源煤矿安全监察不到位。2005年8月10日,曲靖分局监察三室在未到矿井现场检查的情况下,违反执法程序下达对该矿现场处理决定书。

  最终事故调查组认定,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画外音:

  原因查明了,责任认定了,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了处罚。然而,惨痛的教训时时蒙绕在人们心头,因为那些生命再也不能重头来过。

  抱怨,责怪,怒斥,痛骂,一切都了无用处。有,也显得苍白而无力。行动,只有行动才能改变这一切。  《条例》的出台,对于正在一线进行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好,对于安全监管部门也罢,无疑都是个好消息,不仅仅是因为它加大了处罚力度、更具有可操作性,也不仅仅是因为它是历经四年才磨成的一把利“剑”,更因为它体现出人们认识、对待生产安全的一种态度,一种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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