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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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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19:57: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on Water
Resources an Hydroelectric Development
  
SL223-1999  



主编单位: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网页制作:
中国水利科技信息网




1999-03-19发布   

199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的通知
  
水国科[1999] 118号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主持,以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修编完成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  
    原《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SDl84—86同时废止;《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275—88在水利行业停止使用。  
    本标准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前 言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是对原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的修订。  
    修订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
    ——《水利产业政策》;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 16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想定》(水建[1997]339号);
    ——SL01—97《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取得的成果;
    ——如何制备验收文件和资料。  
    对SDl84—86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扩大适用范围,修改名称;
    ——对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单位工程验收,修改并补充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内容;
    ——增加和修改有关验收报告和鉴定书的编写规定;
    ——增加有关验收资料清单目录;
    ——取消竣工图纸资料编写的规定。  



本规程解释单位: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规程主编单位: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唐涛 宁远 曹为民 张立争 吴健






目 次  


1 总则

2 分部工程验收

3 阶段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0.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2.0.3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2 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4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2.0.5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 阶段验收  
3.1 一般规定  
3.1.1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3.1.2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  
3.1.3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3.1.4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2 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3 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1.5 阶段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定执行。  
3.1.6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B。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3.1.7“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2 截滤前验收  
3.2.1 工程裁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3.2.2 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 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 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 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5 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
    6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 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3.2.3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 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3.3 蓄引水验收  
3.3.1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3.3.2 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引水位要求。
    2 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 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
    4 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
    5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澜得初始值。
    6 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
    7 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
    8 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 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10 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
    11 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  
3.3.3 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 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 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 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3.4 机组启动验收  
3.4.1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3.4.2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
    3 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5 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 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 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11 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12 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3.4.3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
    2 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3 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3.4.4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3.4.5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3.4.6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  
3.4.7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人运行的依据。  
3.4.8 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  


  


4 单位工程验收  
4.1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4.1.1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4.1.2 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3 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
    4 少量层工已妥善安排。
    5 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  
4.1.3 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4.1.4 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
    1 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
    2 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 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4.1.5 投入使用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定施行。  
4.1.6 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4.1.7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4.2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4.2.1 除4.1.1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  
4.2.2 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  
4.2.3 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  
4.2.4 完工验收主要工作: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4 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  
4.2.5 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C。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5 竣工验收  
5.1 初步验收  
5.1.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5.1.2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 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5.1.3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5.1.4 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1套。  
5.1.5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
    1 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 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5 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6 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7 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8 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9 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1.6 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
    1 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 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 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 召开大会。
      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5.1.7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D。自报告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项目法人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1.8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  
5.2 竣工验收  
5.2.1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5.2.2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6 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 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5.2.3 虽然5.2.2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1 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2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限期完成。  
5.2.4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
    2 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3 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
    4 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5 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6 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 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5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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