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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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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04: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第9.2.1条   本节主要适用于钢柱、钢屋架或实腹梁承重的单跨和多跨的单层厂房。不适用于单层轻型钢结构厂房。



  第9.2.2条   厂房平面布置和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设置构造要求等,可参照本规范第9.1节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有关规定。



  第9.2.3条   厂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的横向抗侧力体系,可采用屋盖横梁与柱顶刚接或铰接的框架、门式刚架、悬臂柱或其他结构体系。厂房纵向抗侧力体系宜采用柱间支撑,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刚架结构。
  2 构件在可能产生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应避免焊接接头;对于厚度较大无法采用螺栓连接的构件,可采用对接焊缝等强度连接。
  3 屋盖横梁与柱顶铰接时,宜采用螺栓连接。刚接框架的屋架上弦与柱相连的连接板,不应出现塑性变形。当横梁为实腹梁时,梁与柱的连接以及梁与梁拼接的受弯、受剪极限承载力,应能分别承受梁全截面屈服时受弯、受剪承载力的1.2倍
  4 柱间支撑杆件应采用整根材料,超过材料最大长度规格时可采用对接焊缝等强拼接;柱间支撑与构件的连接,不应小于支撑杆件塑性承载力的1.2倍。



  第9.2.4条   厂房抗震计算时,应根据屋盖高差和吊车设置情况,分别采用单质点、双质点或多质点模型计算地震作用。



  第9.2.5条   厂房地震作用计算时,围护墙的自重与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质墙板或与柱柔性连接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应计入墙体的全部自重,但不计入刚度。
  2 与柱贴砌且与柱拉结的砌体围护墙,应计入全部自重,在平行于墙体方向计算时可计入等效刚度,其等效系数可采用0.4。



  第9.2.6条   厂房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一般情况下,宜计入屋盖变形进行空间分析。
  2 采用轻型屋盖时,可按平面排架或框架计算。



  第9.2.7条   厂房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采用轻质墙板或与柱柔性连接的大型墙板的厂房,可按单质点计算,各柱列的地震作用应按以下原则分配:
  1)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可按柱列刚度比例分配;
  2)轻型屋盖可按柱列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3)钢筋混凝土有檩屋盖可取上述两种分配结果的平均值。
  2 采用与柱贴砌的烧结普通粘土砖围护墙厂房,可参照本规范第9.1.8条的规定。



  第9.2.8条   屋盖竖向支撑桁架的腹杆应能承受和传递屋盖的水平地震作用,其连接的承载力应大于腹杆的内力,并满足构造要求。



  第9.2.9条   柱间交叉地震作用及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H.2的规定按拉杆计算,并计及相交受压杆的影响。交叉支撑端部的连接,对单角钢支撑应计入强度折减,8、9度时不得采用单面偏心连接;交叉支撑有一杆中断时,交叉节点板应予以加强,其承载力不小于1.1倍杆件承载力。



  第9.2.10条   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有关要求。



  第9.2.11条   柱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20√235/fayo



  第9.2.12条   单层框架柱、梁截面板件的宽厚比限值,除应符合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对钢结构弹性阶段设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表9.2.12按规定:





单层钢结构厂房板件宽厚比限值
表9.2.12



构件
板件名称
7度
8度
9度


工字形截面翼缘外伸部分
13
11
10

箱形截面两腹板间翼缘
38
36
36

箱形截面腹板(Nc/Af<0.25)
70
65
60

(Nc/Af≥0.25)
58
52
48

圆管外径与壁比
60
55
50


工形截面翼缘外伸部分
11
10
9

箱形截面两腹板间翼缘
36
32
30

箱形截面腹板(Nc/Af<0.37)
180-120ρ
80-110ρ
72-100ρ

(Nc/Af≥0.37)
40
39
35

注:
1 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当材料为其他钢号时,应乘以√235/fayo
2 Nc、Nb分别为柱、梁轴向力;A为相应构件截面面积;f为钢材抗拉强度设计值;
3 ρ指Nb/Af。

  3 构件腹板宽厚比,可通过设置纵向加劲肋减小。



  第9.2.13条   柱脚应采取保证能传递醉身承载力的插入式或埋入式柱脚。6、7度时亦可采用外露式刚性柱脚,但柱脚螺栓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2。
  实腹式钢柱采用插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不得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2倍;同时应满足下式要求:





d≥√6M/bffc
(9.2.13)
  式中
  d——柱脚埋深;
  M——柱脚全截面屈服时的极限弯矩;
  bf——柱在受弯方向截面的翼缘宽度;
  fc——基础混凝土轴心受压强度设计值。



  第9.2.14条   柱间交叉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吊车时,应在厂房单元中部设置上下柱间支撑,并应在厂房单元两端增设上柱支撑;7度时结构单元长度大地120m,8、9度时结构单元长度大于90m,宜在单元中部1/3区段内设置两道上下柱间支撑。
  2 柱间交叉支撑的长细比、支撑斜杆与水平面的夹角、支撑斜杆交叉点的节点板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1.26条的有关规定。
  3 有条件时,可采用消能支撑。
  
9.3  单层砖柱厂房





  第9.3.1条   本节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烧结普通粘土砖柱(墙垛)承重的中小型厂房:
  1 单跨和等高多跨且无桥式吊车的车间、仓库等。
  2 6-8度,跨度不大于15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6.6m。
  3 9度,跨度不大于12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4.5m。



  第9.3.2条   厂房的平立面布置,宜 符合本章第9.1节的有关规定,但防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轻型屋盖厂房,可不设防震缝。
  2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与贴建的建(构)筑物间宜设防震缝,其宽度可采用50-70mm。
  3 防震缝处应设置双柱或双墙。
  注:本节轻型屋盖指木屋盖和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瓦楞铁、石棉瓦屋面的屋盖。



  第9.3.3条   厂房两端均应设置承重山墙;天窗不应通至厂房单元的端开间,天窗不应采用端砖壁承重。



  第9.3.4条   厂房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6-8度时,宜采用轻型屋盖,9度时,应采用轻型屋盖。
  2 6度和7度时,可采用十字形截面的无筋砖柱;8度和9度时应采用组合砖柱,且中柱在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
  3 厂房纵向的独立砖柱柱列,可在柱间设置与柱等高的抗震墙承受纵向地震作用,砖抗震墙应与柱同时咬槎砌筑,并应设置基础;无砖抗震墙的柱顶,应设通长水平压杆。
  4 纵、横向内隔墙宜做成抗震墙,非承重横隔墙和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采用轻质墙,当采用非轻质墙时,应计及隔墙对柱及其与屋架(梁)连接节点的附加地震剪力。独立的纵、横内隔墙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平面外的稳定性,且顶部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第9.3.5条   按本节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单层砖柱厂房,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进行横向或纵向截面抗震验算:
  1 7度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4.5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及等高多跨砖柱厂房,可不进行横向和纵向抗震验算。
  2 7度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6.6m,两侧设有厚度不小于240mm且开洞截面面积不超过50%的外纵墙,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厂房,可不进行纵向抗震验算。



  第9.3.6条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轻型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排架进行计算。
  2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和密铺望板的瓦木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排架进行计算并计及空间工作,按本规范附录H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第9.3.7条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宜采用振型分反应谱法进行计算。
  2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等高多跨砖柱厂房可按本规范附录K规定的修正刚度法进行计算。
  3 纵墙对称布置的单跨厂房和轻型屋盖的多跨厂房,可采用柱列分片独立进行计算。



  第9.3.8条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横向和纵向抗震计算应符合本章第9.1.9条和第9.1.10条的规定。



  第9.3.9条   偏心受压砖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筋砖柱地震组合轴向力设计值的偏心距,不宜超过0.9倍截面形心到轴向力所在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9。
  2 组合砖柱的配筋应按计算确定,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85。



  第9.3.10条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3.10的要求,钢屋架、瓦楞铁、石棉瓦等屋在的支撑,可按表中无望板屋盖的规定设置,不应在端开间设置下弦水平系杆与山墙连接;支撑与屋架或天窗架应采用螺栓连接;木天窗架的边柱,宜采用通长木夹板或铁板并通过螺栓加强边柱与屋架上弦的连接。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
表9.3.10



支撑名称
烈度

6、7
8
9

各类屋盖
满铺望板
稀铺望板或无望板
满铺望板
稀铺望板或无望板

无天窗
有天窗

屋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房屋单元两端天窗开洞范围内各设一道
屋架跨度大于6m时,房屋单元两端第二开间及每隔20m设一道
屋架跨度大于6m时,房屋单元两端第二开间各设一道
屋架跨度大于6m时,房屋单元两端第二开间及每隔20m设一道

下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屋架跨度大于6m时,房屋单元两端第二开间及每隔20m设一道

跨中竖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隔间设置并加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天窗架支撑
天窗两侧竖向支撑
天窗两端第一开间各设一道
天窗两端第一开间及每隔
20m左右设一道

上弦横向支撑
跨度较大的天窗,参照无天窗屋架的支撑布置



  第9.3.11条   檩条与山墙卧梁应可靠连接,有条件时可采用檩条伸出山墙的屋面结构。



  第9.3.12条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9.1节的有关规定。



  第9.3.13条   厂房柱顶标高处应沿房屋外墙及承重内墙设置现浇闭合圈梁,8度和9度时还应沿墙高每隔3-4m增设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12;当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尚应设置基础圈梁。当圈梁兼作门窗过梁或抵抗不均匀沉降影响时,其截面和配筋除满足抗震要求外,尚应根据实际受力计算确定。



  第9.3.14条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浇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壁柱的截面与配筋,不宜小于排架柱,壁柱应通到墙顶并与卧梁或屋盖构件连接。



  第9.3.15条   屋架(屋面梁)与墙顶圈梁或柱顶垫块,应采用螺栓或焊接连接;柱顶垫块应现浇,其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应配置两层直径不小于8mm间距不大于100mm的钢筋网;墙顶圈梁应与柱顶垫块整浇,9度时,在垫块两侧各500mm范围内,圈梁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第9.3.16条   砖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组合砖柱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采用C20。
  2 砖柱的防潮层应采用防水砂浆。



  第9.3.17条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砖柱厂房,山墙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宜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8度时,应在山、横墙两端及高大的门洞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截面尺寸,可采用240mm×240mm;当为9度且山、横墙的厚度为370mm时,其截面宽度宜取370mm;构造柱的竖向钢筋,8度时不应少于4∮12,9度时不应少于4∮14;箍筋可采用∮6,间距宜为250-300mm。



  第9.3.18条   砖砌体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和9度时,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砖柱厂房,砖围护墙顶部宜沿墙长每隔1m埋入1∮8竖向钢筋,并插入圈梁内。
  2 7度且墙顶高度大于4.8m或8度和9度时,外墙转角及承重内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当不设置构造柱时,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2∮6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m。
  3 出屋面女儿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第10章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0.1  一般规定





  第10.1.1条   本章适用于较空旷的单层大厅和附属房屋组成的公共建筑。



  第10.1.2条   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但不设缝时应加强连接。



  第10.1.3条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9度时与8度Ⅲ、Ⅳ类场地的建筑。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8度Ⅰ、Ⅱ类场地和7度Ⅲ、Ⅳ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 7度Ⅰ、Ⅱ类场地和6度Ⅲ、Ⅳ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18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第10.1.4条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除第10.1.3条规定者外,可在大厅纵墙屋架支点下,增设钢筋混凝土-砖组合壁柱,不得采用无筋砖壁柱。



  第10.1.5条   前厅结构布置应加强横向的侧向刚度,大门处壁柱,及前厅内独立柱应设计成钢筋混凝土柱。



  第10.1.6条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应加强侧向刚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第10.1.7条   大厅部分其他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9章,附属房屋液压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0.2  计算要点





  第10.2.1条   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计算,可将房屋划分为前厅、舞台、大厅和附属房屋等若干独立结构,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但应计及相互影响。



  第10.2.2条   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地震影响系数可取最大值。



  第10.2.3条   大厅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FEK=αmaxGeq
(10.2.3)
  式中
  FEK——大厅一侧纵墙或柱列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eq——等效重力荷载代表值。包括大厅屋盖和毗连附属房屋屋盖各一半的自重和50%雪荷载标准值,及一侧纵墙或柱列的折算自重。



  第10.2.4条   大厅的横向抗震计算,宜符合下列原则:
  1 两侧无附属房屋的大厅,有挑台部分和无挑台部分可各取一个典型开间计算;符合本规范第9章规定时,尚可计及空间工作。
  2 两侧有附属房屋时,应根据附属房屋的结构类型,选择适当的计算方法。



  第10.2.5条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10.3  抗震构造措施





  第10.3.1条   大厅的屋盖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第10.3.2条   大厅的钢筋混凝土柱和组合砖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合砖柱纵向钢筋的上端应锚入屋架底部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内。组合柱的纵向钢筋,除按计算确定外,且6度Ⅲ、Ⅳ类场地和7度Ⅰ、Ⅱ类场地每侧不应少于4∮14;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Ⅰ、Ⅱ类场地每侧不应少于4∮16。
  2 钢筋混凝土柱应按抗震等级为二级框架柱设计,其配筋量应按计算确定。



  第10.3.3条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为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要求。
  4 9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不应承重。



  第10.3.4条   大厅柱(墙)顶标高处应设置现浇圈梁,并宜沿墙高每隔3m左右增设一道圈梁。梯形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时还应在上弦标高处增设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筋不应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第10.3.5条   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间不设防震缝时,应在同一标高处设置封闭圈梁并在交接处拉通,墙体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2∮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第10.3.6条   悬挑式挑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



  第10.3.7条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柱或组合柱,其截面和配筋分别不宜小于排架柱或纵墙组合柱,并应通到山墙的顶端与卧梁连接。



  第10.3.8条   舞台后墙,大厅与前厅交接处的高大山墙,应利用工作平台或楼层作为水平支撑。
  
第11章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1.1  村镇生土房屋





  第11.1.1条   本节适用于6-8度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注:1 灰土墙指掺石灰(或其他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墙;
  2 土窑洞包括在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窑和由土坯砌筑拱顶的坑窑。



  第11.1.2条   生土房屋宜建单层,6度和7主度的灰土墙房屋可建二层,但总高度不应超过6m;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2.5m,开间不宜大于3.2m;窑洞净跨不宜大于2.5m。



  第11.1.3条   生土房屋开间均应有横墙,不宜采用土搁梁结构,同一房屋不宜采用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



  第11.1.4条   应采用轻屋面材料;硬山搁檩的房屋宜采用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檩条支撑处应设垫木;檐口标高处(墙顶)应有木圈梁(或木垫板),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和燕尾接。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铅丝等相互连接。



  第11.1.5条   生土房屋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宜沿墙高每隔300mm左右放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



  第11.1.6条   各类生土房屋的地基应夯实,应做砖或石基础;宜作外墙裙防潮处理(墙角宜设防潮层)。



  第11.1.7条   土坯房宜采用粘性土湿法成型并宜掺入草苇等拉结材料;土坯应卧砌并宜采用粘土夫妻或粘土石灰浆砌筑。



  第11.1.8条   灰土墙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并非横墙上拉通;内纵墙顶面宜在山尖墙两侧增砌踏步式墙垛。



  第11.1.9条   土拱房应多跨连接布置,各拱角均应支承在稳固的崖体上或支承在人工土墙上;拱圈厚度宜为300-400mm,应支模砌筑,不应后倾贴砌;外侧支承墙和拱圈上不应布置门窗。



  第11.1.10条   土窑洞应避开易产生滑坡、山崩的地段;开挖窑洞的崖体应土质密实、土体稳定、坡度较平缓、无明显的竖向节理;崖窑前不宜接砌土坯或其他材料的前脸;不宜开挖层窑,否则应保持足够的间距,且上、下不宜对齐。
  
11.2  木结构房屋





  第11.2.1条   本节适用于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第11.2.2条   木结构房屋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同一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第11.2.3条   木柱木屋呆和穿斗木构架房屋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



  第11.2.4条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第11.2.5条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第11.2.6条   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度和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



  第11.2.7条   空旷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穿斗木构架房屋可不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第11.2.8条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



  第11.2.9条   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第11.2.10条   橼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层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第11.2.11条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2 柱子不能有接头。
  3 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第11.2.12条   围护墙应与木结构可靠拉结;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宜贴砌在木柱外侧。
  
11.3  石结构房屋





  第11.3.1条   本节适用于6-8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第11.3.2条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11.3.2的规定。





多层石房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
表11.3.2



墙体类别
烈度

6
7
8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细、半细料石砌体(无垫片)
16

13

10


粗料石及毛料石砌体(有垫处)
13

10

7


注:
房屋总高度的计算同表7.1.2注。




  第11.3.3条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m。



  第11.3.4条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 不应超过表11.3.4的规定。





多层石房的抗震横墙间距(m)
表11.3.4



楼、屋盖类型
烈度

6
7
8

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10
10
7

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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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3.5条   多层石房,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第11.3.6条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本规范第7.2节;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第11.3.7条   多层石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 外墙四角和楼梯间四角。
  2 6度隔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
  3 7度和8度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



  第11.3.8条   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第11.3.9条   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第11.3.10条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第11.3.11条   其他有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参照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第12章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2.1  一般规定





  第12.1.1条   本章适用于在建筑上部结构与基础之间设置隔震层以隔离地震能量的房屋隔震设计,以及在抗侧力结构中设置消能器吸收与消耗地震能量的房屋消能减震设计。
  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3.8.1条的规定,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本规范第3.8.2条的规定。
  注:1 本章隔震设计指在房屋底部设置的由橡胶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等部件组成的隔震层,以延长整个结构体系的自振周期、增大阻尼,减少输入上部结构的地震能量,达到预期防震要求。
  2 消能减震设计指在房屋结构中设置消能装置,通过其局部变形提供附加阻尼,以消耗输入上部结构的地震能量,达到预期防震要求。



  第12.1.2条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对比分析后,确定其设计方案。



  第12.1.3条   需要减少地震作用的多层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框架等结构类型的房屋,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结构体形基本规则,不隔震时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采用本规范第5.1.2条规定的底部剪力法进行计算且结构基本周期小于1.0s;体形复杂结构采用隔震设计,宜通过模型试验后确定。
  2 建筑场地宜为Ⅰ、Ⅱ、Ⅲ类,并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
  3 风荷载和其他非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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