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贡献
- 0 个
- 金币
- 534 个
- 在线时间
- 42 小时
- 帖子
- 3185
|
8.2.3.4 屋盖支撑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7~9度时,上、下弦横向支撑和竖向支撑的杆件应为型钢;
(2)8、9度时,横向支撑的直杆应符合压杆要求,交叉杆在交叉处不宜中断,不符合时应加固;
(3)8度时Ⅲ、Ⅳ类场地跨度大于24m和9度时,屋架上弦横向支撑宜有较强的杆件和较牢的端节点构造。
8.2.4 现有排架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8.2.4.1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有柱间支撑的排架柱,柱顶以下500mm范围内和柱底至设计地坪以上500mm的范围内,以及柱变
位受约束的部位上下各300mm的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宜小于ф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8.2.4.2 8度时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阶形柱牛腿面至吊车梁面以上300mm范围内,箍筋直径小于ф8或间距大于100mm时宜加固。
8.2.4.3 支承低跨屋盖的中柱牛腿(柱肩)中,承受水平力的纵向钢筋应与预埋件焊牢。
8.2.5 现有的柱间支撑应为型钢,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符合时应增设支撑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8.2.5.1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厂房单元中部应有一道上下柱柱间支撑;8、9度时单元两端宜各有一道上柱柱间支撑。单跨厂
房两侧均有与柱等高且与柱可靠拉结的嵌砌纵墙,当墙厚不小于240mm,开洞所占水平截面不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砂浆强度
等级不低于M2.5时,可天柱间支撑。
8.2.5.2 8度时,中柱列的上柱柱间支撑的顶部应有水平压杆。
8.2.5.3 9度时,边柱列的上柱柱间支撑的顶部应有水平压杆,中柱列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锯齿形厂房牛腿柱柱顶在三角刚架的平面
内,每隔24M应有通长水平压杆。
8.2.5.4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在地坪以上时应靠近地坪处;8度时Ⅲ、Ⅳ类场和9度时,下
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应能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
8.2.6 厂房结构构件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8.2.6.1 7~9度时,檩条在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且与屋架(屋面梁)应焊牢,槽瓦等与檩条的连接件不应漏缺
或锈蚀。
8.2.6.2 7~9度时,大型屋面板在天窗架、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8、9度时尚应焊牢。
8.2.6.3 7~9度时,锯齿形厂房双梁在牛腿柱上的支承长度,梁端为直头时不应小于120mm,梁端为斜头时不应小于150mm。
8.2.6.4 天窗架与屋架,屋架、托架与柱子,屋盖支撑与屋架,柱间支撑与排架柱之间应有可靠连接;6、7度时Ⅱ形天窗架竖向支撑与
T形截面立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及8、9度时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应有可靠锚固。
8.2.6.5 8~9度时,吊车走道板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mm。
8.2.6.6 山墙抗风柱与屋架上弦应有可靠连接。
8.2.6.7 天窗端壁板、天窗侧板与大型屋面板之间的缝隙不应为砖块封堵。
8.2.7 粘土砖围护墙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8.2.7.1 纵墙、山墙、高低跨封墙和纵横跨交接处的悬墙,沿柱高每隔10皮砖均应有2ф6钢筋与柱拉结。高低跨厂房的高跨封墙不应直
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8.2.7.2 砖围护墙的圈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7~9度时,屋架端部上弦或柱顶高度处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一道,8、9度时,梯形屋架在上述两个部位宜各有圈梁一道;
(2)8、9度时,沿墙高每隔4~6m宜有圈梁一道,沿山墙顶应有卧梁并宜与屋架端部上弦高度处的圈梁连接。
(3)圈梁与屋架或柱应有可靠连接;山墙卧梁与屋面板宜有拉结;顶部圈梁与柱锚拉的钢筋不宜少于4ф12,变形缝处锚拉的钢筋应有
所加强。
8.2.7.3 预制墙梁与柱应有可靠连接,梁底与其下的墙顶宜有拉结。
8.2.7.4 女儿墙可按照本标准第5.2.4条的规定,位于出入口、高低跨交接处和披屋上部的女儿墙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8.2.8 砌体内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7~9度时,独立隔墙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厚度为240mm时,高度不宜超过3m;
(2)到顶的内横墙与屋架(屋面梁)下弦之间不应有拉结,但墙体应有稳定措施;
(3)8、9度时,排架平面内的隔墙和局部柱列间的隔墙应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并应有稳定措施。
8.3 抗震承载力验算
8.3.1 符合下列的情况,厂房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8度时,厂房的高低跨柱列,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及双向柱距不小于12m、天桥式吊车且无柱间支撑的大柱网厂房柱;
(2)9度时,排架柱,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及高大山墙的抗风柱;
(3)8、9度时,锯齿形厂房的牛腿柱。
8.3.2 排架柱,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锯齿形厂房的牛腿柱,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
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3款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粘土砖柱(墙垛)承重的单层厂房和空旷房屋。注:单层厂房包括仓库等,单层空旷房屋指剧院、礼堂、食堂等。
9.1.2 抗震鉴定时,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承载力和易倒塌伤人的下列关键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
(1)6~9度时,应检查变截面柱和不等高排架柱的上柱,女儿墙、门脸和出屋面小烟囱;
(2)7~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封檐墙、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山墙山尖,与排架柱刚性连接但不到顶的砌体隔墙;
(3)8、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承重柱(墙垛),舞台口横墙,屋盖支撑及其连接,圈梁,较重装饰物的连接及相连附属
房屋的影响;
(4)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屋盖的类型等。
9.1.3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柱、墙天酥碱、剥落、明显裂缝、露筋或损伤;
(2)木屋盖构件无腐朽、严重开裂、歪斜或变形,节点无松动;
(3)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9.1.4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可按结构布置、构件型式、材料强度、整体性连接和易损部位的构造等进行抗震鉴定;对本标准第9.3.1条规
定的情况,尚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关键薄弱部位不符合本章规定时,应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
符合规定时,可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9.1.5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份和附属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分别按本标准相应章节的有关规定进行,但附
属房屋与大厅或车间相连的部位,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并考虑相互间的不利影响。
9.2 结构布置和构造鉴定
9.2.1 房屋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1 多跨厂房为不等高时,低跨的屋架(梁)不应削弱砖柱截面。
9.2.1.2 有桥式吊车、或6~8度时跨度大于15m且柱顶标高大于6.6m、或9度时跨度大于12m且柱顶标高大于4.5m的厂房,应适当提高其抗
震鉴定要求。
9.2.1.3 8、9度时,砖柱(墙垛)宜有竖向配筋9.2.1.4 承重山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截面总面积的
50%。
9.2.1.5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纵向边柱列应有与柱等高且整体砌筑的砖墙;与柱不等高的砌体隔墙,宜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
9.2.1.6 8、9度时,不宜为重屋盖厂房;双曲砖拱屋盖的跨度,7、8、9度时分别不宜大于15m、12m和9m;拱脚处应有拉杆,山墙应有壁
柱。
9.2.1.7 8、9度时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
9.2.2 砖柱(墙垛)的材料强度等级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
(2)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宜低于M1,8、9度时不宜低于M2.5;
(3)8、9度时,竖向配筋分别不应少于4ф10、4ф12。
9.2.3 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3.1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表9.2.3的规定;波形瓦、瓦楞铁、石棉瓦等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可按照表9.2.3中无望板屋盖采
用;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可按照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9.2.3.2 木屋盖的支撑与屋架、天窗架应为螺栓连接,6、7度时可为钉连接;对接檩条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60mm,檩条在砖墙上的搁置
长度不宜小于120mm。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 表9.2.3
支
撑
名
称
6、7度
8度
9度
各类
屋盖
满铺望板
稀铺或无望板
满铺望板
稀铺或无望板
无天窗
有天窗
有、无天窗
无天窗
有天窗
有、无天窗
屋
架
支
撑
上弦
横向
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房屋单元两端的天窗开
洞范围内各有一道
屋架跨度大于
6m时,房屋单
元端开间及每
隔38m左右各
有一道
同非抗
震要求
同8度
屋架跨度大于6m
时,房屋单元端开
间及每隔20m左
右各有一道
下弦横
向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同上
跨中竖
向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隔间有,并有下弦
通长水平系杆
天
窗
架
支
撑
两侧竖
向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隔间有,并有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上弦横
向支撑
较大跨度的天窗,同无天窗屋盖的屋架支撑布置
(在天窗开洞范围内的屋架脊点处应有通长系杆)
9.2.3.3 屋架或大梁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240mm,8、9度时尚应通过螺栓或焊接等与垫块连接;支承屋架(梁)的砖柱(墙垛)顶部应有
混凝土垫块,8、9度时,支承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混凝上垫块宜有钢筋网片并与圈梁可靠拉结。
9.2.3.4 独立砖柱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8m或9度且房屋高度大于6m时,在外墙转角及抗震内墙与外墙交接处
,沿墙高每隔10皮砖应有2ф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少于1m。
9.2.3.5 圈梁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7度时屋架底部标高大于4m和8、9度时,屋架底部标高处沿外墙和承重内墙,均应有现浇闭合圈梁一道,并与屋架或大梁等可靠连
接;
(2)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屋架底部标高大于7m时,沿高度每隔4m左右在窗顶标高处还应有闭合圈梁一道。
9.2.3.6 7度时,屋盖构件应与山墙可靠连接,山墙壁柱宜通到墙顶,8、9度时山墙顶尚应有钢筋混凝土卧梁;跨度大于10mn且屋架底部
标高大于4m时,山墙壁柱应通到墙顶,竖向钢筋应锚入卧梁内。
9.2.3.7 8、9度时,支承舞台口大梁的墙体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9.2.4 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4.1 7、8、9度时,砌筑在大梁上的悬墙、封檐墙应与梁、柱及屋盖等有可靠连接。
9.2.4.2 8、9度时,舞台口横墙顶部宜有卧梁,并应与构造柱、圈梁、屋盖等构件有可靠连接。
9.2.4.3 悬吊重物应有锚固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9.2.4.4 8、9度时,顶棚等宜为轻质材料。
9.2.4.5 附墙烟囱不应削弱墙体截面,出屋面小烟囱、女儿墙等,应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有关规定。
9.3 抗震承载力验算
9.3.1 下列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砖柱(墙垛)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7度Ⅰ、Ⅱ类场地,单跨或等高多跨且高度超过7m的无筋砖墙垛、高度超过5m的等截面无筋独立砖柱和混合排架房屋中高度超过
5m的无筋砖柱及不等高厂房中的高低跨柱列;
(2)7度Ⅲ、Ⅳ类场地的无筋砖柱(墙垛);
(3)8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ф10的砖柱(墙垛);
(4)9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ф12的砖柱(墙垛)和重屋盖房屋的配筋砖柱。
9.3.2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纵、横向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3款的规
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10.1 木结构房屋
10.1.1 本节主要适用于屋盖、楼盖以及支承柱均由木材制作的下列中、小型木结构房屋:
(1)6~8度时,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和康房,单层的柁木檩架房屋;
(2)9度时,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房屋、康房和单层的旧式木骨架房屋,对木柱木屋架和柁木檩架房屋不适用。
注:①旧式木骨架房屋指由檩、柁(梁)、柱组成承重木骨架和砖围护墙的房屋;
②柁木檩架指农村中构件截面较小的木柁架;
③木柱和砖墙柱混合承重的房屋,砖砌体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要求鉴定;
④康房系藏族地区的木构架房屋;一般为二层,底层为辅助用房,二层居住。
10.1.2 抗震鉴定时,承重木构架、楼盖和屋盖的质量(品质)和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房屋所处场地条件的不利影响,应重点检
查。
10.1.3 s木结构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庇病;
(2)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
(3)7度时,木构架倾斜不应超过木柱直径的1/3,8、9度时不应有歪闪;
(4)墙体天空臌、酥碱、歪闪和明显裂缝。
10.1.4 木结构房屋可不做抗震承载力验算。8、9度时Ⅳ类场地的房屋应适当提高抗震构造要求。
10.1.5 木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尚应按有关规定检查其地震时的防火问题。
10.1.6 现有木构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6.1 旧式木骨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8度时,无廓厦的木构架,柱高不应超过3m,超过时木柱与柁(梁)应有斜撑连接;9度时,木构架房屋应有前廓或兼有后厦(横向
为三排柱或四排柱),檩下应有垫板和檩枋;
(2)构造形式应合理,不应有悠悬柁架或无后檐檩(图10.1.6a),瓜柱高于107m的腊钎瓜柱柁架(图图10.1.6b)、柁与柱为榫接的五
檩柁架(图图10.1.6c)和无连接措施的接柁(图图10.1.6d);

(3)木构件的常用截面尺寸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木柱的柱脚与砖墩连接时,墩的高度不宜大于300mm,且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8、9度无横墙处的柱脚为拍巴掌榫墩接时,
榫头处应有竖向连接铁件(图10.1.6-2);9度时木柱与柱础(基石)应有可靠连接;
(5)通天柱与大梁榫接处、被楼层大梁间断的柱与梁相交处,均应有铁件连接;
(6)檩与椽、柁(梁),龙骨与大梁、楼板应钉牢;对接檩下应有替木或爬木,并与瓜柱钉牢或为燕尾榫;
(7)檩在瓜柱上的支承长度,6、7度时不应小于60mm、8、9度时不应小于80mm;
(8)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10.1.6.2 木柱木屋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柱布置不应零乱,并宜有排山架;
(2)木屋架不应为天下弦的人字屋架;
(3)柱顶在两个方向均应有可靠连接;被木梁间断的木柱与梁应有铁件连接;8度时,木柱上部与屋架的端部宜有角撑,多跨房屋的边
跨为单坡时,中柱与屋架下弦间应有角撑或铁件连接,角撑与木柱的夹角不宜小于30°,柱底与基础应有铁件锚固;
(4)柱顶宜有通长水平系杆,房屋两端的屋架间应有竖向支撑;房屋长度大于30m时,在中段且间隔不大于20m的柱间和屋架间均应有支
撑;跨度小于9m且有密铺木望板或房屋长度小于25m且呈四坡顶时,屋架间可无支撑;
(5)檩与椽和屋架,龙骨与大梁和楼板应钉牢;对接檩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对接檩在屋架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60mm;
(6)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
(7)屋面坡度超过30°时,瓦与屋盖应有拉结;座泥挂瓦的坡屋面,座泥厚度不宜大于60mm;
10.1.6.3 枕木檩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的檐口高度,6、7度时不宜超过2.9m,8度时不宜超过2.7m;
(2)柁(梁)与柱之间应有斜撑;房屋宜有排山架,无排山架时山墙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3)瓜柱直径,6、7度时不宜小于120mm,8度时不宜小于140mm;
(4)檩与椽和柁(梁)应钉牢;对接檩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并与瓜柱钉牢或为燕尾榫;
(5)檩条支承在墙上时,檩下应有垫木或卧泥垫砖;檩在柁(梁)或墙上的最小支承长度应符合表10.1.6的规定:檩的最小支撑长度(mm) 表10.1.6
连接方式
7度
8度
柁(梁)上
墙上
柁(梁)上
墙上
对 接
搭 接
50
100
180
240
70
120
240且不小于墙厚
240且不小于墙厚
(6)房屋的屋顶草泥(包括焦碴等)厚度,6、7度时不宜大于150mm,8度时不宜大于100mm。
10.1.6.4 穿斗木构架在纵横两方向均应有穿枋,梁柱节点宜为银锭榫,木柱被榫槽减损的截面面积不宜大于全截面的1/3;9度时,纵向
柱间在楼层内的穿枋不应少于两道且应有1~2道斜撑。
10.1.6.5 康房的底层立柱应有稳定措施;8、9度时,柱间应有斜撑或轻质抗震墙;木柱应有基础,上柱柱脚与楼盖间应有可靠连接。
注:轻质抗震墙指由承重木构架与斜撑、木隔墙等组成的抗侧力构架。
10.1.7 现有墙体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7.1 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厚度不小于240mm的砖抗震横墙,其间距不应大于3开间;6、7度时,有前廊的单层木构架房屋,其间距可为5开间;
(2)8度时,砖实心墙可为白灰砂浆或M0.4砂浆砌筑,外整里碎砖墙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9度时,应为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
M2.5的砖实心墙;
(3)山墙与檩条、檐墙顶部与柱应有拉结;
(4)7度时墙高超过3.5m和8、9度时,外墙沿柱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房屋的围护墙,应在楼盖附近和檐口下每隔1m与梁或木龙
骨有一道拉结;
(5)用砂浆强度等级为M1砌筑的厚度120mm高度大于2.5m且长度大于4.5m的后砌砖隔墙,7、8度时高度大于3m且长度大于5m的后砌砖隔
墙和9度时的后砌砖隔墙,应沿墙高每隔1M与木构架有钢筋或铅丝拉结;8、9度时墙顶尚应与柁(梁)拉结;
(6)空旷的木柱木屋架房屋,围护墙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7度时柱高大于4m和8、9度时,墙顶应有闭合圈梁一道。
10.1.7.2 柁木檩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6、7度时,抗震横墙间距不宜大于三个开间;8度时,不宜大于二个开间;
(2)承重墙体内无烟道,防潮碱草不腐烂;
(3)土坯墙不应干码斗砌,泥浆应饱满;土筑墙不应有竖向施工通缝;表砖墙的表砖不应斗砌;
(4)尽端三花山墙与排山架宜有拉结。
10.1.7.3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6、7度时,抗震横墙间距不宜大于五个开间,轻质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四个开间;8、9度时,砖墙或轻质抗震墙的间距不宜大于三
个开间;
(2)抗震墙不应为干码斗砌的土坏墙或卵石、片石墙,土筑墙不应有竖向施工通缝;6、7度时,空斗砖墙和毛石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M1;8、9度时,砖实心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分别不应低于M0.4、M2.5;
(3)围护墙宜贴砌在木柱外侧或半包柱;
(4)土坯墙、土筑墙的高度大于2.5m时,沿墙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砖墙在7度时高度大于3.5m和8、9度时,沿墙高每隔1m与柱
应有一道拉结;
(5)轻质的围护墙、抗震墙应与木构架钉牢。
10.1.7.4 康房的围护墙应与木构架钉牢。
10.1.89 木结构房屋易损部位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房的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
(2)梁上、柁(排山柁除外)上或屋架腹杆间不应有砌筑的土坯、砖山花等。
(3)抹灰顶棚不应有明显的下垂;抹面层或墙面装饰不应松动、离臌;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不应有下滑;
(4)女儿墙、门脸等装饰和突出屋面小烟囱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有关规定;
(5)用砂浆强度等级为M0.4砌筑的卡口围墙,其高度不宜超过4m,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拉结。
10.1.9 木结构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木构件腐朽、严重开裂而可能丧失承载能力;
(2)木构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
(3)木构架的构件连接不牢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
(4)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或易损部位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10.2 土石墙房屋
10.2.1 本节适用于6、7度时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夯土墙及毛石、毛料石墙体承重的下列村镇房屋:单层的土墙、毛石墙房屋,不超
过二层的灰土墙房屋,不超过三层的毛料石墙房屋。
注:①灰土墙指掺石灰等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砌筑的土坯墙;
②砂浆砌筑的料石房屋,可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原则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10.2.2 抗震鉴定对,对墙体的布置、质量(品质)和连接,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出屋面小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
10.2.3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墙体无明显裂缝和歪闪;
(2)木梁(柁)、屋架、檩、椽等天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等;
(3)土墙的防潮碱草不腐烂。
10.2.4 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0.2.5 现有土石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5.1 房屋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 表10.2.5
墙体类型
檐口最大高度(m)
厚度(mm)
横墙间距要求
卧砌土坯墙
夯 土 墙
灰 土 墙
浆砌毛石墙
毛料石墙
2.9
2.9
6
2.9
10
≥250
≥400
≥250
≥400
≥240
每开间宜有横墙
每开间宜有横墙
每开间宜有横墙,不应大于二开间
每开间宜有横墙
不宜大于二个开间
10.2.5.2 墙体布置宜均匀,多层房屋立面不宜有错层;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
10.2.5.3 同一房屋不宜有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
10.2.5.4 硬山搁檩房屋宜呈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平屋顶上的土层厚度不宜大于150mm;座泥挂瓦的坡屋面,其座深厚度不宜大于
60mm。
10.2.5.5 石墙房屋的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1/3。
10.2.6 现有的土石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6.1 土坯墙不应干码、斗砌,泥浆要饱满;土筑墙不宜有竖向施工通缝。
10.2.6.2 单层的毛石墙,其毛石的形状应较规整,可为1∶3石灰砂浆砌筑;多层的毛料石墙,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干
砌甩浆时砂浆的饱满度不应少于30%并应有砂浆面层。
10.2.6.3 内、外墙体应咬槎较好,土筑墙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
10.2.6.4 土墙房屋的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墙体不应被烟道削弱,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宜有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
砖抱角的土石墙,砖与土坯、石块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10.2.6.5 二层灰土墙房屋,内、外山墙两侧的内纵墙顶面宜有踏步式墙垛;多层石墙房屋墙体留马牙槎时,每隔600mm左右宜有2ф6拉
结钢筋。
10.2.6.6 多层土石墙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并宜在横墙上拉通;木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80mm,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皮
砖。
10.2.7 现有房屋的楼、屋盖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屋盖构件应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
(2)梁(柁)、檩下方应有木垫板,端檩宜出檐;内墙上檩条宜满搭,对接时宜有夹板或燕尾榫;
(3)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或墙厚,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
(4)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10.2.8 出入口或临街处突出屋面的小烟囱应有拉结;其他易损部位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规定。11 烟囱和水塔
源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