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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95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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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05: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8.2.3.4 屋盖支撑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7~9度时,上、下弦横向支撑和竖向支撑的杆件应为型钢;

  (2)8、9度时,横向支撑的直杆应符合压杆要求,交叉杆在交叉处不宜中断,不符合时应加固;

  (3)8度时Ⅲ、Ⅳ类场地跨度大于24m和9度时,屋架上弦横向支撑宜有较强的杆件和较牢的端节点构造。

  8.2.4 现有排架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8.2.4.1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有柱间支撑的排架柱,柱顶以下500mm范围内和柱底至设计地坪以上500mm的范围内,以及柱变
      位受约束的部位上下各300mm的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宜小于ф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8.2.4.2 8度时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阶形柱牛腿面至吊车梁面以上300mm范围内,箍筋直径小于ф8或间距大于100mm时宜加固。

  8.2.4.3 支承低跨屋盖的中柱牛腿(柱肩)中,承受水平力的纵向钢筋应与预埋件焊牢。

  8.2.5 现有的柱间支撑应为型钢,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符合时应增设支撑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8.2.5.1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厂房单元中部应有一道上下柱柱间支撑;8、9度时单元两端宜各有一道上柱柱间支撑。单跨厂
      房两侧均有与柱等高且与柱可靠拉结的嵌砌纵墙,当墙厚不小于240mm,开洞所占水平截面不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砂浆强度
      等级不低于M2.5时,可天柱间支撑。

  8.2.5.2 8度时,中柱列的上柱柱间支撑的顶部应有水平压杆。

  8.2.5.3 9度时,边柱列的上柱柱间支撑的顶部应有水平压杆,中柱列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锯齿形厂房牛腿柱柱顶在三角刚架的平面
      内,每隔24M应有通长水平压杆。

  8.2.5.4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在地坪以上时应靠近地坪处;8度时Ⅲ、Ⅳ类场和9度时,下
      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应能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

  8.2.6 厂房结构构件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8.2.6.1 7~9度时,檩条在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且与屋架(屋面梁)应焊牢,槽瓦等与檩条的连接件不应漏缺
      或锈蚀。

  8.2.6.2 7~9度时,大型屋面板在天窗架、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8、9度时尚应焊牢。

  8.2.6.3 7~9度时,锯齿形厂房双梁在牛腿柱上的支承长度,梁端为直头时不应小于120mm,梁端为斜头时不应小于150mm。

  8.2.6.4 天窗架与屋架,屋架、托架与柱子,屋盖支撑与屋架,柱间支撑与排架柱之间应有可靠连接;6、7度时Ⅱ形天窗架竖向支撑与
      T形截面立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及8、9度时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应有可靠锚固。

  8.2.6.5 8~9度时,吊车走道板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mm。

  8.2.6.6 山墙抗风柱与屋架上弦应有可靠连接。

  8.2.6.7 天窗端壁板、天窗侧板与大型屋面板之间的缝隙不应为砖块封堵。

  8.2.7 粘土砖围护墙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8.2.7.1 纵墙、山墙、高低跨封墙和纵横跨交接处的悬墙,沿柱高每隔10皮砖均应有2ф6钢筋与柱拉结。高低跨厂房的高跨封墙不应直
      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8.2.7.2 砖围护墙的圈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7~9度时,屋架端部上弦或柱顶高度处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一道,8、9度时,梯形屋架在上述两个部位宜各有圈梁一道;

  (2)8、9度时,沿墙高每隔4~6m宜有圈梁一道,沿山墙顶应有卧梁并宜与屋架端部上弦高度处的圈梁连接。

  (3)圈梁与屋架或柱应有可靠连接;山墙卧梁与屋面板宜有拉结;顶部圈梁与柱锚拉的钢筋不宜少于4ф12,变形缝处锚拉的钢筋应有
     所加强。

  8.2.7.3 预制墙梁与柱应有可靠连接,梁底与其下的墙顶宜有拉结。

  8.2.7.4 女儿墙可按照本标准第5.2.4条的规定,位于出入口、高低跨交接处和披屋上部的女儿墙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8.2.8 砌体内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7~9度时,独立隔墙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厚度为240mm时,高度不宜超过3m;

  (2)到顶的内横墙与屋架(屋面梁)下弦之间不应有拉结,但墙体应有稳定措施;

  (3)8、9度时,排架平面内的隔墙和局部柱列间的隔墙应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并应有稳定措施。

  8.3 抗震承载力验算

  8.3.1 符合下列的情况,厂房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8度时,厂房的高低跨柱列,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及双向柱距不小于12m、天桥式吊车且无柱间支撑的大柱网厂房柱;

  (2)9度时,排架柱,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及高大山墙的抗风柱;

  (3)8、9度时,锯齿形厂房的牛腿柱。

  8.3.2 排架柱,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锯齿形厂房的牛腿柱,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
     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3款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粘土砖柱(墙垛)承重的单层厂房和空旷房屋。注:单层厂房包括仓库等,单层空旷房屋指剧院、礼堂、食堂等。

  9.1.2 抗震鉴定时,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承载力和易倒塌伤人的下列关键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

  (1)6~9度时,应检查变截面柱和不等高排架柱的上柱,女儿墙、门脸和出屋面小烟囱;

  (2)7~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封檐墙、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山墙山尖,与排架柱刚性连接但不到顶的砌体隔墙;

  (3)8、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承重柱(墙垛),舞台口横墙,屋盖支撑及其连接,圈梁,较重装饰物的连接及相连附属
     房屋的影响;

  (4)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屋盖的类型等。

  9.1.3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柱、墙天酥碱、剥落、明显裂缝、露筋或损伤;

  (2)木屋盖构件无腐朽、严重开裂、歪斜或变形,节点无松动;

  (3)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9.1.4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可按结构布置、构件型式、材料强度、整体性连接和易损部位的构造等进行抗震鉴定;对本标准第9.3.1条规
     定的情况,尚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关键薄弱部位不符合本章规定时,应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
      符合规定时,可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9.1.5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份和附属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分别按本标准相应章节的有关规定进行,但附
     属房屋与大厅或车间相连的部位,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并考虑相互间的不利影响。

  9.2 结构布置和构造鉴定

  9.2.1 房屋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1 多跨厂房为不等高时,低跨的屋架(梁)不应削弱砖柱截面。

  9.2.1.2 有桥式吊车、或6~8度时跨度大于15m且柱顶标高大于6.6m、或9度时跨度大于12m且柱顶标高大于4.5m的厂房,应适当提高其抗
      震鉴定要求。

  9.2.1.3 8、9度时,砖柱(墙垛)宜有竖向配筋9.2.1.4 承重山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截面总面积的
      50%。

  9.2.1.5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纵向边柱列应有与柱等高且整体砌筑的砖墙;与柱不等高的砌体隔墙,宜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

  9.2.1.6 8、9度时,不宜为重屋盖厂房;双曲砖拱屋盖的跨度,7、8、9度时分别不宜大于15m、12m和9m;拱脚处应有拉杆,山墙应有壁
      柱。

  9.2.1.7 8、9度时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

  9.2.2 砖柱(墙垛)的材料强度等级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

  (2)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宜低于M1,8、9度时不宜低于M2.5;

  (3)8、9度时,竖向配筋分别不应少于4ф10、4ф12。

  9.2.3 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3.1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表9.2.3的规定;波形瓦、瓦楞铁、石棉瓦等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可按照表9.2.3中无望板屋盖采
      用;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可按照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9.2.3.2 木屋盖的支撑与屋架、天窗架应为螺栓连接,6、7度时可为钉连接;对接檩条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60mm,檩条在砖墙上的搁置
      长度不宜小于120mm。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                                 表9.2.3








6、7度
8度
9度

各类
屋盖
满铺望板
稀铺或无望板
满铺望板
稀铺或无望板

无天窗
有天窗
有、无天窗
无天窗
有天窗
有、无天窗





上弦
横向
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房屋单元两端的天窗开
洞范围内各有一道
屋架跨度大于
6m时,房屋单
元端开间及每
隔38m左右各
有一道
同非抗
震要求
同8度
屋架跨度大于6m
时,房屋单元端开
间及每隔20m左
右各有一道

下弦横
向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同上

跨中竖
向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隔间有,并有下弦
通长水平系杆






两侧竖
向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隔间有,并有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上弦横
向支撑
较大跨度的天窗,同无天窗屋盖的屋架支撑布置
(在天窗开洞范围内的屋架脊点处应有通长系杆)
  9.2.3.3 屋架或大梁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240mm,8、9度时尚应通过螺栓或焊接等与垫块连接;支承屋架(梁)的砖柱(墙垛)顶部应有
      混凝土垫块,8、9度时,支承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混凝上垫块宜有钢筋网片并与圈梁可靠拉结。

  9.2.3.4 独立砖柱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8m或9度且房屋高度大于6m时,在外墙转角及抗震内墙与外墙交接处
      ,沿墙高每隔10皮砖应有2ф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少于1m。

  9.2.3.5 圈梁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7度时屋架底部标高大于4m和8、9度时,屋架底部标高处沿外墙和承重内墙,均应有现浇闭合圈梁一道,并与屋架或大梁等可靠连
     接;

  (2)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屋架底部标高大于7m时,沿高度每隔4m左右在窗顶标高处还应有闭合圈梁一道。

  9.2.3.6 7度时,屋盖构件应与山墙可靠连接,山墙壁柱宜通到墙顶,8、9度时山墙顶尚应有钢筋混凝土卧梁;跨度大于10mn且屋架底部
      标高大于4m时,山墙壁柱应通到墙顶,竖向钢筋应锚入卧梁内。

  9.2.3.7 8、9度时,支承舞台口大梁的墙体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9.2.4 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4.1 7、8、9度时,砌筑在大梁上的悬墙、封檐墙应与梁、柱及屋盖等有可靠连接。

  9.2.4.2 8、9度时,舞台口横墙顶部宜有卧梁,并应与构造柱、圈梁、屋盖等构件有可靠连接。

  9.2.4.3 悬吊重物应有锚固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9.2.4.4 8、9度时,顶棚等宜为轻质材料。

  9.2.4.5 附墙烟囱不应削弱墙体截面,出屋面小烟囱、女儿墙等,应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有关规定。

  9.3 抗震承载力验算

  9.3.1 下列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砖柱(墙垛)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7度Ⅰ、Ⅱ类场地,单跨或等高多跨且高度超过7m的无筋砖墙垛、高度超过5m的等截面无筋独立砖柱和混合排架房屋中高度超过
     5m的无筋砖柱及不等高厂房中的高低跨柱列;

  (2)7度Ⅲ、Ⅳ类场地的无筋砖柱(墙垛);

  (3)8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ф10的砖柱(墙垛);

  (4)9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ф12的砖柱(墙垛)和重屋盖房屋的配筋砖柱。

  9.3.2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纵、横向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3款的规
     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10.1 木结构房屋

  10.1.1 本节主要适用于屋盖、楼盖以及支承柱均由木材制作的下列中、小型木结构房屋:

  (1)6~8度时,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和康房,单层的柁木檩架房屋;

  (2)9度时,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房屋、康房和单层的旧式木骨架房屋,对木柱木屋架和柁木檩架房屋不适用。

  注:①旧式木骨架房屋指由檩、柁(梁)、柱组成承重木骨架和砖围护墙的房屋;

    ②柁木檩架指农村中构件截面较小的木柁架;

    ③木柱和砖墙柱混合承重的房屋,砖砌体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要求鉴定;

    ④康房系藏族地区的木构架房屋;一般为二层,底层为辅助用房,二层居住。

  10.1.2 抗震鉴定时,承重木构架、楼盖和屋盖的质量(品质)和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房屋所处场地条件的不利影响,应重点检
      查。

  10.1.3 s木结构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庇病;

  (2)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

  (3)7度时,木构架倾斜不应超过木柱直径的1/3,8、9度时不应有歪闪;

  (4)墙体天空臌、酥碱、歪闪和明显裂缝。

  10.1.4 木结构房屋可不做抗震承载力验算。8、9度时Ⅳ类场地的房屋应适当提高抗震构造要求。

  10.1.5 木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尚应按有关规定检查其地震时的防火问题。

  10.1.6 现有木构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6.1 旧式木骨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8度时,无廓厦的木构架,柱高不应超过3m,超过时木柱与柁(梁)应有斜撑连接;9度时,木构架房屋应有前廓或兼有后厦(横向
     为三排柱或四排柱),檩下应有垫板和檩枋;

  (2)构造形式应合理,不应有悠悬柁架或无后檐檩(图10.1.6a),瓜柱高于107m的腊钎瓜柱柁架(图图10.1.6b)、柁与柱为榫接的五
     檩柁架(图图10.1.6c)和无连接措施的接柁(图图10.1.6d);

  



  (3)木构件的常用截面尺寸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木柱的柱脚与砖墩连接时,墩的高度不宜大于300mm,且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8、9度无横墙处的柱脚为拍巴掌榫墩接时,
     榫头处应有竖向连接铁件(图10.1.6-2);9度时木柱与柱础(基石)应有可靠连接;

  (5)通天柱与大梁榫接处、被楼层大梁间断的柱与梁相交处,均应有铁件连接;

  (6)檩与椽、柁(梁),龙骨与大梁、楼板应钉牢;对接檩下应有替木或爬木,并与瓜柱钉牢或为燕尾榫;

  (7)檩在瓜柱上的支承长度,6、7度时不应小于60mm、8、9度时不应小于80mm;

  (8)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10.1.6.2 木柱木屋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柱布置不应零乱,并宜有排山架;

  (2)木屋架不应为天下弦的人字屋架;

  (3)柱顶在两个方向均应有可靠连接;被木梁间断的木柱与梁应有铁件连接;8度时,木柱上部与屋架的端部宜有角撑,多跨房屋的边
     跨为单坡时,中柱与屋架下弦间应有角撑或铁件连接,角撑与木柱的夹角不宜小于30°,柱底与基础应有铁件锚固;

  (4)柱顶宜有通长水平系杆,房屋两端的屋架间应有竖向支撑;房屋长度大于30m时,在中段且间隔不大于20m的柱间和屋架间均应有支
     撑;跨度小于9m且有密铺木望板或房屋长度小于25m且呈四坡顶时,屋架间可无支撑;

  (5)檩与椽和屋架,龙骨与大梁和楼板应钉牢;对接檩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对接檩在屋架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60mm;

  (6)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

  (7)屋面坡度超过30°时,瓦与屋盖应有拉结;座泥挂瓦的坡屋面,座泥厚度不宜大于60mm;

  10.1.6.3 枕木檩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的檐口高度,6、7度时不宜超过2.9m,8度时不宜超过2.7m;

  (2)柁(梁)与柱之间应有斜撑;房屋宜有排山架,无排山架时山墙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3)瓜柱直径,6、7度时不宜小于120mm,8度时不宜小于140mm;

  (4)檩与椽和柁(梁)应钉牢;对接檩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并与瓜柱钉牢或为燕尾榫;

  (5)檩条支承在墙上时,檩下应有垫木或卧泥垫砖;檩在柁(梁)或墙上的最小支承长度应符合表10.1.6的规定:檩的最小支撑长度(mm)                  表10.1.6




连接方式
7度
8度

柁(梁)上
墙上
柁(梁)上
墙上

对  接
搭  接
50
100
180
240
70
120
240且不小于墙厚
240且不小于墙厚
  (6)房屋的屋顶草泥(包括焦碴等)厚度,6、7度时不宜大于150mm,8度时不宜大于100mm。

  10.1.6.4 穿斗木构架在纵横两方向均应有穿枋,梁柱节点宜为银锭榫,木柱被榫槽减损的截面面积不宜大于全截面的1/3;9度时,纵向
       柱间在楼层内的穿枋不应少于两道且应有1~2道斜撑。

  10.1.6.5 康房的底层立柱应有稳定措施;8、9度时,柱间应有斜撑或轻质抗震墙;木柱应有基础,上柱柱脚与楼盖间应有可靠连接。

  注:轻质抗震墙指由承重木构架与斜撑、木隔墙等组成的抗侧力构架。

  10.1.7 现有墙体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7.1 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厚度不小于240mm的砖抗震横墙,其间距不应大于3开间;6、7度时,有前廊的单层木构架房屋,其间距可为5开间;

  (2)8度时,砖实心墙可为白灰砂浆或M0.4砂浆砌筑,外整里碎砖墙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9度时,应为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
     M2.5的砖实心墙;

  (3)山墙与檩条、檐墙顶部与柱应有拉结;

  (4)7度时墙高超过3.5m和8、9度时,外墙沿柱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房屋的围护墙,应在楼盖附近和檐口下每隔1m与梁或木龙
     骨有一道拉结;

  (5)用砂浆强度等级为M1砌筑的厚度120mm高度大于2.5m且长度大于4.5m的后砌砖隔墙,7、8度时高度大于3m且长度大于5m的后砌砖隔
     墙和9度时的后砌砖隔墙,应沿墙高每隔1M与木构架有钢筋或铅丝拉结;8、9度时墙顶尚应与柁(梁)拉结;

  (6)空旷的木柱木屋架房屋,围护墙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7度时柱高大于4m和8、9度时,墙顶应有闭合圈梁一道。

  10.1.7.2 柁木檩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6、7度时,抗震横墙间距不宜大于三个开间;8度时,不宜大于二个开间;

  (2)承重墙体内无烟道,防潮碱草不腐烂;

  (3)土坯墙不应干码斗砌,泥浆应饱满;土筑墙不应有竖向施工通缝;表砖墙的表砖不应斗砌;

  (4)尽端三花山墙与排山架宜有拉结。

  10.1.7.3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6、7度时,抗震横墙间距不宜大于五个开间,轻质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四个开间;8、9度时,砖墙或轻质抗震墙的间距不宜大于三
     个开间;

  (2)抗震墙不应为干码斗砌的土坏墙或卵石、片石墙,土筑墙不应有竖向施工通缝;6、7度时,空斗砖墙和毛石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M1;8、9度时,砖实心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分别不应低于M0.4、M2.5;

  (3)围护墙宜贴砌在木柱外侧或半包柱;

  (4)土坯墙、土筑墙的高度大于2.5m时,沿墙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砖墙在7度时高度大于3.5m和8、9度时,沿墙高每隔1m与柱
     应有一道拉结;

  (5)轻质的围护墙、抗震墙应与木构架钉牢。

  10.1.7.4 康房的围护墙应与木构架钉牢。

  10.1.89 木结构房屋易损部位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房的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

  (2)梁上、柁(排山柁除外)上或屋架腹杆间不应有砌筑的土坯、砖山花等。

  (3)抹灰顶棚不应有明显的下垂;抹面层或墙面装饰不应松动、离臌;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不应有下滑;

  (4)女儿墙、门脸等装饰和突出屋面小烟囱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有关规定;

  (5)用砂浆强度等级为M0.4砌筑的卡口围墙,其高度不宜超过4m,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拉结。

   10.1.9 木结构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木构件腐朽、严重开裂而可能丧失承载能力;

  (2)木构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

  (3)木构架的构件连接不牢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

  (4)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或易损部位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10.2 土石墙房屋

  10.2.1 本节适用于6、7度时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夯土墙及毛石、毛料石墙体承重的下列村镇房屋:单层的土墙、毛石墙房屋,不超
      过二层的灰土墙房屋,不超过三层的毛料石墙房屋。

  注:①灰土墙指掺石灰等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砌筑的土坯墙;

    ②砂浆砌筑的料石房屋,可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原则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10.2.2 抗震鉴定对,对墙体的布置、质量(品质)和连接,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出屋面小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


  10.2.3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墙体无明显裂缝和歪闪;

  (2)木梁(柁)、屋架、檩、椽等天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等;

  (3)土墙的防潮碱草不腐烂。

  10.2.4 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0.2.5 现有土石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5.1 房屋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                      表10.2.5




墙体类型
檐口最大高度(m)
厚度(mm)
横墙间距要求

卧砌土坯墙
夯 土 墙
灰 土 墙
浆砌毛石墙
毛料石墙
2.9
2.9
6
2.9
10
≥250
≥400
≥250
≥400
≥240
每开间宜有横墙
每开间宜有横墙
每开间宜有横墙,不应大于二开间
每开间宜有横墙
不宜大于二个开间
  10.2.5.2 墙体布置宜均匀,多层房屋立面不宜有错层;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

  10.2.5.3 同一房屋不宜有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

  10.2.5.4 硬山搁檩房屋宜呈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平屋顶上的土层厚度不宜大于150mm;座泥挂瓦的坡屋面,其座深厚度不宜大于
       60mm。

  10.2.5.5 石墙房屋的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1/3。

  10.2.6 现有的土石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6.1 土坯墙不应干码、斗砌,泥浆要饱满;土筑墙不宜有竖向施工通缝。

  10.2.6.2 单层的毛石墙,其毛石的形状应较规整,可为1∶3石灰砂浆砌筑;多层的毛料石墙,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干
       砌甩浆时砂浆的饱满度不应少于30%并应有砂浆面层。

  10.2.6.3 内、外墙体应咬槎较好,土筑墙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

  10.2.6.4 土墙房屋的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墙体不应被烟道削弱,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宜有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
       砖抱角的土石墙,砖与土坯、石块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10.2.6.5 二层灰土墙房屋,内、外山墙两侧的内纵墙顶面宜有踏步式墙垛;多层石墙房屋墙体留马牙槎时,每隔600mm左右宜有2ф6拉
       结钢筋。

  10.2.6.6 多层土石墙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并宜在横墙上拉通;木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80mm,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皮
       砖。

  10.2.7 现有房屋的楼、屋盖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屋盖构件应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

  (2)梁(柁)、檩下方应有木垫板,端檩宜出檐;内墙上檩条宜满搭,对接时宜有夹板或燕尾榫;

  (3)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或墙厚,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

  (4)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10.2.8 出入口或临街处突出屋面的小烟囱应有拉结;其他易损部位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规定。11 烟囱和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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