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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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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06: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十章 制作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0.1.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制作单位,应根据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编制施工详图。   
施工详图应由原设计工程师批准,或由合同文件规定的监理工程师批准。当需要修改时,制作单位应向原设计单位申报,经同意和签署文件后修改才能生效。   
第10.1.2条 钢结构制作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详图的要求以及制作厂的条件,编制制作工艺。制作工艺书应包括:施工中所依据的标准,制作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成品的质量保证和为保证成品达到规定的要求而制订的措施,生产场地的布置、采用的加工、焊接设备和工艺装备,焊工和检查人员的资质证明,各类检查项目表格和生产进度计算表。  
制作工艺书应作为技术文件经发包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10.1.3条 钢结构制作单位应在必要时对构造复杂的构件进行工艺性试验。  
第10.1.4条 高层钢建筑结构制作、安装、验收及土建施工用的量具,应按同一标准进行鉴定,并应具有相同的精度等级。   
第10.1.5条 连接复杂的钢构件,应根据合同要求在制作单位进行预拼装。
  

第二节 材料  
第10.2.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采用的钢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具有质量证明书,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以及本规程第二章的规定。   
第10.2.2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采用的各种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和涂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低合金钢焊条》(GB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T14958)、《钢结构高强度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GB/T1228~1231)、《钢结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3632~3633)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以及生锈的焊丝。用于栓钉焊的栓钉,其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裂纹、条痕、凹痕和毛刺等缺陷。   
二、焊接材料应集中管理,建立专用仓库,库内要干燥,通风良好。   
三、螺栓应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存放。高强度螺栓的入库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的要求进行,严禁使用锈蚀、沾污、受潮、碰伤和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四、涂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结块失效的涂料。
  

第三节 放样、号料和切割  
第10.3.1条 放样和号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需要放样的工件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详图放出足尺节点大样;   
二、放样和号料应预留收缩量(包括现场焊接收缩量)及切割、铣端等需要的加工余量,高层钢框架柱尚应预留弹性压缩量。   
第10.3.2条 高层钢框架柱的弹性压缩量,应按结构自重(包括钢结构、楼板、幕墙等的重量和经常作用的活荷载产生的柱轴力计算。相邻柱的弹性压缩量相差不超过5mm时,可采用相同的压缩量。  
柱压缩量应由设计者提出,由制作厂和设计者协商确定。   
第10.3.3条 号料和切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受力构件和需要弯曲的构件,在号料时应按工艺规定的方向取料,弯曲件的外侧不应有冲样点和伤痕缺陷;   
二、号料应有利于切割和保证零件质量;   
三、宽翼缘型钢等的下料,宜采用锯切。
  

第四节 矫正和边缘加工  
第10.4.1条 矫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矫正可采用机械或有限度的加热(线状加热或点加热),不得采用损伤材料组织结构的方法;   
二、进行加热矫正时,应确保最高加热温度及冷却方法不损坏钢材材质。   

第10.4.2条 边缘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需边缘加工的零件,宜采用精密切割来代替机械加工;  
二、焊接坡口加工宜采用自动切割、半自动切割、坡口机、刨边等方法进行;   
三、坡口加工时,应用样板控制坡口角度和各部分尺寸;  
四、边缘加工的精度,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第五节 组装  
第10.5.1条 钢结构构件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组装应按制作工艺规定的顺序进行;   
二、组装前应对零部件进行严格检查,填写实测记录,制作必要的工装。   
第10.5.2条 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5.2的规定。  




   
   

第六节 焊接  
第10.6.1条 从事钢结构各种焊接工作的焊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的规定经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0.6.2条 在钢结构中首次采用的钢种、焊接材料、接头形式、坡口形式及工艺方法,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评定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3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焊接工作,必须在焊接工程师的指导下进行,并应根据工艺评定合格的试验结果和数据,编制焊接工艺文件。  
焊接工作应严格按照所编工艺文件中规定的焊接方法、工艺参数、施焊顺序等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的规定。   
第10.6.4条 低氢型焊条在使用前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烘焙。烘焙后的焊条应放入恒温箱备用,恒温温度控制在80~100℃。  
烘焙合格的焊条外露在空气中超过4h的应重新烘焙。焊条的反复烘焙次数不宜超过2次。   
第10.6.5条 焊剂在使用前必须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烘焙。焊丝必须除净锈蚀、油污及其他污物。   
第10.6.6条 二氧化碳气体纯度不应低于99.5%(体积法),其含水量不应大于0.005%(重量法)。若使用瓶装气体,瓶内气体压力低于1MPa时应停止使用。  
第10.6.7条 当采用气体保护焊时,焊接区域的风速应加以限制。风速在1m/s以上时,应设置挡风装置,对焊接现场进行防护。   
第10.6.8条 焊接开始前,应复查组装质量、定位焊质量和焊接部位的清理情况。如不符合要求,应修正合格后方准施焊。  
第10.6.9条 对接接头、T型接头和要求全熔透的角部焊缝,应在焊缝两端配置引弧板和引出板,其材质应与焊件相同或通过试验选用。手工焊引板长度不应小于60mm,埋弧自动焊引板长度不应小于150mm,引焊到引板上的焊缝长度不得小于引板长度的2/3。   
第10.6.10条 引弧应在焊道处进行,严禁在焊道区以外的母材上打火引弧。  
第10.6.11条 焊接时应根据工作地点的环境温度、钢材材质和厚度,选择相应的预热温度,对焊件进行预热。无特殊要求时,可按表10.6.11选取预热温度。   


  
凡需预热的构件,焊前应在焊道两侧各100mm范围内均匀进行预热,预热温度的测量应在距焊道50mm处进行。   
当工作地点的环境温度为0℃以下时,焊接件的预热温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10.6.12条 板厚超过30mm,且有淬硬倾向和约束度较大的低合金结构钢的焊接,必要时可进行后热处理。后热处理的温度和时间可按表10.6.12选取。   


   
后热处理应于焊后立即进行。后热的加热范围为焊缝两侧各100mm,温度的测量应在距焊缝中心线50mm处进行。焊缝后热达到规定温度后,按规定时间保温,然后使焊件缓慢冷却至常温。   
第10.6.13条 要求全熔透的两面焊焊缝,正面焊完成后在焊背面之前,应认真清除焊缝根部的熔渣、焊瘤和未焊透部分,直至露出正面焊缝金属时方可进行背面的焊接。   
第10.6.14条 30mm以上厚板的焊接,为防止在厚度方向出现层状撕裂,宜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易发生层状撕裂部位的接头设计成约束度小、能减小层状撕裂的构造形式,如图10.6.14所示。  


  
二、焊接前,对母材焊道中心线两侧各2倍板厚加30mm的区域内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母材中不得有裂纹、夹层及分层等缺陷存在。   
三、严格控制焊接顺序,尽可能减小垂直于板面方面的约束。   
四、根据母材的Ceq(碳当量)和Pcm(焊接裂纹敏感性系数)值选择正确的预热温度和必要的后热处理。   
五、采用低氢型焊条施焊,必要时可采用超低氢型焊条。在满足设计强度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屈服强度较低的焊条。   
第10.6.15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箱型柱内横隔板的焊接,可采用熔咀电渣焊或电渣焊设备进行焊接。箱形结构封闭后,通过预留孔用两台焊机同时进行电渣焊,如图10.6.15所示。施焊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施焊现场的相对湿度等于或大于90%时,应停止焊接;  
二、熔咀孔内不得受潮、生锈或有污物;   
三、应保证稳定的网路电压;  
四、电渣焊施焊前必须做工艺试验,确定焊接工艺参数和施焊方法;   
五、焊接衬板的下料、加工及装配应严格控制质量和精度,使其与横隔板和翼缘板紧密贴合;当装配缝隙大于1mm时,应采取措施进行修整和补救;   
六、同一横隔板两侧的电渣焊应同时施焊,并一次焊接成型;   
七、当翼缘板较薄时,翼缘板外部的焊接部位应安装水冷却装置;   
八、焊道两端应按要求设置引弧和引出套筒;   
九、熔咀应保持在焊道的中心位置;  
十、焊接起动及焊接过程中,应逐渐少量加入焊剂;  
十一、焊接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调整电压;  
十二、焊接过程应保持焊件的赤热状态。   
第10.6.16条 栓钉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焊接前应将构件焊接面上的水、锈、油等有害杂质清除干净,并按规定烘焙瓷环;   
二、栓钉焊电源应与其他电源分开,工作区应远离磁场或采取措施避免磁场对焊接的影响;   
三、施焊构件应水平放置。   
第10.6.17条 栓钉焊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一、目测检查栓钉焊接部位的外观,四周的熔化金属以形成一均匀小圈而无缺陷为合格。   
二、焊接后,自钉头表面算起的栓钉高度L的允许偏差为±2mm,栓钉偏离竖直方向的倾斜角度θ≤5°(图10.6.17)。  


  
三、目测检查合格后,对栓钉进行冲力弯曲试验,弯曲角度为15°。 在焊接面上不得有任何缺陷。  
栓钉焊的冲力弯曲试验采取抽样检查。取样率为每100个栓钉取一个,或每根柱或每根梁取一个。试验可用手锤进行,试验时应使拉力作用在熔化金属最少的一侧。当达到规定弯曲角度时,焊接面上无任何缺陷为合格。抽样栓钉不合格时,应再取两个栓钉进行试验,只要其中一个仍不符合要求,则余下的全部栓钉都应进行试验。   
四、经冲力弯曲试验合格的栓钉可在弯曲状态下使用,不合格的栓钉应更换,并经弯曲试验检验。   
第10.6.18条 焊缝质量的外观检查,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焊缝冷却后进行。由低合金结构钢焊接而成的大型梁柱构件以及厚板焊接件,应在完成焊接工作24h后,对焊缝及热影响区是否存在裂缝进行复查。   
一、焊缝表面应均匀、平滑,无折皱、间断和未满焊,并与基本金属平缓连接,严禁有裂纹、夹渣、焊瘤、烧穿、弧坑、针状气孔和熔合性飞溅等缺陷;   
二、所有焊缝均应进行外观检查,当发现有裂纹疑点时,可用磁粉探伤或着色渗透探伤进行复查。  
设计文件无规定时,焊缝质量的外观检查可按表10.6.18的规定执行。   


  
第10.6.19条 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检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全熔透的焊缝,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   
二、超声波探伤检查应在焊缝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焊缝表面不规则及有关部位不清洁的程度,应不妨碍探伤的进行和缺陷的辨认,不满足上述要求时事前应对需探伤的焊缝区域进行铲磨和修整。  
三、全熔透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检查数量,应由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情况确定:受拉焊缝应100%检查;受压焊缝可抽查50%,当发现有超过标准的缺陷时,应全部进行超声波检查。   
四、超声波探伤检查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文件无规定时,超声波探伤的检查等级按《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检验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89标准中规定的B级要求执行,受拉焊缝的评定等级为B检查等级中的Ⅰ级,受压焊缝的评定等级为B检查等级中的Ⅱ级  
五、超声波检查应做详细记录,并写出检查报告。   
第10.6.20条 经检查发现的焊缝不合格部位,必须进行返修。   
一、当焊缝有裂纹、未焊透和超标准的夹渣、气孔时,必须将缺陷清除后重焊。清除可用碳弧气刨或气割进行。   
二、焊缝出现裂纹时,应由焊接技术负责人主持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出措施后方可返修。当裂纹界限清楚时,应从裂纹两端加长50mm处开始,沿裂纹全长进行清除后再焊接。   
三、对焊缝上出现的间断、凹坑、尺寸不足、弧坑、咬边等缺陷,应予补焊。补焊焊条直径不宜大于4mm。   
四、修补后的焊缝应用砂轮进行修磨,并按要求重新进行检查。   
五、低合金结构钢焊缝,在同一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经过2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应会同设计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七节 制孔  
第10.7.1条 制孔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宜采用下列制孔方法:   
1.使用多轴立式钻床或数控机床等制孔;   
2.同类孔径较多时,采用模板制孔;   
3.小批量生产的孔,采用样板划线制孔;  
4.精度要求较高时,整体构件采用成品制孔。  
二、制孔过程中,孔壁应保持与构件表面垂直。  
三、孔周围的毛剌、飞边,应用砂轮等清除。   
第10.7.2条 高强度螺栓孔的精度应为H15级,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7.2的规定。   


  
第10.7.3条 孔在零件、部件上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成孔后任意两孔间距离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7.3的规定。  


  
第10.7.4条 孔的分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节点中,连接板与一根杆件相连的所有连接孔划为一组;   
二、在接头处,通用接头半个拼接板上的孔为一组,阶梯接头两接头之间的孔为一组;   
三、在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连接孔为一组,但不包括以上两款中所指的孔;   
四、受弯构件翼缘上每1.0m长度内的孔为一组。
  

第八节 摩擦面的加工  
第10.8.1条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对构件摩擦面进行加工处理。处理后的抗滑移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8.2条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加工,可采用喷砂、抛丸和砂轮打磨等方法。  
注:砂轮打磨方向应与构件受力方向垂直,且打磨范围不得小于螺栓直径的4倍。  
第10.8.3条 经处理的摩擦面应采取防油污和损伤的保护措施。   
第10.8.4条 制作厂应在钢结构制作的同时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写明试验方法和结果。   
第10.8.5条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的要求或设计文件的规定,制作材质和处理方法相同的复验抗滑移系数用的试件,并与构件同时移交。
  

第九节 端部加工  
第10.9.1条 构件的端部加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构件的端部加工应在矫正合格后进行;   
二、应根据构件的形式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铣平端面与轴线垂直;   
三、端部铣平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9.1的规定。  



  

第十节 防锈、涂层、编号及发运  
第10.10.1条 钢结构的除锈和涂底工作,应在质量检查部门对制作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第10.10.2条 除锈质量分为两级,并应符合表10.10.2的规定。  


  
第10.10.3条 钢结构的防锈涂料和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料应配套使用。  
第10.10.4条 对规定的工厂内涂漆的表面,要用机械或手工方法彻底清除浮锈和浮物。   
第10.10.5条 涂层完毕后,应在构件明显部位印制构件编号。编号应与施工图的构件编号一致,重大构件还应标明重量、重心位置和定位标记。  
第10.10.6条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构件的外形尺寸、发运数量及运输情况,编制包装工艺。应采取措施防止构件变形。   
第10.10.7条 钢结构的包装和发运,应按吊装顺序配套进行。   
第10.10.8条 钢结构成品发运时,必需与订货单位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十一节 构件验收  
第10.11.1条 构件制作完毕后,检查部门应按施工详图的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成品的外形和几何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10.11.1-1和10.11.1-2的规定。  




  
   




  
第10.11.2条 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分别提交产品质量证明及下列技术文件:  
一、钢结构加工图纸;   
二、制作中对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三、所用钢材、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及必要的实验报告;  
四、高强度螺栓抗滑移系数的实测报告;   
五 、焊接的无损检验记录;   
六、发运构件的清单。   
以上材料同时应作为制作单位技术文件的一部分存档备查。  

第十一章 安装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1.1.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并应编制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第11.1.2条 电焊工应经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参加高层建筑钢结构安装的焊接工作。   
第11.1.3条 安装用的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栓钉和涂料等,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低合金钢焊条》(GB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T14958)、《钢结构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GB/T1228~1231)、《钢结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3632~3633)、《圆柱头焊钉》(GB10433)及其他标准。   
第11.1.4条 安装用的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合格。   
第11.1.5条 安装的主要工艺,如测量校正,厚钢板焊接,栓钉焊接,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摩擦面加工等,应在施工前进行工艺试验,并应在试验结论的基础上制定各项操作工艺。   
第11.1.6条 安装前,应对构件的外形尺寸、螺栓孔直径及位置、连接件位置及角度、焊缝、栓钉焊、高强度螺栓接头摩擦面加工质量、栓件表面的油漆等进行全面检查,在符合设计文件或有关标准的要求后,方能进行安装工作。   
第11.1.7条 安装使用的钢尺,应符合本规程第10.1.4条的要求。   
第11.1.8条 安装工作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方面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 定位轴线、标高和地脚螺栓  
第11.2.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平面封闭角、底层柱的位置线、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标高和混凝土强度等级等进行复查,合格后方能开始安装工作。   
第11.2.2条 框架柱定位轴线的控制,可采用在建筑物外部或内部设辅助线的方法。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引上来,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出。   
第11.2.3条 柱的地脚螺栓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或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有保护螺纹的措施。   
第11.2.4条 底层柱地脚螺栓的紧固轴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螺母止退可采用双螺母,或用电焊将螺母焊牢。   
第11.2.5条 结构的楼层标高可按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   
一、按相对标高安装时,建筑物高度的累积偏差不得大于各节柱制作允许偏差的总和。   
二、按设计标高安装时,应以每节柱为单位进行柱标高的调整工作,将每节柱接头焊缝的收缩变形和在荷载下的压缩变形值,加到柱的制作长度中去。   
第11.2.6条 第一节柱的标高,可采用在底板下的地脚螺栓上加一螺母的方法精确控制,如图11.2.6所示。
  


   
   

第三节 构件的质量检查  
第11.3.1条 构件成品出厂时,制作厂应将每个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及产品合格证交安装单位。   
第11.3.2条 对柱、梁、支撑等主要构件,在安装现场应进行复查。凡其偏差大于本规程规定之允许偏差时,安装前应在地面进行修理。   
第11.3.3条 端部进行现场焊接的梁柱构件,其长度尺寸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查:   
一、柱的长度,应增加柱端焊接产生的收缩变形值和荷载使柱产生的压缩变形值。  
二、梁的长度应增加梁接头焊接产生的收缩变形值。   
第11.3.4条 钢构件的弯曲变形、扭曲变形以及钢构件上的连接板、螺栓孔等的位置和尺寸,应以钢构件的轴线为基准进行核对,不宜用钢构件的边棱线作为检查基准线。   
第11.3.5条 钢构件焊缝的外观质量和超声波探伤检查,栓钉的位置及焊接质量,以及涂层的厚度和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GBJ81)、《圆柱头焊钉》(GB10433)和《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等的规定。
  
   

第四节 构件的安装顺序  
第11.4.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划分安装流水区段;   
二、确定构件安装顺序;   
三、编制构件安装顺序表;  
四、进行构件安装,或先将构件组拼成扩大安装单元,再行安装。   
第11.4.2条 安装流水区段可按建筑物的平面形状、结构形式、安装机械的数量、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划分。   
第11.4.3条 构件的安装顺序,平面上应从中间向四周扩展,竖向应由下向上逐渐安装。   
第11.4.4条 构件的安装顺序表,应包括各构件所用的节点板、安装螺栓的规格数量等。   

第五节 构件接头的现场焊接顺序  
第11.5.1条 构件接头的现场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安装流水区段内主要构件的安装、校正、固定(包括预留焊接收缩量);   
二、确定构件接头的焊接顺序;   
三、绘制构件焊接顺序图;   
四、按规定顺序进行现场焊接。  
第11.5.2条 构件接头的焊接顺序,平面上应从中部对称地向四周扩展,竖向可采取有利于工序协调、方便施工、保证焊接质量的顺序。   
第11.5.3条 构件的焊接顺序图应根据接头的焊接顺序绘制,并应列出顺序编号,注明焊接工艺参数。  
第11.5.4条 电焊工应严格按照分配的焊接顺序施焊,不得自行变更。
  

第六节 钢构件的安装  
第11.6.1条 柱的安装应先调整标高,再调整位移,最后调整垂直偏差,并应重复上述步骤,直到柱的标高、位移、垂直偏差符合要求。调整柱垂直度的缆风绳或支撑夹板,应在柱起吊前在地面绑扎好。   
第11.6.2条 当由多个构件在地面组拼为扩大安装单元进行安装时,其吊点应经过计算确定。   
第11.6.3条 构件的零件及附件应随构件一起起吊。尺寸较大、重量较重的节点板,可以用铰链固定在构件上。   
第11.6.4条 柱上的爬梯以及大梁上的轻便走道,应预先固定在构件上一起起吊。  
第11.6.5条 柱、主梁、支撑等大构件安装时,应随即进行校正。   
第11.6.6条 当天安装的钢构件应形成空间稳定体系。   
第11.6.7条 当采用内爬塔式起重机或外附塔式起重机进行高层建筑钢结构安装时,对塔式起重机与结构相连接的附着装置,应进行验算,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1.6.8条 进行钢结构安装时,楼面上堆放的安装荷载应予限制,不得超过钢梁和压型钢板的承载能力。   
第11.6.9条 一节柱的各层梁安装完毕后,宜立即安装本节柱范围内的各层楼梯,并铺设各层楼面的压型钢板。   
第11.6.10条 安装外墙板时,应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形状对称安装。   
第11.6.11条 钢构件安装和楼盖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施工,应相继进行,两项作业相距不宜超过5层。当超过5层时,应由责任工程师会同设计部门和专业质量检查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第11.6.12条 一个流水段一节柱的全部钢构件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流水段的安装工作。   
   

第七节 安装的测量校正  
第11.7.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安装前,首先应按本规程第11.2.5条的要求确定按设计标高或相对标高安装。   
第11.7.2条 柱在安装校正时,水平偏差应校正到本规程规定的允许偏差以内,垂直偏差应达到 ±0.000。在安装柱和柱之间的主梁时,再根据焊缝收缩量预留焊缝变形值,预留的变形值应作书面记录。   
第11.7.3条 结构安装时,应注意日照、焊接等温度变化引起的热影响对构件的伸缩和弯曲引起的变化,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11.7.4条 用缆风绳或支撑校正柱时,应在缆风绳或支撑松开状态下使柱保持垂直,才算校正完毕。   
第11.7.5条 当上柱和下柱发生扭转错位时,应采用在连接上柱和下柱的临时耳板处加垫板的方法进行调正。   
第11.7.6条 在安装柱与柱之间的主梁构件时,应对柱的垂直度进行监测。除监测一根梁两端柱子的垂直度变化外,还应监测相邻各柱因梁连接而产生的垂直度变化。   
第11.7.7条 安装压型钢板前,应在梁上标出压型钢板铺放的位置线。铺放压型钢板时,相邻两排压型钢板端头的波形槽口应对准。   
第11.7.8条 栓钉施工前应标出栓钉焊接的位置。若钢梁或压型钢板在栓钉位置有锈污或镀锌层,应采用角向砂轮打磨干净。 栓钉焊接时应按位置线排列整齐。   
第11.7.9条 每一节柱子高度范围内的全部构件,在完成安装、焊接、栓接并验收合格后,方能从地面引放上一节柱的定位轴线。   
第11.7.10条 各种构件的安装质量检查记录,应为结构全部安装完毕前的最后一次实测记录。
  
   

第八节 安装的焊接工艺  
第11.8.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安装前,应对主要焊接接头(柱与柱、梁与柱)的焊缝进行焊接工艺试验(焊接工艺考核),制定所用钢材的焊接材料、有关工艺参数和技术措施。施工期间出现负温度的地区,尚应进行当地负温度下的焊接工艺试验。   
第11.8.2条 低碳钢和低合金钢厚钢板,应选用与母材同一强度等级的焊条或焊丝,同时考虑钢材的焊接性能、焊接结构形状、受力状况、设备状况等条件。焊接用的引弧板的材质,应与母材相一致,或通过试验选用。   
第11.8.3条 焊接开始前,应将焊缝处的水分、脏物、铁锈、油污、涂料等清除干净,垫板应靠紧,无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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