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本章(第六章)全部为新补充内容,主要参考以下国际电工委员会文件编写而成:
1.IEC 61312-1:1995,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Part 1:General principles(防雷击电磁脉冲,第1部分:通则)
2.IEC/TS 61312-2:1999,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Part 2:Shielding of structures, bonding inside structures and earthing(防雷击电磁脉冲,第2部分:接地、建筑物屏蔽、建筑物内部的等电位连接)
3.IEC 60364-4-443:1995,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Part 4:Protection for safety--Chapter 44:Protection against overvoltages--Section 443:Protection against overvoltages of atmospheric origin or due to switching(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保护,第44章:防过电压,第443节:防大气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
4.IEC 60364-5-534:1997,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Part 5:Selection and erec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Section 534:Device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overvoltages(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第534节:防过电压器件)
第6.1.2条 一个信息系统是否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应在完成直接、间接损失评估和建设、维护投资预测后认真分析综合考虑,做到安全、适用、经济。
第6.1.3条 在设有信息系统的建筑物需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情况下,当该建筑物没有装设防直击雷装置和不处于其它建筑物或物体的保护范围内时,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直击雷的防雷措施。在要考虑屏蔽的情况下,防直击雷接闪器宜采用避雷网。
[说明] 防雷击电磁脉冲是在建筑物遭受直接雷击或附近遭雷击的情况下,线路和设备防过电流和过电压,即防在上述情况下产生的电涌(Surge)。
若建筑物已按防雷分类列入第一、二或三类防雷建筑物,它们已设有防直击雷装置。在不属于第一、二或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情况下,用滚球半径60m的球体在所涉及的建筑物四周及上方滚动,当不触及该建筑物时,它即处在其它建筑物或物体的保护范围内;反之,则不处于其保护范围内。
第6.1.4条 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信息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一些合适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连接板。
说明] 现在许多建筑物工程,在建设初期甚至建成后,仍不知其用途。许多是供出租用的。由于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中,建筑物的自然屏蔽物和各种金属物以及其与以后安装的设备之间的等电位连接是很重要的,若建筑物施工完成后,要回过来实现本条所规定的措施是很难的。
这些措施实现后,以后只要合理选用和安装SPD以及做符合要求的等电位连接,整个措施就完善了,做起来也较容易。
第6.1.5条 为了分析估计在防雷装置和做了等电位连接的装置中的电流分布,应将雷电流看成一个电流发生器,它向防雷装置导体和与防雷装置做了等电位连接的装置注入可能包含若干雷击的雷电流。雷电流的波形和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六选用。
铜或镀锌钢等电位连接带的截面不应小于 50mm2。
当建筑物内有信息系统时,在那些要求雷击电磁脉冲影响最小之处,等电位连接带宜采用金属板,并与钢筋或其它屏蔽构件作多点连接。
在 LPZ0A 与 LPZ1 区的界面处做等电位连接用的接线夹和电涌保护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六的附表6.1~附表6.3的雷电流参量估算通过它们的分流值。当无法估算时,可按以下方法确定:全部雷电流 i 的 50% 流入建筑物防雷装置的接地装置,其另50%,即is分配于引入建筑物的各种外来导电物、电力线、通信线等设施。流入每一设施的电流 ii 等于 is/n,n 为上述设施的个数。流经无屏蔽电缆芯线的电流 iv 等于电流 ii 除以芯线数 m,即 iv = ii/m(见图6.3.4-1);对有屏蔽的电缆,绝大部分的电流将沿屏蔽层流走。尚应考虑沿各种设施引入建筑物的雷电流。应采用以上两值的较大者。
第6.4.8条 在按本章第6.4.7条要求安装的 SPD 所得到的电压保护水平加上其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以及反射波效应不足以保护距其较远处的被保护设备的情况下,尚应在被保护设备处装设 SPD,其标称放电电流 In 不宜小于 8/20μs 3kA。
当被保护设备沿线路距本章第6.4.7条要求安装的 SPD 不大于 10m 时,若该 SPD 的电压保护水平加上其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小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 80%,一般情况在被保护设备处可不装 SPD。
[说明] SPD两端引线的电压见第6.4.7条说明。根据被保护设备的特性(如高电阻型、电容型)或开路时,反射波效应最大可将侵入的电涌电压加倍。
80%是考虑多种安全因素的系数。
第6.4.9条 当本章第6.4.7条和第6.4.8条要求安装的 SPD 之间设有配电盘时,若第一级 SPD 的电压保护水平加上其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保护不了该配电盘内的设备,应在该盘内安装第二级SPD,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宜小于 8/20μs,5kA。
第6.4.10条 在考虑各设备之间的电压保护水平时,若线路无屏蔽尚应计及线路的感应电压,应按附录七计算,雷电流参量应按附表6.2 选取。在考虑被保护设备的耐压水平时宜按其值的 80% 考虑。
第6.4.11条 在一般情况下,当在线路上多处安装 SPD 且无准确数据时,电压开关型 SPD 与限压型 SPD 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 10m,限压型 SPD 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 5m。
第6.4.12条 在一般情况下,仅对表6.4.4中的 I、II 类设备宜考虑采取防操作过电压的措施。
[说明] 根据 IEC60364-4-443:1995(防大气和操作过电压)的以下内容编写的。其443.3条注2:“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考虑控制操作过电压,因为统计所测量的数值得出的评价是,操作过电压高于表6.4.4II类耐压水平的危险度是低的”。
注:保护信息线路和设备的 SPD 另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