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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在烟花爆竹工厂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爆炸和燃烧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公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烟花爆竹工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零售烟花爆竹的贮存,以及军用烟火的制造、运输和贮存。
第1.0.3条 烟花爆竹工厂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和计算药量
第一节 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
第2.1.1条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为A、C两级:
一、A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贮存、运输中会发生爆炸事故,在发生事故时,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到周围。根据其破坏能力应划分为A2、A3级。
1.A2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梯恩梯的厂房和仓库;
2.A3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
二、C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贮存、运输中主要发生燃烧事故或偶尔有轻微爆炸,但其破坏效应只局限于本建筑物内的厂房和仓库。
第2.1.2条 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贮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第2.1.3条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2.1.3-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2.1.3-2的规定。
第2.1.4条 贮存氧化剂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生产厂房危险等级分类 表 2.1.3-1
危险品名称
生 产 工 序
危险等级
黑 火 药
三成分混合,造粒,干燥,凉药,筛选,包装
A3
硫炭二成分混合,硝酸钾干燥,粉碎和筛选,硫、炭粉碎和筛选
C
烟 火 药
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摩擦类药剂、爆炸音剂、笛音剂等的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凉药
A2
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的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凉药
A3
称原料,氧化剂粉碎和筛选
C
爆 竹
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混合或配制、装药
A2
已装药的钻孔,切引,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混合或配制、装药、机械压药
A3
称原料,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筑药、插引,挤引,结鞭,包装
C
烟 花
筒子并装药装珠,上引药,干燥
A2
筒子单发装药,筑药,机械压药,已装药的钻孔,切引
A3
蘸药,按引,组装,包装
C
礼 花 弹
称量,装药装珠,晒球,干燥
A2
上发射药,上引线
A3
油球,打皮,皮色,包装
C
引 火 线
含氯酸盐的引药的混合、干燥、凉药、制引、浆引、凉干、包装
A2
黑药的三成分混合、干燥、凉药、制引、浆引、凉干、包装
A3
硫、碳二成分混合,硝酸钾干燥、粉碎和筛选,硫、碳粉碎和筛选,氯酸钾粉碎和筛选
C
注:①表中未列品种、加工工序,其危险等级可对照本表确定。
②晒场的危险等级,应与各危险品干燥的危险等级相同。
仓库危险等级分类 表2.1.3-2
贮 存 的 危 险 品 名 称
危险等级
引火线,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爆竹药、爆炸音剂、笛音剂
A2
黑火药,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爆竹药,大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40g及以上的烟花或礼花弹,已装药的半成品、黑药引火线
A3
中、小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4O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
C
第二节 计 算 药 量
第2.2.1条 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应为该建筑物内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和所存放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之和。
第2.2.2条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屏障内的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第2.2.3条 抗爆间室及装甲防护装置内的存药量,应按间室内或装置内的全部药量计算。该药量可不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
第2.2.4条 厂房内采取了分隔防护措施,相互间不会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药量可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第三章 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第一节 工 厂 规 划
第3.1.1条 烟花爆竹工厂的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
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第3.1.2条 烟花爆竹工厂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及行政区。
第3.1.3条 工厂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生产、生活、运输、管理和气象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二、非危险品生产区可靠近住宅区布置。
三、不应使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宜通过住宅区。
第3.1.4条 当工厂建在山区时,应合理利用地形,将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带。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第二节 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
第3.2.1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住宅区等外部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注:外部距离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第3.2.2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A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C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表3.2.2
项 目
计 算 药 量 (kg)
≤20
>20
≤25
>25
≤30
>30
≤40
>40
≤50
>50
≤80
>80
≤100
>100
≤300
>300
≤500
本厂住宅区边缘,村庄边缘,学校,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区域变电站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
70
75
80
90
95
115
120
175
205
10户或50人以下零散住户,50人以下的工厂企业围墙,本厂独立的总仓库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路中间站界及建筑物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65
65
65
65
65
75
80
115
135
国家铁路线、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65
65
65
65
65
65
70
100
115
城镇规划边缘
130
135
145
160
170
210
220
315
370
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表3.2.3
项 目
计 算 药 量 (kg)
≤500
>500
≤600
>600
≤700
>700
≤800
>800
≤900
>900
≤1000
本厂住宅区边缘,村庄边缘,学校,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区域变电站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
40
42
44
46
48
50
10户或50人以下零散住户,50人以下的工厂企业围墙,本厂独立的总仓库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路中间站界及建筑物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35
35
35
35
35
35
国家铁路线
40
40
40
40
40
40
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35
35
35
35
35
35
城镇规划边缘
65
70
75
80
85
90
第三节 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
第3.3.1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住宅区等外部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第3.3.2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C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
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表3.3.2
项 目
计 算 药 量 (kg)
≤500
>500
≤1000
>1000
≤2000
>2000
≤3000
>3000
≤4000
>4000
≤5000
>5000
≤6000
>6000
≤7000
>7000
≤8000
>8000
≤9000
>9000
≤10000
>10000
≤20000
本厂住宅区边缘,村庄边缘,学校,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区域变电站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
175
220
28O
320
350
380
400
420
440
460
475
600
10户或50人以下零散住户,50人以下的工厂企业围墙,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路中间站界及建筑物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115
145
185
210
230
250
260
275
290
300
31O
390
国家铁路线、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100
125
155
180
195
210
220
235
245
255
265
330
城镇规划边缘
315
400
505
580
630
685
720
760
800
830
855
1080
危险品总仓库区C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表3.3.3 <FONT lang=ZH-CN 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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