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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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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16: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五节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第7.5.1条 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当地气候和存放物品的要求,采取防潮、隔热、通风、防小动物等措施。  
第7.5.2条 危险品仓库可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结构。黑火药总仓库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第7.5.3条 危险品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当仓库面积小于15O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一个。  
    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第7.5.4条 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不得设门槛;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贮存期较长的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用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第7.5.5条 危险品总仓库的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进风窗。  
第7.5.6条 危险品仓库的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当危险品已装箱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第八章 消 防  
第8.0.l条 烟花爆竹工厂必须设置消防设施。根据工厂规模大小、厂房布置分散密集程度、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市镇消防车到达时间长短等采用消火栓系统、固定式灭火装置、手抬机动泵或其他消防器材。  
第8.0.2条 消防供水的水源,必须充足可靠。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在枯水期,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自备水源井,而厂区内无消防蓄水设备时,消防给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并有两条输水干管接自市政给水管网或自备水源井。  
第8.0.3条 当厂区内设置蓄水池、水塔或有天然河、湖、池塘可利用时,宜设有固定式消防泵组或手抬机动泵。  
第8.0.4条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当每个建筑物的体积均不超过300m3,可按 10L/s、消防延续时间可按1.5h计算。  
第8.0.5条 易发生燃烧事故的厂房,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人操作的工作间内,在工作台的上方宜设置手动控制的水喷淋系统或翻斗水箱。  
二、操作人员超过四人,面积超过24m2的工作间内,宜设手动控制的水喷淋系统及水塔或气压水罐供水设备,消防延续时间按3Omin计算;  
三、操作人员多于六人,面积超过 6Om2或存药量大于3Okg时,宜设自动控制的水喷淋系统,其消防延续时间按1h计算。  
第8.0.6条 在产品或原料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厂房内,不应设置用水灭火的设备,应采用干粉、干砂或其他扑灭金属火灾的灭火器材。  
第8.0.7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可设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应按15 L/s,消防延续时间应按 2h计算。消防蓄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第8.0.8条 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使用后的补给恢复时间不应超过48h。  
第九章 废 水 处 理  
第9.0.1条 烟花爆竹工厂的废水,应做到清污分流,达到少排或不排出有害废水。排出的有害废水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出。  
第9.0.2条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应用拖布拖洗,当需用水冲洗时,宜用管道排放,集中处理。  
含药废水应先经室内或室外污水池沉淀或过滤,方可排出。沉淀及过滤的沉渣应定期挖出销毁。  
   
第十章 危险性建筑物的采暖通风  
第一节 采 暖  
第10.1.1条 当A、C级厂房需采暖时,严禁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散热器时,黑火药、烟火药生产厂房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二、黑火药制品和烟花药制品的装药生产厂房,其热媒宜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7MPa的低压蒸汽。  
第10.1.2条 A、C级厂房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散热器应采用易于擦洗的散热器,散热器和采暖管道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爆炸危险性粉尘颜色的油漆;  
二、散热器外表面距墙内表面不应小于6Omm,距地面不应小于1O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龛内;  
三、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必须设在过门地沟内时,应采用有密闭措施的暗沟;  
四、蒸汽或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第二节 通 风  
第10.2.1条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的送风系统,应采用直流式;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阀门。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应设计机械通风。  
第10.2.2条 A、C级厂房内,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设备和操作岗位宜设局部排风,并应分别单独设置。  
第10.2.3条 在空气中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内,机械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口位置和入口风速的确定,应能有效地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  
二、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过净化处理后再排入大气,净化装置宜采用湿法除尘;当粉尘与水接触能形成爆炸或燃烧时,不应采用湿式除尘器。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置于净化装置之后。  
三、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水平风管应设有不小于l%坡度。  
四、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  
五、排风管道宜采用圆形截面风管,风管上应设置检查孔。  
第10.2.4条 A、C级厂房的通风机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危险性工作间相通。  
第10.2.5条 A、C级厂房的送风系统,其送风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  
   
第十一章 危险场所的电气  
第一节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第11.1.1条 工作间和仓库的危险场所类别,应按下列规定划分,并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一、Ⅰ类危险场所为经常存在大量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烟火药、黑火药及其粉尘的工作间;  
二、Ⅱ类危险场所为经常存在少量能形成燃爆危险的烟火药、黑火药及其粉尘的工作间;  
三、Ⅲ类危险场所为经常存在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小的危险品及粉尘的工作  
间。  
工作间和仓库的危险场所类别     表11.1.1
  





名称

危险等级  

工 作 间 和 仓 库 名 称  

危险场所类别  

防雷等级  

黑火药

A3  

三成分混合,造粒,干燥,凉药,筛选,包装  

Ⅰ  

一  


C  

硫炭二成分混合,硝酸钾干燥、粉碎和筛选,硫、炭粉碎和筛选  

Ⅲ  

三  

烟火药

A2  

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摩擦类药剂、爆炸音剂、笛首剂等的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凉药  

Ⅰ  

一  


A3  

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的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凉药  


C  

称原料、氯酸钾和过氯酸钾粉碎、筛选  

Ⅲ  

三  

爆竹

A2  

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混合或配制、装药  

Ⅰ  

一  


A3  

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混合、装药  

Ⅰ  


已装药的钻孔、切引、、机械压药  

Ⅱ  

二  


C  

称原料,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筑药,插引,挤引,结鞭,包装  

Ⅲ  

三  

烟花

A2  

筒子并装药装珠,上引线,干燥  

Ⅰ  

一  


A3  

筒子单发装药,筑药,机械压药,钻孔,切引  

Ⅱ  

二  


C  

蘸药,按引,组装,包装  

Ⅲ  

三  

礼花弹

A2  

称量,装药,装珠,晒球,干燥  

Ⅰ  

一  


A3  

上发射药,上引线  

Ⅱ  

二  


C  

油球,打皮,皮色,包装  

Ⅲ  

三  

引火线

A2  

含氯酸盐的引药的混合、干燥、凉药、制引、浆引、凉干、包装  

Ⅰ  

一  


A3  

黑药的三成分混合、干燥、凉药、制引、浆引、凉干、包装  


C  

硫、碳二成分混合,硝酸钾干燥、粉碎和筛选,硫、碳粉碎和筛选  

Ⅲ  

三  


C  

氯酸钾粉碎和筛选  

Ⅱ  

二  

仓库

A2  

引火线,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花药、爆竹药、爆炸音剂、笛音剂  

Ⅰ  

一  


A3  

黑火药.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爆竹药,大爆竹,单个产品  
装药在40g以上的烟花或礼花弹,已装药的半成品,黑药引火线  


C  

中、小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 40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  

Ⅱ  

二  
第11.1.2条 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并有门相通的工作间,当隔墙为密封墙,门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时,该工作间的危险类别可按表11.1.2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该工作间应与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类别相同。   
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的场所的危险类别划分   表11.1.2
  






危 险 场 所 类 别  

用有门的密封墙隔开的相邻场所类别  


一 道 隔 墙  

二 道 隔 墙  


Ⅰ  

Ⅱ  

非危险场所  


Ⅱ  

Ⅲ  


Ⅲ  

非 危 险 场 所  
注:本表不适用于与危险场所毗邻的配电室及变电所。  
第11.1.3条 排风室危险场所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为Ⅰ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可划为Ⅱ类危险场所;  
二、为Ⅱ、Ⅲ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与所服务的危险场所类别相同;  
三、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各类危险场所的排风室可划为Ⅲ类危险场所。  
第二节 电 气 设 备  
第11.2.1条 在危险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国家产品标准生产,并经国家审定合格的定型产品。  
第11.2.2条 对正常运行和操作时可能发生电火花或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危险场所以外。  
第11.2.3条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I类危险场所,除仪表外,不应装设电气设备。仪表应选择适用于烟火药、黑火药危险场所的本质安全型。  
二、Ⅱ类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择密封防爆型、增安型(只限于灯具及控制按钮)及适用于烟火药、黑火药危险场所的本质安全型。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表面温度,应符合表11.2.3的规定。插座的选择,还应满足在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和拔出的要求。  
三、Ⅲ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选择密封型、防水防尘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可选择封闭型。  
四、Ⅱ类、Ⅲ类危险场所的接线盒,应采用与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型。  
第11.2.4条 危险场所电气照明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在各类危险场所门灯及外墙上的开关,应选择防水防尘型;  
二、I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选用壁龛灯或装在室外的投光灯。  
Ⅱ类、Ⅲ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选用密封防爆型灯。  
壁龛灯的透光玻璃对室内应密封,玻璃的机械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爆电气设备标准的要求;壁龛灯室外一侧应设置散热孔或通风百页窗,并应防止雨水侵入;壁龛灯室内一侧的表面温度,应符合表11.2.3的规定。  
电气设备外壳的允许表面温度 表11.2.3
  






场 所 内 危 险 品 种 类  

允 许 表 面 温 度 (℃)  


有过负荷可能的设备  

无过负荷可能的设备  


黑火药、烟火药  

140  

160  
第11.2.5条 危险场所内,当电气设备有过负荷可能时,应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第11.2.6条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进入的工作间,其生产用电气设备的控制按钮应装在门外,并应与门联锁,使该工作间的门关好后,用电设备才能启动。  
第三节 室 内 线 路  
第11.3.1条 危险场所内电气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危险场所内电气线路,应采用绝缘电线穿钢管敷设或采用电缆。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强度,不应低于该网路的额定电压,并不应低于50OV;通讯导线的绝缘强度,不应低于25OV。  
二、I类危险场所除仪表线路外,不应敷设电力和照明线路。壁龛灯线路应沿建筑物外墙穿钢管敷设。  
三、I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Ⅱ、Ⅲ类危险场所的线路,可采用铝芯电线或电缆。Ⅱ、Ⅲ类危险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  
第11.3.2条 导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压接或焊接;  
二、截面在6mm2及以下的单股铜线或铝线,与电器或仪表的接线端子连接时,可不用导线端子或其他终端附件;  
三、当截面超过6mm2时,应设导线端子或其他终端附件。  
第11.3.3条 Ⅰ、Ⅱ类危险场所的导线截面选择和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穿管敷设的电力及照明导线最小允许截面铜芯导线为1.5mm2,沿危险场所外墙穿管敷设的铝芯导线为2.5mm2;  
二、采用熔断器或自动开关作为导线过负荷保护的线路,其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的长延时动作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三、引向鼠笼型感应电动机的线路,当电压为500V以下时,其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第11.3.4条 当采用电线穿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Ⅰ、Ⅱ类危险场所穿电线的钢管,应采用水煤气管,壁厚不应小于2.5mm。  
二、穿电线的钢管在该场所内应密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电线的钢管在引入非密封的防爆电气设备前,应装设隔离密封装置,如电气设备的接线盒已自带密封装置,则不必另加隔离密封装置;  
2.钢管宜采用螺纹连接,螺纹应完整连接并不应小于6扣,在有振动的场所,还应有防松动装置;  
3.管线的分支处,应采用相应级别的接线盒。  
第11.3.5条 当采用电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敷设在各类危险场所的电缆,应采用有难燃护套的电缆;Ⅱ、Ⅲ类危险场所可以采用移动式铜芯电缆,其机械强度不应低于中型橡套电缆。  
二、电缆宜明敷,在易受损伤的线段应穿钢管保护。必须在电缆沟内敷设时,应有防止水及有燃爆危险的物质侵入沟内的措施,并应将电缆过墙处的墙洞密封。  
三、 除照明线路外,电缆不应有分支接头,照明线路的分支点应设在接线盒内。  
第四节 1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第11.4.1条 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10kV及以下变电所,应采用户内式。  
第11.4.2条 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当变电所建在C级建筑物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危险场所毗邻的墙上,不应设门、窗;  
二、变电所内不应通过与其无关的管线。  
第11.4.3条 与危险场所毗邻的配电室(包括电动机室)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设置防爆电气设备。  
一、配电室与危险场所毗邻的墙为密封墙;  
二、配电室与Ⅰ类危险场所毗邻的隔墙无门窗。配电室与Ⅱ、Ⅲ类危险场所之间有非危险的工作间或通廊相隔且通向配电室和危险场所的二道门经常关闭。  
第五节 室外线路  
第11.5.1条 35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穿越各级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  
第11.5.2条 1kV至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A、C级建筑物。  
在A、C级建筑物区架设的1kV至10kV的架空线路,其轴线与危险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A级建筑物不应小于50m;  
二、距C级建筑物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第11.5.3条 38O/220V及以下的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A、C级建筑物。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架设时,其轴线距生产贮存烟火药和黑火药的A级建筑物不宜小于50m,距其他A、C级建筑物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第六节 防雷与接地  
第11.6.1条 危险性建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各建筑物的防雷等级,可按表11.1.1的规定。  
第11.6.2条 在危险场所中,有可能积聚静电的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导电物体,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有可能积聚静电的非金属设备、管道应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MΩ。  
第11.6.3条 当低压配电系统采用接零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入建筑物的电源线,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装置可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共用。  
二、电气设备正常时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应与零线连接。接零设备较多而且分散的场所,宜设构成封闭回路的接零干线,接零干线与电源零线的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  
三、接零线截面的选择,应使在单相短路故障时产生足够的短路电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在Ⅰ、Ⅱ类危险场所,此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保护线段的熔断体额定电流的5倍,或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  
2. 在Ⅲ类危险场所,此短路电流不应小于熔断体额定电流的4倍,或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四、照明灯具的工作零线,可作为接零线。  
五、控制按钮、灯具及其开关,可利用有可靠电气通路的穿电线钢管作为接零线。  
六、在Ⅰ、Ⅱ类危险场所内,除控制按钮、照明灯具及其开关外,各种用电设备必须采用专用的接零钱。  
第11.6.4条 当低压配电系统采用接地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正常时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二、低压配电系统应设自动切断电源的检漏装置,断电范围应尽量缩小,当有电工值班时,可只装设发出声、光信号的检漏指示装置。  
第11.6.5条 危险场所的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和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可采用共用的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上述三种接地装置中规定的最小值。对接地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当需要接地的电气设备较多,而且分散时,则应在室内装设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宜沿建筑物外墙埋地构成闭合回路,每隔 20~30m与室内接地干线连接一次,并不应少于2处。  
第11.6.6条 危险工作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OΩ。  
第七节 通 讯  
第11.7.1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有通讯或信号设施。采用普通电话系统作火灾报警时,应能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  
第11.7.2条 危险场所的通讯设备及线路,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和第五节有关条款的规定。  
   

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  
名 词 解 释        附表1.1  






名 词  

曾用词  

解 释  

烟花爆竹企业
 

指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黑火药、烟花药、引火线的工厂  

危险品
 

指本规范范围内的烟火药、黑火药、爆竹药、引火线和氧化剂等,以及用以上物品制成的烟花、爆竹成品和已装药的半成品  

厂房

工 房  

具有生产制造加工作业的建筑物  

称原料工序
 

仅有称量作业,且所称物质没有爆炸或自燃性质,不进行混合操作的工序  

中转库
 

在生产过程中准备进入加工的物品及成品进总仓库前,在厂区内集中暂存的库房  

计算药量
 

建筑物内能形成同时爆炸或燃烧的药量  

大爆竹
 

装黑火药0.4g及以上或装其他药剂在0.13g及以上的爆竹  

摩擦类药剂
 

含氯酸钾、硫化锑等药剂.经摩擦起引燃(爆)作用  

笛音剂
 

含高氯酸钾、苯甲酸氢钾、苯二甲酸氢钾等药剂,能产生哨音效果  

爆炸音剂
 

含氯酸钾、硫磺、硫化锑、铝粉等药剂,能产生爆炸音响效果  

人均使用面积
 

厂房内净面积按生产工人平均,每工人所占有的面积  

安全窗
 

除窗的作用外,尚供附近生产工人在发生爆炸燃烧事故时逃离现场使用  

抗爆间室
 

具有抵抗爆炸作用的间室,当发生爆炸事故时,将爆炸作用仅限于间室内,对毗邻生产间不造成破坏,对间室外的人员不造成伤亡  

装甲防护装置
 

装于特定场所或设于单个特定设备或操作岗位周围的屏障,以防止人员、物资或设备受到可能发生的局部火灾或爆炸侵害的金属防护体  

防护墙
 

具有抵抗爆炸作用的能力,能防止、控制或延迟爆炸在墙两边药量间传播  

防护土堤
 

用土筑的防护墙,能遮挡高速低角度爆炸破片传播的危险  

轻质易碎屋盖
 

指屋面覆盖部分,不包括檩条、梁、屋架等由轻质材料构成的,当建筑物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易于破碎成小块飞散的屋盖。小青瓦、粘土瓦屋面不属于轻质易碎屋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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