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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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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1:4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
通用技术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medical
Oxygen generator with molecular sieve
998-04-08发布                      1998-10-01实施
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布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10083:1992《医用气体管道系统制氧设备》。根据目前国内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的发展水平及生产状况,本标准与被采用标准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国际标准ISO 10083所规范的是整个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制供氧设备,其中包括变压吸附(PSA)系统以及配备的备用气体提供系统,而本标准只规范单台的变压吸附(PSA)制氧设备,不规范整个医用管道制供氧系统。
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装备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义林、卢樟好。
ISO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是由ISO的技术委员会来完成。各成员团体若对某技术委员会已确立的标准项目感举,均有权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与ISO保持联系的各国际标准化组织(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也参加有关工作。在电工技术标准化方面,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由技术委员会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需取得至少7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的同意,才能作为国际标准正式发布。
国际标准ISO10083是由ISO技术委员会的第121委员会,即麻醉和呼吸设备委员会下的第6分委会即医用气体设备分委会负责起草的。
国际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仅作参考资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保证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医疗保健为目的,以沸石分子筛为吸附剂,用变压吸附法(PSA)制取医用氧气的医用分子筛设备(以下简称制氧设备)。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832.2—86 气体中微量水分的测定  露点法
GB8986—88 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气检验方法
GB9706.1—1995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9969.1—8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4436—93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总则
GB/T 14710—93 医用电气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3  定义
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吸附 adsorption
气相与固相组成吸附体系(吸附相)时,在相界面处的组分产生富集的现象。
3.2  解吸  desorption
已被吸附剂吸附的气体(液体)的分子释回气相(液相)的现象。
3.3  变压吸附  pressure swing adsorption
在绝热条件下,加压吸附、减压解吸的循环操作过程。
3.4  93%氧  oxyen 93 percent
以空气为原料,利用分子筛变压吸附工艺生产的氧气。这种氧气的氧浓度为90%"96%(V/V),剩余的组分主要是氩和氮。
3.5  分子筛  molecular sieve





国家医药管理局1998-04-08批准                             1998-10-01实施具有均一微孔结构,并且能选择性地吸附直径小于其微孔径的气体分子的固体吸附剂。
3.6  分子筛设备  molecular sieve device
通过吸附氮气和其他气体组分来提高氧气浓度的设备。
4 分类
4.1  制氧设备的基本组成
单人用的制氧设备至少应由制氧主机、流量计和湿化器等组成。
多人用的制氧设备至少应由气源、分子筛吸附分离装置、控制装置、氧气流量检测装置和产品气滤器等部分组成。
4.2  材料
制氧设备的零部件,包括与富氧气接触的各种外接件,在各种操作条件下,必须保证无油,所有零部件应考虑抗氧气、水分和其他周围材料的腐蚀。
4.3  一般要求
制氧设备的空气源进口应位于污染物最少的地方,这些污染源包括:燃烧的废气、麻醉气体排放系统、通风口和抽真空排气口等。
所有在正常使用的单一错误条件下与产品氧气接触的管道、阀门、接头在安装前应清洗,并脱去油脂。在安装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各部件的清洁。总成后的整机严禁与可燃性油液接触。
5  要求
制氧设备正常使用条件:
a)         环境温度:5"40℃;
b)        相对湿度:≤80%;
c)        大气压:86"106Kpa
d)        电源频度为50Hz±1Hz,电压:三相为380V±30V;单相为220V±22V。
5.1  外观
5.1.1  面板一的图形符号和字母准确、清晰、均匀,不得有划痕。
5.1.2  制氧设备外表面涂天蓝色油漆,涂层应均匀,不得有气泡、脱层或明显划痕。
5.2  制氧设备所制的产品气的理化指标
5.2.1  氧浓度:≥90%(V/V)。
5.2.2  水分含量:≤0.07g/m3。
5.2.3  二氧化碳含量:≤0.01%(V/V)。
5.2.4  一氧化碳含量应符合GB8986-88中第5章的规定。
5.2.5  气态酸和碱含量应符合GB8986-88中第6章的规定。
5.2.6  臭氧及其他气态氧化物含量应符合GB8986-88中第7章的规定。
5.2.7  氧气应无气味。
5.2.8  固体物质粒径:≤10μm。
5.2.9  固体物质含量:≤0.5mg/m3。
5.3  气密性所有坚固件连接应牢靠,不得有任何松动,各种管路、管汇及阀门排列应整齐,其连接处不得漏气
5.4  噪声
制氧设备的噪声不大于85dB(A)。
5.5  制氧设备开机后,所有电、气动阀以及压力表、指示灯均应工作正常,并有氧气输出。
5.6  氧产量及氧浓度
制氧设备开机30min,其氧产量应达到设计要求,氧浓度应≥90%。
5.7  指示灯及按钮(除以文字数字显示外)的颜色要求:
5.7.1  当制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使用连续红灯以向操作人员报警。
5.7.2  红灯闪烁表示紧急情况,它要求操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
5.7.3  黄灯是在需要提醒注意或需要重新检查,或意外的滞后等情况下使用。
5.7.4  绿灯表示制氧设备启动前的准备工作已完成,或表示制氧设备正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7.5  蓝灯仅建议在显示器上使用。
5.8  压力容器上的铭牌至少应标明生产厂厂名、合格证号、出厂日期和工作压力,并应提供经劳动部门认可合格的《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
5.9  制氧设备电气安全要求应符合GB 9706.1—1995中Ⅰ类B型设备的规定。
5.9.1  保护接地阻抗  应符合GB 9706.1—1995中第18章的规定。
5.9.2  连续漏电流  应符合GB 9706.1—1995中第19章的规定。
5.9.3  电介质强度  应符合GB 9706.1—1995中第20章的规定。
5.9.4  潮湿预处理  应按GB 9706.1—1995中4.10的要求进行,潮湿预处理后对地漏电流和电介质强度应符合GB 9706.1—1995中第19章和第20章的规定。
注:本标准只要求对制氧设备电气控制部分进行潮湿预处理试验。
5.10  环境试验要求
环境试验除应符合GB/T 14710—93中的气候环境试验Ⅱ组、机械环境试验Ⅱ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1给出的规定。
注:本标准只要求对制氧设备电气控制部分进行环境试验。




       试验要求
        检验项目
试验项目

试验要求

检验阶段


试验条件

持续时
间/h

恢复时
间/h

负载状态

检测环境

初始检测

中间检测

最后检测


额定工作低温试验

5℃

1



通电



5.1"5.8






低温贮存试验

-40℃

4

4



正常试验条件








额定工作高温试验

40℃

1



通电










高温贮存试验

55℃

4

4



正常试验条件








额定工作湿热试验

40℃
80%  RH

4



通电










湿热贮存试验

40℃
90%  RH

48

24



正常试验条件








推动碰撞试验

Ⅱ组





一个方向

正常试验条件





5.1"5.6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目测法,应符合5.1、5.6、5.8的规定。
6.2  氧气理化指标
6.2.1 氧浓度  氧气的取样应在产品气过滤器的出口端采集,在一个出氧周期内采集三次,取其样气浓度的均值。按GB8986-88中第2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5.2.1的规定。
6.2.2 水分含量  氧气中水分含量的测定采用露点法,按GB5832.2的规定进行,在温度20℃和101.3Kpa(760mmHg)的气压下,应符合5.2.2的规定。
6.2.3  二氧化碳含量  按GB8986-88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5.2.3的规定。
6.2.4  一氧化碳含量  按GB8986-88中第5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5.2.4的规定。
6.2.5  气态酸和碱含量  按GB8986-88中第6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5.2.5的规定。
6.2.6  臭氧及其他气态氧化物含量  按GB8986-88中第7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5.2.6的规定。
6.2.7  气味  按GB8986-88中第10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5.2.8、5.2.9的规定。
6.3  气密性
将制氧设备管路系统逐渐加压至设计压力的1.05倍,保压10min,再逐渐降至设计压力,然后用皂水检漏法检查系统管路,阀门和连接处,不应有气泡出现,则符合5.3条规定。
6.4噪声
将声级设计放置在离制氧设备前、后、左、右1m的位置,高度为制氧设备中心的水平面位置,所测得的噪声均应符合5.4的规定。
6.5氧产量及氧浓度
制氧设备开机30min后,测量此时的氧产量和氧浓度,应符合5.5的规定。测定氧产量所用的仪器为转子流量计,精度不低于1.5级。
实测状态下测得的氧产量应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氧产量,按式(1)计算:

式中:QSH——标准状态下的氧产量,m3/h;
QS——使用状态下流动流量计的氧产量,m/h;
TH——标准状态下的绝对温度,K;
ZSH——被测气体在标准状态下的压缩系数;
PH——标准状态下气体绝对压力,MPa;
PS——使用状态下气体的绝对压力,MPa;
TS——使用状态下气体的绝对温度,K;
ZS——使用状态下气体的压缩系数。
6.6  指示灯及按钮
指示灯及按钮按GB9706.1-1995中56.8的规定进行,应符合5.7的规定。
6.7  电气防护安全要求
6.7.1  制氧设备保护接地阻抗的试验方法,按GB9706.1—1995中第18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应符合5.9.1的规定。
6.7.2  制氧设备连续漏电流的试验方法,按GB9706.1—1995中第19.4的有关规定进行,应符合5.9.2的规定。
6.7.3  制氧设备电介质强度的试验方法,按GB9706.1—1995中第20.4的有关规定进行,应符合5.9.3的规定。
6.7.1  潮湿预处理  按GB9706.1—1995中4.10的要求进行,漏电流和电介质强度按GB 9706.1—1995中19.4a)1)和20.4a)的方法进行,试验后应符合5.9.2、5.9.3的规定。
6.8  环境试验
制氧设备的环境试验应按GB/T 14710-93中第8章的试验程序、第10章的试验方法以及本标准5.10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7.2  出厂检验
7.2.1产品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准出厂。
7.2.2出厂检验为全数检验,其检验项目见表2
表 2  出厂、型式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的章节号

试验方法章节号

检验分类


出厂

型式


A

1
2
3
4
5
6
7
8
9
10

保护接地阻抗
连续漏电流
电介质强度
潮湿预处理
氧气的理化指标
气密性
噪声
氧产量及氧浓度
压力容器
环境试验

5.9.1
5.9.2
5.9.3
5.9.4
5.2
5.3
5.4
5.6
5.8
5.10

6.7.1
6.7.2
6.7.3
6.7.4
6.2
6.3
6.4
6.5
6.1




×
×

×














B

1
2
3

外观要求
开机运行
指示灯及按钮

5.1
5.5
5.7

6.1
6.1
6.6










注:
型式检验必须对5.10进行检验。
符号“×”表示不必进行该项检验,符号“√”表示必须进行该项检验。
7.2.3判定规则
若有不符合A类必检项目中任意一项,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品,若有不符合B类检验项目中任何两项,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7.3型式检验
7.3.1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试验定型鉴定时;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政党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不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性检验;
4)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的差异时;
6)国家质量检查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样一台,检验项目见表2。
7.3.3判定规则
若有不符合A类必检项目中任意一项,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品,若有不符合B类检验项目中任何两项,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使用说明书
8.1  标志
8.1.1  制氧设备产品铭牌上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单位名称;
b)产品名称;
c)制造单位商标;
d)产品型号或标志;
e)产品主要参数;
f)出厂编号或生产批号;
g)产品注册号;
h)制造单位地址。
8.1.2  制氧设备产品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收发货标志;
b)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 的规定;
c) 其他标志;
d) 产品注册号。
8.2   使用说明书
8.2.1  使用说明书中应标明下列内容:
a)    产品注册号;
b)    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商标;
c)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d)    产品结构特征、工作原理;
a)    产品性能、主要技术参数;
b)    产品规格、型号;
c)    其它。
8.2.2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9969.1及GB9706.1—1995中的6.8规定。
9    包装.动输.贮存
9.1   包装
9.1.1 制氧设备产品采用箱式包装,并标明防晒、防雨淋.防震动措施等。
9.1.2 包装箱内应随带下列文件:
a)    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的编写应符合GB/T14436-93中4.3条的规定);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装箱单;
d)    随机备附件清单;
e)    安装图;
f)    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
g)    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9.2    运输
制氧设备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倒置.防碰撞.防雨淋。
9.3  贮存
a)    包装后的制氧设备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超过来80%,无腐蚀性气体和通风良好的室内;
b)    贮存90%氧的钢瓶或低压贮罐,必须是不曾装过任何有毒的、可能导致入昏迷的,产生麻醉的化学药品的容器,也不允许使用可能引起刺激呼吸道的容器来充装93%氧。
c)    93%氧应充入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检验合格的钢瓶内。
d)    充装93%氧的钢瓶外表面为天蓝色,并标上黑色的“93%氧”字样。

10   保证期
在用户遵守产品贮存及使用要求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12个月内,如因产品制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更换零件(不包括易损件)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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