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701一1993
灌酱机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圈
本标准规定了GT7A17型灌酱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容积计量并把粘度在3^-8Pa"s之间的液体物料装人圆柱形马口铁罐头的自
动灌酱机.
2引用标准
GB/T 191
JB/T 2759
QB/T 1588.
ZB J50 00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轻工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的测定
3产品分类
31产品型式
本产品为酱料桶回转的容积计量式自动灌酱机.
3.2产品型号
GT 7 A 17
设备设计顺序号
设备品种代号(灌装机械)
一设备类别代号(灌装机械类)
一设备专业代号(罐头机械)
注:产品型号由轻工业部杭州轻工机械设计研究所统一归口颁发.
3.3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项目
生产能力
适用雄号,,
灌装头数
单位
罐/min
数值项目
调速范围
单位数值
r/min8---10
539(70 8),668(198 g)
颇定功率
注1)谁号根据地头行业习惯,以雌头公称直径和外高表示.例539即幼头公称直径为52 mm,外高为39 mm.机
器试验按其所装的魄号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3-28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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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01实施
QB/T 1701一1993
4技术要求
4.1机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所有外购件和原材料应有供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如无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制造
厂应对外购件和原材料进行检验,合格的才能采用.
4.3当物料在4-98℃且其粘度处于3-8 Pa " s时,机器应能够灌装.
4.4灌装质量误差士3%a
4.5机器正常运行时噪声不得大于80 dB(A),
4.6每个灌装阀在其关闭状态时物料不得泄漏.
4.7机器应装有物料捅液位控制装置.
4.8机器应具有当灌装阀下无皓不灌装的连锁功能.
4.9气控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
4. 10空罐送人接收机构应保证空罐的几何形状维持不变.
4. 11润滑系统中的润滑剂不得污染物料.
4. 12与物料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4. 13物料桶表面应平整光沽,不得渗漏,与物料接触的表面,其粗糙度R.值不得大于3. 2 ram,
4. 14机器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 Mn,接地电阻不得大于0. 3 f1,
4. 15油漆应符合QB/T 1588.4的有关规定.
5试验方法
5. 1试验应在机器正常运行状况下进行,每项试验当第一次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再进行两次复试,
并且复试的两次结果都应合格,否则此项试验结果为不合格.
5.2每项试验的试验介质如无特殊规定,应采用工作介质作为试验介质.
5.3灌装质量误差
连续抽取数目不少于三倍灌装头的已灌装酱料的罐头作样本,每罐放在天平称量并记录,然后按式
(1),式((2)和式((3)计算样本平均值X,均方差a以及灌装质量误差Gw,应符合4.4条规定.一
X二1郭
式中:X—样本的平均质量,9,
X;第I罐样本的质量,9;
n—样本数.一
1(X;n-1;-,一','
式中:.—样本均方差,9.
一
,一士3aX
式中:Gw-Gw灌装质量误差,%.
5.4噪声
用精度为士1 dB的声级计,按zB J50 004的规定进行测试,应符合4.5条的规定.
5.5物料桶渗漏
采用煤油渗漏试验:将焊缝能够检查的一面清洗干净,涂以白粉浆,晾干后在焊缝一面涂以煤油,使
表面得到足够的浸润,经30 min后,白粉上没有油渍为合格,应符合4.13条的规定.
5.6绝缘电阻,接地电阻
QB/T 1701一1993
在电源端子与机器外壳之间,用精度为1.0级的500 V兆欧表测出绝缘电阻,应符合4.14条规定;
在接地端子与机器外壳之间,用精度为士0. 001 D的数字微欧计测出接地电阻应符合4. 14条规定.
5.7生产能力
用分度值为.. 1 s的秒表测定时间,测出1 min内所灌装的罐数,即为生产能力,应符合表1的
规定.
5.8其他项目试验用目测,耳听,手摸,粗糙度样板等常规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出厂检验
6.1.1出厂检验必须在机器出厂前进行.
6.1.2每台机器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4.2,4.12-4. 15条的要求,对机器的制
造,装配,外观,安全卫生等进行检验.
6. 1.3每台机器装配完成后应进行空运行试验,试验时间不得少于2h,并在空运行时对4.8-4.11条
的要求进行检验.
6.1.4
6.2
机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证明机器质量合格的文件.
型式检验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机器试制完成或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d产品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机器中抽取,检验项目应符合3.3条,第4章的规定.
6.2.3抽样规则
采用随机抽样法,每批抽1-2台.
6.2.4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如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检,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的基本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制造日期;
d.主要技术参数;
e.额定功率;
「产品编号.
7. 1.2包装标志
7. 1.2. 1包装箱外应有清晰,整齐的标志,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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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出厂编号;
d.箱体尺寸(长X宽X高)及毛重;
e.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小心轻放","起吊指示","向上"及包装年月等字样和标志.
7.1.2.2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包装
7.2. 1包装应符合JB/T 2759的规定.
7.2.2每台机器应随机供应下列文件:
a.使用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
c.装箱单.
7.3产品运输装卸应小心轻放,严禁倒置和堆垛,并应适合陆路和水路运输及装载要求.
7.4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和不易积水的地方,避免与抓化物共存.
8质f保证
在用户遵守贮存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一年半内,安装之日起一年内,机器因
制造质量不良,包装不善等原因,使机器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更换和修理产品.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前卫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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