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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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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1:57: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4 有机食品原料生产

    4.1 作物生产
    4.1.1  转换期
        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新开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也要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4.1.2  作物品种的选择
    4.1.2.1 应使用有机种子和种苗。
    4.1.2.2  在得不到经认证的有机种子和种苗的情况下(如在有机种植的初始阶段),可使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的常规种子。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禁止使用非有机种子。在生产者有证据表明,至少在二个种子销售商处无法购得有机种子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4.1.2.3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
          在品种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4.1.2.4 禁止使用任何转基因作物品种。
    4.1.3  作物轮作
    4.1.3.1  应采用包括豆科作物或绿肥在内的至少三种作物进行轮作。
    4.1.3.2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两种作物的轮作。
    4.1.3.3  禁止连续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多年生作物以及在特殊地理和气候条件下种植的水稻例外。
    4.1.4  土壤培肥
    4.1.4.1  提倡种植豆科作物进行土壤培肥。
    4.1.4.2 在土壤培肥计划中,一定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有机肥维持土壤的肥力和其中的生物活性。
    4.1.4.3  提倡采用土壤休闲恢复土壤肥力。
    4.1.4.4  生产基地中使用的所有肥料应对作物和环境无害,这些肥料应以来自有机生产基地体系为主。
  4.1.4.5  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
    4.1.4.6  非人工合成的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为培肥土壤的辅助材料,而不可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必须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4.1.4.7 在有机蔬菜的生产中必须合理选择有机肥种类,针对不同的蔬菜品种科学施肥。有机肥的施用不能过量,防止蔬菜中亚硝酸盐含量超标。
    4.1.4.8 叶菜类和块根、块茎类作物不得直接施用未经处理的粪便。
   4.1.4.9  用于有机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须来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产物。
    4.1.4.10 禁止使用化学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1.5  病虫草害防治
    4.1.5.1  应采用以下方法综合防治病虫草害:
       a选用抗性植物品种。
       b制定合适的肥水管理、作物轮作和多样化间作套作计划。
       c通过建树篱、筑巢等方法保护害虫的天敌。
       只有在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
    4.1.5.2  允许采用热法控制草害和使用物理方法控制病虫草害。
    4.1.5.3 通过热法消毒来控制病虫害的方法仅限于那些难以实施轮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区。采用热法消毒必须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4.1.5.4  病害
       a允许使用抑制作物真菌病害的软皂、植物制剂、醋和本标准附录B中所列的允许使用物质。
       b允许使用纯活性微生物产品。
       c.有限制地使用附录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质。
       d.限制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以及其他含硫或铜的物质防治植物病害。
       e限制使用对环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剂。
       f禁止使用阿维菌素制剂及其复配剂。
       g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病害。
       h.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菌剂。
    4.1.5.5  虫害
       a提倡通过释放天敌如寄生蜂来防治虫害。
       b允许使用软皂、植物性杀虫剂或当地生长的植物提取剂等防治虫害。
      c允许在诱捕器和散发器中使用性诱剂,允许使用视觉性(黄粘板)和物理性捕虫设施(如防虫网)防治虫害。
       d允许有限制地使用鱼藤酮、植物来源的除虫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
       c.允许有限制地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剂如杀螟杆菌、Bt制剂等。
       f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虫害。
       g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
   4.1.5.6  草害
      a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术(如轮作、绿肥、休耕等)控制杂草。
      b提旧使用秸秆覆盖除草。
      c允许采用机械和热除草。
      d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杂草。
      c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4.1.6  污染控制
    4.1.6.1  常规农业系统中所用的设备在用于有机地块时,必须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残留。
    4.1.6.2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和宵贮饲料包装材料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须从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4.1.6.3  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4.1.7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4.1.7.1 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1.7.2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4.7.7.3  视生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4.7.7.4  重视对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4.1.7.5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与不同作物问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4.1.7.6  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4.1.7.7  严禁过度开发野生资源。
    4.1.7.8  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发展有机种植。
    4.1.8  灌溉
    4.1.8.1 有机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1.8.2  有机地块的排灌系统与常规地块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地块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4.2 畜禽养殖
    4.2.1 转换期
    4.2.7.1 畜禽养殖场的饲料生产基地必须符合有机生产基地的要求,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依照生产基地的转换期要求。养殖场内用来作为非草食动物活动场所的草地,其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年。
4.2.1.2 饲养畜禽经过其转换期后,其产品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不同品种畜禽的转换期:
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羊,猪,4个月;
         乳用畜,3个月;
         出生3天内购买的肉用家禽,10周;
         蛋用家禽,6周。
    4.2.2  畜禽的引入
    4.2.2.1  当不能买到有机击禽时,允许购进常规畜禽,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肉用家禽,出生不超过3天;
         蛋用鸡,出生不超过18周;
         猪、羊,出生不超过6周且已断奶;
         牛,出生不超过4周,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以全牛奶喂养的犊牛。
    4.2.2.2  每年引入的常规畜禽不能超过获得认证的同种成年畜禽数量的10%。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允许引入的常规畜禽超过10%,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40%,而且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事故;
        b.畜禽生产基地规模大幅度扩大;
       c畜禽生产基地建立新的畜禽养殖项目;
       d小型畜禽生产基地。
    4.2.2.3 可从任何地方引入种公畜,但是引入后必须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4.2.3  饲料
    4.2.3.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和草料饲养。其中至少50%的饲料必须来自本农场或相邻农场。
    4.2.3.2 禁止使用尿素和粪便做畜禽饲料。
    4.2.3.3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养殖场自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养生产丛地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4.2.3.4  在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可以允许养殖场购买常规饲料和草料。但生产基地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0%
          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5%
          动物日最高摄食的常规饲料量不超过每日总饲料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在以下悄况下,可以允许例外,但必须同时规定时间限制和条件: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或人为灾害;
          b极端的天气情况;
          c该地区有机农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饲喂的常规饲料必须详细记载,并且要事先征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许可。
    4.2.3.5  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
    4.2.3.6 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不超过本养殖场和其合作养殖范围的最大载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牲畜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4.2.3.7  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以免畜禽粪便通过直接排放、地表径流或土壤渗滤污染水体。
    4.2.3.8 初生幼畜在初乳期必须由母畜喂养并能吸吮母乳。禁止过早(仔猪在4周内,犊牛在3个月内,羔羊在6周内)断奶,或用奶替代品喂养幼畜。
    4.2.4  饲料添加剂
    4.2.4.1 允许使用附录D中的允许使用物质。
    4.2.4.2 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4.2.4.3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
4.2.4.4 经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使用附录D中限制使用的物质。
4.2.7.6  限制使用常规兽药。当必须要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时,则必须经过该药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时间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饲养者必须对所用物质以及疾病诊断结果、剂量、给药方式、绐药时间、药物降解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批标记。
4.2.7.7  禁止为了提高畜禽群体的生产力而使用抗生索、抗球虫药和其他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4.2.8 非治疗性手
4.2.8.1  允许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但应尽量减少给动物带来的痛苦,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
    a为了保持产品质量和传统生产习惯而进行的阉割(肉猪、牛、鸡);
    b断角;
    c为了防止蝇蛆病而进行的羔羊断尾;
    d剪羽。
4.2.8.2 禁止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
    a断尾(除羔羊外);
    b剪喙;
    c烧翅;
    d其他没有明确允许的非治疗性手术。
4.2.9.繁殖
4.2.9.1  提倡自然繁殖。
4.2.9.2 允许采用不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限制的各种繁殖方法。
4.2.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技术。
4.2.10  运输和屠宰
4.2.10.1  屠宰的有机畜禽必须来自有机养殖场。
4.2.10.2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照料,并使动物遭受的胁迫和痛苦降低降到最低限度。
4.2.10.3 市禽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清楚地标记。
4.2.10.4  当用车辆运输时,运到屠宰场的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根据具体情况可有例外。在例外的情况下,必须给畜禽喂食、喂水。
4.2.10.5 禁止使用电棒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禁止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镇静剂或兴奋剂。
4.2.10.6  必须在国家卫生防疫部门批准的屠宰场宰杀畜禽。
4.2.10.7  禁止在帝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
4.2.10.8  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别屠宰,屠宰后应分别存放并清楚标记。
4.2.11  奶制品
    奶制品生产除满足4.2.1~4.2.10的畜禽养殖标准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4.2.11.1  允许使用附录E中物质对奶制品加工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并标则其用途和正确的使用方法。所有使用过清洁剂的设施必须得到彻底的清洗,以保证在设备和奶制品中没有清洁剂残留。
4.2.11.2 有机牛奶至少必须符合常规牛奶的卫生要求及质量标准。建议牛奶中年均体细胞数不能超过400 000个/m1 (800 000绵羊或山羊);细菌数最大不得超过10 000个/ml。建议每月分析一次每头奶牛产奶中的体细胞含量。如果没有达到这些质量标准,则要求制定满足这些标准的计划,并提交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枇准。对新的畜群,在认证前3个月,奶汁中平均体细胞数就应低于400 000个/ml(800 000绵羊或山羊).
4.2.11.3  奶牛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2.12 禽蛋生产
    蛋类生产除满足4.2.1~4.2.10的畜禽养殖标准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4.2.12.1 母鸡在鸡舍中的平均活动空间至少需要0.2m2/只。
4.2.12.2 必须具备适宜季节里的室外活动场所。
4.2.12.3 必须每天喂营养平衡的日粮以确保满足其营养需求。
4.2.12.4 禁止用矿物油作鸡蛋包衣。
4.3  蜜蜂饲养和蜂产品
4.3.1  转换期
    蜜蜂在获得有机认证前至少要经过1年的转换期。
4.3.2  采蜜区
4.3.2.1 养蜂场应设在有机农业生产区内或至少3年未使用过化学物质的自然植被区内。
4.3.2.2 采蜜区必须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并靠近清洁的水源。
4.3.2.3  蜂箱必须置于远离常规农田和远离容易受到污染的地方(至少3km之外),例如城镇、工业污染源、公路和铁路、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
4.3.3 蜜蜂的喂食
4.3.3.1 在蜜蜂的采蜜期结束时,蜂巢内必须存留足够的糖蜜和花粉,以备蜜蜂过冬。
4.3.3.2  在整个季节必须为蜜蜂提供充足的经有机认证的食物;最好是产自同一生产单元的。
4.3.3.3  在蜜蜂得不到食物面临饥饿困境的情况下,
    a在2002年8月24日之前,允许人工饲喂常规糖浆或糖蜜。
    b在2002年8月24日之后,允许人工饲喂糖浆或糖蜜,但必须足有机的。
4.3.3.4 人工饲喂只能在最后一次蜂蜜收获季节后、下一次流蜜期开始前15天之前进行。
4.3.4  疾病防治
4.3.4.1 保留强壮的蜂群,淘汰脆弱的蜂群。
4.3.4.2  及时检查蜂箱。
4.3.4.3  允许使用以下物质来控制病虫害和对蜂箱消毒:
    a苛性钠
    b乳酸,草酸和醋酸
    c蚁酸
    d硫硫
    e香精油
    f苏云金芽孢杆菌
    g薄荷醇(用于控制蜜蜂呼吸道寄生螨)
4.3.4.4  把明显有病的蜂箱放在医治区内。
4.3.4.5 必须销毁受疾病严重感染的蜜蜂使用过的蜂箱。
4.3.4.6  捕捉蜂巢子脾上的寄生虫。
4.3.4.7 在蜂蜜的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抗生素,但当整个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抗生素类药物。经抗生素处理后的蜂箱必须立即从有机生产中撤出,并且至少要经过12个月的有机方式饲养后,才有可能重新获得有机认证。
4.3.4.8  禁止使用磺胺类药物和其他化学药品。   
4.3.4.9  在流蜜期或流蜜盛期,严禁用任何药物处理蜜蜂。
4.3.5  蜂蜡
4.3.5.1 用于有机养蜂业的蜂蜡必须来自有机养蜂单位;但对处于转换期的养蜂场,如果不能从市场或其他途径获得有机蜂蜡,经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批准允许使用非有机蜂蜡。
4.3.5.2  蜂蜡加工方法应确保加工出供应有机养蜂场的有机蜂蜡。
4.3.5.3  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蜂蜡。
4.3.6  蜂蜜收获处理
4.3.6.1  严禁使用化学驱逐剂。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利用吹风赶蜂或烟雾发生器把蜜蜂从蜂箱中驱赶出去。
4.3.6.2  蜂箱管理和采集蜂蜜的方法应当以保护蜂群和维持峰群为目标;采集完蜂蜜以后不得毁掉蜂群。
4.3.6.3  加热最高至47℃,加热过程越短越好。
4.3.6.4  最好采用机械性蜂房脱盖,而不是采用加热性蜂房脱盖。
4.3.6.5  通过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杂质沉淀出来,不允许使用细网过滤器过滤杂质。
4.3.6.6  接触蜂蜜的所有材料表而应当是不锈钢、玻璃、陶瓷、搪瓷等耐腐蚀材料,或用蜂蜡覆盖,或用食品和饮料包装中许可的涂料涂刷并用蜂蜡覆盖。
4.3.6.7  蜂蜜提取设施必须杜绝蜜蜂进入,从而防止蜜蜂偷食蜂蜜以及疾病的传播。
4.3.6.8  提取设施应当光亮如新并配有清洗设施,这些清洗设施能每天提供大量新鲜、干净的热水供设备清洗。
4.3.6.9 应当把聚积在取蜜设施附近的蜜蜂收集起来用水冲洗,清洗后的蜜蜂应当置于附近的蜂箱中或把它们处理掉。
4.3.6.10  存放蜂蜜的桶的来历必须清楚,经清洗后贮存在室内。如果不是新桶的话,则这些桶原先必须用于贮存食品。最好给这些桶涂上蜂蜡。禁止使用已被氧化的桶。
4.3.6.11  蜂蜜处理房间的墙和地面必须密封好,以防止害虫和鼠类的入侵。提取设施应避免受到苍蝇之类害虫的影响.
4.3.6.12  摇蜜室和包装室应全部密封,不受害虫侵扰。
4.3.6.13  除上述蜂蜡防护技术外,只能使用物理方法或诱捕器和电气捕捉器来预防害虫。
4.3.6.14 禁止使用氰化物等化学物质作为熏熬剂。
4.3.7   蜂蜜、蜂蜡、养蜂架和蜂箱的贮存   
4.3.7.1 成品蜂蜜的贮存温度要求稳定,密封包装,以避免蜂蜜变质。
4.3.7.2  蜂蜜在作为有机产品出售之前,最长可以贮存2年。
4.3.7.3  禁止对贮存的蜂蜜和蜂产品使用萘等化学合成物质控制蜂蜡蛾等害虫。
4.3.8 蜂王和蜂的饲养
4.3.8.1  鼓励交叉繁育不同类型的蜜蜂。
4.3.8.2 为了防止疾病的传插,应培育自己的蜂王。
4.3.8.3  允许每年购进不超过蜂群数量10%的按常规饲养方法饲养的蜜蜂。
4.3.8.4 允许进行选育,禁止使用人工授精。
4.3.8.5 禁止在秋天捕杀蜜蜂群体。
4.3.8.6 不允许剪断蜜蜂的翅膀。
4.3.8.7 允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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