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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小麦粉为原料的酿造豆酱。
1 质量要求
1.1 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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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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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 泽 ┃ 红褐色或棕褐色,鲜艳,有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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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气 ┃ 有酱香和酯香,无不良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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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 味 ┃ 味鲜醇厚,咸甜适口,无酸、苦、涩、焦糊及其他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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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态 ┃ 粘稠适度,无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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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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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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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m/m) ≤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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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基态氮, 以氮计,%(m/m) ≥ ┃ 0.60(以干基计为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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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卫生指标
按GB 2718-81《酱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1.4 保质期
瓶装3个月(按灌装日期开始计时)。
2 检验规则
2.1 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所生产的黄豆酱、经灌装后,当天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均应附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2.2 受货方提货时,如对某批产品质量有疑议,可与生产厂协商,共同抽取该批样品,请仲裁单位进行复验。如复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由生产厂方处理;若合格,抽取的样品,则由受货方负责。
2.3 抽取样品时,可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分别进行感官、理化、卫生检验,其余3瓶作为保质期试验。
3 检验方法
按照ZB X 66020-87《黄豆酱检验方法》执行。
4 包装
4.1 包装材料及容器均须整洁,符合卫生要求、无破损。
4.2 产品外包装应采用木箱、塑料箱或纸板箱等包装,箱内须有防震的间隔材料。
5 标志
5.1 标签必须注明下列事项:
生产许可证批号、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注册商标、主要原料、主要成分及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重量等内容。
5.2 外包装为纸板箱,应有下列标志: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瓶数、净重、毛重,并标有“小心轻放”等字样。
6 运输
6.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并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运。
6.2 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防止剧烈震动、小心轻拿轻放。
7 保管
7.1 成品须有专库存放,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
7.2 入库后的产品,应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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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酿造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恩福、施柔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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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7-11-20发布 1988-07-01实施
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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