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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盐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为基料,添加一定量符合食品卫生指标的动植物辅料、添加剂,精加工而成口味各异的调味系列固体产品。
2 引用标准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009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13025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调味盐按食用盐与添加辅料的比例不同分为Ⅰ、Ⅱ两类。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4.1.1 食用盐
符合 GB 5461 规定。
4.1.2 添加剂
符合 GB 2760 规定
4.1.3 味精
符合 GB 2720 规定。
4.1.4 辅料
无霉烂,不变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4.2 感官指标
具有与该品种相符的色泽、香味、滋味,无杂质异味,添加的辅料应大小适中,均匀,无结块。
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
│ 指 标
项 目 名 称 ├────────┬──────────────
│ Ⅰ │ Ⅱ
─────────────┼────────┼──────────────
食用盐(以NaCl计) % │ 85.0~94.0 │ 65.0~<85.0
─────────────┼────────┼──────────────
水分(含挥发物) % │ ≤2.0 │ ≤4.0
─────────────┼────────┼──────────────
辅 料 % │ ≥4.0 │ ≥11.0
─────────────┼────────┼──────────────
砷 (以As计) mg/kg │ ≤0.5 │ ≤0.5
─────────────┼────────┼──────────────
铅 (以pb计) mg/kg │ ≤1.0 │ ≤1.0
─────────────┼────────┼──────────────
氟 (以F计) mg/kg │ ≤5.0 │ ≤5.0
─────────────┴────────┴──────────────
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
项 目 │ 单 位 │ 指 标
─────────────────┼─────────┼─────────
细菌总数 │ 个/克 │ ≤30000
─────────────────┼─────────┼─────────
大肠菌群 │ 个/100克 │ ≤30
─────────────────┼─────────┼─────────
致病菌(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 — │ 不得检出
─────────────────┴─────────┴─────────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查
按感官指标要求,对色泽形态进行目测,对滋味、气味凭器官鉴定。
5.2 理化检验
5.2.1 食用盐(以NaCl计)含量的测定
按 GB/T 13025.5 规定进行。两次平行测定氯离子的含量允差不应超过0.5%。
氯化钠百分含量X1(%)按式(1)计算。
X1=X×1.6485………………………………………………………(1)
式中:X——试样中氯离子质量百分数;
1.6485——氯离子换算为氯化钠的系数。
5.2.2 水分(含挥发物)的测定
5.2.2.1 原理
试样于 100±5℃直接干燥情况下,所失去物质的总量。
5.2.2.2 试验仪器
a.电烘箱:能调节称量瓶底部达到100±5℃;
b.低型称量瓶:60mm×30mm。
5.2.2.3 分析步骤
称取 5g 均匀样品,称准至 0.001g,置于已在 100±5℃恒重的称量瓶中,斜开称量瓶盖,放入电烘箱内,升温以 100±5℃ 干燥 2~4h,盖上称量瓶盖,取出移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以后每次干燥 0.5h~1h称量,直至两次称量之差不超过 0.005g 视为恒重。
5.2.2.4 结果的表示和计算
水分百分含量X2(%)按式(2)计算。
m1-m2
X2=─────-×10………………………………(2)
m
式中:m1——干燥前样品加称量瓶质量,g;
m2——干燥后样品加称量瓶质量,g;
m——称取样品质量,g。
5.2.2.5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允许差见表3。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表 3
────────────────┬────────────────────
水 分 % │ 允 许 差 %
────────────────┼────────────────────
<2.0 │ 0.20
────────────────┼────────────────────
2.0~4.0 │ 0.30
────────────────┴────────────────────
5.2.3 辅料的测定
5.2.3.1 原理
辅料为动植物性佐料,系有机化合物,经灼烧分解后失去的质量为添加辅料的含量。
5.2.3.2 试验仪器
a.高温炉:能调节600±20℃;
b.瓷蒸发皿:60~70ml。
5.2.3.3 分析步骤
称取 5g 均匀样品,称准至 0.001g,置于已在 600±20℃ 恒重的瓷蒸发皿中,在电炉上逐渐升温加热使试样充分炭化至无烟,然后置高温炉中,于 600℃ 灼烧 2h,取出,在瓷板上冷却 5~6min,平面摇动瓷蒸发皿内试样,击碎样品表层结块,置高温炉中继续烧至无碳粒,即灰化完全,取出,在瓷板上冷却 5~6min,放入干燥器.冷却至室温准确称量。
5.2.3.4 结果的表示和计算
辅料百分含量 X3(%)按式(3)计算。
m1-m2
X3=─────-×100-X2………………(3)
m
式中:m1——灼烧前坩埚加样品质量,g;
m2——灼烧后坩埚加样品质量,g;
m——称取样品质量,g;
X2——样品中水分含量,%。
5.2.3.5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允许差见表4。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表 4
─────────────────┬───────────────────
辅 料 % │ 允 许 差 %
─────────────────┼───────────────────
4.0~11.0 │ 0.6
─────────────────┼───────────────────
>11.0 │ 1.0
─────────────────┴───────────────────
5.2.4 微量砷离子限量的测定
5.2.4.1 样品处理
5.2.4.1.1 硝酸—高氯酸—硫酸法
称取混合研磨均匀试样 5.00g于 250~500ml 定氮瓶中,先加少许水使湿润,加数粒玻璃珠,10~15ml硝酸—高氯酸(4+1)混合液,放置片刻,小火缓缓加热,待作用缓和冷却,沿瓶壁加入 5ml 或 10ml 浓硫酸,再加热,至瓶中液体开始变成棕色,不断沿瓶壁滴加硝酸—高氯酸混合液至有机质分解完全,加大火力,至产生白烟,溶液应呈无色或微带黄色,冷却(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防爆炸)。
加20ml 水煮沸,除去残余的硝酸至产生白烟为止,如此处理两次,放至冷却.将冷后的溶液移入50ml容量瓶中,用水洗涤定氮瓶,洗液并入容量瓶中,放至冷却,加水至刻度,混匀。此溶液每 10ml 相当于 1g样品(相当加入硫酸的量1ml)。
取与消化样品相同量的硝酸—高氯酸混合液和硫酸按上述操作做空白试验。
5.2.4.1.2 硝酸—硫酸法
以硝酸代替硝酸—高氯酸混合液按5.2.4.1.1条操作。
5.2.4.2 分析步骤
吸取一定量经消化的溶液(相当于 5g 样品)及同量空白溶液,按 GB 5461规定进行测定。或按 GB 5009.11 第二法规定进行测定。
5.2.5 微量铅离子限量的测定
5.2.5.1 样品处理
用测定辅料灼烧后试样加20ml水,滴加 5ml 硝酸溶液(1+1),于电炉上加热煮沸(注意勿溅失)。或按 5.2.4.1.2 硝酸—硫酸法进行。
5.2.5.2 分析步骤
按 GB/T 13025.9 规定进行测定。
5.2.6 微量氟离子限量的测定
5.2.6.1 样品处理
称取 2.00g 粉碎全部过 0.4 mm 筛的样品,置于 25ml 烧杯中,加 1mol/L 盐酸溶液10ml 浸泡 1h(不时轻轻摇动),调节至中性。
5.2.6.2 分析步骤
按 GB 5461 规定进行测定。
5.2.7 细菌总数测定
按 GB 4789.2 规定进行测定。
5.2.8 大肠菌群的测定
按 GB 4789.3 规定进行测定。
5.2.9 致病菌的测定
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 规定进行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每批产品需经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场)应保证出厂的产品质量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合格证。
6.2 取样方法
6.2.1 每批产品抽样件数X4以式(4)计算。
X4=N**1/3…………………………………………(4)
式中:X4——抽样件数;
N——每批总件数。
6.2.2 从抽检件数中任取一件测定微生物指标,其余件数混合均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样品不少于 250g。
6.2.3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仍不符合规定时,应作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每批产品都应附质量合格证。内容包括:生产厂(场)名、产品名称、产品净重、批号、生产日期和本标准编号。
7.2 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7.3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规定要求。
7.4 产品应妥善保管,防止雨淋,受潮。运输时应有遮盖物,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由于运输、装卸不妥善,影响产品质量,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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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全国井矿盐标准化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素娟、张能君、刘志达、闵素华、侯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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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总会 1994—10—26批准 1995—06—01实施
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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