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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糖水染色樱桃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樱桃为原料,经硬化去核、染色、糖渍等加工处理后装罐,加糖水、密封、杀菌制成的糖水染色樱桃罐头。
2 引用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1903 食品添加剂 乙酸(醋酸)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4480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 5009.35 食品中着色剂的测定方法
GB 10788 罐头食品中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折光计法
GB 11671 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QB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ZBX 70004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X 70005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GB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方法
3 术语
3.1 破裂
樱桃因去核或处理不良,引起的成品果破裂长度大于果实周长1/4者。
3.2 黑斑
樱桃在生长过程中,因受叶磨、风扫伤等,致使表皮发黑或染色后仍然发黑的斑点。
3.3 皱缩
樱桃表面有严重皱纹。
4 产品分类
糖水染色樱桃罐头的产品代号为 R 610。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
5.1.1 樱桃 罐藏优良品种,果实新鲜饱满,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畸形、破裂、霉烂、病虫伤和机械伤等,每粒重量在3.5g以上。
5.1.2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1的要求。
5.1.3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要求。
5.1.4 乙酸 应符合GB 1903的要求。
5.1.5 胭脂红 应符合GB 4480的要求。
5.1.6 樱桃香精 编号4443,淡黄色透明液体。
5.1.7 双氧水 澄清无色液体,H2O2含量在29%以上。
5.1.8 苯甲醛 无色或淡黄色,纯度在98%以上。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
项目│ 优 级 品 │ 一 级 品 │ 合 格 品
──┼────────────┼─────────────┼─────────────
│果实呈红色,均匀一致,有光│果实呈红色,较均匀一致, │果实呈红色,尚均匀一致。
色泽│泽。糖水呈浅红色至红色 │有光泽。糖水呈浅红色至红 │糖水呈红色尚透明,允许含有
│,较透明,允许含有不引起混│色,较透明,允许含有不引起 │果肉碎屑
│浊之少量果肉碎屑 │混浊之果肉碎屑 │
──┼────────────┴─────────────┴─────────────
滋味│ 具有樱桃硬化、染色后的固有风味,无异味
气味│
──┼────────────┬─────────────┬─────────────
│ 果实完整,组织有脆感,切 │果实较完整,组织较有脆感 │ 果实尚完整,组织尚有脆感,
组织│口良好,大小较一致,每个果│切口良好,大小较一致,每个 │大小尚一致,无虫眼及不足整
│不低于2.5g,无虫眼,允许黑│果不低于2.5g,无虫眼,允许 │果1/4的碎裂果,允许黑斑、
形态│斑、伤疤、破裂果总数不超│黑斑、伤疤、破裂及皱缩果总│伤疤果总数不超过净重的8%
│过净重的3% │数不超过净重的 5% │
──┴────────────┴─────────────┴─────────────
5.3 理化指标
5.3.1 净重 应符合表2中有关净重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
5.3.2 固形物 应符合表2中有关固形物含量的要求,每批产量平均固形物重应不低于规
定重量。
5.3.3 糖水浓度 开罐时按折光计为45%~50%。
表2 净重和固形物的要求
──────┬───────────┬────────────────────
│ 净 重 │ 固 形 物
罐 号 ├───────────┼───────┬───────┬────
│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优级品、一级品│ 合 格 品 │
├─────┬─────┼──┬────┼──┬────┤允许公差
│ 标明重量 │ 允许公差 │含量│规定重量│含量│规定重量│ (%)
│ (g) │ (%) │ (%) │ (g) │ (%)│ (g) │
──────┼─────┼─────┼──┼────┼──┼────┼────
7106 │ 425 │ ±3.0 │ 55 │ 234 │ 50 │ 213 │±11.0
400mL四旋瓶│ 454 │ ±3.0 │ 55 │ 250 │ 50 │ 227 │±11.0
260mL四旋瓶│ 280 │ ±3.0 │ 55 │ 154 │ 50 │ 140 │±11.0
──────┴─────┴─────┴──┴────┴──┴────┴────
5.3.4 重金属 应符合 GB 11671的要求。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5.5 二氧化硫含量≤20 mg/kg。
5.6 着色剂≤0.025%。
5.7 缺陷
样品的感官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3分类。
表3 样品缺陷分类
────┬────────────────────────────────
类 别 │ 缺 陷
────┼────────────────────────────────
│有明显异味;
严重缺陷│有有害杂质,如碎玻璃、外来昆虫、头发、金属屑及长径大于3mm已脱落
│的锡珠
────┼────────────────────────────────
│有一般杂质,如木屑、棉线、合成纤维丝及长径小于3mm已脱落的锡珠;
│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有数量限制的超标;
一般缺陷│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固形物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二氧化硫含量超过允许限值
────┴────────────────────────────────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按 ZBX 70004 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净重
按 QB 1007 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固形物
按 QB 1007 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糠水浓度
按 GB 10788 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重金属
按 GB 5009.16、5009.13、5009.12和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锡、铜、铅、砷。
6.6 微生物指标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
6.7 着色剂
按 GB 5009.35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胭脂红。
6.8 二氧化硫
按GB 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按 QB 1006 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 ZBX 70005 的规定进行。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烟台罐头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钊修 赵克兰 许女。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标准QB276-64《糖水樱桃罐头》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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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3-28批准 1993-10-01实施
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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