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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盐水红豆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干红豆为原料,经浸泡、预煮、挑选、装罐、加调味液、密封、杀菌制成的盐水红豆罐头。
2 引用标准
GB 5461 食用盐
GB 317.1 白砂糖
GB 7652 八角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 11671 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QB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ZBX 70004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X 70005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术语
3.1 破碎豆
豆粒裂开呈瓣状或片状。
4 产品分类
盐水红豆罐头的产品代号为833。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
5.1.1 红豆 色泽正常,颗粒饱满,大小大致均匀,无虫蛀、霉烂及破碎的干红豆。
5.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5.1.3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1的要求。
5.1.4 味精 含谷氨酸钠85%以上。
5.1.5 八角 应符合GB 7652的要求。
5.1.6 月桂叶 品质良好,干燥,无虫蛀,香味正常。
5.1.7 芫荽籽 干燥,无虫蛀、霉变,香味正常。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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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优 级 品 │ 一 级 品 │ 合 格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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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 泽 │豆粒呈浅红褐色 │ 豆粒呈浅咖啡色 │豆粒呈红褐色至浅咖啡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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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气味│具有盐水红豆罐头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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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适度,豆粒较完整│软硬较适度、豆粒较完整 │软硬尚适度,豆粒尚完整,
组织形态│饱满,大小均匀,允许破│饱满,大小大致均匀,允许│大小大致均匀,允许破碎
│碎豆不超过固形物的2%│破碎豆不超过固形物的3%│豆不超过固形物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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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理化指标
5.3.1 净重 应符合表2中有关净重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
5.3.2 固形物 排骨加油的重量应符合表2中有关固形物含量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固形物重应不低于规定重量。
表 2 净重和固形物的要求
──────┬───────────┬───────────────────
│ 净 重 │ 固 形 物
├─────┬─────┼─────┬──────┬──────
罐 号 │标明重量 │ 允许公差 │含 量 │ 规定重量 │ 允许公差
│ (g) │ (%) │ (%) │ (g) │ (%)
──────┼─────┼─────┼─────┼──────┼──────
7116 │ 425 │ ±3.0 │ 62 │ 264 │ ±9.0
500ml罐头瓶 │ 500 │ ±5.0 │ 60 │ 300 │ ±9.0
──────┴─────┴─────┴─────┴──────┴──────
5.3.3 氯化钠含量 0.8%~1.5%。
5.3.4 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GB 11671的要求。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
5.5 缺陷
样品的感官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 3分类。
表 3 样品缺陷分类
─────┬──────────────────────────────
类 别 │ 缺陷
─────┼──────────────────────────────
│有明显异味;
严重缺陷 │硫化铁明显污染内容物;
│有有害杂质,如碎玻璃、外来昆虫、头发、金属屑及长径大于3mm已
│脱落的锡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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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缺陷 │有一般杂质,如棉线、合成纤维丝及长径不大于3mm已脱落的锡珠;
│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有数量限制的超标;
│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固形物重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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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按ZBX 70004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净重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固形物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重金属
按GB 5009.16、GB 5009.13、GB 5009.12和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锡、铜、铅和砷。
6.5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按QB 1006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ZBX 70005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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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丹东罐头食品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 达 孙学达 梁永成 徐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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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2-11-10批准 1993-07-01实施
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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