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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烧排骨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猪排为原料,经加工处理、油炸、装罐、加调味液、密封、杀菌制成的红烧排骨罐头。
2 引用标准
GB 9959.1 带皮鲜、冻片猪肉
GB 9959.2 无皮鲜、冻片猪肉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GB 8937 食用猪油
GB 5461 食用盐
GB 317.1 白砂糖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13100 肉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GB 7652 八角
GB 2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QB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ZBX 70004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X 70005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产品分类
红烧排骨罐头的产品代号为10。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
4.1.1 猪排 取自符合GB 9959.1或GB 9959.2要求的猪排骨,排骨带肉层厚度不低于12mm。
4.1.2 植物油 应符合GB 1534、GB 1535或GB 1536的要求。
4.1.3 食用猪油 应符合GB 8937的要求。
4.1.4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4.1.5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1的要求。
4.1.6 酱油 应符合GB 2717的要求。
4.1.7 黄酒 色黄澄清,味醇正常,含酒精12度以上,或使用粮食白酒。
4.1.8 八角 应符合GB 7652的要求。
4.1.9 味精 含谷氨酸钠 85%以上。
4.1.10 香辛料(桂皮、花椒、丁香、五香粉等) 干燥,无霉变,香味正常。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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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优 级 品 │ 一级品 │ 合 格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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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 泽 │肉色正常,呈酱红色至黄 │肉色正常,呈酱红色至黄 │肉色正常,呈酱
│褐色,有光泽 │ 褐色,较有光泽 │红色至深黄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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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气味│具有猪排经油炸调味制 成的红烧排骨罐头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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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质软硬适度 ,块形大小 │肉质软硬较适度 ,块形大小 │ 肉质软硬尚适度
│大致均匀,排骨肉层厚度 │较均匀,排骨肉层厚度5mm以│ ,块形大少尚均
组 │5mm以上,骨肉不分离。 │上,个别块允许骨肉分离。 │匀,排骨肉层厚
│形态规格分两种: │形态规格分两种: │度5mm以上,允
│256g装每块带肋骨两根,│256g装每块带肋骨2根, │许有骨肉分离现
织 │ 长30~50mm,允许搭配添│ 长30~50mm,允许搭配添│象。每块带肋骨
│秤带骨1~2根的肋排、软│秤带骨1~3根的肋排、椎 │2~3根,长30~
│骨、带骨或不带骨的肉块│排、软骨、带骨或不带骨的 │50mm或40~60mm,
形 │共不超过2块; │肉块共不超过2块 │允许搭配添秤的
│397g装每块肋骨2~3根, │397g装每块带肋骨2~3根,│软骨、椎骨、带
│长40~60mm,允许搭配脊 │长40~60mm,允许搭配脊 │骨或不带骨的小
态 │椎排一块,添秤的软骨、 │椎排1~2块,添秤的软骨、│肉块
│带骨或不带骨的肉块共不│带骨或不带骨的肉块共不超│
│超过2块 │过3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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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理化指标
4.3.1 净重 应符合表2中有关净重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
4.3.2 固形物 排骨加油的重量应符合表2中有关固形物含量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固形物重应不低于规定重量。
表 2 净重和固形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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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重 │ 固 形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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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号 │标明重量│允许公差 │ 含 量 │ 规定重量 │ 允许公差
│ (g) │ (%) │ (%) │ (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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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 │ 256 │ ±3.0 │ 70 │179 │ ±11.0
962 │397 │±3.0 │70 │ 278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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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氯化钠含量 1.2%~2.2%。
4.3.4 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GB 13100的要求。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5.5 缺陷
样品的感官性能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 3分类。
表3 样品缺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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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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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显异味;
严重缺陷│硫化铁明显污染内容物;
│有有害杂质,如碎玻璃、昆虫、头发、金属屑及长径大于3mm已脱落的锡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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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缺陷│有一般杂质,如棉线、猪毛、合成纤维丝及长径不大于3mm已脱落的锡珠;
│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有数量限制的超标;
│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固形物重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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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按ZBX 70004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净重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5.3 固形物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重金属
按GB 5009.16、GB 5009.13、GB 5009.12、GB 5009.11和GB 5009.17中规定的方法测 定锡、铜、铅、砷和汞。
5.5 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按QB 1006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ZBX 70005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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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食品工业公司、漳州罐头厂、福建省轻工业厅标准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秀芳 黄秉衡 张鉴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标准QB391-76《红烧排骨罐头》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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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2-11-10批准 1993-07-01实施
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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