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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豆芽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绿豆芽为原料,经热烫、酸化、装罐、密封、杀菌制成的绿豆芽罐头。
2 引用标准
GB 5461 食用盐
GB 317.1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l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 10786 罐头食品的pH测定
GB 11671 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HGB 3208 无水氯化钙
QB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ZBX 70004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X 70005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积贮存
3 术语
3.1 白茎
豆芽除去根部和子叶部分后的白色嫩茎。
3.2 斑点豆
豆瓣表面有明显可见的异色点。
4 产品分类
绿豆芽罐头的产品代号为837。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
5.1.1 绿豆芽 绿豆经催芽后豆茎饱满洁白,白茎长度40~70mm,无烂根、变色、萎缩和腐烂现象
5.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5.1.3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1的要求。
5.1.4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要求。
5.1.5 无水氯化钙 应符合HGB 3208的要求。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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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优级品 │ 一级品 │ 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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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子叶呈淡黄色,允许 │豆瓣、子叶呈淡黄色,允许 │豆瓣、子叶呈黄色,允许稍
色 泽 │个别稍带淡绿色,茎呈白色至│稍带淡绿色者不超过10%,茎│带淡绿色者不超过20%,茎呈
│淡黄白色;汁液较透明 │呈白色至淡黄色;汁液较透 │淡黄色;汁液较透明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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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 │具有绿豆芽罐头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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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嫩、饱满,不萎缩;白茎 │较脆嫩、饱满,不萎缩;白茎 │较脆嫩,允许稍有萎缩;白
组织 │长度40~60mm,无烂根; 385g│长度40~70mm,无烂根;385g│茎长度40~70mm,无烂根;
│装豆壳不超过3粒,2840g装豆│装豆壳不超过3粒,2840g装│385g装及500g装豆壳不超过5
形 态│壳不超过15粒; 斑点豆不超过│豆壳不超过20粒;斑点豆不│粒,2840g装豆壳不超过25粒;
│固形物重的2% │超过固形物重的3 % │斑点豆不超过固形物重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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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理化指标
5.3.1 净重 应符合表2中有关净重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
5.3.2 固形物 应符合表2中有关固形物含量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固形物重应不
低于规定重量。
表2 净重和固形物的要求
──────┬─────────────┬──────────────────
│ 净 重 │ 固 形 物
罐 号 ├──────┬──────┼────┬──────┬──────
│ 标明重量(g)│允许公差(%) │含量(g) │规定公差(%) │允许公差(%)
──────┼──────┼──────┼────┼──────┼──────
7106 │ 385 │ ± 3.0 │ 55 │ 212 │ ± 11.0
15173 │ 2840 │ ± 1.5 │ 55 │ 1647 │ ± 4.0
500ml罐头瓶 │ 500 │ ± 5.0 │ 55 │ 275 │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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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氯化钠含量 0.8%~1.5%。
5.3.4 pH值 4.1~4.5。
5.3.5 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GB 11671的要求。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5.5 缺陷
样品的感官要求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4分类。
表4 样品缺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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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缺 陷
────┼──────────────────────────────────
│有明显异味;
严重缺陷│
│有有害杂质,如碎玻璃、外来昆虫、头发、金属屑及长径大于3mm己脱落的锡珠
────┼──────────────────────────────────
│有一般杂质,如棉线、合成纤维丝及长径不大于3mm已脱落的锡珠;
一般缺陷│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固形物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有数量限制的超标
────┴──────────────────────────────────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ZBX 70004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净重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固形物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pH值
按GB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
6.6 重金属含量
按GB 5009.16、GB 5009.13、GB 5009.12、GB 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锡、铜、铅和砷。
6.7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按QB 1006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ZBX 70005的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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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厦门罐头厂、福建省轻工业厅食品工业司、福建省轻工业厅标准计量处、
全国食品工业产品质量检测福州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爱光 刘秀芳 张鉴和 陈克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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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2-31批准 1992-08-01实施
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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