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贡献
- 0 个
- 金币
- 534 个
- 在线时间
- 42 小时
- 帖子
- 3185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糖水龙眼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冷藏龙眼为原科,经加工处理、装罐、加糖水、密封、杀菌制成的糖水龙眼罐头。
2 引用标准
GB 317.1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 10788 罐头食品中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折光计法
GB 11671 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HGB 3208 无水氯化钙
QB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ZBX 70004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X 70005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术语
3.1 洞口
龙眼加工去核时所切开的圆形开口。
3.2 裂口
果肉裂缝长度为果高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者为裂口,裂缝长度为果高的三分之一以内不作裂口论。
3.3 扁软果
果肉无弹性,洞口合闭呈扁平状的果。
3.4 黄斑
果肉表面局部呈黄色的斑点或斑迹。
3.5 核屑
附着在果肉洞口的灰褐色核纤维。
3.6 缺口
洞口周围存在的大于5mm×5mm的口子。
4 产品分类
糖水龙眼罐头的产品代号为606。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
5.1.1 龙眼 果实新鲜或冷藏良好, 成熟适度,肉质致密,风味正常,无霉烂、病虫害和机械伤,果实横径在24mm以上,个别品种可在20mm以上。
5.1.2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1要求。
5.1.3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要求。
5.1.4 无水氯化钙 应符合HGB 3208的要求。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
项 目│ 优 级 品 │ 一 级 品 │ 合 格 品
───┼──────────┼──────────┼────────────
│果肉呈白色至乳白色, │果肉呈乳白色或稍带淡│果肉呈乳白色至淡黄色或微
色 泽│色泽一致, 富有光泽; │黄色, 允许少量果肉带│红色, 允许果肉带有不硬化
│糖水透明, 允许含有不 │有轻度不硬化黄斑, 有│黄斑; 糖水较透明, 允许有
│引起浑浊之少量果肉碎 │光泽; 糖水较透明, 允│果肉碎屑
│屑 │许有不引起浑浊之少量│
│ │果肉碎屑 │
───┼──────────┼──────────┼─────────────
滋 味│具有糖水龙眼罐头应有│具有糖水龙眼罐头应有│具有糖水龙眼罐头应有的滋味
气 味│的滋味, 气味浓郁, 酸 │的滋味气味, 甜酸适口│气味, 甜酸适口, 无异味
│甜适口, 无异味 │无异味 │
───┼──────────┼──────────┼────────────
│果肉软硬适度, 果形完│果肉软硬适度, 允许稍│果肉软硬尚适度, 允许有纤
│整, 大小大致均匀, 洞 │有纤维感, 果形完整, │维感, 果形较完整, 允许扁
组织 │口较整齐; 裂口、缺口│大小较均匀, 洞口较整│软果存在; 裂口、缺口果不
│和扁软果不超过总果数│齐; 裂口、缺口和扁软│超过总果数的30%; 允许少
形态 │的15%; 允许个别果肉│果不超过总果数的15%│量果肉带有核屑
│带有轻微核屑 │; 允许少量果肉带有轻 │
│ │微核屑 │
───┴──────────┴──────────┴────────────
5.3 理化指标
5.3.1 净重 应符合表2中有关净重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
5.3.2 固形物 应符合表2中有关固形物含量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固形物重应不低于规定重量。
表2 净重和固形物的要求
──────┬─────────────┬──────────────────
│ 净 重 │ 固 形 物
罐 号 ├──────┬──────┼────┬──────┬──────
│标明重量(g) │允许公差(%) │含量(%)│规定重量(g) │允许公差(%)
──────┼──────┼──────┼────┼──────┼──────
783 │ 312 │ ±3.0 │ 45 │ 140 │ ±11.0
8113 │ 567 │ ±3.0 │ 45 │ 255 │ ±9.0
500mL罐头瓶│ 510 │ ±5.0 │ 45 │ 230 │ ±9.0
──────┴──────┴──────┴────┴──────┴──────
5.3.3 糖水浓度 开罐时按折光计,优级品和一级品为17%~20%,合格品为14%~20%。
5.3.4 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GB 11671的要求。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5.5 缺陷
样品的感官要求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3分类。
表3 样品缺陷分类
─────┬─────────────────────────────────
类 别 │ 缺 陷
─────┼─────────────────────────────────
│ 有明显异味;
严重缺陷 │ 有有害杂质, 如碎玻璃、外来昆虫、头发、金属屑及长径大于3mm已脱落
│的锡珠
─────┼─────────────────────────────────
│ 有一般杂质, 如棉线、合成纤维丝及长径不大于3mm已脱落的锡珠;
一般缺陷 │ 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 固形物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 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 有数量限制的超标;
│ 糖水浓度不符合要求
─────┴─────────────────────────────────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ZBX 70004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净重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固形物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糖水浓度
按GB 10788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重金属含量
按GB 5009.16、GB 5009.13、GB 5009.12、GB 5009.11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锡、铜、铅和砷。
6.6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按QB 1006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ZBX 70005的规定进行。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福州罐头厂、福建省轻工业厅食品工业公司、福建省轻工业所标准计
量处、全国食品工业产品质量检测福州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固义 陈少婴 刘秀芳 张鉴和 陈克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部标准QB 272—76《糖水龙眼罐头》作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2-31批准 1992-08-01实施
源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