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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各国建筑安全的现状与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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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5 08:02: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业主须确认该工程是否适用于《建筑(设计与管理)条例》。  
        (2)业主须指定一名计划总监,此人可以来自咨询业,也可来自业主或承包商。  
        (3)业主须根据工程情况制定招标前的安全与健康计划书,该计划书除介绍工程要求外,还应详细描述有关安全与健康的风险,以便承包商在投标时考虑相关资源安排。  
        (4)中标后安全与健康计划书将成为总承包商和计划总监进行安全控制的依据之一。  
        (5)业主须确认总承包商已在开工前完善了安全计划书。  
        (6)计划总监须确保计划的实施并撰写安全与健康文件。  
        1996年英国又颁布了《建筑(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Konstruction(Health, Safety and Walfare) Regulations: CHSW96]。该条例旨在通过对雇主及所有影响工程施工各主体的法律约束,保护建筑工人和可能受工程影响的人员的安全。1999年修订了《工作安全与健康管理条例}(Management of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Regulations 1999: MHSW99),其中特别强调了两个以上雇主在同一个施工现场工作时,必须相互确认其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特别适用于建筑业多个承包商共同工作的特点,比如总包商很容易忽视其脚手架分包商在搭建和拆除工程中的安全控制。  
        英国在安全与健康预防和保护方面坚持以下原则:  
        (1)在可能的情况下,用各种方法和物资完全避免风险。  
        (2)工作的重点是从风险的根源出发,而不仅是与风险的各种表现作“斗争”。  
        (3)只要可能,就应当使工作适应每个人(而不是一定要人适应工作),特别是在工具和工作方法的选择上、因为这样能减少工作的单调任,使雇员能更集中精力工作.降低风险。  
        (4)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使工作方法更安全、有效。  
        (5)对那些不可能同时预防和避免的风险,应考虑实际的工作条件、组织因素、工作环境和社会因素,结合各种预防措施使之协调运行,达到最佳的效果。  
        (6)当一些预防措施在同时执行并产生冲突时,涉及对整体作业和全局因素的预防措施具有最高的优先权,因为它产生的效益也是最大的。  
        (7)对安全与健康负责的雇主应当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职责。  
        (8)负责实施项目的企业最高领导层应当形成积极的安全“文化”。  
        在英国,安全与健康委员会(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HSE)代表政府行使安全管理的职能。建筑安全是其负责的4个重要领域之一,其他为制造业、农业和服务业的安全。安全与健康委员会根据1974年颁布的《劳动安全健康法》设立,隶属于环境交通与区域部(Department of Envlronment, Transnort&the Reslons Groun: DETR〕。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在全英国设有7个地方分部,每个分部一般下辖3个办事处。其中13人服务于伦敦专门的建筑安全分部,在全国共有116位建筑安全调查员。他们根据《劳动安全健康法》的授权,从事建筑安全监督工作,包括发出强制执行命令和诉讼。安全与健康委员会1999~2000年度的预算为1.76亿英镑。目前,英国建筑安全的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工伤导致的工作日损失减少30%,重伤和死亡事故减少10%,职业病病例减少20%;到2004年达到以上目标的一半。  
         三、日本建筑安全的现状与发展  
       (一)建筑安全的基本情况  
        1992年日本建筑工人总数为619万人,1999年已达657万人。1992年,所有产业发生的导致误工4天以上的受伤达189589人次,其中最多的是建筑业,达54357人次QS.67%);其次是制造业,达自6u人次(28.30%)。所有产业死亡2354人,建筑业还是最多,达993人(42.18%);其次是制造业,达392人(16.65%)。1993年建筑业就业的工人有619万人,占产业工人总数的9.6%。其中技术工人占70%。虽然建筑业中因劳动事故发生的死伤者的绝对人数正在减少,但是死伤人数在所有产业死伤人数的比例占将近30%。死伤人数从1985年后减少到1000人左右,但还是占所有产业的40%以上。图1-8为日本所有行业及建筑业死亡人数的变化;图1-9和图1-10分别为所有行业和建筑业的死亡事故所占比例的统计;  
         虽然建筑业职业病的患者比1970年已经减少了1/3左右,但是每1000人疾病发生率仍是所有产业平均水平的2倍左右。日本建筑业中就业的工人55岁以上的高龄者所占的比例有增加的趋势,1988年45岁以上的工人占了总数的45%,这已说明就业工人正在迈进高龄化。统计表明,建筑业中50岁以上的高龄者引起的事故率逐年增加。而且数据表明,年龄越高越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日本建筑安全管理分别由劳动省、建设省为首的国家部门机关和地方政府具体实施。日本主管安全生产的政府部门为劳动省。劳动省依据《劳动基准法》在各地设立了47个劳动基准局,下辖386个劳动基准监督署,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处理劳动灾害保险。其中劳动省有6人负责建筑安全,在各地有约3000人负责建筑安全。  
        (二)国家对建设安全的管理  
        1.法律的变化与发展  
        日本比欧美先进国家进入工业化迟了将近1个世纪。最初支撑日本近代产业的是纺织业,在工厂里劳动的女工生活环境特别恶劣,患有很多疾病。19if年颁布了《工厂法》,并以女工为中心开展了明治时代的劳动保护。《工厂法》对女子、年少者劳动时间的限制、事故赔偿作了规定,而对有关安全与健康的具体规定却并不十分充分。  
        1931年颁布了《工人意外伤害补偿法》,1932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产业安全会议。  1937年后战争气氛加重,安全运动也因此而停滞。  
        二战后的民主化政策的实施带来了日本社会的变革。1947年劳动省创立,实施了《劳动基准法》和其他法规,并且制定了劳动基准监督管理制度。1950年朝鲜战争时期,产业界出现了恢复的迹象,因战争而消失的安全团体组织也伴随1953年的日本产业安全协会(Japan Industrial Safety Association: JISA)的成立而重新开始活动。 1959年,作为推进劳动健康的日本职业健康协会(Japan Occupational Health Association: JOHA)宣告成立。  
        1956年后技术革新在所有领域都得到了发展,伴随着新材料、新工艺的采用,意外事故也呈扩大的趋势,且不断发现新的职业病。事故的数目也急剧增加,1961年达到了受伤81万人次(受伤定义为导致误工1天以上)、死亡6712人的最高记录。作为对策,从1958年开始日本政府制定了工业事故预防的五年规划;1963年开始的第2个五年规划中制定了有关职业事故预防团体等的相关法律、法规。1964年又诞生了包括中央劳动意外事故预防协会等5个产业协会。其后随着产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劳动基准法中关于意外事故预防的规定也与社会现状越来越不适应。为了适应意外事故发生状况的改变,《劳动基准法》中的一部分得到了发展,1972年制定了《产业安全与健康法》其后,1977年增加了有关职业性疾病对策内容的条款,1980年增加了关于建设业中意外事故预防的条款,1988年为了健全中小规模施工场地中的安全健康体制,再次修订了《产业安全与健康法》。1992年以确立建设业综合意外事故预防对策和创造舒适的作业环境为中心,又对《产业安全与健康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日本还根据《劳动灾害防止团体法》成立了“建设业劳动灾害防止协会”。该协会属于政府资助的由建设业企业的经营者组成的民间团体。其目的是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并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保护提供援助和指导,促进建筑业开展各种劳动保护方面的活动。每年的业务经费约为80亿日元。  
         2. 劳动省的工作  
        (1)劳动省是对所有产业安全进行统筹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劳动省除按照劳动基准法进行劳动监督外,还负责重大灾害事故的调查,有关安全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设备、机械、器具等规格的制定、修订,技术规范的制定和修订等。  
        (2)第八个劳动意外事故预防计划是从1993年开始实施的,它以5年为期限。提出了“建立安全与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的口号,目标是为了大幅度减少死亡事故、重大事故以及职业病,同时期望在计划期间把意外事故的总数减少25%,并以积极促进创建有利于工人身心健康的舒适的劳动环境为目标。  
       (3)安全与健康的事前评价。为了加强前期计划阶段中对安全与健康的控制,建筑企业除了要在实际作业中贯彻安全计划以外,还需要向劳动大臣提交设计、计划阶段的有关安全健康的事前评价计划并接受审查。  
        3. 建设省的工作  
       (1)第二次结构改善推进计划。建设省在1992年制定了第二次结构改善推进计划,这是一个1992~1994年为期3年的政府计划,主要是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使建筑业适应国民未来的需要,提供更好的建筑产品,成长为有活力的有题力的产业。第二次结构改善推进计划在第一次结构改善推进计划的4个重点课题的基础上增加了2个,设定了6个重点课题,即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力;推进建筑业系统的合理化;清除不合格的企业;强化建筑业的安全保证对策;增进对建筑业的理解。  
        (2)建筑业的生产系统合理化方针。1991年建设省制定了《结构改善推进计划》中作为重要课题的《建设产业生产系统合理化方针》。其中规定了总承包商(综合管理功能)和分包商(直接施工机能)为平等的协作者,明确了应承担的功能和责任。且在签订合理的合同、确立合理的施工体制、改善建筑工人的劳动条件等分工关系上,制定了各自应遵守的规定。  
        (3)公共工程的安全政策。建设省一直以业主、承包商、作业人员等工程有关人员的自觉行为作为推进安全对策的基本方针,只在公共工程招标时对工程进行实际的安全控制。针对《劳动安全健康法》的修改,有必要进一步充实对工程的安全对策,1992年制定了《公共工程招标中的工程安全对策要纲》。1994年通过修正《建设业法》,在公共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中加入了有关工程的安全业绩的条款。  
       (4)对降低意外事故,建设省有以下对策:要求中小规模的施工现场有专门的安全与健康责任人;在施工现场总部实行安全与健康管理措施;在危险作业场所实施专门的安全措施;小规模工程意外事故预防对策以及实施主动的现场意外事故的预防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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