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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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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5 08:02: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三节 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   
    一、建筑安全对建筑业乃至国家发展的影响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1999年基建投入达到14440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6.6%。从业人员达3327万,占全国工业企业总从业人员的1/3强。工程建设的巨大投资和从业人员的规模使得安全事故的后果异常严重和巨大。我国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水平一直较低,每年由于安全事故丧生的从业人员达数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特别是近年来重大恶性事故频发,已引起我国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落后的安全水平已成为阻碍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因。  
        从全球范围来看,工程建设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列于各行业之首。国外统计资料表明:建筑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在英国可达项目成本的3%~6%,美国工程建设中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占到其总成本的7.9%。而香港地区已达到8.5%。我国虽没有正式的统计数据,但相信也不会例外。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上,这一比例已经超过了承包商的平均利润率。可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建筑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建筑业严峻的安全形势和严酷的工作环境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很难设想一个建筑工人会在险象丛生的环境里专注地从事自己的工作而不分心留意自己的安全与健康,也很难设想一个建筑工人会在同样的环境里去追求工作的完美并设法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更难想象工人们在事故不断发生的情况下会心情愉快地工作。  
        建筑业的高事故率严重损害了其自身的形象,危险的工作环境很难吸弓附秀人才。在国外,近年申请学习建筑业相关专业的学生减少了20%~40%。尽管我国的承包商缺乏合格的人才,但相关专业毕业的学生也不愿到施工现场工作。很难设想一个不能吸引优秀人才的产业会有远大的前途。  
    二、建筑安全管理的目标、方针和原则  
        建筑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不因工作而受到损害,同时减少因建筑安全事故导致的全社会包括个人家庭、企业行业以及社会的损失。这样一个目标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应该成为安全立法、行政管理、企业管理乃至全行业的共识。应该认识到保护他人就是保护自己,就是保护企业,就是保护整个国家的利益。  
        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勿庸置疑,但应有更具体的含义,如当安全与工期、安全与费用产生矛盾时,应确保安全。预防为主是明智之见,目前的绝大部分管理和安全措施都是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但对事故发生后的控制、救援、处理也应从制度和管理上予以加强,这一方面可以减少事故的损失,另一方面完善的救援措施也可为工人提供一种安全感。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不断加强对建筑安全的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当事故率、死亡率下降到一定水平后,同样的方法、投入更多的资源获得的效果已不明显。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建筑业生产的特点,安全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管理与自律并重。严格的管理大大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也会使得被管理者产生依赖心理,主动防范的意识逐渐淡化。因此,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强调劳动者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的义务非常重要。  
    (2)强制与引导并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都是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强制执行和必要的惩罚必不可少。但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措施,使得劳动者自觉主动地参与提高安全水平将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3)治标与治本并重。目前的安全检查重点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的结论也停留在较浅的层次上。对管理方面的检查评价缺乏科学的方法,对事故机制方面的研究与治理不够深入。  
    (4)现场管理与文件管理并重。由于建设工程的特点,安全管理的大量工作需要通过现场的检查与纠正来完成,而文字材料不是太少,就是流于形式。实际上,全面周详的文件系统是保证安全管理顺利实施的前提,特别是需要通过签字来划分和确认责任的文件,对于增强责任心和事故处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政策法规与管理体制是建筑安全管理的保障  
        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应有有力的法律基础与保障。  
    (1)企业是工人的直接雇用者,生产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为雇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包括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保护雇员的安全与健康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劳动法和建筑法的基本要求。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由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规定。  
    (2)对于建筑业这样一个生产特点较为特殊的行业,针对行业特点的管理必须加强。同时,在目前严峻的安全形式下,国家监察的力度也必须加大。因此,清楚界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家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和权力,是国家能否有效高效地实施建筑安全管理的关键。法律在赋予政府责任与权利的同时,也应同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包括编制与预算)。  
    (3)群众监督是保证国家建筑安全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自下而上的监督必须通过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化。比如劳动法和建筑法都规定劳动者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但只有劳动者对企业安全管理及其状况的知情权、批评权及控告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这种监督才能起作用。同样,企业对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也应有权提出异议甚至控告,从而保证行政部门的公正执法并防止腐败行为的孳生。      法规和规范只能提供一个达到最低标准的框架,以便于管理并使一个施工过程安全进行。但决不能认为满足这些基本的要求就完成了我们的职责。因为建设工程的难度在不断增加,规划设计不断创新,施工技术也在不断改变,法律法规不可能覆盖所有的细节。由此可见,企业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建立一个安全的工作系统,可为任何施工操作提供安全保障,不管法规和规范是否对此有具体规定。因此,制定鼓励企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的条例和规范,对保证建设工程有一个运行良好的能适应各种变化的安全管理机制和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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