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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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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10:2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br/><br/>   <br/>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及其择业权,根据《劳动法》和配套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br/>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br/>  第三条 公司与现有员工、新招收、调入及统一分配的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均签订劳动合同。<br/>  第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有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的权利;有享受劳动保险和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有承担、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有维护公司利益和信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有服从公司分配,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和临时工作任务的义务;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br/>  <br/>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内容、期限及鉴证<br/><br/>   <br/>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均以书面形式订立;员工与公司签订,应由员工本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员工和公司各保存一份。<br/>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br/>  (一)必备条款:合同期限,试用期限;生产、工作任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br/>  (二)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约定其他内容。<br/>  具体内容见济南市劳动局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文本。<br/>  第七条 公司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未宣布废止时依然有效,员工必须遵守。<br/>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规定如下:<br/>  (一)员工工龄满2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者,可以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br/>  (二)公司管理骨干、生产骨干、技术骨干、营销骨干人员合同期限为五年。<br/>(三)重要岗位骨干人员合同期限为三年。<br/>  (四)一般员工合同期限为一年。<br/>  (五)新录用员工有学徒期、熟练期等要求的,劳动合同期限签订到学徒期、熟练期满。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签订。<br/>  (六)已有约定服务期限的按约定服务期限签订。<br/>  (七)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的,暂签订到察看期满。<br/>  第九条 公司原有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实行试用期。其他新进厂的员工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br/>第十条 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鉴证。<br/>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br/>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br/>  <br/>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总经理办公室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员工本人,并办理是否续签手续。 <br/>  第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因工作需要、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内部<br/>改革等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时,除经劳动鉴定不能从事者外,员工必须服从,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br/>  员工本人要求调换工作岗位时,按规定程序经公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br/>  第十三条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按国家省市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  第十四条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征求工会的意见。<br/>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员工可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br/>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与对方协商,除国家规定的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外,凡属应协商解除的,双方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答复。<br/>  第四章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违约责任<br/>  第十七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给予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按国家规定执行。<br/>  第十八条 由于劳动关系一方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br/>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可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br/>  第二十条 员工除劳动合同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向公司支付国家规定的违约金及培训费。<br/>第五章 对违反劳动合同员工的处理<br/><br/>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劳<br/>动合同的员工将视情进行处理。具体执行《公司奖惩办法》第二章“处罚”中规定。<br/><br/>第六章 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br/><br/>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有获得调整工资、晋级奖励的权利并<br/>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待遇。<br/>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或非本人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支付给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br/>  第二十四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按规定要求其赔偿时,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扣除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br/>  第二十五条 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员工享有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各种假期及各种福利待遇。<br/>  第二十六条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按规定享受相应假期和待遇。<br/>  第二十七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工龄长短给予停工医疗期。医疗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br/>  非因工负伤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精神病、癌症、瘫痪等难以治愈的疾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终结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不能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酌情延长医疗期。<br/>  第二十八条 员工停工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病假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br/>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规定办理员工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等,并实行养老保<br/>险手册,作为今后领取退休养老金的证件。需员工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为扣缴。<br/>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和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完善。<br/>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解释。<br/>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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