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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转帖]“十不焊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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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1 09:4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十不焊割”规定<br/> 1、焊工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未领取操作证者,不能焊割。<br/> 2、在重点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未经单位领导、车间、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或未办理动火手续证,不能焊割。<br/> 3、在容器内工作没有12V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及无人在外监护,不能焊割。<br/> 4、未经领导同意,车间、部门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使用情况和构造性能的情况下,不能焊割。<br/> 5、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固体)的容器、管道,未经用碱水清洗、处理和消除火灾爆炸危险的,不能焊割。<br/> 6、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温层、隔热、隔音设备的部位,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的,不能焊割。<br/> 7、有压力的管道或密闭容器,如空气压缩机、高压汽瓶、高压管道、带气锅炉等,不得焊割。<br/> 8、焊接场所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焊割。<br/> 9、在禁火区内(防爆车间、危险品仓库附近)为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不能焊割。<br/> 10、在一定距离内,有与焊割明火相抵触的工种(如:汽油擦洗、喷漆、灌装汽油等能发挥大量易燃气体),不能焊割。</p>
[此贴子已经被safe1860于2006-7-16 12:30:5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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