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为了加强对受压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容积不超过1000L,盛装永久气体和液化汽体的钢质气瓶,但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和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和机器设备的附属式容器等。 2.1. 气瓶管理由设备处负责,应设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气瓶的技术档案资料,其内容有:质量检查合格证,气瓶技术检验记录单,气瓶报废情况经过等。 2.2. 供应处负责到注册登记的充装站采购、充装、运输、 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