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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货物常压罐车检验中常见的缺陷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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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0 14:46: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危险化学品货物常压罐车检验中常见的缺陷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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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姚良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4]249号),以及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号)的要求,福建省锅检中心南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化学危险品常压罐车检验站从2005年6月下旬开始启动对全市运送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常压罐车进行全面检验。

   一、南平市危险化学品液体常压罐车运输的现状

   福建省南平市现有运送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80多台,其中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有近20台左右,这些罐体有的是请制造厂家生产的,有的是用户自制的,罐体材质有的用不锈钢,有的用碳钢,有的用PVC。这些罐车运输汽油、柴油、机油、甲醇、甲醛、乙醇、硫酸、盐酸、氢氧化钠、双氧水、氨水等。从危险性质上看,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强的特点,这些危险化学品罐车在人口密集城市的道路上运输,随时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如1998年山西发生多人致死的假酒案,又如2004年3月上旬某化工厂曾因罐车上的个罐体螺栓未锁紧,且瓶罐橡胶防震圈脱落,因长途运输过程中的震动与颠簸,致螺栓松动脱落,导致沿途氯气泄漏,造成闽北某城镇199名居民受伤及部分居民中毒住院,该生产厂家被迫停厂整顿,直接经济损失达80多万元,厂家信誉急剧下降。再如2005年8月25日福州某车队运输硫酸二甲酯途经该市某道口接受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该罐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硫酸二甲酯毒性相当于氯气的15倍),责令其卸车接受处理,当罐子卸下时,硫酸二甲酯毒气溢出,在场有5人立刻感到咽喉呼吸困难,其中一人咽喉部顿时有一肿块生成,5人幸被及时送往医院急救,方脱离危险。若未及时查处,这车硫酸二甲酯将给沿途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可见对危险化学品罐车的监察、检验,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监控机制,制定更加完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加大依法严格监管的力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检验的依据与手段

   在检验过程中始终依据GB18564-2001《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车)通用技术条件》、B/T3181-1995《漆膜颜色标准)、GB13392—1990《道路运输货物车辆标志》等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检测手段上,采用资料审查、宏观检查、水容积法测定、壁厚测定、清水与空气置换、清水静压试验与气密试验、蒸汽加热蒸煮、表面探伤尤其对有缺陷及可疑裂纹部位进行必要的探伤等手段,同时对运气阀作正、负压的试验,检测其灵敏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最后综合各项目的检测数据出具检验报告,并出具结论意见,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三、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容器)常见的缺陷及其原因与判定

   1.罐体结构不合理

   常见的有平封头、角焊缝(图1所示),这类罐体大部分属于个体户为贪图方便,由非专业制造单位进行制造。根据GB18564—2001标准中对金属罐体结构的有关规定:罐体封头应采用折边平封头(图2所示)、碟形封头(图3所示)、椭圆封头(图4所示),同时封头与罐体的焊接须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形式,不得采用无折边平封头角捍缝的结构。另一方面,有的制造厂家生产出的罐车是在GBl8564-2001标准出台之前生产的,所以没按标准要求执行;但亦有个别厂家生产出的罐车在标准出台之后,由于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仍然生产违规产品。在检测过程中对于此类产品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凡平扳货车加装罐体的,根据公交管[2005]49号文要求,交通运管部门应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并且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用户,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4]249号)的要求以及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公交管[2005]49号《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从专业制造厂家生产出的正规的罐体与车辆连体的罐体,由于结构上的缺陷,即平封头、角焊缝的结构判定为不合格,并要求立即退回原制造厂家给予整改,更换封头,方可投入使用。

   

   

   

   

   2.罐体壁厚达不到G018564-2001标准要求

   在检验中发现有的生产厂家制造的罐体存在着偷工减料现象,该用厚一点的则少一点,如罐体容积在9.6~22m3之间的,按标准要求壁厚δ必须是5mm的,生产厂家仅用了4mm;容积在22~28mm3之间的按标准要求壁厚δ必须是6mm的,而生产厂家仅用了5mm当然可能是制造厂家对国标GB18564-2001的学习不够、贯彻不力所致。由于壁厚不足,将直接给罐体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埋下重大的事故隐患,所以对待此类问题应作为不合格对待,要求在近期内予以整改。

   3.罐体内横向防波板的穿透性开裂

   从检验的危化品常压罐车情况来看,罐体内横向防波板的穿透性开裂占有40%的机率,有的整块防波板脱焊,躺在罐体内;有的呈不规则的开裂脱落;有的则在防波板相邻的人孔两侧开裂,最长为600mm。防波板整块脱焊或者开裂脱落,较长时间在罐内随着罐车的长途跋涉、颠簸,上、下坡的振动与冲击给罐体直接带来磨损减薄,这是罐体磨损减薄的直接因素之一。而造成横向防波板整块脱落掉在罐体内的直接原因是未焊牢或者仅用角钢焊接在罐体上,或在角钢上用螺栓与横向防波板连接,而当车子在运动过程中,在螺栓未栓紧的前提下,螺帽脱落,致防波板脱落躺下。有的由于罐内两个相邻的防波板间容积达4~5m3左右,相邻若干块防波板间的液体流通开孔的中心线均在同一条直线上,当罐车满载液体在长途跋涉过程中,当受某一方向冲击力的作用时,人孔开孔处首先会在整体应力作用下被撕裂,所以常压罐车的两个相邻防波板间的容积应≤3m3,同时相邻两块防波板上开孔的中心线应相互错开250~300mm,这样当罐车运动时,可起到减少液体晃动的作用。当发现防波板脱落时应及时将脱落块取出,则可避免磨损,同时在罐体经过清洗置换合格后,应及时将脱落的防波板给予补焊。

   4.罐体与罐车的大梁出现穿透性开裂

   这是在检验中发现的第4种缺陷,这种缺陷常出现在罐体一侧,主要是因为罐体与底盘(即底架)焊接时,存在着未焊满与咬边;同时车子的总载质量与罐体的载质量差异较大,有的用户采用“大罐小标”超负荷装载。为此,对于“大罐小标”应限期整改,对于罐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接介质的实际密度进行核定;同时采用“水容积”法予以校核。对于此类“大罐小标”的罐车,交通运输部门应限制装载,不得上路,整改合格后才可投用。

   5.资料审查上的误区

   在检验中,重点应查阅罐体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以此确认它们所装载介质对罐体的腐蚀速率,井查阅用户有无危险货物驾驶证与押运员证,但目前尚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1)当我们向用户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时,用户将计量所水容积校定的检定表当成合格证:

   (2)有的甚至将制造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当成检验所的检验合格证。

   (3)尚有少部分用户对危化品常压罐车必须进行1年1检的要求不了解、不知道,甚至什么样结构的危化品常压罐车可以上路,什么样的罐车不能上路都模糊不清。

   在公安、交通、运管、安监、质监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下,危化品液体罐车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各相关部门仍应密切协作,继续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与监察力度,为打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为确保国家、人民财产不再受损失而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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