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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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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2:22: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事故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事故分类、事故等级、事故管理分工,事故的汇报、事故调查、事故统计和报告、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奖惩。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  
2 职责
2.1  公司实行首长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应对本公司中各类事故全面负责。
2.2  公司生产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火灾、交通、破坏事故由党群部 负责)的综合统计、上报、存档。
2.3  各厂、车间和职能部门领导,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负责,并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登记、统计和报告。

3  事故分类
3.1  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误指挥等原因,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为生产事故。
3.2  化工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工艺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损坏,造成损失、为设备事故。
3.3  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原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机电仪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等,为质量事故。
3.4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3.5  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产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3.6  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交通事故。
3.7  在诊断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为医疗事故。
3.8  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在生产活动所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人和物)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包括一个工作日)者,为工伤事故。
3.9  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3.10  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4  事故等级划分
4.1  职工伤亡事故
4.1.1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4.1.2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1.3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1.4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的认定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重伤、死亡人员包括负伤30日内确认为重伤及死亡的人员
4.2 设备事故
4.2.1  特大事故:指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的。
4.2.2  重大事故:指设备损坏、影响以系统装置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50%,大型单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产品产量损失100%或修复费用达十万元的。
4.2.3  一般事故:指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10%以上或修复费用达一万元的。
4.2.4  不具备一般事故,为微小事故。
4.3火灾事故
4.3.1  特大事故:指 因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烧毁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
4.3.2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烧毁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
4.3.3 一般事故:指不具有前面两项的燃烧事故。
4.4交通事故
4.4.1  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财产损失6 万元以上的事故。
4.4.2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的事故或重伤3~10的事故,以及财产损失3~6万元的事故。
4.4.3  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的事故或轻伤3人以上的事故。
4.5其他
4.5.1  生产、动力、环保、保卫等系统发生的事故,按各系统有关事故等级划分办理。
5 事故报告程序
5.1  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以最快的速度,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
5.2  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5.3  凡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统计上报。
5.4  凡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立即报告生产调度、消防、救护部门。
5.5  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及时抄送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6 抢险与救护
6.1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6.2  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机动、生产、保卫等部门应尽力做好抢救公务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工作,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6.3  对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灼(烫)伤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7 事故调查处理
7.1  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的原因,查明并分清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7.2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逐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
7.3  对重大事故,公司或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7.4  轻伤、重伤事故 ,由厂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7.5  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6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省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7  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   、开除厂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8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7.9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  究责任,从严处理。
8 经济处罚
8.1  对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公司将根据事故的性质处以一次性处罚:
8.1.1  重伤事故:一次性经济处罚:1000~3000元;
8.1.2  死亡事故:一次性经济处罚:5000~20000元;
8.1.3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性经济处罚:20000~50000元。
8.2  对隐瞒不报或擅自降低事故等级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8.3  对事故责任人、事故单位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轻伤事故由厂作出决定;重伤、死亡重大残废事故由公司作出决定。经济处罚的款项由事故单位及责任人于20日内上缴至公司机关财务部门,个人款项从工资中扣除,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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