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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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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12:56: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区分工人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及引起化学中毒的危害性粉尘。
  1 基本定义
  1.1 生产性粉尘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1.2 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
  工人在有生产性粉尘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1.3 工作地点
  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1.4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生产性粉尘中含有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1.5 接尘时间
  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尘作业时间。
  1.6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
  系指工人在一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1.7 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
  系指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值。
  1.8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在工作地点测定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每个采样点的样品数不得少于五份,取其超标倍数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2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2.1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为五级:
  0级 Ⅲ级危害
  Ⅰ级危害 Ⅳ级危害
  Ⅱ级危害
  2.2 本标准将属于具有人体致癌性粉尘的石棉尘,列入本标准中游离二氧化硅大于70%一类。
  2.3 根据产生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三项指标,按下表划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表
  


  附录A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法
  (补充件)
  A.1测定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采样方法
  应采集工人经常工作地点呼吸带附近的浮游尘或沉积尘样品。工厂应连续收集三天的粉尘样品,混匀后进行测定。矿山应选择在开采中具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采样,同一种性质的粉尘样品不少于3份。
  A.2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分析法
  A.2.1 分析步骤
  准确称取0.1~0.2g生产性粉尘样品,放入锥形烧瓶中(如为炭素类或有机类粉尘样品,应在800~900℃下完全灰化后进行分析。如为硫化矿物,应先加数毫克结晶硝酸铵于锥形瓶中),然后加入焦磷酸15mL,迅速加热到245~250℃,保持15min后,冷却到40~50℃,在冷却过程中,加50~80℃蒸馏水稀释到40~50mL。稀释时,一面加水,一面用力搅拌混匀,然后,加水稀释至150~200mL。用无灰滤纸过滤,并用0.1N盐酸洗涤沉渣,再用热蒸馏水洗至无酸性反应为止。最后,将带有沉渣的滤纸,放入恒重的瓷坩埚中,在80℃的烘箱中烘干,低温炭化后,再放入800~900℃高温炉中灼烧30min,然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1h,称至恒重。
  A.2.2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气化硅含量的计算法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按式(1)计算:
  


  式中:SiO2(F)——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M1——坩埚质量,g;
  M2——坩埚加沉渣质量,g;
  G——生产性粉尘样品质量,g。
  A.2.3 粉尘中含有难溶杂质的处理
  A.2.3.1 当生产性粉尘样品中有难以被焦磷酸溶解的杂质时(如碳化硅、绿柱石等),需将焦磷酸处理后的样品沉渣放入铂坩埚中,加入1∶1硫酸数滴,使沉渣湿润,然后加入40%氢氟酸5~10mL,稍加热使沉渣中游离二氧化硅溶解,继续加热蒸发至不冒白烟为止。于900℃高温下烧灼,称至恒重。
  A.2.3.2 处理杂质后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计算法
  处理杂质后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按式(2)计算:
  


  式中:M2——坩埚加沉渣质量,g;
  M3——经氢氟酸处理后坩埚加残渣质量,g;
  SiO2(F)——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A.3 本法为基本方法。如采用X线衍射测定法或红外光谱测定法等须与本法进行核对。
  附录B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的测定法
  (补充件)
  B.1 工人接尘时间的确定
  在生产任务正常情况下,每一接尘工种选择不少于2名有代表性的工人,按表B1的格式记录自上班开始至下班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工间休息的时间,并分别注明接尘情况。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分别表示该工种的工人在一个工作日内的总接尘累计时间、各种劳动的接尘累计时间及休息的接尘累计时间。
  表B1 接尘工时记录
  


  B.2 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测定
  根据表B1的记录,将各种接尘劳动时间与接尘休息时间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采集工人在接尘休息时和从事各种接尘劳动状态时的呼出气,测量该气体体积求出接尘休息和各种接尘劳动时的呼气量值,并换算成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体积值。然后按表B2再换算成每分钟呼气量[标准状态呼气量,L/采气时间,min],最后将各种接尘劳动时及接尘休息时的每分钟呼吸气量分别乘以相应的各接尘劳动的累计时间和接尘休息的累计时间,其总和即为一个工作日内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L/日•人)。
  表B2 一个工作日内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的测定记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玉海,符绍昌,邹昌琪,朱惠兰,王肇滇,薛家耀。

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
提出单位: 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起草单位: 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
批准单位: 国家标准局198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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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12:57:20 |只看该作者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

  1)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一个国际性的标准化组织,它是由所有的国家电工技术委员会(IEC National Committee)组成的。IEC宗旨是为了促进电工领域中有关标准化的所有问题的国际性合作。为此目的除了其他活动外,IEC还出版标准。标准的制定委托各个技术委员会进行,在标准制定阶段,对该专题有兴趣的任何IE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在标准的制定中,国际性的、政府与非政府性与IEC有关的组织,也参与了该工作。按照两组织之间共同协商的条件决定,IEC紧密地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合作。
  2) 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都是由委员会制定的,对该专题特别有兴趣的各国家委员会在该技术委员会中都有代表参加,因此,表明关于该专题的决议和协议都尽可能反映国际间的一致意见。
  3) 他们具有国际上通用的推荐形式,以标准、技术、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并在这个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认可。
  4) 为了促进国际间的统一,IEC各国家委员会都同意在本国标准和区域性标准的最大允许范围内用IEC国际标准。IEC标准和各国相应标准或区域性标准如有差别,均应在各国家标准的文本中清楚地表明。
  5)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对批程序没作规定。因此对宣称某设备符合国际标准的某个标准时,国际电工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值得注意的是本国标准某些部分可能涉及到专利权,国际电工委员会对某些或全部等同将不负任何责任。
  国际标准IEC61241-1-1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第31技术委员会SC31H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的。
  该第2版将取消和代替第1版(1993)并且构成技术修订。
  本标准以下列文件为根据。
  

  本标准投票批准的全部情况可以在上表所列的投票报告中查到。
  本标准的双言版本以后发布。
  IEC61241在总标题下由下列几个部分组成: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2部分:试验方法;
  ——第3部分:可燃性粉尘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场所分类;
  ——第4部分:正压型电气设备“P”1);
  1)正在考虑制定中。
  ——第5部分: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1)。
  IEC引言
  电气设备可能会通过下列几种主要途径点燃可燃性粉尘:
  ——电气设备表面温度高于粉尘点燃温度。粉尘点燃的温度与粉尘性能、粉尘存在状态、粉尘层的厚度和热源的几何形状有关;
  ——电气部件(如开关、触头、整流器、电刷及类似部件)的电弧或火花;
  ——聚积的静电放电;
  ——辐射能量(如电磁辐射);
  ——与电气设备相关的机械火花、摩擦火花或发热。
  为了避免点燃危险应做到以下几点:
  ——可能堆积粉尘或可能与粉尘云接触的电气设备表面的温度须保持在本标准所规定的温度极限以下;
  ——任何产生电火花的部件或其温度高于粉尘点燃温度的部件应安放在一个能足以防止粉尘进入的外壳内,或
  限制电路的能量以避免产生能够点燃粉尘的电弧、火花或温度;
  ——避免任何其他点燃源。
  如果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其他环境要求,例如为防进水和防腐而采用保护方法时,则该保护方法不得对外壳的完整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如果电气设备在其额定条件下进行,按照相应的实施规程或要求安装和维护,能防止过电流和内部短路故障及其他电气故障,那么本标准规定的保护方法就能达到要求的安全水平。特别是要注意将内部或外部故障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限制在电气设备所能承受而不损坏的范围内。
  本标准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型式:A型和B型。这两种型式具有相同的保护水平。
  1 范围
  1. 1 本标准规定了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和试验要求。该环境中,可燃性粉尘存在的数量能够导致产生爆炸危险。
  注:本标准范围内的电气设备也可能遵守其他出版物的复加要求,如GB3836.1。
  1. 2 本标准的第1节规定了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和试验的要求。本标准的第1.2部分是电气设备选择安装和维护导则。
  1. 3防止点燃主要是限制外壳最高表面温度和采用“尘密”或“防尘”外壳来限制粉尘进入。
  1. 4 本标准不适用于那些不需要大气中的氧即可燃烧的炸药粉尘或自然引火物质。
  1. 5 在可能同时出现或分别出现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粉尘的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要求增加一些附加保护措施。
  1. 6 本标准不适用于沼气和/或可燃性粉尘引起危险的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本标准未考虑由粉尘散发出来的可燃性或毒性气体而引起的危险。
  1. 7 当该设备必须符合其他环境条件的要求(如为防水和防腐而采用其他防护方法)时,则该防护方法不得对外壳的整体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08.1-1999 固体绝缘材料电气强度试验方法工频下的试验(eqv IEC60243-1:1988)
  GB-T1410-1989 固体绝缘材料体积电阻率和表面电阻率试验方法(eqv IEC60093:1980)
  GB-T2900.35-1998 电工名词术语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neq IEC50(426):1990)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nev IEC60079-0:1998)
  GB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eqv IEC60079-7:1990)
  GB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eqv IEC60079-11:1999)
  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eqv IEC60529:1989)
  GB-T4942.1-1985 电机 外壳防护分级(eqv IEC600034-5:1981)
  GB-T13259-1991 高压钠灯泡(neq IEC60662:1987)
  IEC61241-1-2:1999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2节: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
  IEC61241-2-1:1994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试验方法 第1节:粉尘的最小点燃温度的测量方法
  IEC61241-3:1997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可燃性粉尘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场所分类
  IEC60216-1:1990 确定电气绝缘材料耐热性导则 第1部分:老化法和试验评定结果的总规程
  IEC60192:1973 低压钠灯和第2次改版单(1988)
  IEC60662:1980 高压钠蒸气灯
  IEC60216-2:1991 确定电气绝缘材料耐热性导则 第2部分:试验判据的选择
  ISO178:1993 塑料――确定塑料抗弯曲性能
  ISO527(所有部件性能)塑料――确定塑料抗拉性能
  ISO4225:1994 空气质量――一般特性――调汇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粉尘dust
  在大气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演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包括ISO4225定义的粉尘和颗粒)。
  3.2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与空气混合后可能燃烧或闷燃、在常温常压下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
  3.3 导电性粉尘 conductive dust
  电阻系数等于或小于1×103Ω•m的粉尘、纤维或飞扬物。
  3.4 可燃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GB-T2900.35)
  3.5 粉尘层的最低点燃温度 minimum igntion temperature of a dust layer
  规定厚度的粉尘层在热表面上发生点燃的热表面的最低温度。
  3.6 粉尘云的最低点燃温度 minimum ignition temperature of a dust cloud
  炉内空气中所含粉尘云出现点燃时炉子内壁的最低温度。
  3.7 防粉尘点燃 dust ignition protection (DIP)
  本标准规定的适用于电气设备上有关避免粉尘层或粉尘云点燃的所有措施(如防止粉尘进入和限制表面温度)
  3.8 尘密外壳 dust-tight enclosure
  能够阻止所有可见粉尘颗粒进入的外壳。
  3.9 防尘外壳 dust-protected encosure
  不能完全阻止粉尘进入,但其进入量不会妨碍设备安全运行的外壳。粉尘不应堆积在该外壳内易产生点燃危险的位置上。
  3.10 最高表面温度 maximum surface temperature
  在规定的无粉尘或有覆盖粉尘条件下试验时,电气设备表面的任何部分所达到的最高温度。
  注:该温度是在试验条件下所达到的。由于粉尘的隔热性,该温度随着粉尘厚度的增加而升高。
  3.11 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 maximum permissible surface temperature
  为了避免粉尘点燃,在实际运行中允许电气设备表面达到的最高温度。而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取决于粉尘的类型、层厚和采用的安全系数。
  3.12 区域 xones
  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进行的分类。
  3.13 20区 zone20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3.14 21区 zone21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
  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接相邻的场所、出现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3.15 22区 zone22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
  4 结构
  4.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注:如果电气设备承受一些特别不利的运行条件(如:运行条件恶劣、潮湿影响、环境温度的变化、化学剂腐蚀等的影响),这些必须由用户向制造厂提出要求。
  4.2 用于20区或21区的电气设备外壳,在比下列要求的时间更快打开时应加警告牌:
  ——内装的充电电压在200V及以上的电容器放电至剩余能量值为0.2mJ;或
  ――内装热元件冷却到表面温度低于电气设备温度组别。
  警告牌标志内容:
  “断电后,开盖前应延尽X分钟”或
  “在可燃性粉尘环境存在时不得打开”。
  4.3 电气设备满足其它环境状态(如防水腐蚀)所用保护方法,不应对外壳的完整性产生有害影响。
  5 外壳材质
  5.1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下列要求适用于非金属外壳和与防爆型式有关的外壳非金属部件,此外,20.4.7的要求适用于20区或21区用外壳。
  5.1.1 制造厂提供的文件,应规定外壳或外壳部件的材料和制造工艺过程。
  5.1.2 塑料材料的规定应包括:
  a) 制造厂的名称;
  b) 准确完整的材料标记,包括其颜色,材料的成份比例和所用其他添加剂;
  c) 可能的表面处理,如涂漆等;
  d) 相对耐热曲线20000h点的温度指数“TI”,该点按照IEC60216-1、IEC60216-2和ISO178规定的弯曲强度降低不超过50%,如果材料在热辐射之前该试验未折断,则温度指数应以ISO527标准的1类试棒测定的抗拉强度为根据。
  这些特性的数值应由制造厂提供。
  5.1.3 检验单位没必要检验材料是否符合其规定要求。
  5.1.4 耐热性
  5.1.4.1 塑料材料相应于20000h的温度指数“TI”应比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最热点的温度(见20.4.5.1)至少高20K,且应考虑在工作中的最高环境温度。
  5.1.4.2 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还应满足耐热和耐寒性能(见20.4.7.3和20.4.7.4)。
  5.1.5 20区或21区用电气设备塑料外壳及外壳部件的静电聚积。
  5.1.5.1非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塑料外壳、外壳的塑料部件和其他的裸露塑料部件和固定式电气设备其塑料部件在现场可能被磨擦或擦净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5.1.5.2 塑料外壳表面面积在任何方向上凸出的面积大于100cm2时,应设计成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擦净条件下能避免产生静电点燃危险的结构。
  5.1.5.3 上述要求可以通过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特性的塑料来达到:
  ——绝缘电阻≤1×109Ω(阻止静电对地或越过绝缘表面放电的电阻按照GB-T1410所规定的方法,用有效面积为20 cm2环状电极测得);
  ——击穿电压≤4kV(按照GB-T1408.1规定方法跨过绝缘材料厚度测量);
  ——金属部件上外部绝缘厚度≥8mm(金属部件外部塑料层≥8mm的测量试样或类似元件使刷形放电不可能发生。当估计所有绝缘的最低厚度或规定最低厚度时,必须考虑正常使用情况下预期的磨损)。
  5.1.5.4 如果在设计上不能避免点燃危险,则应设置一个警告牌,标明在运行时所采用的安全措施。
  注:在选择电气绝缘材料时,应考虑最小表面绝缘电阻,以避免因碰触与带电部件接触的裸露塑料部件而产生危险的问题。
  5.2 含轻金属的外壳
  5.2.1 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备的外壳材料中,镁和钛的总含量不能超过6%(重量计)。
  5.2.2对于在运行中由于调节检查或其他因操作原因需要开盖的紧固件螺孔,只有螺孔形状适应于外壳材料时,才允许在外壳上打孔。
  6 紧固件
  6.1为了达到标准防爆型式必须的部件,或用于防止与未绝缘的带电部件接触的部件,其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打开或拆除。
  6.2 对于在运行中由于调节检查或其他原因需要开盖的紧固件螺孔只有螺孔形状适应于外壳的塑料或轻金属材料时,才允许在塑料或轻金属材料上打孔。
  7 联锁装置
  被用来保持防爆型式的联锁装置,应设计成用螺丝刀或扳手不能轻易地解除其作用的结构。
  8 绝缘套管
  8.1绝缘套管作为接线件并且在接线和拆线可能承受转矩时,应安装牢固,保证所有部件在接线或拆线时不得转动。
  8.2 用于20区或21区的电气设备外壳应承受第20.4.4规定的扭转试验。
  9 粘接材料
  9.1制造厂根据本标准20.2提供的文件证明与安全性有关的粘接材料在运行条件下,有足够的热稳定性,以使适应电气设备在额定值以内的最高和最低温度。
  9.2如果材料的极限温度的低温值低于或等于最低工作温度、高温值高于最高工作温度至少20K,则热稳定性被认为是适当的。
  注:如果粘接材料须承受不利运行条件,制造厂和用户要协商解决措施。
  9.3检验单位不必检验文件中所述的9.1的特性。
  10 连接件和接线空腔
  10.1与外部电路连接的电气设备应具有连接件,但电气设备在制造中接有永久电缆的除外。所有带有永久电缆的设备应标志符号“X”,以表明有适当措施连接电缆的自由端。
  10.2接线空腔和其入口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便于导体连接。
  10.3接线空腔应设计成导体适当连接后,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符合与防爆型式有关的专用标准的规定。
  11 接地或电位平衡导体连接件
  11.1电气设备应在接线空腔内并且在其连接件附近设置接地连接件或电位平衡导体连接件。
  11.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一个附加的外部接地连接件或等电位导体连接件。外壳连接件应与11.3.1要求的连接件电气连接。当移动式电气设备通过有相应接地或电位平衡导体的电缆供电时,不需要设外部接地式电位平衡导体连接件。
  注:“电气连接”不一定用导线连接。
  11.3不要求接地的电气设备(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或不需要附加接地的电气设备其内外都不需要设置这种接地或电位平衡连接件。
  11.4接地连接件或电位平衡导体连接件应至少是截面积按表1的一根导体有效连接。
  表1 保护导线的最小截面积
  

  11.5除了符合11.4要求外,电气设备外部接地连接件或电位平衡导体连接件应能使面积不小于4mm2的导体。
  11.6连接件应有有效防腐措施。其结构能够防止导线松动、扭转,且接触压力保持不变。
  11.7设备运行中由于温度或湿度等原因造成绝缘材料尺寸变化时,电气连接件的接触压力不应受影响。
  11.8如果接触件中某一个用轻金属制成时,则必须采取特殊措施(如在连接中可以用钢制件作为中间件)。
  12 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
  12.1制造厂应按本标准20.2提供的文件,确定引入电缆或导管在电气设备上的位置和最大允许数量。
  12.2电缆和导管的引入装置的结构和固定应不会损害他们所在电气设备的防爆特性。当选用引入装置时,应适合电缆引入装置制造厂规定的全部电缆尺寸范围。
  12.3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可以构成电气设备的整体部分,成为设备外壳的一个不可分开的主要元件或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引入装置应与设备一起进行检验和发证。
  注: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是分开形式时,一般分开试验和发证。但与设备安装在一起时,如果制造厂提出要求,可与设备一起进行试验和发证。
  12.4当电缆转动会传递到接件时,电缆引入装置应安装防止转动的装置。
  12.5导管和电缆引入装置的引入可以通过螺纹旋入到螺纹孔中或紧固在光孔中;螺纹孔和光孔可设在:
  ——外壳壁上;
  ——连接板上(该板是装配在外壳壁内部或其壁上);或
  ——合适的填料盒上(它是属于外壳的整体部分或连接件在外壳壁上)。
  12.6电气设备外壳上不装电缆或电管引入装置的通孔堵封件,应能与设备外壳一起符合有关防爆型式的规定要求。堵封件只能用工具才能拆除。
  12.7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如果电缆或导管引入装置部位的温度高于70℃或在芯线分支部位高于80℃,则在电气设备的外部应设置一个指示牌,以便用户在选择电缆和布在导管中的导线,保证不超过电缆和导线的额定温度(图1)。
  

  1— 导体的分支点;2—密封环;3—电缆引入装置;4—带弧形凸起的压紧环;5—电缆
  图1 引入点和分支部位示意图
  13 使用在20区或21区的B型电气设备的补充要求
  13.1接合面
  13.1.1平面接合面(见图2)应有一个如表2所示的从外壳内部到外部的最小接触宽度和表面之间最大的允许间隙。
  表2 平面接合面 mm
  

  

  W—接合面宽度;G—间隙
  图2 平面接合面
  13.1.2止口接合面(见图3),如果轴向接合面长度L和径向接合面长度W都不小于1。2mm,则它的直径间隙可以按表2所示平面接合面的间隙。止口接合面径向截面间隙应符合表2所示平面接合面的最大允许间隙。
  

  L—轴向通道长度;W—W段的间隙G;1.D-0.D=轴向直径差
  图3 止口接合面
  13.1.3表3中列出了衬垫接合面的要求(见图4)。
  表3 衬垫接合面 mm
  

  

  W衬垫宽度;O-孔径
  图4 衬垫接合面
  13.2操纵杆、芯轴或转轴
  13.2.1符合“防粉尘点燃的DIP B20型或DIP B21”要求和本标准20.4.3试验要求的设备不应依靠运动接触密封保证尘密性能。
  13.2.2如果采用运动接触密封时,设备必须符合表4和表5的设计数据,且按20。4。3试验时,不应安装运动接触密封装置。
  表4 速度等于或大于100r/min的动力轴 mm
  

  13.2.3传递功率的动力轴(见图5)转速为100r/min或以上时,从外壳内部到外壳外部的通路长度应符合表4的要求。
  

  图5 速度等于或大于100r/min的动力轴
  13.2.4低于100r/min旋转运动或轴向运动的操纵杆、芯轴或转轴应采用满3扣旋合的螺纹接合面,或用如表5列出的从安放它们的外壳内部到外部的最小通路长度。
  表5 速度小于100r/min的动力轴 mm
  

  13.3螺杆间隙
  穿透外壳壁的螺杆,在螺杆上无螺纹部分和外壳上的孔之间的最大直径间隙不得超过0.26mm,而通路长度不得小于12.5mm(见图6)。
  

  L-通道长度; DS-DH=直径差
  图6 螺杆间隙
  14 旋转电机
  14.1旋转电机驱动风扇的轴伸端应有风扇罩保护时,而风扇罩不作为电气设备外壳的一部分。风扇和风扇罩应满足下列要求。
  14.2外风扇和通风孔
  旋转电机外风扇通风孔的防护等级(IP)按GB-T4942.1:
  ——进风端最低为IP20;
  ——排风端最低为IP10。
  14.3用于20区或21区的立式旋转电机,必须防止异物垂直落入通风孔。
  14.4通风系统的结构和安装
  风扇、风扇罩和通风挡板设计应满足20.4.2.1抗冲击试验的要求,而试验结果应符合20.4.2.3的要求。
  14.5用于20区或21区的通风系统的间隙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外风扇、风扇罩、通风挡板和它们的紧固件之间的距离至少为风扇最大直径的1/100,但间隙不必大于5mm,如果有关部件经过机械加工使该距离精确和可靠,间隙可减少至1mm。
  在任何情况下,间隙不允许小于1mm。
  14.6用于20区或21区的外风扇和风扇罩的材料
  14.6.1外风扇、风扇罩、通风挡板等,其绝缘电阻值按5.1.5.3测量不超过1×109Ω。
  14.6.2如果制造厂给出的材料使用温度超过运行中的最高温度20K(在额定范围内),则认为该塑料的热稳定性合格。
  14.6.3用含轻金属材料制成的旋转电机外风扇、风扇罩和通风挡板,其含镁量不超过6%(接重量计)。
  15 开关
  15.1带触头的开关不允许浸在可燃性绝缘介质中。
  15.2隔离器(不用于带负荷操作)应:
  ——与适当的负荷断路器在电气或机械上联锁;或
  ——在隔离开关执行机械旁边设置“严禁带负荷操作”的警告牌。
  15.3开关柜设有隔离开关时,隔离开关各极必须分开,设置上必须能清楚地看见隔离开关的触头位置或可靠地显示出其断开位置。这个隔离开关和开关柜的盖板或门之间的每个联锁都必须保证只有当隔离开关的触头完全切断时,盖板和门才有可能打开。
  16 熔断器
  装有熔断器的外壳应:
  ——装有联锁装置,使得内部元件安装更换时电源断电,且熔断器在外壳正确关上后才能带电;或
  ——设备设置“严禁带电打开”的警告牌。
  17 插头和插座
  17.1插头和插座应符合a)或b)的要求:
  a) 用机械或电气或其他方法联锁,以使触头带电时插头和插座不能分开,并且当插头和插座分开后触头不得带电;
  b) 用符合GB3836.1-2000的9.2要求的特殊紧固件紧固,并设置“严禁带电断开”的警告牌。
  17.2紧固螺栓式的插头和插座用于电池电路连接时应在分开前不能断电,应设置“在危险场所严禁断开”的警告牌。
  17.3插头和插座额定电流不超过10A时,额定电压交流在250V以下或直流电压在60V以下时,如果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则不需满足17.1的要求:
  ——插座接电源侧;
  ——插头插座断开额定电流具有延时释放装置,在分开前电弧熄灭;
  ——在熄弧期间,插头插座应符合尘密IP6X。
  17.4不允许未插入插座的插头元件带电。
  18 灯具
  18.1灯具的光源必须加透明罩,而该透明罩应用网孔面积不大于50×50mm2保护网来保护。如果网孔的尺寸超过50×50mm<2则认为该透明罩无保护。
  18.2透明罩和保护网应能承受20.4.2.1规定的试验。
  18.3灯具安装不仅靠一个螺钉。若用吊环安装,吊环应作为灯具的一部分,铸造或焊接在外壳上。如果用螺纹连接,吊环必须有防止扭转松动的专门措施。
  18.4除了GB3836.4规定的本质安全型灯具外,保护灯座和其他灯具内部部件的盖子应该:
  a) 带有联锁装置,当其开启时,灯座的所有电极能自动切断电源;或
  b) 设置“严禁带电打开”的警告牌。
  18.5在18.4a)的情况下,断路器断开后除灯座外仍有带电元件时,带电元件应同时采用下列保护方式:
  ——相间和对地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满足GB3836.3的要求;
  ——内部有辅助外壳(如光源反光器)将带电部件保护在内,且防护等级至少为IP30;
  ——内部辅助外壳应设置“严禁带电打开”的警告牌。
  18.6不允许用游离金属钠灯(如符合IEC60192的低压钠灯),可以使用高压纳灯(如符合GB-T13259的高压钠灯)。
  19 手提灯和帽灯
  19.1在灯具的各种位置均应防止电解液流出。
  注:手提灯和帽灯的材料必须具有耐受电解液化学腐蚀的特性。
  19.2如果光源和电源分别设在不同的外壳中除电缆连接外没有机械连接时,则电缆引入装置和连接电缆应按第24章和第25章的相关要求进行试验。
  20 检查和试验
  20.1概述
  20.1.1电气设备的样机或样品的型式检查和试验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20.1.2表6指明检验单位(第三方)或制造厂应负责进行的试验和试验参照的条款。
  表6 电气设备的试验和责任
  

  注:修理过的电气设备影响防粉尘点燃的情况下,已修理过的部件应经受新的例行检查和试验,该试验不一定由制造厂进行。
  20.2文件审查
  20.2.1对制造厂所提供的资料首先应审查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技术要求是否正确与完整。
  20.2.2还应审查电气的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有关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
  20.3样机(或样品)与资料的一致性
  检验单位必须检查提交型式试验的电气设备的样机(或样品)是否与制造厂提供的上述有关文件一致。
  20.4型式试验
  20.4.1总则
  20.4.1.1样机或样品应按本标准的型式试验要求试验,但是负责方:
  ——可以取消认为没必要的一些试验项目。应保存所有的试验结果和被取消项目的记录。
  ——已测试过的DIP元件没必要再做试验。
  20.4.1.2对于要求由检验单位进行的试验,这些试验应在检验单位的实验室进行,或是由检验单位和制造厂协商同意的地方进行,也可以在检验单位监督下的其他地方(如制造厂)进行。
  20.4.1.3各项试验都应在设备上进行,而且是检验单位认为最不利的情况下进行。
  20.4.2机械试验
  20.4.2.1 20区或21区电气设备外壳的抗冲击试验
  该试验是使电气设备经受质量为1kg的试验物体自高度h垂直下落时的作用。高度h由冲击能量E导出。而冲击能量在表7中分别列出(h=E/10:h(m),E(J)。该试验物体须装有一个直径为25mm的半球形的淬火钢质冲击锤头。
  

  每次试验前,必须检查冲击头表面是否良好。
  通常抗冲击试验是在一个完全组装好并可投入使用的电气设备上进行。但是,如果这对透明件不可能的情况下,则必须拆除有关部件,将被试件装在它本身或等效的支架上进行试验。对空壳体进行试验必须由制造厂和检验单位协商。
  对于玻璃制成的透明件,试验应在3个样品上进行,但每个样品只试验一次,其他部件应在2个样品上进行试验,而在每个样品2个不同部位各试验1次。
  冲击点须是检验站认为的最薄弱部位,电气设备要安置在一个合适的钢制基座上,冲击方向通常须垂直于被试表面,当被试表面不是平面时,要垂直于冲击点所接触的切平面。基座的质量至少为20kg,刚性固定或埋入地下(如浇注混凝土)。
  表7 抗冲击试验
  

  当电气设备经受机械危险程度相结低的冲击能量试验时,必须按26.2.2.1或26.2.3.1加注符号“X”。
  通常试验环境温度为(20±5)℃,材料性能数据表明其冲击试验应降低到在规定温度范围内进行的试验除外。
  该情况应在规定内最低温度下进行试验。
  当电气设备的外壳部件为塑料时,包括旋转电机的塑料风扇罩和通风挡板,试验应按20.4.7.1规定的上限温度和下限温度进行。
  20.4.2.2用于20区或21区电气设备外壳的跌落试验
  手提式或携带式电气设备除了按20.4.2.1的要求进行冲击试验外,应在使用状态下从1m高处跌落到水平的混凝土的平坦表面上4次。样品的跌落位置应由检验站确定。
  当电气设备的外壳为塑料之外材料时,试验应在(20±5)℃下进行,但材料性能数据表明其在规定范围内的低温下能使抗冲击性能降低者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试验应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温度下进行。
  当电气设备外壳或外壳部件为塑料材料时,试验应按20.4.7.1规定的下限环境温度下进行。
  20.4.2.3合格判定
  抗冲击试验和跌落试验不应产生影响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的任何损坏。
  表面损伤、表面涂漆损坏、电气设备散热片破裂和其他类似部件的小凹陷都可以不考虑。
  外风扇保护罩和通风挡板经受试验后,应不出现位移或变形,以免引起运动部分磨擦。
  20.4.3外壳的防护等级(IP)试验
  20.4.3.1尘密试验
  根据可能遇到的环境条件(如场所类别和粉尘导电性),采用了两种水平的有效隔尘措施:“尘密”外壳和“防尘”外壳。
  防护可能遇到的环境条件(如场所类别和粉尘导电性),采用了两种水平的有效隔尘措施:“尘密”外壳和“防尘”外壳。
  防护试验可采用非可燃性粉尘。但在试验后评定设备的合格情况时,应考虑可燃性粉尘存在的影响。
  如果采用可燃性粉尘试验时,采用的安全措施应由检验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自行规定。
  20.4.3.2 A型尘密设备
  外壳应符合规定的IP6X的要求。按GB-T4942.1 IP5X规定条件进行试验,合格条件按GB4208 IP6X的规定,旋转电机除外。
  20.4.3.3 A型防尘设备
  外壳应满足IP5X的试验和验收要求,包括旋转电机。
  20.4.3.4 B型尘密设备
  20.4.3.4.1 热循环试验
  a) 电气设备应放置到尺寸足够大的试验箱内,以使粉尘空气混合物在试验期间能围绕着样品自由循环。在整个试验期间通过辅助设备使适量的粉尘空气混合物在试验箱内连续循环流动。所采用粉尘颗粒的大小应通过ASTM100号筛(筛孔宽约0.15mm)。其中大约22%的粉尘可以通过ASTM200号筛 (筛孔宽约0.075mm);
  b) 在上述规定试验中,设备应在额定负荷下运行达到最高温度,然后断电冷却到接近室温为止。冷热循环至少6个周期,并至少为30h。
  注
  1 负载下的最高温度可以通过不同于额定负荷下运行的其他方法来达到。对于像接线盒这样的外壳没有任何明显的热效应,大气压压力变化作用可以模拟产生所需的“呼吸作用”。
  2 将试验箱加热到40℃,并保持该温度约1h,随后使试验箱冷却到20℃,并保持约1h,这是模拟大气压变化的一个合适方法。
  当规定的加热冷却循环次数完成后,应关掉产生粉尘空气混合物的设备,并且要轻轻地刷掉、擦掉或振掉堆积在外壳外表面上的粉尘,且要注意避免其他粉尘进入外壳。
  不允许使用吹气或真空清理办法除掉粉尘。
  然后打开外壳并仔细检查粉尘进入的程度。
  20.4.3.4.2 合格判定
  没有可见粉尘进入外壳。接合面上允许粉尘存在。
  20.4.3.4.3 接合面的检验
  检查电气设备接合面是否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
  20.4.3.5 B型防尘设备
  热循环试验
  试验程序应按20.4.3.4.1的规定,但冷热循环至少2周期,至少为10h。
  合格判定
  没有可见的粉尘进入外壳。接合面上允许有粉尘存在。
  20.4.4用于20区或21区电气设备外壳中绝缘套管的扭转试验
  用于连接件的套管在接线或拆线时会受到扭矩作用,因此套管须经受扭转试验。
  在安装中导电杆在经受表8扭矩作用时,导电杆和套管都得转动。
  表8 施加于连接装置套管中导电杆上的力矩
  

  注:其他规格导电杆的扭矩除了可以由上述规定数值绘成的曲线确定外,大于这些螺栓尺寸的扭矩可通过曲线外推法得出。
  20.4.5温度试验
  20.4.5.1温度测量
  温度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10℃~40℃之间、设备的额定状态下进行,且设备电压为90%~110%额定电压之间的最不利电压值,IEC出版物对相应的工业电气设备规定了其他的电压变化范围的情况除外。
  试验的最不利条件包括过载和认可的异常条件,该条件可能在有关的电气设备的IEC标准中规定。最不利的条件也可能由电气设备所用逆变电源、频繁起动等原因引起。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正常运行位置测量表面温度。
  对于通常可能在几个不同位置使用的电气设备,须测量每个位置的表面温度,并且取其中最高值。如果仅在某一位置测定温度,则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并在电气设备上作出适当标志。
  测量器件(温度计,热电偶等)、连接电缆的选择和布置都不得对电气设备发热特性有明显影响。
  当温升率不超过2K/h,则认为已达到最终稳定温度。
  20.4.5.2温度控制
  某些设备(如电机、荧光灯等)可能需要集成温度传感装置,该装置在20.4.5的温度试验期间不得失效。
  20.4.5.3环境温度范围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通常应设计成在-20℃~+40℃的环境温度内运行的结构。如果电气设备适用的环境温度与该环境温度不同时,应有相应标志。
  20.4.5.4 A型设备
  20.4.5.4.1 无粉尘层试验
  按照20.4.5.1~20.4.5.3进行完试验后,而设备外壳上无粉尘层。
  20.4.5.4.2 外壳的最高表面温度TA
  按照20.4.5.1的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最高表面温度并且线性校正到40℃的环境温度。
  20.4.5.5 B型设备
  20.4.5.5.1粉尘覆盖试验
  按20.4.5.1~20.4.5.3的规定进行试验,但要有一个附加要求,即电气设备应该用它所能存留的最大量粉尘覆盖。另一种办法是把12.5mm厚的粉尘层糊剂覆盖在电气设备顶部(顶部90度圆弧)来模拟粉尘形成的状态。
  注:粉尘糊剂由45%的粉尘(如面粉)和55%的水(按重量计)调成。温度应在粉尘糊剂干燥后测量。
  20.4.5.5.2外壳的最高表面温度TB
  按20.4.5.1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最高表面温度并线性地校正到40℃环境温度。
  20.4.6热剧变试验
  灯具的玻璃部件和电气设备观察窗玻璃应经受热剧弯试验而不破裂,试验时它们应在最高工作温度下,用温度(10+5)℃,直径为1mm的水流对其喷射,试验须用5个样品,每个样品试验1次。
  ――按IEC612415次规定(编者注:原文可能有误,IEC612415次规定,应为IEC61234-1-5的规定。)
  20.4.7用于20区或21区的非金属外壳或外壳的非金属部件试验
  20.4.7.1试验期间的环境温度
  当按照本标准试验时,试验必须在允许最高环境温度和最低环境温度下进行,其值为:
  ——对于上限温度应比最高工作环境温度至少高10K~15K;
  ——对于下限温度应比最低工作环境温度至少低5K~10K。
  20.4.7.2塑料外壳或外壳的塑料部件的试验
  用2个样品依次作耐热试验(见20.4.7.3)、耐寒试验(见20.4.7.4)、机械试验(见20.4.7.5),最后按照有关防爆型式的规定试验。
  20.4.7.3耐热试验
  与防爆型式整体性有关的塑料外壳或外壳的塑料部件在相对湿度为(90±5)%、温度为高于工作温度(20±2)K,但至少为80℃的环境中,连续保持4周。
  如果最高工作温度高于75℃时,被试件应在温度为(95±2)℃、相对湿度为(90±5)%、环境中再连续保持2周,接着在高于最高工作温度(20±2)K的环境中连续保持2周。
  20.4.7.4耐寒试验
  与防爆型式有关的塑料外壳和外壳的塑料部件应在最低工作温度降至符合20.4.7.1条要求时的环境中存放24h。
  20.4.7.5机械试验
  按照20.4.2的规定,外壳必须做机械试验,此外,对于塑料外壳须按20.4.7.2进行试验。
  试验应按以下条件进行:
  a) 冲击试验
  冲击点应在外露的受到冲击的外壳部件上。如果非金属材料外壳由另一外壳保护,则只对未被保护的外壳部件进行抗冲击试验。
  试验按第20.4.7.1的规定首先在最同温度下,然后在最低温度下进行。
  b) 跌落试验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按第20.4.7.1规定的最低温度做跌落试验。
  20.4.7.6绝缘电阻试验
  如果部件尺寸允许绝缘电阻试验,可直接在外壳部件上进行,或按图7所示在矩形试样板上进行,在试样表面上用导电漆涂两条平等的电极,导电漆溶剂对绝缘电阻不应有明显影响。
  

  图7 带浸漆电极试块
  试样应有一个未损坏的表面,并应用蒸馏水清洗后,用异丙醇(或任何其他能与水混合并且不影响试块材料性能的溶剂)清洗,然后在干燥之前再用蒸馏水清洗几次。但不得用手触摸。置于第20.4.5.3规定的温度和湿度下24h。试验应在环境条件下进行。
  在两极间施加(500±10)V的直流电压,历时1min。
  试验时的电压应当十分稳定,以使电压波动产生的充电电流与流过试样的电流相比可忽略不计。
  绝缘电阻等于施加在电极间的直流电压与施加电压1min使流过两极间的总电流之比。
  21 例行检查和试验
  制造厂必须进行例行检查和试验以确保所生产的电气设备与提交检验单位的资料及随同样机或样品相符。
  22 制造厂的责任
  制造厂须通过按本标准26的规定,在电气设备上标志,履行自身的责任:
  ――电气设备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工程结构要求;
  ――样品按第21章的例行检查和试验应合格,并且符合提交给检验单位的技术文件。
  23 电气设备改造或修理后的检查和试验
  在电气设备上的改造影响电气设备的防爆类型整体性和温度时,应把改造好的电气设备重新提交检验单位检验。
  注:电气设备的修理影响防爆类型整体性时,修理过的部件必须重新进行一次例行检验和试验,但该试验不一定由制造厂进行。
  24 非铠装电缆和编织覆盖层的电缆夹紧试验
  24.1使用密封环夹紧的电缆引入装置
  24.1.1该夹紧试验应对每种类型的电缆引入装置采用两种密封环进行试验:一种密封环适于允许的最小尺寸的电缆;另一种适于允许的最大尺寸的电缆。
  24.1.2使用圆形电缆弹性密封环时,必须将每1个密封环安装在一个清洁、干燥、抛光的低碳钢质圆柱形芯轴上,轴径等于密封环所允许的并由电缆引入装置制造厂规定的最小电缆直径。
  24.1.3对于非圆形电缆,密封环须安装在一个清洁、干燥的电缆样品上,其尺寸等于电缆引入装置制造厂规定的尺寸。
  24.1.4使用金属密封环时,须将每个密封环安装在一个清洁、干燥的电缆样品上,其直径等于密封环所允许的并由电缆引入装置制造厂规定的最小电缆尺寸。
  24.1.5把带芯轴或电缆的密封环安装在电缆引入装置内,然后在螺栓(使用螺检固定的法兰压紧装置)或螺母(螺母压紧装置)上施加力矩,以压紧密封环并且防止芯轴或电缆移动,施加在芯轴上面的力(以N为单位)等于:
  ——如果电缆引入装置设计成用于圆形电缆时,芯轴或电缆试样直径20倍(单位为mm);或
  ——当电缆引入装置设计成用于非圆形电缆时,电缆试样周长的6部(单位为mm)。
  24.1.6试验条件和验收标准见24.4。
  注:试验前有关上述力矩值可以根据经验确定,或由电缆引入装置制造厂提供。
  24.2填充化合物压紧电缆引入装置
  24.2.1夹紧试验应在两个清洁、干燥的电缆样品上进行:一个样品等于最小允许尺寸;另一个等于最大允许尺寸。
  24.2.2将填充物(按电缆引入装置制造厂的要求准备)填入适当空间并且按引入装置制造厂的说明书要求在填充物凝固后提交试验。
  24.2.3填充物应在施加拉力时防止电缆移动,施加拉力数值等于(以N为单位):
  ——当电缆引入装置设计成用于圆形电缆时,为电缆直径的20倍(单位为mm);或
  ——当电缆引入装置设计成用于非圆形电缆时,为电缆周长的6倍(单位为mm)。
  24.2.4试验条件和验收标准见24.4。
  24.3带夹紧装置的电缆引入装置
  24.3.1夹紧试验应对不同型式、不同规格的电缆引入夹紧装置进行。
  24.3.2每种引入装置须安装在一个清洁、干燥的电缆产品上,样品是由电缆引入装置制造厂规定的允许电缆直径。对于非圆形的电缆,密封环应安装在和规定使用的相同尺寸的干燥电缆样品的护套上。
  24.3.3将夹紧装置连同电缆和允许电缆最大直径的密封环并按引入装置制造厂的规定一起安装在电缆引入装置上,而后压紧密封环并拧紧夹紧装置,试验程序应按照24.1进行。
  24.4夹紧试验
  24.4.1把准备好的样品安装在拉力试验机上并施加上述规定的相同恒定拉力,历时6小时。试验环境温度为(20±5)℃。
  24.4.2如果芯轴或电缆样品的移动不超过6mm,则认为密封环、填充物或夹紧装置为合格。
  24.5机械强度
  24.5.1夹紧试验后,电缆引入装置从拉力试验机上拆下来并经受下列试验和检查。
  24.5.2对于用密封环或夹紧装置夹紧的引入装置,机械强度试验必须视具体情况对螺栓或螺母施以24.1.5防止移动所需的1.5倍力矩。然后拆下电缆引入装置检查元件。如果未发现影响防爆型式的任何损坏时,则认为合格,密封环的变形允许忽略不计。
  24.5.3当电缆引入装置用塑料制成时,如果由于螺纹的暂时变形而使试验达不到规定力矩,但没有明显损坏,则认为该装置试验合格。
  24.5.4用填充物夹紧的电缆引入装置,在不损坏填料化合物的情况下把密封空腔打开检查,填充物应没有可能影响防爆型式的明显损坏。
  25 铠装电缆的夹紧试验
  25.1用腔内装置夹紧铠装的夹紧试验
  25.1.1概述
  25.1.1.1对于不同尺寸的引入装置,应用规定的最小尺寸的铠装电缆样品进行试验。
  25.1.1.2铠装电缆样品安装在引入装置的夹紧装置中。然后对螺栓(压盘式)或螺母(压紧螺母式)施加力矩以压紧夹紧装置防止饥装电缆松动,对电缆施加的力(N)等于20倍电缆(包括铠装)直径(mm为单位)。
  注:试验力矩值可参照上述条款的试验值,也可由经验确定或由制造厂提供。
  25.1.2夹紧试验
  25.1.2.1把准备好的样品安装在拉力试验机上,施以上述规定拉力120s±10s。试验是在环境温度为(20±5)℃时进行。
  25.1.2.2如果铠装部分移动实际上等于零时,夹紧装置的夹紧作用是合格的。
  25.1.3机械强度
  在螺栓或螺母上施以按第25.1.1.2规定的1.5倍力矩,然后把电缆引入装置拆下来,如果未发现影响防爆型式的任何损坏则认为试验合格。
  25.2未用腔内夹紧装置夹紧铠装的夹紧试验
  电缆引入装置应按24.1规定试验。
  26 标志
  26.1概述
  电气设备应在主体部分的明显地方设置标志,该标志必须考虑到可能存在化学腐蚀情况下,仍然清晰和耐久。
  注:为了安全,下列的标记体系只适用于符合本标准的电气设备。
  26.2标志
  26.2.1所有电气设备的标志
  标志应包括:
  ——制造厂的名称或其注册商标;
  ——产品的型号;
  ——产品系列编号(如果需要),但不适用于:
  体积很小的电气设备;
  连接附件(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挡板、连接器板、插头、插座和绝缘套管);
  ——电气设备结构标准通常所要求的标志。
  26.2.2 A型电气设备的附加标志
  26.2.2.1使用在21区的电气设备
  ——符号DIP。该符号表明电气设备的设计和试验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或者表明电气设备与可燃性粉尘环境关联。
  ——颁发合格证的国家或其他检验单位的名称或标记和合格证号。合格证号优先采用下列形式:合格证的签发年号后边应是该年的合格证顺序号;
  如果检验单位认为必须说明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时,则在合格证书编号后面加上符号“X”检验单位可以允许用警告标记来代替所要求的标志“X”。
  ——字母符号DIPA21:
  DIP表示“防粉尘点燃”;
  A表示“A”型;
  21表示设备可使用的区域。
  ——最高表面温度TA可标温度值,或按GB3836.1标温度组别或两者都标。
  26.2.2.2使用在22区的电气设备
  符号DIP,该符号表明电气设备的设计和试验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或者表明电气设备与可燃性粉尘环境关联。
  ――字母符号DIPA22:
  DIP表示“防粉尘点燃”;
  A表示“A型”;
  22表示设备可使用的区域。
  ――最高表面温度TA可以标温度值,或按GB3836.1标温度组别或两者都标。
  26.2.3B型电气设备的附加标志
  26.2.3.1使用在21区的电气设备
  ——符号DIP,表示电气设备的设计和试验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或表明电气设备与可燃性粉尘环境关联。
  ——颁发合格证的国家或其他检验单位的名称或标记和合格证号。合格证号优先采用下列形式:合格证签发年号后是该年的合格证顺序号。
  ——如果检验单位认为必须说明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时,则在合格证编号后面加上符号“X”,检验单位可以允许用警告标记来代替所要求的标志“X”。
  ——字母符号DIPB21:
  DIP表示“防粉尘点燃”;
  B表示“B型”;
  21表示设备可使用的区域。
  ——最高表面温度TB可以标温度值,或按GB3836.1标温度组别或两者都标。
  26.2.3.2使用在22区的电气设备
  符号DIP,该符号表明电气设备的设计和试验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或者表明电气设备与可燃性粉尘环境关联。
  ——字母符号DIPB22:
  DIP表示“防粉尘点燃”;
  B表示“B型”;
  22表示设备可使用的区域。
  ——最高表面温度TB可以标温度值,或按GB3836.1标温度组别或两者都标。
  27 标志举例
  27.1 A型设备
  27.1.1 使用在21区的设备标志
  

  N.A是国家或其他检验单位的名称或标记。
  27.1.2使用在22区的设备标志
  

  27.2B型设备
  27.2.1使用在21区的设备标志
  

  N.A是国家或其他检验单位的名称或标记。
  27.2.2使用在22区的设备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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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12:58:21 |只看该作者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
   2  引用标准
   GB 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定义
   3.1 隔离贮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3.2 隔开贮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3 分离贮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3.4 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4 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4.1 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4.2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 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4.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5 化学危险品按GB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爆炸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4.6 标志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4.7 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4.8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参考件)。
   4.9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5 贮存场所的要求
   5.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5.3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5.3.1 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5.3.2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5.3.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5.4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5.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5.4.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5.4.3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5.4.4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5.4.5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5.4.6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6  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6.1 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6.2 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表1。(略)
   6.3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4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6.5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7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8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6.9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7  化学危险品的养护
   7.1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7.2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7.3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8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
   8.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8.2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数量;
   b.包装;
   c.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8.3 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5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9  消防措施
   9.1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9.2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9.3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化学危险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 喷淋强度 15 L /(min•m2); 持续时间 90min。
   10  废弃物处理
   10.1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0.2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10.3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11  人员培训
   11.1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1.2 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11.3 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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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12:59:35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s for storage and preservation of toxicant goods
GB 17916-199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毒害性商品的储藏条件、储藏技术、储藏期限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 6944和GB 12268规定的毒害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651-1989  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2268-19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463-19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2475-1990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3  储藏条件
3.1 库房条件
3.1.1  库房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机械通风排毒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1.2  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2  安全条件
3.2.1  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3.2.2  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3.2.3  不同种类毒品要分开存放,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附录A(标准的附录)给出了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3.2.4  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3.3  环境卫生条件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毒品、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及时清除。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更换储藏毒品品种时,要将库房清扫干净。
3.4  温湿度条件
  库区温度不超过35℃为宜,易挥发的毒品应控制在32℃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品应控制在80%以下。
4  入库验收
4.1  验收原则
4.1.1  入库商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质量鉴定书。
4.1.2  商品内在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存货方负责检验。
4.1.3  保管方对商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进行感官检验。
4.1.4  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比例,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
4.1.5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
4.2  验收项目
4.2.1  包装
  应符合GB 12463的规定。
4.2.1.1  内外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a)  品名;
  b)  规格;
  c)  等级;
  d)  数(重)量;
  e)  生产日期或批号;
  f)  生产厂名;
  g)  储运图示: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h)  毒性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
4.2.1.2  包装完整无损,无水湿、污染,包装材料、容器衬垫等应符合GB 12463的要求。
4.2.2  质量
4.2.2.1  商品性状、颜色等应符合产品标准。
4.2.2.2  液体商品颜色无变化,无沉淀,无杂质。
4.2.2.3  固体商品无变色,无结块,无潮解,无溶化现象。
4.2.3  验收结果处理
4.2.3.1  验收不符合4.2规定的不得入库,暂存观察室,通知存货方,另行处理。
4.2.3.2  验收完毕,合格的签收入库,填写验收记录,转存货方。
4.2.3.3  包装破漏时,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撒在地上的毒品要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5  堆垛
  商品堆垛要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则,便于堆码、检查和消防扑救,苫垫物料要专用。
5.1  堆垛方法
5.1.1  商品不得就地堆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垛底一般不低于15cm。
5.1.2  一般可堆成大垛,挥发性液体毒品不宜堆大垛,可堆成行列式。要求货垛牢固、整齐、美观,垛高不超过3m。
5.2  堆垛间距
  a) 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b) 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c) 墙距大于等于30cm;
  d) 柱距大于等于10cm;
  e) 垛距大于等于10cm;
  f) 顶距大于等于50cm。
6  养护技术
6.1  温湿度管理
6.1.1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按时观测、记录。
6.1.2  严格控制库内温湿度,保持在适宜范围之内。
6.1.3  易挥发液体毒品库要经常通风排毒,若采用机械通风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2  在库检查
6.2.1  安全检查
6.2.1.1  每天对库区进行检查,检查易燃物等是否清理,货垛是否牢固,有无异常。
6.2.1.2  遇特殊天气及时检查商品有无受损。
6.2.1.3  定期检查库内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具是否齐全有效。
6.2.2  商品质量检查
6.2.2.1  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1~2件,发现问题扩大检查比例。
6.2.2.2  检查商品包装、封口、衬垫有无破损,商品外观和质量有无变化。
6.2.3  检查结果问题处理
6.2.3.1  检查结果逐项记录,在商品外包装上做出标记。
6.2.3.2  对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通知存货方,同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2.3.3  对有问题商品和冷背残次商品应填写催调单,报存货方,督促解决。
7  安全操作
7.1  装卸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7.2  作业人员要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7.3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8  储藏期限
  根据各种毒害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而定。
9  出 库
9.1  严格按生产日期先后出库。
9.2  严格执行双锁、双人复核制。
10  应急情况处理
10.1  消防方法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10.2  个人防护参照GB 11651和GB 12475。
10.3  中毒急救参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爆炸性物品  氧化剂  压缩气体

液化气体  自燃
物品  遇水
燃烧
物品  易燃
液体  易燃
固体  毒害性
物品  腐蚀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
                  酸性  碱性  
  点火器材  起爆器材  爆炸
及爆
炸性
药品  其



品  一级无机  一级有机  二级无机  二级有机  剧
毒  易
燃  助
燃  不
燃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剧毒无机  剧毒有机  有毒无机  有毒有机  无
机  有
机  无
机  有
机  
爆炸性
物品  点火器材
起爆器材
爆炸及爆炸性药品
其他爆炸品  ○○○○  ○××  ○
×  ○                                                  
氧化剂  一级无机
一级有机
二级无机
二级有机  ××××  ××××  ×
×
×
×  ×
×
×
×  ①×○×  ○×○  ②×  ○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剧毒(液氨和液氯有抵触)
易燃
助燃
不燃  ××××  ××××  ×
×
×
×  ×
×
×
×  ×××分  ×××消  ××分分  ×××分  ○×○○  ○×○  ○○  ○                                 
自燃物品  一级
二级  ××  ××  ×
×  ×
×  ××  ××  ××  ××  ××  ××  ××  ××  ○×  ○                              
遇水燃
烧物品  一级
二级  ××  ××  ×
×  ×
×  ××  ××  ××  ××  ×消  ××  ××  ×消  ××  ×消  ○×  ○                          
易燃液体  一级
二级  ××  ××  ×
×  ×
×  ××  ××  ××  ××  ××  ××  ××  ××  ××  ××  ××  ××  ○○  ○                     
易燃固体  一级
二级  ××  ××  ×
×  ×
×  ××  ××  ××  ××  ××  ××  ××  ××  ××  ××  ××  ××  消消  消消  ○○  ○                  
毒害性
物品  剧毒无机
剧毒有机
有毒无机
有毒有机  ××××  ××××  ×
×
×
×  ×
×
×
×  分×分×  ××××  分×分×  消×分×  分×分×  分×分×  分×分×  分×分×  ××××  分×分×  消×消×  消×消×  消×消分  消×消分  分×分消  分×分消  ○○○○  ○○○  ○○  ○         
腐蚀

物品  酸性  无机
有机  ××  ××  ×
×  ×
×  ××  ××  ××  ××  ××  ××  ××  ××  ××  ××  ××  ××  ×消  ×消  ××  ××  ××  ××  ××  ××  ○×  ○      
  碱性  无机
有机  ××  ××  ×
×  ×
×  分×  消×  分×  消×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消×  消×  消消  消消  分消  分消  ××  ××  ××  ××  ××  ××  ○○  ○  
放射性
物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说明: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说明:“○”符号表示可以混存;
        “×”符号表示不可以混存;
        “分”指应按化学危险品的分类进行分区分类贮存。如果物品不多或仓位不够时,因其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也可以混存;
        “消”指两种物品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但消防施救方法不同,条件许可时最好分存;
   ①说明过氧化钠等过氧化物不宜和无机氧化剂混存。
         ②说明具有还原性的亚硝酸钠等亚硝酸盐类,不宜和其他无机氧化剂混存。
         凡混存物品,货垛与货垛之间,必须留有1m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不使两种物品发生接触。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部分毒害品消防方法
  品   名   灭  火  剂  禁用灭火剂  备注
无机剧毒品  砷酸、砷酸钠  水   
  砷酸盐、砷及其化合物、亚砷酸、亚砷酸盐  水、砂土   
  亚硒酸盐、亚硒酸酐、硒及其化合物  水、砂土   
  硒粉  砂土、干粉  水  
  氯化汞  水、砂土   
  氰化物、氰熔体、淬火盐  水、砂土  酸碱泡沫  
  氢氰酸溶液  二氧化碳、干粉、泡沫   
有机剧毒品  敌死通、氯化苦、氟磷酸异丙酯、1240乳剂、3911、1440  砂土、水   
  四乙基铅  干砂、泡沫   
  马钱子碱  水   
  硫酸二甲酯  干砂、泡沫、二氧化碳、雾状水   
  1605乳剂、1059乳剂  水、砂土  酸碱泡沫  
无机有
毒品  氟化钠、氟化物、氟硅酸盐、氧化铅、氯化钡、氧化汞、汞及其化合物、碲及其化合物、碳酸铍、铍及其化合物  砂土、水   




品  氰化二氯甲烷、其他含氰的化合物  二氧化碳、雾状水、砂土   
  苯的氯代物(多氯代物)  砂土、泡沫、二氧化碳、雾状水   
  氯酸酯类  泡沫、水、二氧化碳   
  烷烃(烯烃)的溴代物,其他醛、醇、酮、酯、苯等的溴化物  泡沫、砂土   
  各种有机物的钡盐、对硝基苯氯(溴)甲烷  砂土、泡沫、雾状水   
  胂的有机化合物、草酸、草酸盐类  砂土、水、泡沫、二氧
化碳   
  草酸酯类、硫酸酯类、磷酸酯类  泡沫、水、二氧化碳   
  胺的化合物、苯胺的各种化合物、盐酸苯二胺(邻、间、对)  砂土、泡沫、雾状水   
  二氨基甲苯,乙萘胺、二硝基二苯胺、苯肼及其化合物、苯酚的有机化合物、硝基的苯酚钠盐、硝基苯酚、苯的氯化物  砂土、泡沫、雾状水、二氧化碳   
  糠醛、硝基萘  泡沫、二氧化碳、雾状水、砂土   
  滴滴涕原粉、毒杀酚原粉、666原粉  泡沫、砂土   
  氯丹、敌百虫、马拉松、烟雾剂、安妥、苯巴比妥钠盐、阿米妥尔及其钠盐、赛力散原粉、1-萘甲腈、炭疽牙胞苗、鸟来因、粗蒽、依米丁及其盐类、苦杏仁酸、戊巴比妥及其钠盐  水、砂土、泡沫   
附录C
(提示的附录)
中毒急救方法
C1  呼吸道中毒
  有毒的蒸气、烟雾、粉尘被人吸入呼吸道各部,发生中毒现象,多为喉痒、咳嗽、流涕、气闷、头晕、头疼等。发现上述情况后,中毒者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新鲜处静卧。对呼吸困难者,可使其吸氧或进行人工呼吸。在进行人工呼吸前,应解开上衣,但勿使其受凉,人工呼吸至恢复正常呼吸后方可停止,并立即予以治疗。无警觉性毒物的危险性更大,如溴甲烷,在操作前应测定空气中的气体浓度,以保证人身安全。
C2  消化道中毒
  经消化道中毒时,中毒者可用手指刺激咽部,或注射1%阿朴吗啡0.5 mL以催吐或用当归三两、大黄一两、生甘草五钱,用水煮服以催泻,如系一〇五九、一六〇五等油溶性毒品中毒,禁用篦麻油、液体石蜡等油质催泻剂。中毒者呕吐后应卧床休息,注意保持体温,可饮热茶水。
C3  皮肤中毒或被腐蚀品灼伤时,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用肥皂水洗净,再涂一层氧化锌药膏或硼酸软膏以保护皮肤,重者应送医院治疗。
C4  毒物进入眼睛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或低浓度医用氯化钠(食盐)水冲洗10~15min,然后去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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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13:00:28 |只看该作者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199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腐蚀性商品的储藏条件、储藏技术、储藏期限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 6944和GB 12268规定的腐蚀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2268—19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463—19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储藏条件
3.1  库房条件
  库房应是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防火建筑。建筑材料最好经过防腐蚀处理。
3.1.1  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一、二级耐火建筑。
3.1.2  溴氢酸、碘氢酸要避光储藏。
3.2  货棚、露天货场条件
  货棚应阴凉、通风、干燥,露天货场应地面高、干燥。
3.3  安全条件
3.3.1  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房建筑及各种设备符合GBJ 16的规定。
3.3.2  按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储藏,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储藏。附录A(标准的附录)给出了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3.4  环境卫生条件
3.4.1  库房地面、门窗、货架应经常打扫,保持清洁。
3.4.2  库区内的杂物、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排水沟保持畅通。
3.5  温湿度条件
    温湿度条件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温湿度条件
类  别  主  要  品  种  适宜温度,℃  适宜相对湿度,%
酸性腐蚀品  发烟硫酸、亚硫酸  0~30  ≤80
  硝酸、盐酸及氢卤酸、氟硅(硼)酸、氯化硫、磷酸等  ≤30  ≤80
  磺酰氯、氯化亚砜,氧氯化磷、氯磺酸、溴乙酰、三氯化磷等多卤化物  ≤30  ≤75
  发烟硝酸  ≤25  ≤80
  溴素、溴水  0~28  
  甲酸、乙酸、乙酸酐等有机酸类  ≤32  ≤80
碱性腐蚀品  氢氧化钾(钠)、硫化钾(钠)  ≤30  ≤80
其他腐蚀品  甲醛溶液  10~30  
4  入库验收
4.1  验收原则
4.1.1  入库商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4.1.2  商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存货方负责检验。
4.1.3  保管方对商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官检验。
4.1.4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
4.1.5  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验收比例,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
4.2  验收项目
4.2.1  包装:应符合GB 12463的规定。
4.2.1.1  内外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a)品名;
  b)规格;
  c)等级;
  d)数(重)量;
  e)生产日期或批号;
  f)生产厂名;
  g)储运图示: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h)腐蚀品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
4.2.1.2  包装封闭严密,完好无损,无水湿、污染。
4.2.1.3  包装、容器衬垫适当,安全、牢固。
4.2.2  质量(感官)
4.2.2.1  商品性状、颜色、粘稠度、透明度均应符合产品标准。
4.2.2.2  液体商品颜色无异状,无挥发,无沉淀,无杂质。
4.2.2.3  固体商品无变色,无潮解,无溶化等现象。
4.2.3  验收结果处理
4.2.3.1  验收不符合4.2规定的不得入库,暂存观察室,通知存货方另行处理。
4.2.3.2  验收完毕,合格的签收入库,填写验收记录,转存货方。
5  堆垛
  商品堆垛要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则,便于堆码、检查和消防扑救。充分利用仓容,货垛整齐美观。
5.1  堆垛方法
5.1.1  库房、货棚或露天货场贮存的商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库房一般不低于15cm,货场不低于30cm。
5.1.2  根据商品性质、包装规格采用适当的堆垛方法,要求货垛整齐,堆码牢固,数量准确,禁止倒置。
5.1.3  按出厂先后或批号分别堆码。
5.2  堆垛高度
     a)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一般不超过3m;
  b)大箱(内装坛、桶)1.5m;
  c)化学试剂木箱2~3m;
  d)袋装3~3.5m。
5.3  堆垛间距
     a)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b)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c)墙距大于等于30cm;
  d)柱距大于等于10cm;
     e)垛距大于等于10cm;
     f)顶距大于等于50cm。
6  养护技术
6.1  温湿度管理
6.1.1  库内设置温湿度计,按时观测、记录。
6.1.2  根据库房条件、商品性质,采用机械、(要有防护措施)自控、自然等方法通风、去湿、保温。控制与调节库内温湿度在适宜范围之内。温湿度应符合表1要求。
6.2  在库检查
6.2.1  安全检查
6.2.1.1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垛是否牢固,有无异常,库内有无过浓刺激性气味。
6.2.1.2  遇特殊天气及时检查商品有无水湿受损,货场货垛苫垫是否严密。
6.2.2  商品质量检查
6.2.2.1  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感官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1~2件,发现问题,扩大检查比例。
6.2.2.2  检查商品包装、封口、衬垫有无破损、渗漏,商品外观有无质量变化。
6.2.2.3 入库检斤的商品,抽检其重量以计算保管损耗。
6.2.3  检查结果问题处理
6.2.3.1  检查结果逐项记录,在商品外包装上做出标记。
6.2.3.2  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同时通知存货方及时处理。
6.2.3.3  对接近有效期商品和冷背残次商品应填写催调单报存货方。
7  安全操作
7.1  操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要的防护用具。
7.2  操作时必须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
7.3  不能使用粘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远离热源和火源。
7.4  分装、改装、开箱质量检查等在库房外进行。
8  储藏期限
    根据各种腐蚀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而定。
9  出库
  按生产日期或批号顺序先后出库。
10  应急情况处理
10.1  消防方法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10.2  消防人员灭火时应在上风口处并配戴防毒面具。禁止用高压水(对强酸)以防爆溅伤人。
10.3  进入口内立即用大量水漱口,服大量冷开水催吐或用氧化镁乳剂洗胃。呼吸道受到刺激或呼吸中毒立即移至新鲜空气处吸氧。接触眼睛或皮肤,用大量水或小苏打水冲洗后敷氧化锌软膏,然后送医院诊治。灼伤或中毒急救参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爆炸性物品  氧化剂  压缩气体

液化气体  自燃
物品  遇水
燃烧
物品  易燃
液体  易燃
固体  毒害性
物品  腐蚀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
                  酸性  碱性  
  点火器材  起爆器材  爆炸
及爆
炸性
药品  其



品  一级无机  一级有机  二级无机  二级有机  剧
毒  易
燃  助
燃  不
燃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剧毒无机  剧毒有机  有毒无机  有毒有机  无
机  有
机  无
机  有
机  
爆炸性
物品  点火器材
起爆器材
爆炸及爆炸性药品
其他爆炸品  ○○○○  ○××  ○
×  ○                                                  
氧化剂  一级无机
一级有机
二级无机
二级有机  ××××  ××××  ×
×
×
×  ×
×
×
×  ①×○×  ○×○  ②×  ○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剧毒(液氨和液氯有抵触)
易燃
助燃
不燃  ××××  ××××  ×
×
×
×  ×
×
×
×  ×××分  ×××消  ××分分  ×××分  ○×○○  ○×○  ○○  ○                                 
自燃物品  一级
二级  ××  ××  ×
×  ×
×  ××  ××  ××  ××  ××  ××  ××  ××  ○×  ○                              
遇水燃
烧物品  一级
二级  ××  ××  ×
×  ×
×  ××  ××  ××  ××  ×消  ××  ××  ×消  ××  ×消  ○×  ○                          
易燃液体  一级
二级  ××  ××  ×
×  ×
×  ××  ××  ××  ××  ××  ××  ××  ××  ××  ××  ××  ××  ○○  ○                     
易燃固体  一级
二级  ××  ××  ×
×  ×
×  ××  ××  ××  ××  ××  ××  ××  ××  ××  ××  ××  ××  消消  消消  ○○  ○                  
毒害性
物品  剧毒无机
剧毒有机
有毒无机
有毒有机  ××××  ××××  ×
×
×
×  ×
×
×
×  分×分×  ××××  分×分×  消×分×  分×分×  分×分×  分×分×  分×分×  ××××  分×分×  消×消×  消×消×  消×消分  消×消分  分×分消  分×分消  ○○○○  ○○○  ○○  ○         
腐蚀

物品  酸性  无机
有机  ××  ××  ×
×  ×
×  ××  ××  ××  ××  ××  ××  ××  ××  ××  ××  ××  ××  ×消  ×消  ××  ××  ××  ××  ××  ××  ○×  ○      
  碱性  无机
有机   ××  ××  ×
×  ×
×  分×  消×  分×  消×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消×  消×  消消  消消  分消  分消  ××  ××  ××  ××  ××  ××  ○○  ○  
放射性
物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符号表示可以混存;
        “×”符号表示不可以混存;
        “分”指应按化学危险品的分类进行分区分类贮存。如果物品不多或仓位不够时,因其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也可以混存;
        “消”指两种物品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但消防施救方法不同,条件许可时最好分存;
         ①说明过氧化钠等过氧化物不宜和无机氧化剂混存。
         ②说明具有还原性的亚硝酸钠等亚硝酸盐类,不宜和其他无机氧化剂混存。
         凡混存物品,货垛与货垛之间,必须留有1m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不使两种物品发生接触。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部分腐蚀品消防方法
表B.1
品名  灭火剂  禁用灭火剂  备注
发烟硝酸
硝酸  雾状水、砂土、二氧化碳  高压水  
发烟硫酸
硫酸  干砂、二氧化碳  水  
盐酸  雾状水、砂土、干粉  高压水  
磷酸
氢氟酸
氢溴酸
溴素
氢碘酸
氟硅酸
氟硼酸  雾状水、砂土、二氧化碳  高压水  
高氯酸
氯磺酸  干砂、二氧化碳   
氯化硫  干砂、二氧化碳、雾状水  高压水  
磺酰氯
氯化亚砜  干砂、干粉  水  
氯化铬酰
三氯化磷
三溴化磷  干粉、干砂、二氧化碳  水  
五氯化磷
五溴化磷  干粉、干砂  水  
四氯化硅
三氯化铝
四氯化钛
五氯化锑
五氧化磷  干砂、二氧化碳  水  
甲酸  雾状水、二氧化碳  高压水  
溴乙酰  干砂、干粉、泡沫  高压水  
苯磺酰氯  干砂、干粉、二氧化碳  水  
乙酸
乙酸酐  雾状水、砂土、二氧化碳、泡沫  高压水  
氯乙酸
三氯乙酸
丙烯酸  雾状水、砂土、泡沫、二氧化碳  高压水  
氢氧化钠
氢氧化钾
氢氧化锂  雾状水、砂土  高压水  
硫化钠
硫化钾
硫化钡  砂土、二氧化碳  水或酸、碱式灭火机  
水合肼  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   
氨水  水、砂土   
次氯酸钙  水、砂土、泡沫   
甲醛  水、泡沫、二氧化碳   
附录C
(提示的附录)
急 救 方 法
C1 强酸
  皮肤沾染用大量水冲洗,或用小苏打、肥皂水洗涤,必要时敷软膏;溅入眼睛用温水冲洗后,再用5%小苏打溶液或硼酸水洗;进入口内立即用大量水漱口,服大量冷开水催吐,或用氧化镁悬浊液洗胃;呼吸中毒立即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体温,必要时吸氧。
C2  强碱
  接触皮肤用大量水冲洗,或用硼酸水、稀乙酸冲洗后涂氧化锌软膏;触及眼睛用温水冲洗;吸入中毒者(氢氧化氨)移至空气新鲜处;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C3  氢氟酸
  接触眼睛或皮肤,立即用清水冲洗20min以上,可用稀氨水敷浸后保暖,再送医治。
C4  高氯酸
     皮肤沾染后用大量温水及肥皂水冲洗,溅入眼内用温水或稀硼砂水冲洗。
C5  氯化铬酰
  皮肤受伤用大量水冲洗后,用硫代硫酸钠敷伤处后送医诊治,误入口内用温水或2%硫代硫酸钠洗胃。
C6  氯磺酸
  皮肤受伤用水冲洗后再用小苏打溶液洗涤,并以甘油和氧化镁润湿绷带包扎,送医诊治。
C7  溴(溴素)
    皮肤灼伤以苯洗涤,再涂抹油膏;呼吸器官受伤可嗅氨。
C8  甲醛溶液
    接触皮肤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酒精洗后涂甘油;呼吸中毒可移到新鲜空气处,用2%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以解除呼吸道刺激,然后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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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
GB/T 8918-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4-05批准   1996-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采用GB 8918—88(优质钢丝绳)标准体系,补充进扁钢丝绳品种,在主要技术内容上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2408:85(一般用途钢丝绳特性),ISO 3154:88(矿井提升用钢丝绳交货技术条件)和ISO 3178:88(一般用途钢丝绳验收条件)。
   本标准在GB 8918—88(优质钢丝绳)的基础上,将6×19(b)类和6×37(b)类钢丝绳直径范围适当扩大;验收方法修改为由供需双方协商选定的方法1(测定整绳破断拉力)和方法2(测定钢丝破断拉力总和);增加了仲裁试验。
   GB 8918于1988年2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102—74、YB 829—79、GB 8918—88。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信息标准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山钢铁公司、宁夏石嘴山钢铁厂、冶金工业部金属制品研究院、天津第二钢丝绳厂、冶金工业部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荣瑶、刘耀文、赵忠海、孙丽、张德英、王玉标、封文华、王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丝绳的分类、尺寸、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冶金、建筑、船泊、海洋工程、渔业、林业、矿业、钻井、索道及缆车等用途使用的各种圆股钢丝绳、异型股钢丝绳,以及矿井用作平衡的扁钢丝绳。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104—88  钢丝绳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8358—87  钢丝绳破断拉伸试验方法。
   GB 8707—88  钢丝绳标记代号
   GB/T 8919—1996  制绳用钢丝

3  分类
3.1  钢丝绳按其绳和股的断面、股数和股外层钢丝的数目分类,见表1。在圆股和异型股钢丝绳中,如果需方没有明确要求某种结构的钢丝绳时,在同一组别内,结构的选择由供方自行确定。

表1  钢丝绳分类



   注
   1  2组和3组内推荐选用9类钢丝绳;
   2  8组、12组及异型股钢丝绳中6VX21结构仅为纤维绳芯,其余组别的钢丝绳(扁钢丝绳除外),可由需方指定纤维芯或钢芯;
   3  三角形股芯的结构可以互相代替,或改用其他结构的三角形股芯,但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
   4  钢丝绳的主要用途推荐,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3.2  钢丝绳按捻法分为右交互捻、左交互捻、右同向捻和左同向捻四种,如图1~图4所示。图1和图2绳与股捻向相反,图3和图4绳与股捻向相同。



   1~7组钢丝绳可为交互捻和同向捻,其中6组和7组多层圆股钢丝绳的内层绳捻法,由生产厂确定。
   6×37(b)组、8组和12组钢丝绳仅为交互捻。
   9~11组和13组异型股钢丝绳为同向捻。13组钢丝绳的内层绳与外层绳捻向应相反,且内层绳为同向捻。
   注:如用户对捻法无明确要求,则由生产厂自行决定。
3.3  钢丝绳的标记代号按GB 8707的规定。

4  尺寸和重量
4.1  钢丝绳的直径
4.1.1  公称直径d
   钢丝绳的公称直径和扁钢丝绳的公称尺寸,应符合表14~表35的规定。
   特殊的公称直径和公称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在订货合同中注明,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考核和验收。
4.1.2  实测直径
   钢丝绳的实测直径是按6.1.1规定的方法测得的直径。
4.1.3  允许偏差和不圆度
   钢丝绳实测直径的允许偏差和不圆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允许偏差和不圆度


4.2  长度及其允许偏差
   钢丝绳应按订货长度供货,用m表示,并应符合下列长度允许偏差:
   长度小于和等于400m: ;
   长度大于400m:每1000m或不足1000m, m。
   如果用户要求长度偏差较小的钢丝绳时,其长度允许偏差须经供需双方协商。
4.3  重量
4.3.1  钢丝绳的近似重量见表14~表31,用kg/100m表示,并按(1)式计算;
M=Kd2………………………………(1)
式中:M——钢丝绳单位长度的近似重量,kg/100m;
    d——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K——充分涂油的某一结构钢丝绳单位长度的重量系数,kg/100m•mm2。K值在表5中给出。
4.3.2  扁钢丝绳的单位长度重量,不应超过表32~表35规定的±5%。

5  技术要求
5.1  材料
5.1.1  制绳用钢丝
5.1.1.1  制绳用钢丝应符合GB/T 8919的规定,可根据钢丝绳用途选用一般用途或重要用途钢丝。
5.1.1.2  制绳用钢丝包括股芯丝和填充丝(但组成三角股的低碳钢丝、填充丝和补棱丝除外)的表面状态和公称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钢丝表面状态与公称抗拉强度


   1370MPa仅适用于制造扁钢丝绳。
   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用GB/T 8919规定的其他较高公称抗拉强度的钢丝制造。此时,制绳后钢丝的最小扭转次数,可比GB/T 8919的规定低15%(一般用途)或10%(重要用途),最小反复弯曲次数低1次。
5.1.1.3  钢丝绳制造时,同直径钢丝应为同一公称抗拉强度,不同直径钢丝允许采用相同或相邻公称抗拉强度(中心丝和填充丝除外),但应保证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或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符合表14~表35中的有关规定。
5.1.1.4  当使用两种用途级别的钢丝制绳时,则按低级用途确定。
5.1.2  绳芯
   钢丝绳的绳芯,分为纤维芯和钢芯。
5.1.2.1  纤维芯
   纤维芯,应用剑麻、合成纤维、棉纱或其他能符合要求的纤维制成。
5.1.2.2  钢芯
   钢芯分为独立的钢丝绳(IWR)和钢丝股芯(IWS)。
5.1.3  钢丝绳涂油
5.1.3.1  钢丝绳用油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1.3.2  除非用户另有要求,钢丝绳应均匀地涂敷防锈、润滑油脂;纤维芯应用防腐、防锈、润滑油脂浸透。用户要求钢丝绳有增摩性能时,钢丝绳应涂增摩油脂。钢丝绳表面不应有未涂上油脂的地方。
5.2  捻制质量
5.2.1  钢丝绳及其股的捻距,不应大于表4的规定。

表4  钢丝绳与股的捻距


   6×7同向捻钢丝绳,绳的捻距不应大于绳径的7.8倍;
   4股扇形股钢丝绳,绳的捻距不应大于绳径的8.5倍;
   扁钢丝绳的子绳捻距,不应大于子绳直径的21倍。
   18×19S、18×19W绳捻距倍数,按点接触规定。
5.2.2  股芯丝和股纤维芯的尺寸,应能保证具有足够的支撑作用,以使外层包捻的钢丝能均匀捻制,带纤维芯的股绳相邻钢丝之间允许有较均匀的缝隙。
   用同直径钢丝制成的股及绳中的钢芯,其中心钢丝公称直径和中心股应适当加大。
5.2.3  钢丝绳应捻制均匀、紧密和不松散,在展开和无负荷情况下,钢丝绳不得呈波浪状。绳内钢丝不得有交错,折弯,严重磨伤和断裂等缺陷,但允许有因变形工卡具压紧造成的钢丝压扁现象存在。
5.2.4  在一条钢丝绳中,同一层股的结构和捻制情况应相同,捻距不应有明显差别。允许钢丝绳或其般绳在全长上的捻距有不大于实测平均捻距±3%的偏差(绳端15m以内捻距不考核)。
5.2.5  钢丝绳的绳芯尺寸应能保证具有足够的支撑作用。以使外层包捻的股绳均匀捻制。允许各相邻股之间有较均匀的缝隙。
5.2.6  镀锌钢丝绳中所有钢丝都应是镀锌的。
5.2.7  钢丝绳中钢丝的接头应尽量减少。直径大于0.6mm的钢丝应用对焊连接,直径小于和等于0.6mm的钢丝可用对焊或插接连接。股同一次捻制中,各连接处在股内的距离,重要用途钢丝绳不得少于10m,一般用途钢丝绳不得少于5m。
5.2.8  扁钢丝绳的编织要求
5.2.8.1  扁钢丝绳中,子绳应左交互捻和右交互捻交替排列。
5.2.8.2  扁钢丝绳的宽度(包括纬绳)和厚度(纬绳横向穿过部位),不应超过公称尺寸的±10%。
5.3  钢丝绳破断拉力
   钢丝绳破断拉力有如下两种测定方法。
5.3.1  方法1,测定整绳破断拉力
   钢丝绳整绳破断拉力的测定值应不低于表14~表31的规定。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用kN表示,并按(2)式计算:
……………………………(2)
式中:F0——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kN;
    d——钢丝绳公称直径,mm;
    R0——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MPa;
    K′——某一指定结构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系数(K′值见表5)。

表5  钢丝绳重量系数和最小破断拉力系数

  注
   1  在2组a类和4组钢丝绳中,当股内钢丝的数目为19根或19根以下时,重量系数应比表中所列的数小3%;
   2  在8组钢丝绳中,股为等捻距结构钢丝绳的重量系数和最小破断拉力系数,应分别比表中所列的数大4%;
   3  在10组钢丝绳中,股含纤维芯6V×21结构钢丝绳的重量系数和最小破断拉力系数,应分别比表中小8%,
   6V×30结构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系数,应比表中小10%;在11组钢丝绳中,股为线接触结构6V×37S钢丝绳的这两种系数则应分别大5%;
   4  K1p重量系数是对聚丙烯纤维而盲。

5.3.2  方法2,测定钢丝绳内钢丝破断拉力总和
   钢丝绳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按表14~表31下注的换算系数计算。
   扁钢丝绳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按表32~表35的规定。
5.4  从钢丝绳中拆出钢丝的要求
5.4.1  从钢丝绳试样中拆取的钢丝,应进行直径测量,抗拉强度、扭转和反复弯曲试验,各项试验结果应符合如下规定。
5.4.1.1  钢丝实测直径
   钢丝实测直径应符合GB/T 8919的有关规定,但允许有不超过测量钢丝数3%的钢丝超出上述规定而不超出各该规定的50%。
   异型股钢丝绳,拆股钢丝的直径允许偏差不考核。
   注:生产厂应向用户注明钢丝绳所用钢丝的公称直径和公称抗拉强度。
5.4.1.2  抗拉强度
   钢丝的抗拉强度,应不低于表6甲栏的规定。

表6  抗拉强度的允许低值        MPa


   采用GB/T 8919其他较高公称抗拉强度时,甲栏为该公称强度减50MPa,乙栏为该公称强度的82%(修约成整数)。
5.4.1.3  反复弯曲
   钢丝的反复弯曲次数,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最小反复弯曲次数




5.4.1.4  扭转
   钢丝的扭转次数,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最小扭转次数


5.4.1.5打结拉伸.
   直径小于0.5mm的钢丝,扭转和反复弯曲试验,由钢丝打结拉伸试验代替,试验钢丝数中,至少95%应符合GB/T 8919的有关规定。
5.4.1.6  允许的低值钢丝根数
   允许有少数钢丝的抗拉强度低于表6甲栏而不低于乙栏的规定;反复弯曲次数低于表7各规定的20%(修约成整数),扭转次数低于表8各规定的30%(异型股钢丝绳为40%);这种低值钢丝的允许数量,不应超过表9、表10的规定。

表9  圆股钢丝绳允许低值钢丝根数


表10  异型股钢丝绳允许低值钢丝根数


   四股扇形股钢丝绳,允许有少数钢丝超出5.4.1.2~5.4.1.4的规定,但低值钢丝数不应超出表10的规定。
5.4.2  镀锌层重量
   如果需方要求,镀锌钢丝绳还应进行钢丝锌层重量试验(异型股钢丝绳除外)。试验钢丝数至少95%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最小锌层重量


   如果锌层重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而其他性能符合光面钢丝绳要求时,则可按光面钢丝绳交货。
5.4.3  钢丝实测直径,打结拉伸,锌层重量所计算的低值钢丝数(修约成整数),不足一根时,分别允许有一根。
5.4.4  当同一根钢丝有多项低值时,只按一根计算。

6  试验方法
6.1  直径的测量
6.1.1  钢丝绳直径应用带有宽钳口的游标卡尺测量。其钳口的宽度要足以跨越两个相邻的股,见图5。


图5  钢丝绳直径测量方法

   测量应在无张力的情况下,于钢丝绳端头15m外的直线部位上进行,在相距至少1m的两截面上,并在同一截面不同方向上各测量一个直径。
   四个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作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该值应符合4.1.3有关规定。
6.1.2  不圆度的测量方法同6.1.1规定。同一截面测量结果的差与实测直径之比即为不圆度,应符合4.1.3规定。
6.1.3  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直径的测量可在给钢丝绳施加其最小破断拉力5%的张力情况下进行。
6.2  不松散检查
   将钢丝绳一端解开相对立的两个股,约有两个捻距长,当这两个股重新恢复到原位后,不应自行再散开(四股扇形股钢丝绳除外)。
6.3  钢丝绳破断拉力试验
6.3.1  钢丝绳整绳破断拉力的测定方法,按GB 8358的规定。
6.3.2  钢丝绳内钢丝破断拉力总和的测定方法,按如下规定;
6.3.2.1  当试验钢丝绳内全部钢丝时,是将每根钢丝的实测破断拉力相加。
6.3.2.2  当试验钢丝绳内部分钢丝时,钢丝破断拉力总和按(3)式计算:
F=(F1+F2)•N………………………(3)
式中:F——钢丝破断拉力总和;
    F1——1股中钢丝的实测破断拉力之和;
    F2——1股中不参加试验钢丝的计算破断拉力,该值按制绳前各钢丝公称直径和公称强度计算,
    N——钢丝绳全部股数。
   多层股钢丝绳,取大于1股试验时,则应以其平均值来计算F值。
6.4  外观质量检查
   钢丝绳及其股绳外观质量,用手感和目测检查。
6.5  拆出钢丝的试验
   从钢丝绳中拆出钢丝的直径测量,抗拉强度、打结拉伸、扭转、反复弯曲和锌层重量的试验方法,均按GB/T 8919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查与验收
7.1.1  钢丝绳出厂前的检查与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7.1.2  需方的验收,可委托有钢丝绳检定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验收的依据是本标准和订货合同(对到货的绳可逐条或随机取样),验收期不应超过一年。
7.2  验收方法与取样数量
   有两种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选定,订货合同中未注明者,由生产厂自行决定。
7.2.1  方法1
7.2.1.1  钢丝绳成批提交验收。组批规则:每批由同一结构、同一公称直径、同一公称强度、同一用途级别和同一表面状态的钢丝绳组成。
   按组批规则试验后,如果各钢丝绳性能级别不同,则同一批中未试验的钢丝绳按性能级别低的出厂,否则逐条试验。
7.2.1.2  从每批(N)中任选n条钢丝绳的一端截取足够长度的试样,按6.3.1规定进行整绳破断拉力试验。
7.2.1.3  从每批(N)中任选”条钢丝绳的一端取样,拆取一股(多层股钢丝绳按表13的规定)足够长度的钢丝试样(焊接点除外),按5.4.1规定进行各项试验。
7.2.1.4  每批钢丝绳(N)的取样数量(n)按表12的规定。

表12  每批钢丝绳的取样数量
每批钢丝绳数量
N  试样数量
n  附加试验的试样
数  量
1
2
3
4
5
6~15
16~25
26~40
41~65
66~110
111~180
181~300  1
2
3
3
3
3
4
5
7
10
15
20  -


1
2
3
4
5
7
10
15
20

7.2.2  方法2
   逐条验收。从每条钢丝绳的一端取样,拆取一股(多层股钢丝绳按表13的规定)足够长度的钢丝试样(焊接点除外),按5.4.1规定进行各项试验,按6.3.2规定的方法进行钢丝破断拉力总和的测定。
   需方要求100%拆股试验,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
7.2.3  多层股钢丝绳拆取的股数,按表13的规定。

表13  多层股钢丝绳拆取的股数
钢丝绳类型  外   层  中   层  内   层
17×7类
34×7类
6Q×19+6V×21类  2
3
1  -
2
-  1
1
1

7.2.4  镀锌层重量试验的试样数量,为钢丝绳中同公称直径钢丝总数的5%(从按规定的拆取股数中选取)。
7.2.5  每条扁钢丝绳都应在其子绳制造后取一个子绳试验,试验项目为单丝破断拉力,并以实测钢丝破断拉力总和查表来确定扁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
7.2.6  应试的钢丝,不包括股中填充丝、各种股芯钢丝和钢丝绳中的钢芯。
   不作试验的钢丝,要按制绳前各该钢丝的公称直径和公称抗拉强度参加钢丝破断拉力总和的计算。组成三角股芯的低碳钢丝、填充丝和补棱丝,不参加钢丝破断拉力总和的计算。
7.3  复验与判定规则
7.3.1  如果所有试验都符合要求,则该批(或条)钢丝绳合格。
7.3.2  如果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应在同一条钢丝绳上重新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试(拆股试验应百分之百拆股复试其不合格钢丝的不合格项目),复试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时,则该批(或条)钢丝绳仍为合格。
   需方验收试验和仲裁试验,钢丝绳拆股初试不合格时,可将其余各股中同一公称直径的钢丝全部试验其不合格项目,加上原试验结果,按100%试验评定。
7.3.3  按组批验收的钢丝绳,经复试不合格的钢丝绳应从该批钢丝绳中除去。当一批中大于3条时,则该批钢丝绳的其他条,按表12规定的取样数量做附加试验。附加试验合格,该批剩余部分的钢丝绳应予以验收。
   如果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附加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则该批剩余的钢丝绳,应逐条进行试验。
7.3.4  当一条钢丝绳截成数条交货时,则从其中任选一条取样试验,如果合格,其余各条免于试验,否则应逐条进行试验。
   钢丝绳不合格时,允许改尺一次,并逐条重新试验。
7.3.5  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的判定
7.3.5.1  方法1,根据实测整绳破断拉力,查表14~表31确定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
7.3.5.2  方法2,根据实测钢丝破断拉力总和及表14~表31的换算系数,确定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
7.3.6  钢丝绳用途级别的判定。
7.3.6.1  方法1,根据整绳破断拉力试验所确定的公称抗拉强度,考核拆股钢丝的抗拉强度,反复弯曲和扭转次数,判定其用途级别。
7.3.6.2  方法2,以相同公称直径钢丝为一组和其实测平均强度,分别下靠标准中的公称抗拉强度,考核抗拉强度、反复弯曲和扭转次数,判定其用途级别,如出现不同用途,则按一般用途判定。
7.4  仲裁试验
   当供需双方对任一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在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进行仲裁试验。仲裁试验按本标准的方法1和订货合同规定。

8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丝绳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按GB 2104的规定。及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钢丝绳主要用途推荐表。

第1组6×7类  表14图




表14
钢丝绳结构:6×7+FC   6×7+IWS   6×9W+FC   6×9W4-IWR   力学性能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34(纤维芯)或1.214(钢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2组6×19(a)类  表15图




表15
钢丝绳结构:6×19S+FC   6×19S+IWR   6×19W+FC   6×19W+IWR   力学性能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214(纤维芯)或1.308(钢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2组6×19(b)类  表16图


表16
钢丝绳结构:6×19+FC   6×19+IWS   力学性能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97(纤维芯)或1.287(钢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2组和第3组6×19(a)和6×37(a)类  表17图


















表17
钢丝绳结构:6×25Fi+FC   6×25Fi+IWR  6×26SW+FC  6×26SW+IWR  6×29Fi+FC  6×29Fi+IWR  6×31SW+FC  6×31SW+IWR
6×36SW+FC   6×36SW+IWR  6×37S+FC   6×37S+IWR   6×41SW+FC 6×41SW+IWR 6×49SWS+FC 6×49SWS+IWR
6×55SWS+FC  6×55SWS+IWR  力学性能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226(纤维芯)或1.321(钢芯),其中6X37S纤维芯为:1.191  钢芯为:1.283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3组6×37(b)类  表18图


表18
钢丝绳结构:6×37+FC   6×37+IWR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249(纤维芯)或1.336(钢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4组8×19类  表19图




表19
钢丝绳结构:8×19S+FC   8×19S+IWR   8×19W+FC   8×19W+IWR   力学性能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214(纤维芯)或1.360(钢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4组和第5组8×19和8×37类  表20图














表20
钢丝绳结构:8×25Fi+FC  8×25Fi+IWR  8×26SW+FC  8×26SW+IWR  8×31SW+FC   8×31SW+IWR   8×36SW+FC   8X36SW+IWR
8×41SW+FC   8×41SW+IWR   8×49SWS+FC   8×49SWS+IWR   8×55SWS+FC   8×55SWS+IWR   力学性能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226(纤维芯)或1.374(钢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6组17×7类  表21图











表21
钢丝绳结构:
17×7+FC   17×7+IWS   18×7+FC   18×7+IWS
18×19W+FC   18×19W+IWS   18×19S+FC   18×19S+IWS
18×19+FC   18×19+IWS   力学性能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283其中17×7为1.250。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7组34×7类  表22图


表22
钢丝绳结构:
34×7+FC   34×74+IWS   36×7+FC   36×7+IWS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334其中34×7为1.300。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8组6×24类  表23图


表23
钢丝绳结构:
6×24+7FC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50(纤维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8组6×24类  表24图


表24
钢丝绳结构:
6×24S+7FC   6×24W+7FC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50(纤维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9组6V×7类  表25图


表25
钢丝绳结构:6V×18+FC  6V×18+IWR  力学性能

   注
   1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56(纤维芯)或1.191(钢芯)。
   2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10组6V×19类   表26图


表26
钢丝绳结构:6V×21+7FC

   注
   1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77。
   2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10组6V×19类  表27图


表27
钢丝绳结构:6V×30+FC  6V×30+IWR

   注
   1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77(纤维芯)或1.213(钢芯)。
   2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10和11组6V×19和6V×37类  表28图




表28
钢丝绳结构:6V×33+FC  6V×33+IWR  6V×36+FC  6V×36+IWR  6V×43+FC  6V×43+IWR

   注
   1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77(纤维芯)或1.213(钢芯)。
   2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11组6V×37类  表29图


表29
钢丝绳结构:6V×37S+FC  6V×37S+IWR

   注
   1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77(纤维芯)或1.213(钢芯)。
   2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12组4V×39类  表30图


表30
钢丝绳结构:4V×39S+5FC  4V×48S+5FC

   注
   1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91(纤维芯)。
   2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13组6Q×19+6V×21类  表31图


表31
钢丝绳结构:6Q×19+6V×21+7FC  6Q×33+6V×21+7FC

   注
   1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250(纤维芯)。
   2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14组   表32图


表32
钢丝绳结构:P6×4×7

   注:钢丝直径允许在±0.2mm范围内调整(包括低碳钢丝)。

第14组   表33图

表33
钢丝绳结构:P8×4×7

   注:钢丝直径允许在4-0.2mm范围内调整(包括低碳钢丝)。

第14组   表34图


表34
钢丝绳结构:P8×4×9

   注:钢丝直径允许在±0.2mm范围内调整(包括低碳钢丝)。

第14组   表35图


表35
钢丝绳结构:P8×4×19

注:钢丝直径允许在±0.2mm范围内调整(包括低碳钢丝)。



附  录  A
(提示的附录)
钢丝绳主要用途推荐表
钢丝绳
GB/T 8918-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4-05批准   1996-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采用GB 8918—88(优质钢丝绳)标准体系,补充进扁钢丝绳品种,在主要技术内容上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2408:85(一般用途钢丝绳特性),ISO 3154:88(矿井提升用钢丝绳交货技术条件)和ISO 3178:88(一般用途钢丝绳验收条件)。
   本标准在GB 8918—88(优质钢丝绳)的基础上,将6×19(b)类和6×37(b)类钢丝绳直径范围适当扩大;验收方法修改为由供需双方协商选定的方法1(测定整绳破断拉力)和方法2(测定钢丝破断拉力总和);增加了仲裁试验。
   GB 8918于1988年2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102—74、YB 829—79、GB 8918—88。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信息标准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山钢铁公司、宁夏石嘴山钢铁厂、冶金工业部金属制品研究院、天津第二钢丝绳厂、冶金工业部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荣瑶、刘耀文、赵忠海、孙丽、张德英、王玉标、封文华、王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丝绳的分类、尺寸、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冶金、建筑、船泊、海洋工程、渔业、林业、矿业、钻井、索道及缆车等用途使用的各种圆股钢丝绳、异型股钢丝绳,以及矿井用作平衡的扁钢丝绳。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104—88  钢丝绳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8358—87  钢丝绳破断拉伸试验方法。
   GB 8707—88  钢丝绳标记代号
   GB/T 8919—1996  制绳用钢丝

3  分类
3.1  钢丝绳按其绳和股的断面、股数和股外层钢丝的数目分类,见表1。在圆股和异型股钢丝绳中,如果需方没有明确要求某种结构的钢丝绳时,在同一组别内,结构的选择由供方自行确定。

表1  钢丝绳分类



   注
   1  2组和3组内推荐选用9类钢丝绳;
   2  8组、12组及异型股钢丝绳中6VX21结构仅为纤维绳芯,其余组别的钢丝绳(扁钢丝绳除外),可由需方指定纤维芯或钢芯;
   3  三角形股芯的结构可以互相代替,或改用其他结构的三角形股芯,但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
   4  钢丝绳的主要用途推荐,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3.2  钢丝绳按捻法分为右交互捻、左交互捻、右同向捻和左同向捻四种,如图1~图4所示。图1和图2绳与股捻向相反,图3和图4绳与股捻向相同。



   1~7组钢丝绳可为交互捻和同向捻,其中6组和7组多层圆股钢丝绳的内层绳捻法,由生产厂确定。
   6×37(b)组、8组和12组钢丝绳仅为交互捻。
   9~11组和13组异型股钢丝绳为同向捻。13组钢丝绳的内层绳与外层绳捻向应相反,且内层绳为同向捻。
   注:如用户对捻法无明确要求,则由生产厂自行决定。
3.3  钢丝绳的标记代号按GB 8707的规定。

4  尺寸和重量
4.1  钢丝绳的直径
4.1.1  公称直径d
   钢丝绳的公称直径和扁钢丝绳的公称尺寸,应符合表14~表35的规定。
   特殊的公称直径和公称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在订货合同中注明,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考核和验收。
4.1.2  实测直径
   钢丝绳的实测直径是按6.1.1规定的方法测得的直径。
4.1.3  允许偏差和不圆度
   钢丝绳实测直径的允许偏差和不圆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允许偏差和不圆度


4.2  长度及其允许偏差
   钢丝绳应按订货长度供货,用m表示,并应符合下列长度允许偏差:
   长度小于和等于400m: ;
   长度大于400m:每1000m或不足1000m, m。
   如果用户要求长度偏差较小的钢丝绳时,其长度允许偏差须经供需双方协商。
4.3  重量
4.3.1  钢丝绳的近似重量见表14~表31,用kg/100m表示,并按(1)式计算;
M=Kd2………………………………(1)
式中:M——钢丝绳单位长度的近似重量,kg/100m;
    d——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K——充分涂油的某一结构钢丝绳单位长度的重量系数,kg/100m•mm2。K值在表5中给出。
4.3.2  扁钢丝绳的单位长度重量,不应超过表32~表35规定的±5%。

5  技术要求
5.1  材料
5.1.1  制绳用钢丝
5.1.1.1  制绳用钢丝应符合GB/T 8919的规定,可根据钢丝绳用途选用一般用途或重要用途钢丝。
5.1.1.2  制绳用钢丝包括股芯丝和填充丝(但组成三角股的低碳钢丝、填充丝和补棱丝除外)的表面状态和公称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钢丝表面状态与公称抗拉强度


   1370MPa仅适用于制造扁钢丝绳。
   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用GB/T 8919规定的其他较高公称抗拉强度的钢丝制造。此时,制绳后钢丝的最小扭转次数,可比GB/T 8919的规定低15%(一般用途)或10%(重要用途),最小反复弯曲次数低1次。
5.1.1.3  钢丝绳制造时,同直径钢丝应为同一公称抗拉强度,不同直径钢丝允许采用相同或相邻公称抗拉强度(中心丝和填充丝除外),但应保证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或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符合表14~表35中的有关规定。
5.1.1.4  当使用两种用途级别的钢丝制绳时,则按低级用途确定。
5.1.2  绳芯
   钢丝绳的绳芯,分为纤维芯和钢芯。
5.1.2.1  纤维芯
   纤维芯,应用剑麻、合成纤维、棉纱或其他能符合要求的纤维制成。
5.1.2.2  钢芯
   钢芯分为独立的钢丝绳(IWR)和钢丝股芯(IWS)。
5.1.3  钢丝绳涂油
5.1.3.1  钢丝绳用油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1.3.2  除非用户另有要求,钢丝绳应均匀地涂敷防锈、润滑油脂;纤维芯应用防腐、防锈、润滑油脂浸透。用户要求钢丝绳有增摩性能时,钢丝绳应涂增摩油脂。钢丝绳表面不应有未涂上油脂的地方。
5.2  捻制质量
5.2.1  钢丝绳及其股的捻距,不应大于表4的规定。

表4  钢丝绳与股的捻距


   6×7同向捻钢丝绳,绳的捻距不应大于绳径的7.8倍;
   4股扇形股钢丝绳,绳的捻距不应大于绳径的8.5倍;
   扁钢丝绳的子绳捻距,不应大于子绳直径的21倍。
   18×19S、18×19W绳捻距倍数,按点接触规定。
5.2.2  股芯丝和股纤维芯的尺寸,应能保证具有足够的支撑作用,以使外层包捻的钢丝能均匀捻制,带纤维芯的股绳相邻钢丝之间允许有较均匀的缝隙。
   用同直径钢丝制成的股及绳中的钢芯,其中心钢丝公称直径和中心股应适当加大。
5.2.3  钢丝绳应捻制均匀、紧密和不松散,在展开和无负荷情况下,钢丝绳不得呈波浪状。绳内钢丝不得有交错,折弯,严重磨伤和断裂等缺陷,但允许有因变形工卡具压紧造成的钢丝压扁现象存在。
5.2.4  在一条钢丝绳中,同一层股的结构和捻制情况应相同,捻距不应有明显差别。允许钢丝绳或其般绳在全长上的捻距有不大于实测平均捻距±3%的偏差(绳端15m以内捻距不考核)。
5.2.5  钢丝绳的绳芯尺寸应能保证具有足够的支撑作用。以使外层包捻的股绳均匀捻制。允许各相邻股之间有较均匀的缝隙。
5.2.6  镀锌钢丝绳中所有钢丝都应是镀锌的。
5.2.7  钢丝绳中钢丝的接头应尽量减少。直径大于0.6mm的钢丝应用对焊连接,直径小于和等于0.6mm的钢丝可用对焊或插接连接。股同一次捻制中,各连接处在股内的距离,重要用途钢丝绳不得少于10m,一般用途钢丝绳不得少于5m。
5.2.8  扁钢丝绳的编织要求
5.2.8.1  扁钢丝绳中,子绳应左交互捻和右交互捻交替排列。
5.2.8.2  扁钢丝绳的宽度(包括纬绳)和厚度(纬绳横向穿过部位),不应超过公称尺寸的±10%。
5.3  钢丝绳破断拉力
   钢丝绳破断拉力有如下两种测定方法。
5.3.1  方法1,测定整绳破断拉力
   钢丝绳整绳破断拉力的测定值应不低于表14~表31的规定。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用kN表示,并按(2)式计算:
……………………………(2)
式中:F0——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kN;
    d——钢丝绳公称直径,mm;
    R0——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MPa;
    K′——某一指定结构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系数(K′值见表5)。

表5  钢丝绳重量系数和最小破断拉力系数

  注
   1  在2组a类和4组钢丝绳中,当股内钢丝的数目为19根或19根以下时,重量系数应比表中所列的数小3%;
   2  在8组钢丝绳中,股为等捻距结构钢丝绳的重量系数和最小破断拉力系数,应分别比表中所列的数大4%;
   3  在10组钢丝绳中,股含纤维芯6V×21结构钢丝绳的重量系数和最小破断拉力系数,应分别比表中小8%,
   6V×30结构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系数,应比表中小10%;在11组钢丝绳中,股为线接触结构6V×37S钢丝绳的这两种系数则应分别大5%;
   4  K1p重量系数是对聚丙烯纤维而盲。

5.3.2  方法2,测定钢丝绳内钢丝破断拉力总和
   钢丝绳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按表14~表31下注的换算系数计算。
   扁钢丝绳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按表32~表35的规定。
5.4  从钢丝绳中拆出钢丝的要求
5.4.1  从钢丝绳试样中拆取的钢丝,应进行直径测量,抗拉强度、扭转和反复弯曲试验,各项试验结果应符合如下规定。
5.4.1.1  钢丝实测直径
   钢丝实测直径应符合GB/T 8919的有关规定,但允许有不超过测量钢丝数3%的钢丝超出上述规定而不超出各该规定的50%。
   异型股钢丝绳,拆股钢丝的直径允许偏差不考核。
   注:生产厂应向用户注明钢丝绳所用钢丝的公称直径和公称抗拉强度。
5.4.1.2  抗拉强度
   钢丝的抗拉强度,应不低于表6甲栏的规定。

表6  抗拉强度的允许低值        MPa


   采用GB/T 8919其他较高公称抗拉强度时,甲栏为该公称强度减50MPa,乙栏为该公称强度的82%(修约成整数)。
5.4.1.3  反复弯曲
   钢丝的反复弯曲次数,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最小反复弯曲次数




5.4.1.4  扭转
   钢丝的扭转次数,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最小扭转次数


5.4.1.5打结拉伸.
   直径小于0.5mm的钢丝,扭转和反复弯曲试验,由钢丝打结拉伸试验代替,试验钢丝数中,至少95%应符合GB/T 8919的有关规定。
5.4.1.6  允许的低值钢丝根数
   允许有少数钢丝的抗拉强度低于表6甲栏而不低于乙栏的规定;反复弯曲次数低于表7各规定的20%(修约成整数),扭转次数低于表8各规定的30%(异型股钢丝绳为40%);这种低值钢丝的允许数量,不应超过表9、表10的规定。

表9  圆股钢丝绳允许低值钢丝根数


表10  异型股钢丝绳允许低值钢丝根数


   四股扇形股钢丝绳,允许有少数钢丝超出5.4.1.2~5.4.1.4的规定,但低值钢丝数不应超出表10的规定。
5.4.2  镀锌层重量
   如果需方要求,镀锌钢丝绳还应进行钢丝锌层重量试验(异型股钢丝绳除外)。试验钢丝数至少95%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最小锌层重量


   如果锌层重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而其他性能符合光面钢丝绳要求时,则可按光面钢丝绳交货。
5.4.3  钢丝实测直径,打结拉伸,锌层重量所计算的低值钢丝数(修约成整数),不足一根时,分别允许有一根。
5.4.4  当同一根钢丝有多项低值时,只按一根计算。

6  试验方法
6.1  直径的测量
6.1.1  钢丝绳直径应用带有宽钳口的游标卡尺测量。其钳口的宽度要足以跨越两个相邻的股,见图5。


图5  钢丝绳直径测量方法

   测量应在无张力的情况下,于钢丝绳端头15m外的直线部位上进行,在相距至少1m的两截面上,并在同一截面不同方向上各测量一个直径。
   四个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作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该值应符合4.1.3有关规定。
6.1.2  不圆度的测量方法同6.1.1规定。同一截面测量结果的差与实测直径之比即为不圆度,应符合4.1.3规定。
6.1.3  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直径的测量可在给钢丝绳施加其最小破断拉力5%的张力情况下进行。
6.2  不松散检查
   将钢丝绳一端解开相对立的两个股,约有两个捻距长,当这两个股重新恢复到原位后,不应自行再散开(四股扇形股钢丝绳除外)。
6.3  钢丝绳破断拉力试验
6.3.1  钢丝绳整绳破断拉力的测定方法,按GB 8358的规定。
6.3.2  钢丝绳内钢丝破断拉力总和的测定方法,按如下规定;
6.3.2.1  当试验钢丝绳内全部钢丝时,是将每根钢丝的实测破断拉力相加。
6.3.2.2  当试验钢丝绳内部分钢丝时,钢丝破断拉力总和按(3)式计算:
F=(F1+F2)•N………………………(3)
式中:F——钢丝破断拉力总和;
    F1——1股中钢丝的实测破断拉力之和;
    F2——1股中不参加试验钢丝的计算破断拉力,该值按制绳前各钢丝公称直径和公称强度计算,
    N——钢丝绳全部股数。
   多层股钢丝绳,取大于1股试验时,则应以其平均值来计算F值。
6.4  外观质量检查
   钢丝绳及其股绳外观质量,用手感和目测检查。
6.5  拆出钢丝的试验
   从钢丝绳中拆出钢丝的直径测量,抗拉强度、打结拉伸、扭转、反复弯曲和锌层重量的试验方法,均按GB/T 8919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查与验收
7.1.1  钢丝绳出厂前的检查与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7.1.2  需方的验收,可委托有钢丝绳检定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验收的依据是本标准和订货合同(对到货的绳可逐条或随机取样),验收期不应超过一年。
7.2  验收方法与取样数量
   有两种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选定,订货合同中未注明者,由生产厂自行决定。
7.2.1  方法1
7.2.1.1  钢丝绳成批提交验收。组批规则:每批由同一结构、同一公称直径、同一公称强度、同一用途级别和同一表面状态的钢丝绳组成。
   按组批规则试验后,如果各钢丝绳性能级别不同,则同一批中未试验的钢丝绳按性能级别低的出厂,否则逐条试验。
7.2.1.2  从每批(N)中任选n条钢丝绳的一端截取足够长度的试样,按6.3.1规定进行整绳破断拉力试验。
7.2.1.3  从每批(N)中任选”条钢丝绳的一端取样,拆取一股(多层股钢丝绳按表13的规定)足够长度的钢丝试样(焊接点除外),按5.4.1规定进行各项试验。
7.2.1.4  每批钢丝绳(N)的取样数量(n)按表12的规定。

表12  每批钢丝绳的取样数量
每批钢丝绳数量
N  试样数量
n  附加试验的试样
数  量
1
2
3
4
5
6~15
16~25
26~40
41~65
66~110
111~180
181~300  1
2
3
3
3
3
4
5
7
10
15
20  -


1
2
3
4
5
7
10
15
20

7.2.2  方法2
   逐条验收。从每条钢丝绳的一端取样,拆取一股(多层股钢丝绳按表13的规定)足够长度的钢丝试样(焊接点除外),按5.4.1规定进行各项试验,按6.3.2规定的方法进行钢丝破断拉力总和的测定。
   需方要求100%拆股试验,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
7.2.3  多层股钢丝绳拆取的股数,按表13的规定。

表13  多层股钢丝绳拆取的股数
钢丝绳类型  外   层  中   层  内   层
17×7类
34×7类
6Q×19+6V×21类  2
3
1  -
2
-  1
1
1

7.2.4  镀锌层重量试验的试样数量,为钢丝绳中同公称直径钢丝总数的5%(从按规定的拆取股数中选取)。
7.2.5  每条扁钢丝绳都应在其子绳制造后取一个子绳试验,试验项目为单丝破断拉力,并以实测钢丝破断拉力总和查表来确定扁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
7.2.6  应试的钢丝,不包括股中填充丝、各种股芯钢丝和钢丝绳中的钢芯。
   不作试验的钢丝,要按制绳前各该钢丝的公称直径和公称抗拉强度参加钢丝破断拉力总和的计算。组成三角股芯的低碳钢丝、填充丝和补棱丝,不参加钢丝破断拉力总和的计算。
7.3  复验与判定规则
7.3.1  如果所有试验都符合要求,则该批(或条)钢丝绳合格。
7.3.2  如果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应在同一条钢丝绳上重新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试(拆股试验应百分之百拆股复试其不合格钢丝的不合格项目),复试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时,则该批(或条)钢丝绳仍为合格。
   需方验收试验和仲裁试验,钢丝绳拆股初试不合格时,可将其余各股中同一公称直径的钢丝全部试验其不合格项目,加上原试验结果,按100%试验评定。
7.3.3  按组批验收的钢丝绳,经复试不合格的钢丝绳应从该批钢丝绳中除去。当一批中大于3条时,则该批钢丝绳的其他条,按表12规定的取样数量做附加试验。附加试验合格,该批剩余部分的钢丝绳应予以验收。
   如果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附加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则该批剩余的钢丝绳,应逐条进行试验。
7.3.4  当一条钢丝绳截成数条交货时,则从其中任选一条取样试验,如果合格,其余各条免于试验,否则应逐条进行试验。
   钢丝绳不合格时,允许改尺一次,并逐条重新试验。
7.3.5  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的判定
7.3.5.1  方法1,根据实测整绳破断拉力,查表14~表31确定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
7.3.5.2  方法2,根据实测钢丝破断拉力总和及表14~表31的换算系数,确定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
7.3.6  钢丝绳用途级别的判定。
7.3.6.1  方法1,根据整绳破断拉力试验所确定的公称抗拉强度,考核拆股钢丝的抗拉强度,反复弯曲和扭转次数,判定其用途级别。
7.3.6.2  方法2,以相同公称直径钢丝为一组和其实测平均强度,分别下靠标准中的公称抗拉强度,考核抗拉强度、反复弯曲和扭转次数,判定其用途级别,如出现不同用途,则按一般用途判定。
7.4  仲裁试验
   当供需双方对任一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在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进行仲裁试验。仲裁试验按本标准的方法1和订货合同规定。

8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丝绳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按GB 2104的规定。及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钢丝绳主要用途推荐表。

第1组6×7类  表14图




表14
钢丝绳结构:6×7+FC   6×7+IWS   6×9W+FC   6×9W4-IWR   力学性能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34(纤维芯)或1.214(钢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2组6×19(a)类  表15图




表15
钢丝绳结构:6×19S+FC   6×19S+IWR   6×19W+FC   6×19W+IWR   力学性能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214(纤维芯)或1.308(钢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2组6×19(b)类  表16图


表16
钢丝绳结构:6×19+FC   6×19+IWS   力学性能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97(纤维芯)或1.287(钢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2组和第3组6×19(a)和6×37(a)类  表17图


















表17
钢丝绳结构:6×25Fi+FC   6×25Fi+IWR  6×26SW+FC  6×26SW+IWR  6×29Fi+FC  6×29Fi+IWR  6×31SW+FC  6×31SW+IWR
6×36SW+FC   6×36SW+IWR  6×37S+FC   6×37S+IWR   6×41SW+FC 6×41SW+IWR 6×49SWS+FC 6×49SWS+IWR
6×55SWS+FC  6×55SWS+IWR  力学性能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226(纤维芯)或1.321(钢芯),其中6X37S纤维芯为:1.191  钢芯为:1.283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3组6×37(b)类  表18图


表18
钢丝绳结构:6×37+FC   6×37+IWR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249(纤维芯)或1.336(钢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4组8×19类  表19图




表19
钢丝绳结构:8×19S+FC   8×19S+IWR   8×19W+FC   8×19W+IWR   力学性能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214(纤维芯)或1.360(钢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4组和第5组8×19和8×37类  表20图














表20
钢丝绳结构:8×25Fi+FC  8×25Fi+IWR  8×26SW+FC  8×26SW+IWR  8×31SW+FC   8×31SW+IWR   8×36SW+FC   8X36SW+IWR
8×41SW+FC   8×41SW+IWR   8×49SWS+FC   8×49SWS+IWR   8×55SWS+FC   8×55SWS+IWR   力学性能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226(纤维芯)或1.374(钢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6组17×7类  表21图











表21
钢丝绳结构:
17×7+FC   17×7+IWS   18×7+FC   18×7+IWS
18×19W+FC   18×19W+IWS   18×19S+FC   18×19S+IWS
18×19+FC   18×19+IWS   力学性能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283其中17×7为1.250。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7组34×7类  表22图


表22
钢丝绳结构:
34×7+FC   34×74+IWS   36×7+FC   36×7+IWS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334其中34×7为1.300。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8组6×24类  表23图


表23
钢丝绳结构:
6×24+7FC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50(纤维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8组6×24类  表24图


表24
钢丝绳结构:
6×24S+7FC   6×24W+7FC

   注
   1  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50(纤维芯)。
   2  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9组6V×7类  表25图


表25
钢丝绳结构:6V×18+FC  6V×18+IWR  力学性能

   注
   1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56(纤维芯)或1.191(钢芯)。
   2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10组6V×19类   表26图


表26
钢丝绳结构:6V×21+7FC

   注
   1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77。
   2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10组6V×19类  表27图


表27
钢丝绳结构:6V×30+FC  6V×30+IWR

   注
   1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77(纤维芯)或1.213(钢芯)。
   2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10和11组6V×19和6V×37类  表28图




表28
钢丝绳结构:6V×33+FC  6V×33+IWR  6V×36+FC  6V×36+IWR  6V×43+FC  6V×43+IWR

   注
   1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77(纤维芯)或1.213(钢芯)。
   2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11组6V×37类  表29图


表29
钢丝绳结构:6V×37S+FC  6V×37S+IWR

   注
   1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77(纤维芯)或1.213(钢芯)。
   2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12组4V×39类  表30图


表30
钢丝绳结构:4V×39S+5FC  4V×48S+5FC

   注
   1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191(纤维芯)。
   2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13组6Q×19+6V×21类  表31图


表31
钢丝绳结构:6Q×19+6V×21+7FC  6Q×33+6V×21+7FC

   注
   1最小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1.250(纤维芯)。
   2新设计设备不得选用括号内的钢丝绳直径。

第14组   表32图


表32
钢丝绳结构:P6×4×7

   注:钢丝直径允许在±0.2mm范围内调整(包括低碳钢丝)。

第14组   表33图

表33
钢丝绳结构:P8×4×7

   注:钢丝直径允许在4-0.2mm范围内调整(包括低碳钢丝)。

第14组   表34图


表34
钢丝绳结构:P8×4×9

   注:钢丝直径允许在±0.2mm范围内调整(包括低碳钢丝)。

第14组   表35图


表35
钢丝绳结构:P8×4×19

注:钢丝直径允许在±0.2mm范围内调整(包括低碳钢丝)。



附  录  A
(提示的附录)
钢丝绳主要用途推荐表

表A1





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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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13:02:15 |只看该作者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前  言
   为使我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格式和内容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一致,以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本标准等效采用ISO 11014-1:199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本标准与ISO11014-1:1994的主要区别: ①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 ②增加"引用标准"一章。
   本标准依据国际ISO 11014-1标准对GB 16483-1996进行修订时,保留了GB 16483-1996中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又不影响国际标准内容的条款,将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和毒性及健康危害做了适当调整,对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必要的补充。
   本版本标准与GB 16483-1996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为与ISO 11014国际标准一致,重新确定本标准的名称。
   -将原八大项内容调整并增加为十六大项。
   -将健康危害调至在新设置的"危险性概述"项目中。
   -将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内设置的小项"危险特性"调至在新设置的"消防措施"项目中。
   -将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内设置的小项"闪点、引燃温度、爆炸上限、爆炸下限"调至在"理化特性"项目中。
   -将包装与运输合并为"运输信息"一项,并将包装设置在运输信息的分项中;同时增设如下条款:
1. 危险性概述;
2. 消防措施;
3. 毒理学资料;
4. 生态学资料;
5. 法规信息;
6. 其他信息。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和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6483-199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海峰、 李雪华、 李运才、 张启波。
ISO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各成员团体对某技术委员会所建立的项目感兴趣,均有权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与ISO保持联系的各国际组织(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也可参加有关工作。在电工技术标准化方面,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由技术委员会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需取得至少7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的同意,才能作为国际标准正式发布。
   国际标准ISO 11014-1由技术委员会ISO / TC47化学组编制。
   ISO 11014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内容和条款次序;
   第二部分:样例。
   其中附录A对ISO 11014进行了详细描述。
引  言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为化学物质及其制品提供了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各种信息,并能提供有关化学品的基本知识、防护措施和应急行动等方面的资料。在一些国家,SDS也称作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ISO 11014中采用SDS术语。
   SDS是化学品生产供应企业向用户提供基本危害信息的工具(包括运输、操作处置、储存和应急行动等)。
   ISO 11014的目的是通过该标准的实施,可使各国在化学品安全信息表述方面达到一致。
   为建立统一的技术说明书书写格式,需制定一些基本原则(如标题措词、编号和前后顺序的确定等)。
   ISO 11014可灵活地应用于不同语言文字之间的信息传播。
   ISO 11014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例如EC委员会指令91 / 155/ EEC对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的结构与条目作了细致设计,化学品制造商协会(CMA)编制MSDS指南,仅在标题部分作了微小变动。ISO 11014没有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管理法规的特殊要求。该标准为SDS编制者准备这份资料,以便不同国家可编写出大体一致的SDS。
   SDS用户的职责不在ISO 11014范围之内,尽管如此,其中也包含一些这方面的信息,但SDS生产企业的职责与SDS用户的职责具有明显差异。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
GB16483-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化学品,包括化学单质、化合物和混合物。
   本标准不适用于民用受控消费品、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少量样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危险化学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T15098-199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简称UN RTDG)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道部颁布)1995年
   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可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索取。
3  内容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包括以下十六部分内容。
3.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主要标明化学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应急电话、传真等信息。
3.2 成分/组成信息
   标明该化学品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纯化学品,应给出其化学品名称或商品名和通用名。混合物,应给出危害性组分的浓度或浓度范围。?
   无论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如果其中包含有害性组分,则应给出化学文摘索引登记号(CAS号)。
3.3  危险性概述
   简要概述本化学品最重要的危害和效应,主要包括:危险类别、侵入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燃爆危险等信息。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1-01批准 2000-07-1实施
3.4  急救措施
   指作业人员意外的受到伤害时,所需采取的现场自救或互救的简要的处理方法,包括:眼睛接触、皮肤接触、吸入、食入的急救措施。
3.5  消防措施
   主要表示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殊危险性,合适灭火介质,不合适的灭火介质以及消防人员个体防护等方面的信息,包括:危险特性、灭火介质和方法,灭火注意事项等。
3.6  泄漏应急处理
   指化学品泄漏后现场可采用的简单有效的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和消除方法,包括:应急行动、应急人员防护、环保措施、消除方法等内容。
3.7  操作处置与储存
   主要是指化学品操作处置和安全储存方面的信息资料,包括:操作处置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3.8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在生产、操作处置、搬运和使用化学品的作业过程中,为保护作业人员免受化学品危害而采取的防护方法和手段。包括:最高容许浓度、工程控制、呼吸系统防护、眼睛防护、身体防护、手防护、其他防护要求。
3.9  理化特性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外观及理化性质等方面的信息,包括:外观与性状、pH值、沸点、熔点、相对密度(水=1)、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饱和蒸气压、燃烧热、临界温度、临界压力、辛醇/水分配系数、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溶解性、主要用途和其他一些特殊理化性质。
3.10  稳定性和反应性
   主要叙述化学品的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方面的信息,包括:稳定性、禁配物、应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分解产物。
3.11  毒理学资料
    提供化学品的毒理学信息,包括: 不同接触方式的急性毒性(LD50、LC50)、刺激性、致敏性、亚急性和慢性毒性,致突变性、致畸性、致癌性等。
3.12  生态学资料
    主要陈述化学品的环境生态效应、行为和转归,包括:生物效应(如LD50、LC50)、生物降解性、生物富集、环境迁移及其他有害的环境影响等。
3.13  废弃处置
    是指对被化学品污染的包装和无使用价值的化学品的安全处理方法,包括废弃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
3.14  运输信息
    主要是指国内、国际化学品包装、运输的要求及运输规定的分类和编号,包括: 危险货物编号、包装类别、包装标志、包装方法、UN编号及运输注意事项等。
3.15  法规信息
    主要是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条款和标准。
3.16  其他信息
    主要提供其他对安全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包括: 参考文献、填表时间、填表部门、数据审核单位等。
4  编写和使用要求
4.1  编写要求
    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的十六大项内容在编写时不能随意删除或合并,其顺序不可随意变更。各项目填写的要求、边界和层次,按"填写指南"进行。其中十六大项为必填项,而每个小项可有三种选择,标明[A]项者,为必填项;标明[B]项者,此项若无数据,应写明无数据原因(如无资料、无意义);标明[C]项者,若无数据,此项可略。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正文应采用简捷、明了、通俗易懂的规范汉字表述。数字资料要准确可靠,系统全面。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从该化学品的制作之日算起,每五年更新一次,若发现新的危害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企业必须对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订。
4.2  种类
   安全技术说明书采用"一个品种一卡"的方式编写,同类物、同系物的技术说明书不能互相替代;混合物要填写有害性组分及其含量范围。所填数据应是可靠和有依据的。一种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害性时,要综合表述其主、次危害性以及急救、防护措施。
4.3  使用
   安全技术说明书由化学品的生产供应企业编印,在交付商品时提供给用户,作为为用户的一种服务随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化学品的用户在接收使用化学品时,要认真阅读技术说明书,了解和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并根据使用的情形制订安全操作规程,选用合适的防护器具,培训作业人员。
4.4  资料的可靠性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数值和资料要准确可靠,选用的参考资料要有权威性,必要时可咨询省级以上职业安全卫生专门机构。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填写指南
A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A1.1  化学品中文名  填写学名,俗名或产品名称[A]。
A1.2  化学品英文名  填写学名,俗名或产品名称[A]。
A1.3  生产企业名称  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中英文全名[A]。
A1.4  地址  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详细地址[A]。
A1.5  邮编  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邮政编码[A]。
A1.6  传真号码  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传真号码[A]。
A1.7  企业应急电话  填写紧急事态下拨打的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电话号码[A]。
A1.8  电子邮件地址  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电子邮件地址[C]。
A1.9  技术说明书编码  填写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码[A]。
A1.10  生效日期  填写该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印或修订的日期[A]。
A1.11  国家应急电话  填写紧急事态下拨打的国家化学事故应急电话号码、消防应急电话号码[A]。
A2  成分/组成信息
A2.1  主要成分[B]
  a)混合物  填写主要危险组分及其浓度或浓度范围。
  b)纯品  填写有害组分的品名和浓度范围。
A2.2  CAS号  填写该化学产品中有害组分的化学文摘索引登记号[B]。
A3  危险性概述
A3.1  危险性类别  按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规定填写[B]。
A3.2  侵入途径  化学物质侵入机体引起伤害的途径,如吸入、食入、皮肤接触[B]。
A3.3  健康危害  填写毒物中毒典型临床表现,包括主要靶器官、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的症状及表现和致癌性等[B]。
A3.4  环境危害  简要描述化学品在一定浓度时对各种生物造成的危害及其造成危害的程度[B]。
A3.5  燃爆危险  简要概述化学品在空气中遇明火、高温或与氧化剂接触时能引起的危害[B]。
A4  急救措施  指现场作业人员意外地受到化学品伤害时所需采取的自救和互救的简要处理办法。
A4.1  皮肤接触[B]
   a)剧毒品  立即脱去衣着,用推荐的清洗介质冲洗。就医。
   b)中等毒品  脱去衣着,用推荐的清洗介质冲洗。就医。
   c)有害品  脱去污染的衣着,按所推荐的介质冲洗皮肤。
   d)腐蚀品  按所推荐的介质冲洗。若有灼伤,就医。
A4.2  眼睛接触[B]
   a)剧毒品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水冲洗眼睛,至少15min。就医。
   b)中等毒品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水冲洗眼睛,至少15min。就医。
   c)有害品  提起眼睑,用大量清水冲洗。
   d)腐蚀品  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A4.3  吸入[B]
   a)剧毒品、中等毒品、有害品  迅速撤离现场到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停止,进行人工呼吸;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有适当的解毒剂,立即服用)。
   b)腐蚀品  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A4.4  食入[B]
   a)剧毒品  立即就医。
   b)中等毒品  立即就医。
   c)有害品  立即就医。
   d)腐蚀品  立即就医。
A5  消防措施
A5.1  危险特性  主要填写遇明火、高温、氧化剂等可能产生的危害,遇水、酸、碱和一些活性物质的反应性,以及氧化性、腐蚀性等[B]。
A5.2  有害燃烧产物填写燃烧后的产物,如有害气体[B]。
A5.3  灭火方法  填写灭火的方法和灭火剂[B]。对不同类别的化学品要根据其性能和状态,选用合适的灭火介质[B]。
A5.4  灭火注意事项及措施[B]
   a)消防员的个体防护填写应选用的防护服,如全身消防防护服、防火防毒服、消防防护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等;
   b)禁止使用的灭火剂填写应禁止使用的灭火剂,如禁止用水、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砂土等。
A6  泄漏应急处理
A6.1  应急处理  可参考下列层次填写[B]:
   a)迅速报警、疏散有关人员、隔离污染区;疏散人员的多少和隔离污染区的大小,根据泄漏量和泄漏物的毒性大小具体而定。
   b)切断火源对于易燃、易爆泄漏物在清除之前必须切断火源。
   c)应急处理人员防护泄漏作为一种紧急事态,防护要求比较严格。
   d)注意事项有些物质不能直接接触,有些物质可喷水雾减少挥发,有的则不能喷水,有些物质则需要冷却、防震,这都要针对具体物质和泄漏现场进行选择。
   e)消除方法根据化学品的物态(气、液、固)及其危险性(燃爆特性、毒性)和环保要求给出具体的消除方法。
   f)设备器材给出应急处理时所需的设备、器材名称。
A7  操作处置与储存
A7.1  操作注意事项  指对化学品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要点和个体防护[B]。
A7.2  储存注意事项  参考下列层次填写。储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储存限量-→注意事项-→禁配物-→防火防爆要求-→分装注意事项[B]。
A8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A8.1  最高容许浓度  以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为依据填写,若国家尚无标准,可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用(mg/m3)表示[B]。
A8.2  监测方法  填写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监测方法[B]。
A8.3  工程控制  主要填写生产过程中的密闭和通风等防护和隔离措施,不特指工业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B]。
A8.4  呼吸系统防护防止有害物质从呼吸系统进入体内的防护用品,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即作业环境、毒物从呼吸系统进入体内的危害程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能力,推荐选用空气呼吸器、自给式呼吸器、氧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半、全面罩)防尘口罩等[B]。
A8.5  眼睛防护  保护眼睛免受毒物侵害的用具。主要推荐选用安全面罩、安全防护眼镜、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安全护目镜、安全防护面罩[B]。
A8.6  身体防护  避免皮肤受到损害所作的防护。根据毒物毒性、接触的浓度大小选择:面罩式胶布防毒衣、连衣或胶布防毒衣、橡胶工作服、防毒物渗透工作服、透气型防毒服、一般作业防毒服[B]。
A8.7  手防护  主要选用防护手套、橡胶手套、乳胶手套、耐酸碱手套、防化学品手套、皮肤防护膜等[B]。
A8.8  其他防护  主要填写作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现场注意事项、毒物的监测和定期体检情况[C]。
A9  理化特性
A9.1  产品的外观与性状  主要是常温常压下物质的颜色、气味和存在状态[A]。
A9.2  pH值  填写pH值[C]。
A9.3  熔点  填写常温常压的数值,特殊条件的数值应标出技术条件[B]。
A9.4  沸点  填写常温常压的沸点值,特殊条件下得到的数值,应标出技术条件,在沸腾之前升华值或分解值应加以说明并标注出技术条件[B]。
A9.5  相对密度(水=1)  填写20℃时物质的密度与4℃时水的密度比值[B]。
A9.6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  填写0℃时物质的蒸气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B]。
A9.7  饱和蒸气压一定温度下,于真空容器中纯净液体与蒸气达到平衡时的压力,用kPa表示,并标明温度[C]。
A9.8  燃烧热  1摩尔物质完全燃烧时产生的热量,用kJ/mol表示[C]。
A9.9  临界温度  加压后使气体液化时所允许的最高温度,用℃表示[C]。
A9.10  临界压力  在临界温度时使气体液化所需要的最小压力,用MPa表示[C]。
A9.11  辛醇/水分配系数  是用来预计一种化学品在土壤中的吸附性、生物吸收、辛脂性储存和生物富集的重要参数。当一种化学品溶解在辛醇/水的混合物中时,该化学品在辛醇和水中浓度的比值称为分配系数,通常以10为底的对数形式(Log pow)表示[C]。
A9.12  闪点  在指定的条件下,试样被加热到它的蒸气与空气混合气接触火焰时,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填写时注明开杯或闭杯值[B]。
A9.13  引燃温度(自燃温度)  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加热一个容器内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开始着火时的反应容器器壁的最低温度[B]。
A9.14  爆炸上限  可燃气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性混合气的上限值,气体和液体的单位用%V/V表示,粉尘用mg/m3表示[B]。
A9.15  爆炸下限  可燃气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性混合气的下限值,单位表示与上限值相同[B]。
A9.16  溶解性  在常温常压下物质在溶剂中的溶解性,分别用混溶、易溶、溶于、微溶、不溶表示其溶解程度[B]。
A9.17 主要用途  填写其主要用途[B]。
A9.18  其他理化性质  对某些物质特有的性质设立了非固定的数据项,如:颗粒大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蒸发速率、粘度、放射性、凝固点、腐蚀性、爆燃点、爆速、最小点火能等[C]。
A10  稳定性和反应性
A10.1  稳定性  在常温常压或预期的储存条件下,该物质的化学行为是否稳定,分别用稳定、不稳定表示[B]。
A10.2  禁配物  明确标出化学品在其化学性质上相抵触的物质[B]。
A10.3  避免接触的条件  标明可能导致化学品发生有害影响的外界条件,如受热、光照、接触空气和潮气、震荡、挤压等[B]。
A10.4  聚合危害  说明该物质在外界条件下,能否出现意外的聚合反应,分别用能发生、不能发生表示[B]。
A10.5  分解产物  定性说明物质在燃烧或发生化学反应时可能产生的最终有害物质[B]。
A11  毒理学资料
A11.1  急性毒性  用LD50、LC50表示急性毒性[B]。
A11.2  亚急性和慢性毒性  主要填写动物经亚急性和慢性染毒后的毒作用表现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C]。
A11.3  刺激性  填写对动物眼睛和皮肤的刺激性实验结果,分别用轻度、中度和和重度表示其刺激程度[B]。
A11.4  致敏性  填写动物染毒后的实验结果[C]。
A11.5  致突变性  填写沙门氏菌回变试验(Ames试验)数据为主的大鼠、小鼠、人及其它试验结果。用最低剂量表示[C]。
A11.6  致畸性  填写该化学品是否有致畸性的实验结果。用最低剂量表示[C]。
A11.7  致癌性  填写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专家小组的评定结论。用最低剂量表示[C]。
A11.8  其他  填写其他相关数据,如生殖毒性、神经毒性等[C]。
A12  生态学资料
A12.1  生态毒性  说明该化学品对水生生物(藻类、无脊椎动物、鱼类)、对陆生生物(植物、蝗蚓、鸟类)、对有益微生物的毒性,可用半数致死剂量(LD50)、半数致死浓度(LC50)、无作用剂量(NOEL)、半数耐受量(TLm)表示[B]。
A12.2  生物降解性  说明该化学品是否有固有生物降解性,用实验数据说明其生物降解能力,以一段时间内生物降解百分率表示[B]。
A12.3  非生物降解性  说明该化学品是否具有非生物降解性,如光解、水解[B]。
A12.4  生物富集或生物积累性  说明该化学品是否具有生物富集的特性。可分为水生和陆生环境的生物富集,化学品被生物体摄入而存留一段时间后,摄入、分配、转化、排泄这四个相互联系的过程形成动态平衡时,化学品在生物体内和环境介质中的浓度比衡定值。如填写鱼的生物富集系数(BCF)值[C]。
A12.5  其他有害作用  指对破坏臭氧层及全球变暖的潜在影响[C]。
A13  废弃处置
A13.1  废弃物性质  标明废弃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判断标准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B]。
A13.2  废弃处置方法  只填写对不能再利用的有害化学物质进行无害化的最后处理方法,如:焚烧炉焚烧、化学氧化、溶解、深层掩埋等[B]。
A13.3  废弃注意事项  当在进行化学品及其外包装废弃处置时,保护操作者和环境所需要的条件[B]。
A14  运输信息
A14.1  危险货物编号  按GB 6944填写其危险类别及分类号[B]。
A14.2  UN编号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定的编号[B]。
A14.3  包装标志  填写危险货物危险性的程度,明确标出(主、次)危险性[B]。
A14.4  包装类别  按GB/T15098的划分原则确定包装类别[B]。
A14.5  包装方法  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道部颁布)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填写[B]。
A14.6  运输注意事项  填写运输化学品时,应注意的运输条件、预防措施、包装方法及材料、标志等,同时应注意(航运、船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等)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的预防[B]。
A15  法规信息
A15.1  国内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  主要为化学品管理、使用以及操作者提供有关化学品方面的国内法规资料。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A]。
A15.2  国际法规  主要提供有关化学品管理及操作的国际法规资料[C]。
A16  其他信息
A16.1  参考文献[C]。
A16.2  填表时间  填写本CSDS的时间[A]。
A16.3  填表部门  填写本CSDS的部门[A]。
A16.4  数据审核单位  填写审核本CSDS单位[A]。
A16.5  修改说明  填写修改本CSDS时须做的简单说明[A]。
A16.6  其他信息  需补充的其他信息资料或说明[C]。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通用格式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第一部分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称:
化学品俗名或商品名:
化学品英文名称:
企业名称:
地址:
邮编:
电子邮件地址:
传真号码:(国家或地区代码) (区号) (电话号码)
企业应急电话: (国家或地区代码)(区号)(电话号码)
技术说明书编码: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应急电话:
第二部分 成分/组成信息
                纯品□            混合物□
化学品名称:
有害物成分                  浓度                  CAS No.

第三部分 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
侵入途径:
健康危害:

环境危害:
燃爆危险:
第四部分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眼睛接触:
吸 入:
食 入:
第五部分 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有害燃烧产物: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
灭火注意事项:
第六部分 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消除方法:
第七部分 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储存注意事项:
第八部分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最高容许浓度:
监测方法:
工程控制:

呼吸系统防护:
眼睛防护:
身体防护:
手防护:
其他防护:
第九部分 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
pH值:
熔点(℃):                   相对密度(水=1):
沸点(℃):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
饱和蒸气压(kPa):              燃烧热(kJ/mol):
临界温度(℃):                临界压力(MPa):
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
闪点(℃):                   爆炸上限%(V/V):
引燃温度(℃):                爆炸下限%(V/V):
溶解性:
主要用途:
其他理化性质:
第十部分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稳定性:
禁配物:
避免接触的条件:
聚合危害:
分解产物:
第十一部分 毒理学资料
急性毒性:
亚急性和慢性毒性:
刺激性:
致敏性:
致突变性:
致畸性:
致癌性:
其  他:
第十二部分 生态学资料
生态毒性:
生物降解性:
非生物降解性:
生物富集或生物积累性:
其他有害作用:
第十三部分 废弃处置
废弃物性质:          □危险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
废弃处置方法:
废弃注意事项:
第十四部分 运输信息
危险货物编号:
UN编号:
包装标志:
包装类别:
包装方法:
运输注意事项:
第十五部分 法规信息
法规信息:
第十六部分 其他信息
参考文献:
填表时间:
填表部门:
数据审核单位:
修改说明:
其他信息:
附录C
(提示的附录)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填写样例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第一部分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称:苯
化学品英文名称:Benzene
企业名称:×××
地址:××××××                                                        邮编:×××
电子邮件地址:×××××
传真号码:×××                                                       企业应急电话:×××
技术说明书编码:                      生效日期:年 月 日
国家应急电话: (0532)3889090;(0532)3889191
第二部分 成分/组成信息
纯品□                      混合物□
化学品名称:苯
有害物成分                浓度                CAS No.
   苯                  100%                71-43-2
第三部分 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第3.2类  中闪点易燃液体
侵入途径:吸入  食入  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高浓度苯对中枢神经系统具麻醉作用,可引起急性中毒并强烈地作用于中枢神经很快引起痉挛;长期接触高浓度苯对造血系统有损害,引起慢性中毒。对皮肤、粘膜有刺激、致敏作用,可引起出血性白血病。环境危害:该物质对环境有危害,应特别注意对水体的污染。
燃爆危险: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有燃烧爆炸危险。
第四部分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及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min,就医。
吸   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吸呼困难时给输氧。如呼吸及心跳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术。就医。忌用肾上腺素。
食   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 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引着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
有害燃烧产物:CO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扑救,用水灭火无效。
第六部分 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切断火源。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地带,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尽可能将溢漏液收集在密闭容器内,用砂土、活性碳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残液,也可以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洗液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喷雾状水冷却和稀释蒸气、保护现场人员。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理。
第七部分 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处置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加强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戴橡胶耐油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接触。灌装时应注意流速(不超过5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最高容许浓度:中国(MAC)40mg/m3[皮]
监测方法:气相色谱法
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加强通风。
呼吸系统防护: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手 防 护:戴橡胶耐油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前避免饮用酒精性饮料。工作后,淋浴更衣。进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检。
第九部分 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无色透明液体,有强烈芳香味。
熔点(℃):5.5                   相对密度(水=1):0.88
沸点(℃):80.1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2.77
饱和蒸气压(kPa):13.33/26.1℃        燃烧热(kJ/mol):3264.4
临界温度(℃):289.5                临界压力(MPa):4.92
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2.15
闪点(℃):-11                   爆炸上限%(V/V):8
引燃温度(℃):562                 爆炸下限%(V/V):1.2
溶解性:微溶于水、可与醇、醚、丙酮、二硫化碳、四氯化碳、乙酸等混溶。
主要用途:用作溶剂及合成苯的衍生物,如香料、染料、塑料、医药、炸药、橡胶等。
第十部分 稳定性和反应性
稳定性:稳定
禁配物:强氧化剂。
避免接触的条件:明火、高热。
聚合危害:不能发生
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第十一部分 毒理学资料
急性毒性:LD503306mg/kg(大鼠经口);48mg/kg(小鼠经皮)LC5031900mg/m3,7h(大鼠吸入)
急性中毒:轻者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轻度兴奋、步态蹒跚等酒醉状态;严重者发生昏迷、抽搐、血压下降,以致呼吸和循环衰竭而死亡。
慢性中毒:主要表现有神经衰弱综合征;造血系统改变:白细胞、血小板减少,重者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少数病例在慢性中毒后可发生白血病(以急性粒细胞性为多见)。皮肤损害有脱脂、干燥、皲裂、皮炎。可致月经量增多与经期延长。
刺激性:a)家兔经眼 2mg/24h,重度刺激;b)家兔经皮 500mg/24h,中度刺激。
亚急性和慢性毒性:家兔吸入10mg/m3,数天到几周,引起白细胞减少,淋巴细胞百分比相对增加。慢性中毒动物造血系统改变,严重者骨髓再生不良。致突变性:a)DNA抑制: 人白细胞2200μmol/L;b)姊妹染色单体交换: 人淋巴细胞200μmol/L。
致畸性:大鼠吸收最低中毒浓度(TCLo)150ppm 24h(孕7~14d),引起植入后死亡率增加和骨髓肌肉发育异常。
致癌性: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已确认为致癌物。
第十二部分 生态学资料
生态毒理毒性: LC100 12.8mmol/L/24h(梨形四膜虫)。
         LC50 27 mg/L/96h(小长臂虾);
         LC50 20 mg/L/96h(褐虾)
         LC50 108 mg/L/96h(黄道蟹的蚤状幼蟹)
         LC50 12mg/L/1h(一年的欧鳟);
         LC50 63mg/L/14d(虹鳟)
         LC50 5.8~10.9 mg/L/96h(条纹石鲲)
         LC50 370mg/L/48h(孵化后3~4周的墨西哥蝾螈)
         LC50 90mg/L/148h(孵化后3~4周的滑抓蟾)
         LD50 46mg/L/24h(金鱼);20mg/L/14~48h(蓝鳃太阳鱼)
         LD100 34mg/L/24h或60mg/L/2h(蓝鳃太阳鱼)
         TLm 66~21mg/L/24h,48h(海虾)
         TLm 35.5~33.5mg/L/24h,96h软水,24.4~32mg/L/24h、96h硬水(黑头软口鲦)
         TLm 22.5mg/L/24h、96h,软水(蓝鳃太阳鱼);
         TLm 34.4mg/L/24h、96h,软水(金鱼)
         TLm 36.6mg/L/24h、96h,软水(虹鳟),
         TLm 395mg/L/24h、96h(食蚊鱼)
生物降解性:初始浓度为20mg/L时,1、5和10周内分别降解24%、44%和47%(在棕壤中);低浓度下,6~14天去除率为44~100%(在污水处理厂)。
非生物降解性:光解半衰期为13.5(计算)或17d(实验)。
生物蓄集性:BFC:日本鳗鲡3.5;大西洋鲱4.4;金鱼4.3
第十三部分 废弃处置
废弃物性质:危险废物。
废弃处置方法:用控制焚烧法处理。
第十四部分 运输信息
危险货物编号:32050
UN编号:1114
包装标志:易燃
包装类别:Ⅱ
包装方法:小开口钢桶;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普通木箱。
运输注意事项: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五部分 法规信息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其划为第3.2类中闪点易燃液体。
第十六部分  其他信息
参考文献:1.周国泰,化学危险品安全技术全书,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
      2.国家环保局有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北京化工研究院合编,化学品毒性法规环境数据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
      3.Canadian Centre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CHEMINFO Database, 1989
      4.Canadian Centre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RTECS Database, 1989
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表部门:×××
数据审核单位:×××
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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