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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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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20:40: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职责


1.3  安全管理职责:
   1.3.1 集团总部
1.3.1.1  公司总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公司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动态,是公司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工作的第一领导者和责任者,对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保证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保证集团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领导并支持质量安全部的各项安全工作;
5). 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
6).  在签发“工程项目管理责任目标委托书”时,要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目标和奖罚条件;
7).  参加因工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及要求。

1.3.1.2  主管生产副经理
1). 对公司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总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领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检查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文明施工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
5). 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 组织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1.3.1.3   公司总工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与文明施工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 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技术方案;
3). 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靠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 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
1.3.2     集团总部职能部门职责
1.3.2.1   集团质量安全部
1). 负责集团年度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目标的制定、下达与落实工作以及集团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 负责集团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工作;
3). 检查监督项目经理部安全与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贯彻与实施各项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情况;
4). 参与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并在执行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与验收;
5). 组织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与处理。负责因工伤亡、伤残人员的鉴定、评定工作;
6). 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各种人员(包括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件的办理工作;
7).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8). 协助项目经理部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等安全证件;
9). 定期对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电及文明施工进行检查,以及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内业资料的考核评定;
10). 参加集团对项目管理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
11). 按重要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办法监督、控制重要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12). 协助项目进行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负责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验收及联络公关工作;
13). 指导和帮助项目安全总监的工作。
1.3.2.2  集团项目管理部
1)在重要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中要严格遵守中建一局定点采购的规定;
2)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从合同,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证实施;
4)发生工伤事故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抢救、治疗,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伤势情况。

1.3.2.3   集团财务部
1).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2). 根据集团实际情况及集团内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它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3). 协助集团质量安全部办理安全生产奖、罚款手续,保证专款专用;
4). 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并按集团规定审批各项目及区域公司防暑降温经费。

1.3.2.4   集团人力资源部
1). 根据集团及项目经理部的实际需要,配备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安全人员,保证安全人员的素质;
2).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经理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1.3.2.5  集团合约部
1). 负责向质量安全部提供外协队伍的安全资质,签定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分包方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在经济合同中应分清安全防护费用的划分范围;
1. 3. 2. 6 集团群众工作部
1.3.3 项目经理部
   1.3.3.1 项目经理(或执行经理)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传达落实中央及地方政府对当前安全生产的指示或会议精神;
   2) 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3) 认真执行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项目安全管理达标;
   4) 负责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组织保证体系,并领导其有效运行;
   5) 定期召开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认真研究与分析当前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特点,并对存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安全生产;
   6) 对项目安全防护费用投入进行决策。
   1.3.3.2 项目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
   1) 主持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方案;
   2) 主持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方案交底;
   3) 对修改或变更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方案进行重新审批与把关;
4) 主持编制冬雨季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5)主持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主持制定并审核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并指导实施;
   6) 参与因工伤亡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7) 负责组织区域责任工程师、专业责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对项目整体防护设施及重点防护设施进行验收。
   1.3.3.3 项目现场经理
1)      负责领导项目的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2)      在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的同时,将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如支拆脚手架、安全网、塔吊、外用电梯等)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
3)      组织区域责任工程师开展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与控制;
4)      定期组织项目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定措施、定人员限期整改完毕;组织专业责任工程师认真贯彻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冬、雨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 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现场的保护、伤员抢救及事故调查、报告与处理;
   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会议,就当前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分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责成相关人员(区域责任工程师、专业责任工程师、安全总监及分包商行政与安全负责人)整改。
   1.3.3.4 项目商务经理
1)      在分包单位进场前签订总分包环保、安全管理合同或安全管理责任书;
   3) 在经济合同中应分清总分包安全防护费用的划分范围;
  4) 在每月工程款结算单中扣除由于违章而被处罚的罚款。
   1.3.3.5 项目安全总监
   1) 在现场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履行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2) 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推动项目安全组织保证体系的运行。
   3) 督促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对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与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具体指导;
   4) 组织分承包商安全专兼职人员开展安全监督与检查工作;
5)      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局部停产的非常措施;
6)      督促开展周一安全活动;
7)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讲评会,分析与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8)      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9)      协助完成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并负责办理与发放操作人员上岗证;
10)      每月底要对本月安全生产动态,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以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1.3.3.6 项目区域责任工程师
    1) 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实现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
   2) 组织专业责任工程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指令,及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3) 定期对本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专业责任工程师、安全员、分包商负责人、工长及安全员参加)对发现或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责令专业责任工程师限期整改;
   4) 负责保护发生在本区域内的安全事故现场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及处理意见上报现场经理。
   5) 负责组织本区域的专业责任工程师、分包商技术负责人、工长对区域内的单位工程防护设施及重点防护设施进行验收。
   1.3.3.7 专业责任工程师
   1) 组织所管辖的分包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指令及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2) 对分包商所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3) 深入现场,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控,把好安全生产关;及时发现并制止分包商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无证上岗等行为,必要时可令其停止作业,对情节严重者可予以经济处罚;
   4) 参加项目或本区域责任工程师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隐患按整改通知单的要求时间督促分包商整改完毕;
   5) 检查分包周一安全活动是否认真进行;
   6) 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7) 对分包工人的作业环境与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进行现场监督与检查。
1.3.3.8分包单位
1)      必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企业资质;
2)      所辖人员必须具备合法的用工手续和持有各种合法有效证件;
3)      对分包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所辖的职工的身体健康负责;按时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品和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
4)      所有进场的机械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合格,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员,纳入总包安全保证体系;
6)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执行总包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总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责任书》,实现总包的安全生产目标。
1.3.3.9业主指定分包单位
1)      必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企业资质;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员;接受总包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实现总包的安全生产目标;
3)      独立完成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对自施范围内的安全措施、设施进行验收;
4)      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所辖职工的身体健康负责,为职工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自带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5)      履行与总包和业主签定的总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责任书》中的有关安全生产条款。
6)      自行完成所辖职工的合法用工手续。
7)      自行开展总包规定的各项安全活动。
1.3.3.10大型机械(塔吊、外用电梯等)租赁、安装、维修单位
1)      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租赁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2)      所租赁的设备必须具备市建委统一编号,其机械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3)      在京内施工时,租赁外埠塔吊和施工用电梯或外省市分包自带塔吊和施工用电梯,使用前必须在市建委登记备案取得统一临时编号。
4)      租赁维修单位对设备的自身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并定期维修、保养。
1.3.3.11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
必须遵守《建筑安装作业工人安全操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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