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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4上海市南汇区液氨气瓶爆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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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8 12:52: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事故经过及概况

2005年7月4日12时左右,上海市奉贤区青村交通管理站一辆装运奉贤区月日液氨气体有限公司液氨钢瓶的运输车辆,在南汇区芦潮港真元奶有限公司卸完两瓶液氨后,途经林一饭店,驾驶员和押运员离车用餐。约20min后,在烈日的暴晒下,1只200kg钢瓶突然爆裂,泄放的液氨气体导致现场附近108人次先后送至区中心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时,车载10只液氨钢瓶,其中6只为200kg,其中4只为空瓶,2只为真元奶有限公司刚卸完液的钢瓶,爆裂钢瓶是刚卸完液的一只钢瓶,另外4只为50kg. 事后经称重发现,有1只200kg瓶内尚有残余液氨31kg;4只50kg液氨钢瓶为满瓶。驾驶员和押运员持有相关证件。钢瓶运输过程没有遮阳措施。

气瓶充装时间为2005年6月27日(事发前8日),充装单位没有相关瓶号的记录。用户单位采购资料中没有相关瓶号记录,也没有现场卸液氨操作的相关记录,无法真实反映卸液氨瓶号、卸液前后压力变化、储槽液位记录等。

满液气瓶于事发日9时30分左右到达用户作业现场,卸氨后约u时15分离开。卸第一瓶液用了20min;卸第二瓶时由于下方的液相接口连接出现问题,便将卸液导管接在了上方的气相接口上,连接导管用时约10多分钟,然后用了近lh卸液,期间操作人员曾对液氨管路系统的阀门进行操作,以瓶体结霜为确认液氨是否卸完的依据。用户无卸液计量设施,储槽液位计模糊不清,难以正确确定液位,且没有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在系统压缩机工作的情况下,存在操作失误导致系统内液氨倒灌至钢瓶的条件。

在对钢瓶表面除漆后,未见气瓶制造单位钢印。发现四处检验钢印. 其中“03”钢印明显有误. 反映该气瓶检验单位管理混乱,也不排除是不具备资质的非法检验单位。破口呈塑性断裂,断口上未见明显的金属缺陷,破口沿筒体中部纵向破裂,长约710mm,宽约50mm,距下焊缝约410mm,破口中央在纵焊缝的热影响区近熔合线处,断口处测得的最小壁厚为3. 1mm。筒体周长约1978mm,破口最大处筒体周长约2030mm. 事故瓶外表面腐蚀较严重,瓶体表面存在大量点状腐蚀,尤其是近焊缝处(见图2—3—26—1、图2-3-26—2)。

对事故瓶简体进行测厚、金相、磁粉、射线、化学、母材和焊缝机械性能等检验和试验,束发现严重超标缺陷。

(二)事故原因分析

在排除了气瓶设计、制造、材料不合格的因素外,造成气瓶爆炸破裂的主要原因有如下三种可能:

1. 气瓶内存有过量气体(液氨)

在气瓶设计制造时,规定按照60℃条件设计,可以保证在60℃条件下正常工作。《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给定的规定条件下,氨的临界温度丁Tc>70℃。据了解,在气温40℃、太阳直晒条件下,涂有黑色、铁红色、黄色防锈漆的金属愠度分别为58~60℃、56~58℃、54~56℃。液氨气瓶外涂黄色防护漆,若在标准充装下或瓶内气体在正常储量范围,38—39℃的气温条件下,不足以便液氨汽化压力上升至气瓶塑性变形导致爆裂。因此只有当气瓶内存有过量气体时,在阳光直晒下,才可能发生膨胀爆裂。

从亢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装卸情况与记录分析,其过量气体来源可能有二:一是亢装单位过量充装;二是使用单位卸车出现故障引起倒灌。

2. 液氨钢瓶超期使用严重腐蚀

经核查事故瓶上没有可辨认的制造钢印,钢瓶爆裂处腐蚀严重,最早的梭验钢印是1990年8月,违反厂GB13075—1999《钢制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使用年限超过12午的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的规定。从对残破气瓶的检验中发现,有较深的腐蚀痕迹(起爆点尚未发现更深的腐蚀),虽未低于强度最低限度,但大大降低丁气瓶的安全系数,在瓶内存有过量气体时,不排除爆裂的可能。

3. 高气温促发事故

事故当日日平均气温高达35℃,上海市中心气象台测得最高温度为38. 7℃,在前述条件存在的前提下,高气温对事故发生形成促发条件。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 充装单位对亢装环节应当严格管理,按规定如实记录,并至少存档1年,严格执行亢装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充装前检查制度,防止气瓶超装、混装、错装引发事故。对超期气瓶或瓶号等规定标记不详者,不得充装。

2. 用户单位对卸液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明确现场操作人员职责范围,建立并严格执行装卸液氨的操作规程,严格进行相关记录。用户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附件的灵敏可靠,设置防止倒灌的阀门或系统,从根本上杜绝液氨倒灌的可能。

3. 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运输,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暴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当避免白天运输。对运输和作业人员应当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

4. 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气瓶亢装企业的资格许可和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气瓶定期检验情况,对超期未检或附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气瓶,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送交有资格的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严肃查处检验单位和废品收购站将报废气瓶进行翻新、倒卖的行为。对检验工作质量和程序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气瓶的维护保养和报废处理情况的检查。特别要督促气瓶充装使用单位对气瓶钢印标已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对气瓶附件损坏,十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应当交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更换。

6. 有关部门要加强气瓶充装人员(含亢装前检查人员,下问)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气瓶充装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充装人员持证上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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