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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l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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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8 19:07: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5.8.3.1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5.8.3.2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5.8.3.3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5.8.3.4线路跳闸后,不应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5.8.3.5联系和办理停送电时,应执行使用录音电话和工作票制度。
5.8.3.6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
5.8.3.7送电时,工作票应经矿山调度签字,并用录音电话与调度联系。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后,方可送电。
5.8.4照明
5.8.4.1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5.8.4.2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
   ——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运输机道、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土场卸车线;
   ——调车站、会让站。
5.8.4.3挖掘机和穿孔机工作地点的照明,宜利用设备附设的灯具。
5.8.4.4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
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不高于36V。
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
5.8.4.5 12V、36V、120V和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5.8.4.6 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
5.8.4.7露天矿的照度标准,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5.8.5保护接地
5.8.5.1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5.8.5.2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不应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5.8.5.3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5.8.5.4 lkV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的线路,每隔1~2km接地一次。
5.8.5.5直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应用人工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管网有金属联系。
5.8.6露天矿供配电安全
5.8.6.1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应采取6kV或10kV。当有大型采矿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其它等级的电压。
5.8.6.2当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时,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的配电,宜采用移动式变电站或可移动的户外组合式配电装置。
5.8.6.3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
5.8.6.4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排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两回路供电的线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当采用三回路供电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50%。
5.8.6.5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5.8.6.6采矿场的供电线路,宜采用沿采矿场边缘架设的环形或半环形的固定式、干线式或放射式供电线路。排土场可采用干线式供电线路。
   固定式供电线路与采矿场最终边界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lOm;当采矿场宽度较大且开采时间较长,供电线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外不合理时,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内。
5.8.6.7采矿场内的高压电力设备和移动式变电站,宜采用横跨线或纵架线(统称分支线)供电。分支线应为移动式或半固定式线路,移动式线路应采用轻型电杆架设。横跨线的间距宜采用250~300m。
5.8.6.8在采矿场和排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设置开关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环形或半环形线路的出口和需联络处,应设置分段开关,且宜采用隔离开关;
   ——在分支线与环形线、半环形线或其它地面固定干线连接处,应设置开关,且宜采用户外高压真空断路器或其它断器器;
   ——高压电力设备或移动式变电站与分支线连接处,宜设置带短路保护的开关设备;
   ——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置具有单相接地保护的开关设备。
5.8.6.9采矿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35mm2。排土场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由分支线向移动式设备供电,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拖曳电缆长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露天采矿场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单位为米
设备名称  架线方式
  横跨线  纵架线
挖掘机  200~250  150~200
移动变电站  100  50
低压设备  150  150
注:连续开采工艺的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和有专用收、放电缆装置的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均不包括在表内。
5.8.6.10固定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移动式非架空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5.8.6.11向低压移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其中性点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向固定式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5.8.6.12与变压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相连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各回路设置能自动断开电源的漏电保护装置。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宜采用保护线与中性线分开系统(TN-S)或保护线与中性线部分分开系统(TN-C-S)。
5.8.6.13采矿场和排土场低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宜采用380V或380/220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不高于220V。
5.8.6.14主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矿场的主接地极应不少于2组;排土场主接地极可设1组;
   ——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它土壤电阻率低的地方;
——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lΩ。
5.8.6.15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使接地电阻值符合有关规定。
5.8.6.16接地线和设备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应不高于50V。
5.8.6.17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2.6m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
5.8.6.18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下列地点应装设防雷装置:
   ——采矿场配电线路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多雷地区的矿山、高压电力设备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排土场高压电力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
5.8.6.19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架空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5mm2的钢绞线或钢芯铝绞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O.5m;
   ——移动式电力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
5.8.6.20电力牵引供电,应遵守GB50070之规定。
5.9防排水和防灭火
5.9.1防排水
5.9.1.1露天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5.9.1.2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5.9.1.3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5.9.1.4露天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
   遇超过设计防洪频率的洪水时,允许最低一个台阶临时淹没,淹没前应撤出一切人员和重要设备。
5.9.1.5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应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9.1.6各排水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9.1.7矿山所有排水设施及其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任意拆除。
5.9.1.8邻近采场境界外堆卸废石,应避免排土场蓄水软化边坡岩体。
5.9.1.9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5.9.1.10露天开采转为地下开采的防、排水设计,应考虑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短历时最大迳流量。
5.9.1.11有条件的排土场,底部应排放易透水的大块岩石,控制排土场正常渗流。
   水力排土场应有足够的调、蓄洪能力,并设置防汛设施,备足防汛器材;较大容量的水力排土场,应设值班室,配置通讯设施和必要的水位观测、坝体沉降与位移观测、坝体浸润线观测等设施,并有专人负责,按要求整理。
5.9.2防火和灭火
5.9.2.1矿山的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GBJl6和国家发布的其他有关防火规定,以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通道上不应堆放杂物。
5.9.2.2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不应吸烟或采用明火照明。不应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不应用汽油擦洗设备。
易燃易爆器材,不应放在电缆接头、轨道接头或接地极附近。
废弃的油、棉纱、布头、纸和油毡等易燃品,应妥善管理。
5.9.2.3应结合生活供水管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考虑两者的需要。
5.9.2.4矿山企业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并应做到发生火灾时,能通知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安装在人员集
中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
   任何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组织灭火,并迅速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初期火灾。
5.9.2.5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炸药库、氢和乙炔瓶库、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6.地下部分
6.1矿山井巷
6.1.1一般规定
6.1.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
6.1.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O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Om。
6.1.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6.1.1.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6.1.1.5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6.1.1.6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
——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O.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6.1.1.7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Om;
——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6.1.1.8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O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6.1.1.9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6.1.1.10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6m。
6.1.2竖井掘进
6.1.2.1在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内应设梯子,不应用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
   ——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6.1.2.2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6.1.2.3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之前,应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应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应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6.1.2.4下列情况,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乘坐吊桶;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
   ——在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
6.1.2.5用吊桶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关闭井盖门之前,不应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吊桶上方应设坚固的保护伞;
   ——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O.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应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应检查一次;
   ——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应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吊桶应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其升降距离不应超过40m;
   ——乘坐吊桶人数应不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应面向桶外,不应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应乘人;
   ——不应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人员方可进出吊桶;
   ——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应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
6.1.2.6用抓岩机出碴,应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前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爆破后,工作面应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
   ——不应抓取超过抓岩机能力的大块岩石;
   ——抓岩机卸岩时,人员不得站在吊桶附近;
   ——不应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升降抓岩机,应有专人指挥;
   ——抓岩机临时停用时,应用绞车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业时,不应只用气缸上举抓岩机。
6.1.2.7竖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应不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若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悬吊安全梯,则不必设手动绞车。
6.1.2.8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均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
   应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
6.1.2.9井筒延深时,应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应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
6.1.3斜井、平巷掘进
6.1.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6.1.3.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
6.1.3.3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6.1.3.4斜坡道及平巷采用无轨设备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中应遵守6.1.1.9、6.2.3.2、6.4.1和6.4.4的规定;
   ——使用无轨移动设备施工,应遵守6.3.1.17的规定;
   ——井下无轨移动设备作业,应保证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齐全有效。
6.1.4天井、溜井掘进
6.1.4.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
6.1.4.2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上罐前,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经处理后方准作业;
   ——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超过原直径的10%;
   ——吊罐应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
   ——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应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不应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
   ——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O.5%;
   ——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
   ——检修吊罐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应加强上部巷道的通风和警戒。
6.1.4.3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爬罐运行时,人员应站在罐内,遇卡帮或浮石,应停罐处理;
——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正常情况下,不应利用自重下降;
----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将浮石处理干净,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其他安全事项,应遵守6.1.4.2的有关规定。
6.1.5井巷支护
6.1.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6.1.5.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
6.1.5.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
   ——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
   ——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
   ——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6.1.5.4井巷砌碹支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木碹胎间距超过1m、金属碹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碹胎,金属碹胎各节点应用螺栓连结,木碹胎的各节点应牢固可靠;
   ——碹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3倍支撑重量的安全系数;
   ——碹胎的下弦,不应支撑工作台。
6.1.5.5竖井砌碹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护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应紧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竖井的砌碹,应保持碹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碹外有涌水时应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应进行封水。
6.1.5.6喷锚支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50086的规定;
   ——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形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砂浆锚杆的眼孔应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锚杆的托板应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应将喷枪口朝下,不应朝向人员;
   ——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应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应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6.1.5.7胶结充填体中的二次掘进,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
6.1.6井巷维护和报废
6.1.6.1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6.1.6.2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6.1.6.3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
   ——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
   ——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
6.1.6.4维修竖井,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应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6.1.6.5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6.1.6.6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不应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应由里向外进行。
6.1.6.7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司施工。
6.1.6.8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应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
6.1.7防坠
6.1.7.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6.1.7.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6.1.7.3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6.2地下开采
6.2.1一般规定
6.2.1.1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6.2.1.2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
6.2.1.3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2.1.4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
6.2.1.5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
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
6.2.1.6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
6.2.1.7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
6.2.1.8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6.2.1.9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6.2.1.10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6.2.1.11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
6.2.1.12井下爆破,应遵守GB6722的规定。
6.2.2采矿方法
6.2.2.1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处理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6.2.2.2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应紧紧插入底板柱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人员不应在横撑上行走;采幅宽度应不超过3m。
6.2.2.3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碉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宜相对应,规格也宜相同。
6.2.2.4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妥善处理,方准继续作业;
   ——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
   ——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
6.2.2.5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
   ——放顶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放顶时,人员不应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应有一个宽度不小于O.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应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
   ——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应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应不小于20m;
——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O.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
6.2.2.6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入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应有宽度不小于O.8m的人行道;
   ——未经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
   ——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6.2.2.7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应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应不小于20m;
   ——分段联络道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6.2.2.8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个分层进路宽度应不超过3m,分层高度应不超过3.5m;
——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应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
   ——崩落假顶时,人员不应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假顶降落受阻时,不应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硐时,不应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崩落顶板时,不得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不得撤出支柱;
   ——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形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应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
   ——清理工作面,应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6.2.2.9采用自然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编制放矿计划,严格进行控制放矿;应使崩落面与崩落下的松散物料面之间的空间高度适当,防止产生空气冲击波伤害人员和破坏设施;
   ——雨季出矿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暴雨产生泥石流伤人;
   ——尽量少用裸露药包进行二次破碎。
6.2.2.10采用充填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均应保持畅通;
   ——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应预先进行充填井及其联络道施工,然后进行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当采用脉内布置溜矿井和顺路行人井时,不应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
   ——每一分层回采完毕后应及时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毕后应严密接顶;下向充填法每一分层均应接顶密实;
   ——在非管道输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之间应有通讯联络;
   ——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充填料应无毒无害;
   ——采用下向胶结充填法采矿,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
   ----用组合式钢筒作顺路天井(行人、滤水,放矿)时,钢筒组装作.业前应在井口悬挂安全网;
   ——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
   ——矿柱回采应与矿房回采同时设计。
6.2.2.11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
   ——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不得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
   ——大量崩落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6.2.2.12地下原地浸出采矿,应保持抽液量与注液量基本平衡,加强对监测井的观测,防止酸性溶液渗到溶浸区以外,污染地下水。污染严重的,应停止其溶浸作业,并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
6.2.2.13地下原地爆破浸出,应遵守下列规定:
   ——布液系统应防止跑、冒、滴、漏,避免酸液伤人;
   ——采场拉底空间形成后,应在底部铺设不小于O.5m厚的混凝土隔层,并向集液巷形成一定的斜坡,混凝土隔层上应铺一层防水防酸隔离层;
   ——井下浸出液收集及输送应密闭,宜采用管道输送;
   ——采场矿堆溶浸结束并滤干后,应及时进行清水洗堆和中和处理,直至流出液pH值达到7~8;
   ——浸出结束,应严密封堵通往采场的通道。
6.2.3采矿机械
6.2.3.1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有良好照明;
   ——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
   ——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
   ——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
   ——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6.2.3.2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
——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
   ——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
   ——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
   ——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
   ——车箱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6.3运输和提升
6.3.1水平巷道运输
6.3.1.1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
6.3.1.2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班发车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确认合格方可运送人员;
——人员上下车的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发车电铃;如有两个以上的开往地点,应设列车去向灯光指示牌;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应切断电源;
   ——调车场应设区间闭锁装置;人员上下车时,其他车辆不应进入乘车线;
   ——列车行驶速度应不超过3m/s;
   ——不应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蚀性物品或附挂处理
事故以外的材料车。
6.3.1.3乘车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服从司机指挥;
   ——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应露出车外;
   ——列车行驶时和停稳前,不应上下车或将头部和身体探出车外;
   ——不应超员乘车,列车行驶时应挂好安全门链;
   ——不应扒车、跳车和坐在车辆连接处或机车头部平台上;
   ——不应搭乘除人车、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
6.3.1.4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小于lOOmm。
  停放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的车辆,应用制动装置或木楔可靠地稳住。
6.3.1.5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
   ——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
   ——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lO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
   ——在能够自动滑行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6.3.1.6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6.3.1.7永久性轨道应及时敷设。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的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
6.3.1.8轨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1.5m/s以下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7倍;
   ——行驶速度大于1.5m/s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lO倍;
   ——轨道转弯角度大于90°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10倍;
   ——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如梭车、底卸式矿车等),应不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6.3.1.9曲线段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直线段轨道的轨距误差应不超过+5mm和一2mm,平面误差应不大于5mm,钢轨接头间隙宜不大于5mm。
6.3.1.10维修线路时,应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80m处设置临时信号,维修结束应予撤除。
6.3.1.11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爆炸性气体的回风巷道,不应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高硫和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每班应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应使用;
   ——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
6.3.1.12电机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应不超过20m,运送物料应不超过40m;14t以上的大型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应根据运输条件予以确定,但应不超过80m;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上,非机动车辆应经调度人员同意方可行驶;
   ——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双机牵引列车允许l台机车在前端牵引,1台机车在后端推动;
   ——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
   ——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声响或其他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应摘挂钩;
   ——不应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长距离顶车倒退行驶;若需短距离倒行,应减速慢行,且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
6.3.1.13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Om;
   ——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O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
   ——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
6.3.1.14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3m;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O.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O.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O.2m;
——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6.3.1.15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应切断。修整电机车线路,应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应设在工作地段的可见部位。
6.3.1.16使用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块矿)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带式输送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应不小
于O.6m;物料的最大外形尺寸应不大于350mm;
   ——人员不得搭乘非载人带式输送机;
   ——不应用带式输送机运送过长的材料和设备;
   ——输送带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物料最大尺寸的2倍加200mm;
   ——带式输送机胶带的安全系数,按静荷载计算应不小于8,按启动和制动时的动荷载计算应不小于3;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静荷载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8;
   ——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直径,应不小于钢绳芯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且最小直径应不小于400mm;
   ——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并有声光信号及与输送机联锁;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带、跑偏等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清扫以及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上行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在倾斜巷道中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输送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检修道,需要利用检修道作辅助提升时,带式输送机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的间距应不小于300mm,且辅助提升速度不应超过1.5m/s。
6.3.1.17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
   ——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O.6m;
   ——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
   ——不应熄火下滑;
   ——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6.3.2斜井运输
6.3.2.1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6.3.2.2专用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并能在断绳时起作用。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运送人员的列车,应有随车安全员。随车安全员应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节车内。
   运送人员的专用列车的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6.3.2.3采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应装设符合下列规定的声、光信号装置:
   ——每节车箱均能在行车途中向提升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多水平运送时,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以便提升司
机辨认;
   ——所有收发信号的地点,均应悬挂明显的信号牌。
6.3.2.4斜井运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乘车人员应听从随车安全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应关好车门,挂好车链。
   斜井运输时,不应蹬钩;人员不应在运输道上行走。
6.3.2.5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50mm。
6.3.2.6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6.3.2.7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运输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
   ——用箕斗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7m/s;
   ——斜井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应不超过O.5m/S2。
6.3.3竖井提升
6.3.3.1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应采用罐笼或电梯升降人员。
6.3.3.2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GBl6542的规定。
6.3.3.3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若无防坠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矿长批准。
6.3.3.4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水平)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6.3.3.5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箕斗提升系统应中止运行。
6.3.3.6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
6.3.3.7竖井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
   ——提升容器和平衡锤,应沿罐道运行。
   ——提升容器的罐道,应采用木罐道、型钢罐道或钢丝绳罐道。
   ——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平衡垂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平衡锤和罐笼用的钢丝绳规格应相同,并应做同样的检查和试验。
6.3.3.8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罐道,每侧应不超过lOmm;
——钢丝绳罐道,导向器内径应比罐道绳直径大2~5mm;
   ——型钢罐道不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不应超过5mm;
   ——型钢罐道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6.3.3.9导向槽(器)和罐道,其间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均应予以更换:
——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15mm;
——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8mm;
——钢罐道和容器导向槽同一侧总磨损量达到lOmm;
   ——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50%;导向器磨损超过8mm;
   ——型钢罐道任一侧壁厚磨损超过原厚度的50%。
6.3.3.10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6规定。
   罐道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28mm;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40mm。
表6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
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  单位:mm
罐道和井
梁布置  容器与容
器之间  容器与井
壁之间  容器与罐
道粱之间  容器与
井梁之间  备   注
罐道布置在
容器一侧  200  150  40  150  罐道与导向槽之间为20
罐道布置
在容器两侧  木罐道  -  200  50  200  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
轮和灌道梁间隙增加25
  钢罐道  -  150  40  150  
罐道布置
在容器正门  木罐道  200  200  50  200  
  钢罐道  200  150  40  150  
钢丝绳灌道  450  350  -  350  设防撞绳时,
容器之间最小间隙为200

   凿井时,两个提升容器的钢丝绳罐道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250+H/3(H为以米为单位的井筒深度的数值)mm,且应不小于300mm。
6.3.3.11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应不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应相差5%~10%,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井底应设罐道钢丝绳的定位装置。拉紧重锤的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窝最高水面的距离,应不小于1.5m。应有清理井底粉矿及泥浆的专用斜井、联络道或其他形式的清理设施。
   采用多绳摩擦提升机时,粉矿仓应设在尾绳之下,粉矿仓顶面距离尾绳最低位置应不小于5m。穿过粉矿仓底的罐道钢丝绳,应用隔离套筒予以保护。
   从井底车场轨面至井底固定托罐梁面的垂高应不小于过卷高度,在此范围内不应有积水。
6.3.3.12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m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6.3.3.13天轮到提升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应不超过1°30'。
   天轮轮槽剖面的中心线,应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应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6.3.3.14采用扭转钢丝绳作多绳摩擦提升机的首绳时,应按左右捻相间的顺序悬挂,悬挂前,钢丝绳应除油。腐蚀性严重的矿井,钢丝绳除油后应涂增摩脂。
   若用扭转钢丝绳作尾绳,提升容器底部应设尾绳旋转装置,挂绳前,尾绳应破劲。
   井筒内最低装矿点的下面,应设尾绳隔离装置。
6.3.3.15运转中的多绳摩擦提升机,应每周检查一次首绳的张力,若各绳张力反弹波时间差超过10%,应进行调绳。
   对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摩擦衬垫,应视其磨损情况及时车削绳槽。绳槽直径差应不大于O.8mm。衬垫磨损达2/3,应及时更换。
6.3.3.16采用钢丝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中间各中段应设稳罐装置。
6.3.3.17采用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两根主提升钢丝绳应采用不旋转钢丝绳。
6.3.3.18不应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遇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急救罐升降人员时,应采取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
6.3.3.19人员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顶盖上检修、检查井筒时,应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应在保护伞下作业;
   ——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
   ——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应不超过O.3m/s;
   ——容器上应设专用信号联系装置;
   ——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应设专人警戒,不应下坠任何物品。
6.3.3.20竖井罐笼提升系统的各中段马头门,应根据需要使用摇台。除井口和井底允许设置托台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中段马头门设置自动托台。摇台、托台应与提升机闭锁。
6.3.3.21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低于3m/s时,不小于4m;
   ——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
   ——提升速度高于6m/s、低于或等于10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高度;
   ——提升速度高于10m/s时,不小于10m;
   ——凿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
6.3.3.22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为1%,其长度(包括较宽部分的直线段)应不小于过卷高度的2/3,楔形罐道顶部需设封头挡梁。
   多绳摩擦提升时,井底楔形罐道的安装位置,应使下行容器比上提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提前距离应不小于1m。
   单绳缠绕式提升时,井底应设简易缓冲式防过卷装置,有条件的可设楔形罐道。
6.3.3.23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6.3.3.24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木质井架,每半年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6.3.3.25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提升机司机应弄清信号用途,方可开车。
6.3.3.26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并应在井口与提升机司机之间设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
   箕斗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装矿点发给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装矿点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
   竖井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工作执行信号;
   ——提升中段(或装矿点)指示信号;
   ——提升种类信号;
   ——检修信号;
   ——事故信号;
   ——无联系电话时,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GB16541的规定。
6.3.3.27事故紧急停车和用箕斗提升矿石或废石,井下各中段可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出信号。用罐笼提升矿石或废石,应经井口总信号工同意,井下各中段方可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出信号。
6.3.3.28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信号标志;
  ——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6.3.3.29清理竖井井底水窝时,上部中段应设保护设施,以免物体坠落伤人。
6.3.4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6.3.4.1除用于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他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使用前均应进行检验。经过检验的钢丝绳,贮存期应不超过六个月。
6.3.4.2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6.3.4.3提升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绳缠绕式提升钢丝绳:
   ——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9;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9,升降物料时不小于7.5;
   ——专作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6.5。
   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
   ——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8;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8,升降物料时不小于7.5;
   ——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7;
   ——作罐道或防撞绳用的,不小于6。
6.3.4.4使用中的钢丝绳,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为下列数值的,应更换:
   ——专作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专作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6.3.4.5新钢丝绳悬挂前,应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应用于升降人员;达到10%,不应用于升降物料;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小于本规程6.3.4.3的规定时,不应使用该钢丝绳。
   使用中的钢丝绳,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应更换;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小于本规程6.3.4.4的规定时,应更换。
6.3.4.6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应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人工检查时的速度应不高于O.3m/s,采用仪器检查时的速度应符合仪器的要求。对平衡绳(尾绳)和罐道绳,每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应更换:
   ——提升钢丝绳,5%;
——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10%;
   ——罐道钢丝绳,15%;
   ——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应更换: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10%;
   ——罐道钢丝绳,15%;
   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应更换。
6.3.4.7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或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受力段切除或更换全绳: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6.3.4.6的规定;
   ——受到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应立即更换。
6.3.4.8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应用于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应立即更换。
6.3.4.9多绳摩擦提升机的首绳,使用中有一根不合格的,应全部更换。
6.3.4.10平衡钢丝绳(尾绳)的长度,应满足罐笼或箕斗过卷的需要。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应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平衡钢丝绳(尾绳)最低处,不应被水淹或渣埋。
6.3.4.1l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人,用不少于5个绳卡(其间距为200~300mm)与首绳卡紧,然后再卡一视察圈(使用带模块楔紧装置的桃形环除外)。
   提升容器应用带拉杆的耳环和保险链(或其他类型的连接装置)分别连接在桃形环上。安装好的保险链,不准有打结现象。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用专用桃形绳夹时,回绳头应用2个以上绳卡与首绳卡紧。
6.3.4.12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断绳保险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在用斜井人车的断绳保险器,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防坠器或断绳保险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应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6.3.4.13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连接装置和其他有关部分,不小于13;
  ——升降物料的连接装置和其他有关部分,不小于10;
  ——无极绳运输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
  ——矿车的连接钩、环和连接杆,不小于6。
   计算保险链的安全系数时,假定每条链子都平均地承受容器自重及其荷载,并应考虑链子的倾斜角度。
6.3.4.14井口悬挂吊盘应平稳牢固,吊盘周边至少应均匀布置4个悬挂点。井筒深度超过lOO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应兼作导向绳使用。
6.3.4.15凿井用的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用的钢丝绳,不小于6;
——悬挂风筒、压缩空气管、混凝土浇注管、电缆及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不小于5;
——悬挂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连接装置(钩、环、链、螺栓等),不小于10;
   ——悬挂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
   ——吊桶提梁和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6.3.5提升装置
6.3.5.1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落地安装的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和天轮不小于100;
   ——地表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井下单绳提升装置和凿井的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排土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悬挂吊盘、吊泵、管道用绞车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其他移动式辅助性绞车视情况而定。
6.3.5.2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6.3.5.3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单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可缠绕两层;
——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可缠绕两层;升降物料的,可缠绕三层;
   ——盲井(包括盲竖井、盲斜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的,可缠绕三层;
   ——开凿竖井或斜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可缠绕两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m的,可缠绕三层;
   ——移动式或辅助性专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凿井期间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可多层缠绕。
6.3.5.4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部分(相当于1/4绳圈长),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应将钢丝绳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6.3.5.5双筒提升机调绳,应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
6.3.5.6在卷筒内紧固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卷筒内应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应将钢丝绳固定在卷筒轴上;
——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应形成锐角,以防止钢丝绳变形;
——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用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6.3.5.7天轮的轮缘应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带衬垫的天轮,衬垫应紧密固定。衬垫磨损深度相当于钢丝绳直径,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6.3.5.8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时,加速度和减速度应不超过O.75/S2;最高速度应不超过式(3)计算值,且最大应不超过12m/s
           V=O.5 ………………………(3)
式中:V——最高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竖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高速度,应不超过式(4)计算值。
           V=O.6 ………………………(4)
式中:秒——最高速度,m/s;
       H——提升高度,m。
6.3.5.9 吊桶升降人员的最高速度:有导向绳时,应不超过罐笼提升最高速度的1/3;无导向绳时,应不超过lm/s。
   吊桶升降物料的最高速度:有导向绳时,应不超过罐笼提升最高速度的2/3;无导向绳时,应不超过2m/s。
6.3.5.10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
   ——限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4m/s和箕斗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6m/s时,控制提升容器接近预定停车点时的速度应不超过2m/s;
   ——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保证安全制动及时动作;
   ——过卷保护装置: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载(罐笼为进出车)位置O.5m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此外,还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
——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
   ——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操纵手柄不在“O”位、制动手柄不在抱闸位置时,不能接通安全制动电磁铁电源而解除安全制动;
   ——闸瓦磨损保护装置:闸瓦磨损超过允许值或制动弹簧(或重锤机构)行程超限时,应有信号显示及安全制动;
   ——使用电气制动的,当制动电流消失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圆盘闸制动系统,制动油压过高、或制动油泵电动机断电、或制动闸变形异常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润滑系统油压过高、过低或制动油温过高时,应使下一次提升不能进行;
   ——当提升容器到达两端减速点时,应使提升机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信号;
   ——采用直流电动机传动时,主传动电动机应装设失励磁保护;
   ——测速回路应有断电保护;
   ——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司机未接到工作执行信号不能开车;应同时设有解除这项闭锁的装置;该装置未经许可,司机不应擅自动用。
6.3.5.11提升系统除应装设第6.3.5.10条所述基本保护和联锁装置外,还应设置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
   ——高压换向器(或全部电气设备)的隔墙(或围栅)门与油断路器之间的联锁;
   ——安全制动时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工作闸抱紧时电动机不能加速的联锁;
   ——直流控制电源的失压保护;
   ——高压换向器的电弧闭锁;
   ——控制屏加速接触器主触头的失灵闭锁;
   ——提升机卷筒直径在3m I~2_L的,应设松绳保护;
   ——采用能耗制动时,高压换向器与直流接触器间,应有电弧闭锁;
   ——直流主电动机回路的接地保护;
   ----在制动状态下,主电动机的过电流保护;
   ——主电动机的通风机故障、或主电动机温升超过额定值的联锁;
——可控硅整流装置通风机故障的联锁;
----尾绳工作不正常的联锁;
   ——装卸载机构运行不到位或平台控制不正常的联锁;
   ——装矿设施不正常及超载过限的联锁;
   ——深度指示器调零装置失灵、摩擦式提升机位置同步未完成的联锁;
   ——摇台或托台工作状态的联锁;
   ——井口及各中段安全门未关闭的联锁。
6.3.5.12提升机控制系统,除应满足正常提升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运行工作状态的要求:
   ——低速检查井筒及钢丝绳,运行速度应不超过0.3m/s;
   ——调换工作中段;
   ——低速下放大型设备或长材料,运行速度应不超过0.5m/s。
6.3.5.13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两套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台。
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制动。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动机自动断电。
   提升速度不超过4m/s、卷筒直径小于2m的提升设备,如作闸带有重锤,允许司机用体力操作。其他情况下,应使用机械传动的、可调整的工作闸。
   提升能力在10t以下的凿井用绞车,可采用手动安全闸。
6.3.5.14提升设备应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6.3.5.15在井筒内用以升降水泵或其他设备的手摇绞车,应装有制动闸、防止逆转装置和双重转速装置。
6.3.5.16安全制动装置的空动时间(自安全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刚接触闸轮或闸盘的时间):压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闸,应不超过O.5s;储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闸,应不超过O.6s;盘式制动闸,应不超过O.3s。对于斜井提升,为了保证上提紧急制动不发生松绳而应延时制动时,空动时间可适当延长。
   安全制动时,杠杆和闸瓦不应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6.3.5.17竖井和倾角大于30°的斜井的提升设备,安全制动时的减速度应满足:满载下放时应不小于1.5m/S2,满载提升时应不大于5m/s2。
   倾角30°以下的井巷,安全制动时的减速度应满足:满载下放时的制动减速度应不小于O.75m/s2,满载提升时的制动减速度应不大于按式(5)计算的自然减速度Ao(m/s2)。
        Ao=g(sinθ十fcosθ)…………………(5)
式中:g——重力加速度,111/82;
       θ——井巷倾角,(。);
       f——绳端荷载的运动阻力系数,一般取O.010~O.015。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常用闸或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不得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
   满载下放时,应检查减速度的最低极限;满载提升时,应检查减速度的最高极限。
6.3.5.18提升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载产生的旋转力矩之比K,应不小于3。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安全制动的减速度超过6.3.5.17所规定的眼值时,可将安全制动装置的K值适当降低,但应不小于2。
   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提升机,K值应不小于2。
   调整双卷筒绞车卷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应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制动装置在各卷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应不小于该卷筒所悬质量(钢丝绳质量与提升容器质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O.30~O.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6.3.5.19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应大于制动盘面积的60%;应经常检查调整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保持在1mm左右,且应不大于2mm。
   液压离合器的油缸不应漏油。盘式制动器的闸盘上不应有油污,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油污应及时停车处理。
6.3.5.20多绳摩擦提升系统,两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于主导轮直径时,应装设导向轮;主导轮上钢丝绳围包角应不大于200°。
6.3.5.21多绳摩擦提升系统,静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75;动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25;重载侧和空载侧的静张力比,应小于1.5。
6.3.5.22多绳摩擦提升机采用弹簧支承的减速器时,各支承弹簧应受力均匀;弹簧的疲劳和永久变形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其中有一根不合格,均应按性能要求予以更换。
6.3.5.23提升设备应装设下列仪表:
   ——提升速度4m/s以上的提升机,应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仪;
   ——电压表和电流表;
   ——指示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以及润滑油压表。
6.3.5.2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非计算机控制的提升机,应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场监护。每班升降人员之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向矿机电部门和调度报告,并应记录停车时间、故障原因、修复时间和所采取的措施。
6.3.5.25主要提升装置,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如下:
   ——6.3.5.10、6.3.5.1l条所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天轮的垂直度和水平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电气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各种保护、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仪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等的动作状况和准确、精密程度;
   ——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工作性能,并验算其制动力矩,测定安全制动的速度;
   ——井塔或井架的结构、腐蚀和震动;
   ——防坠器、防过卷装置、罐道、装卸矿设施等。
对检测发现的问题,矿山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6.3.5.26提升装置,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提升机说明书;
  ——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提升系统图;
  ——设备运转记录;
  ——检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大、中、小修记录;
  ——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机的技术特征、提升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应悬挂在提升机室内。
6.4通风防尘
6.4.1井下空气
6.4.1.1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O.5%。
6.4.1.2入冈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O.5mg/m3。
6.4.1.3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GBZ 2的规定。
6.4.1.4含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 4792的规定。
6.4.1.5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供风量应不少于每人4m3/min:
   —一按排尘风速计算,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应不小于0.5m/s;箕斗硐室、破碎硐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符合GBZ 2规定的前提下,分别采用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
   ——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千瓦每分钟供风量4m3计算。
6.4.1.6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表7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6.4.1.7进风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没井的空气。
   在严寒地区,主要井口(所有提升井和作为安全出口的风井)应有保温措施,防止井口及井筒结冰。如有结冰,应及时处理,处理结冰时应通知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附近的人员撤离,并做好安全警戒。




表7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
干球温度℃  相对湿度%  风速m/s  备   注
≤28  不规定  0.5一1.0  上限
≤26  不规定  0.3~0.5  至适
≤18  不规定  ≤0.3  增加工作服保暖量

有放射性的矿山,不应利用老窿(巷)预热和降温。
6.4.1.8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应不超过表8的规定。
6.4.2通风系统
6.4.2.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6.4.1的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
表8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规定
井巷名称  最高风速m/s
专用风井,专用总进、回风道
专用物料提升井
风桥
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中段主要进、回风道,修理中的井筒,主要斜坡道
运输巷道,采区进风道
采场  15
12
10
8
6
4

   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的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井下采用硐室爆破时,应专门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执行。
6.4.2.2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
6.4.2.3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
6.4.2.4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应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放射性矿山出风井与人风井的间距,应大于300m。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应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
6.4.2.5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以保证风源质量。
   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
6.4.2.6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采用不符合6.4.1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
   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
   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充电硐室空气中氢气的含量,应不超过O.5%(按体积计算)。
   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
6.4.2.7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
6.4.2.8采空区应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6.4.2.9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
6.4.2.10风桥的构造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量超过20m3/s时,应设绕道式风桥;风量为10~20m3时,可用砖、石、混凝土砌筑;风量小于lOm3/s时,可用铁风筒;
   ——木制风桥只准临时使用;
   ——风桥与巷道的连接处应做成弧形。
6.4.3主扇
6.4.3.1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当井下无污染作、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6.4.3.2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6.4.3.3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O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一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主扇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6.4.3.4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6.4.4局部通风
6.4.4.1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6.4.4.2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O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O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6.4.4.3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6.4.4.4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
6.4.4.5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6.4.5防尘措施
6.4.5.1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6.4.5.2湿式凿岩时,凿岩机的最小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6.4.5.3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6.4.5.4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应不大于150mg/L,pH值应为6.5-8.5。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
6.4.5.5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Ⅰ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μ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6.5电气设施
6.5.1供电
6.5.1.1矿山企业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
应遵守GB50070的规定。
6.5.1.2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
   ——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V;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
6.5.1.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
6.5.1.4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视其作业要求而定。
6.5.1.5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6.5.1.6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从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点至装设隔离电器处,同一水平上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6.5.1.7有自燃发火倾向及可燃物多、火灾危险较大的地下矿山,不应采用在发生接地故障后仍带电继续运行的工作方式,而应迅速切断故障回路。
6.5.1.8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有关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企业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6.5.2电气线路
6.5.2.1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明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6.5.2.2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6.5.2.3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5.2.4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套管。
6.5.2.5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钥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不应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应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6.5.2.6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夕皮;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6.5.2.7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密闭。
6.5.2.8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6.5.2.9高温矿床或有自燃发火危险的采区,宜选用矿用阻燃电缆。
6.5.3电气及保护
6.5.3.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应不超过井下装设的矿用高压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应不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
6.5.3.2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6.5.3.3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与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
6.5.3.4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并能实现漏电检测和动作于信号;无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漏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值班人员每天应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应任意取消。
6.5.4变(配)电所硐室
6.5.4.1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采区变电所弱硐室,应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应比其人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
   硐室的地坪面应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其坡度可为2‰~‰。6.5.4.2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硐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一个出口;各出口均应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机电硐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6.5.4.3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o.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o.5m。
6.5.4.4变配电硐室装有带油的设备而无集油坑的,应在硐室出_口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凝土挡,其高度应高出硐室地面o.1m。
6.5.4.5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没有安排专人值班的硐室,应关门加锁。
6.5.5照明、通讯和信号
6.5.5.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6.5.5.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炸药库照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5.5.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6.5.5.4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开采工作面。
   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6.5.5.5井下装卸矿点、提升人员的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等处,宜设电视监控系统。
6.5.5.6大、中型矿山的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水平,应根据井下铁路的运输特点、运输繁忙程度和运输需要,设计铁路信号。
6.5.5.7在井底车场内和主要运输水平同时作业机车多于3台的情况下,井下铁路信号系统可采用电气集中设备或采用微机监控系统。
6.5.5.8井下铁路信号电源为二级负荷,应有一路专用电源和一路备用电源。交流电源的引入,应采用变压器隔离、对地绝缘系统。
6.5.5.9井下铁路信号电缆,宜采用裸钢带铠装铜芯信号电缆。
6.5.6保护接地
6.5.6.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
6.5.6.2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铠装电缆每隔100m左右应接地一次,接线盒的金属外壳也应接地。
6.5.6.3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不应将其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和接地。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极。
6.5.6.4各中段的接地干线,均应与主接地极相连。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如不能与井下接地干线连接,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
钻孔金属套管可用作接地极。
6.5.6.5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中,且应不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6.5.6.6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主接地极设置在水仓或水坑内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O.75m2、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排水沟中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O.6m2、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而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其他地点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壁厚不小于3.5mm的钢管,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并竖直埋入地下。
6.5.6.7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lOO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接地的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8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6.5.6.8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应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6.5.6.9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在其余主接地极连成的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Ω。
   每台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线,其电阻值应不大于lΩ。
   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应不大于40v。
   接地线及其连接部位,应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6.5.7检查和维修
6.5.7.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建立表9所列的主要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6.5.7.2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理化性能试验或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应更换。
   补充到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应与原用油的性质相同,并事先经过耐压试验。
   应定期检查油浸泡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6.5.7.3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持有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应验电、放电和将线路接地,并且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不应单人作业。
表9电气设备主要检查制度
检查项目  检查时间
井下自动保护装置检查  每季一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定  每季一次
井下全部接地网和总接地网电阻测定  每季一次
高压电缆耐压试验、橡套电缆检查  每季一次
新安装和长期没运行的电气设备,合闸前应
测量绝缘和接地电阻  投入运行前
6.5.7.4供给移动式机械(装岩机、电钻)电源的橡套电缆,靠近机械的部分可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应不大于45m,中间不应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以免被运转机械损坏。
6.5.7.5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切断机械的工作电源。
6.5.7.6橡套电缆的接头,其芯线应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应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或采用矿山专用插接件连接。
6.6防排水
6.6.1一般规定
6.6.1.1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和防治水设计。勘察和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防治水设计应为矿山总体设计的一部分,与矿山总体设计同时进行。
6.6.1.2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6.6.2地面防水
6.6.2.1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6.6.2.2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
6.6.2.3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6.6.2.4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塌陷时,应事前将塌陷区的居民迁走、公路和河流改道,才能进行疏放水。
6.6.2.5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矿层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
   ——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河流穿过矿区的,应采用留保安矿柱或充填法采矿的方法保护河床不塌陷,或将河流改道至开采影响范围以外;
   ----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
   ——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应引出矿区;
   ----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
   ——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不应往塌陷区引水;
——有用的钻孔,应妥善封盖。报废的竖井、斜井、探矿井、钻孔和平硐等,应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
   ——影响矿区安全的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等,均应严密封闭。
6.6.2.6废石、矿石和其他堆积物,应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和河道。
6.6.3井下防水
6.6.3.1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应查明矿坑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6.6.3.2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应留设防水矿(岩)柱。防水矿(岩)柱的尺寸由设计确定,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应开采或破坏。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事先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
6.6.3.3一般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防水门的位置、设防水头高度等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同一矿区的水文条件复杂程度明显不同的,在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和有大量突然涌水可能区域的巷道,以及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也应设置防水门。
   防水门应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6.6.3.4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6.6.3.5探水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检查钻孔附近坑道的稳定性;
   ——清理巷道、准备水沟或其他水路;
   ——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
   ——巷道及其出口,应有良好照明和畅通的人行道;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
   ——对断面大、岩石不稳、水头高的巷道进行探水,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计划。
6.6.3.6钻凿探水孔时,若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应停止凿岩。此时,不应移动钻杆,除派人监视水情外,应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在可能出现大水的地层中探水时,探水孔应设孔口管及闸阀,以便控制水量。
6.6.3.7相邻的井巷或采区,如果其中之一有涌水危险,则应在井巷或采区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确定。
6.6.3.8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如出现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应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6.6.3.9探水、放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专门设计进行;放水量应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进行控制。放水钻孔应安装孔口管和闸阀,紧急情况下可关闭。
6.6.3.10对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进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业时,为预防被水封住的、或水中溶解的有害气体逸出造成危害,应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灯具。发现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泄出,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6.6.3.11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企业,应考虑矿床疏干问题。直接揭露含水体的放水疏干工程,施工前应先建好水仓、水泵房等排水设施。地下水位降到安全水位之前,不应开始采矿。
6.6.3.12裸露型岩溶充水矿区、地面塌陷发育的矿区,应做好气象观测,做好降雨、洪水预报;封堵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井下揭露的主要岩溶进水通道,应对已采区构建挡水墙隔离;雨季应加密地下水的动态观测,并进行矿井涌水峰值的预报。
6.6.3.13井筒掘进时,预测裸露段涌水量大于20m3/h,宜采用预注浆堵水。巷道穿越强含水层或高压含水断裂破碎带之前,宜先进行工作面预注浆,进行堵水与加固后再掘进。
6.6.4井下排水设施
6.6.4.1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6.6.4.2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O.5m(潜没式泵房除外)。
6.6.4.3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水仓进水口应有蓖子。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矿的矿井,水进入水仓之前,应先经过沉淀池。水沟、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应定期清理。
6.7防火和灭火
6.7.1一般规定
6.7.1.1地面防火,应遵守5.9.2的规定。
6.7.1.2应结合湿式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
6.7.1.3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管道规格应考虑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用木材支护的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应设置消防水管。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时,应每隔50-100m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6.7.1.4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堆、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m以外。
6.7.1.5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6.7.1.6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管输油,尽量减少漏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回风道,其储油量应不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
6.7.1.7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
6.7.1.8不得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
   井下不得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6.7.1.9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接回馈线路通过木制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6.7.1.10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应在作业部位的下方设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
6.7.1.11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矿长决定。
6.7.2防自燃发火
6.7.2.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至少应每月对井下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测定一次,以掌握内因火灾的特点和发火规律。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宜装备现代化的坑内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
   有沼气渗出的矿山企业,应加强沼气的监测,下井人员应携带自救器。
6.7.2.2开采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
   ——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矿床最短的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矿方法时,应确保在矿岩发火之前完成回采与放矿工作,以免矿岩自燃;
   ——采用黄泥灌浆灭火时,钻孔网度、泥浆浓度和灌浆系数(指浆中固体体积占采空区体积的百分比),应在设计中规定;
   ——尽可能提高矿石回收率,坑内不留或少留碎块矿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及时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区;
   ——严密封闭采空区的所有透气部位;
   ——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并防止水管在采场漏水。
6.7.3井下灭火
6.7.3.1发现井下起火,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火灾应急预案,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火源无法扑灭时,应封闭火区。
6.7.3.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之前,
   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6.7.3.3主管矿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同时,应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
6.7.3.4需要封闭的发火地点,可先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然后再砌筑永久性防火墙。进行封闭工作之前,应由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的救护队员检查回风流的成分和温度。在有害气体中封闭火区,应由救护队员佩戴隔绝式呼吸器进行。在新鲜风流中封闭火区,应准备隔绝式呼吸器。如发现有爆炸危险,应暂停工作,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加以清除。
6.7.3.5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严密坚实;
   ——在墙的上、中、下部,各安装一根直径35~100mm的铁管,以便取样、测温、放水和充填,铁管露头要用带螺纹的塞子封闭;
   ——设人行孔,封闭工作结束,应立即封闭人行孔。
6.7.4火区管理
6.7.4.1对已封闭的火区,应建立火区检查记录档案,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这些资料应永久保存。
6.7.4.2永久性防火墙应编号,并标记在火区位置关系图和通风系统图上。矿山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测定火区内的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检测、分析结果应记录存档。若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以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6.7.4.3封闭火区的启封和恢复开采,应根据测定结果确认封闭火区内的火已熄灭,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方可进行。火区面积不大时,可采用一次性启封,先打开回风侧,无异常现象再打开进风侧;火区面积较大时,应设多道调节门,分段启封,逐步推进。
6.7.4.4启封火区的风流,应直接引入回风流,回风流经过的巷道中的人员应事先撤出。恢复火区通风时,应监测回风流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发现有复燃征兆,应立即停止通风,重新封闭。
6.7.4.5火区启封后三天内,应由矿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气体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证明一切情况良好,方可转人生产。
6.7.4.6在活动性火区附近(下部和同一中段)进行回采时,应留防火矿柱,其设计和安全措施,应经主管矿长批准。
7.职业危害防治
7.1管理和监测
7.1.1矿山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7.1.2矿山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水质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7.1.3矿山企业应经常检查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防尘设施正常运转。
7.l.4矿山企业应对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7.1.5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总粉尘: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空气含尘浓度,凿岩工作面应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接尘人员每三个月测定两次;每个采样工种分两个班次连续采样,一个班次内至少采集两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应少于四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一次;
   作业地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应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应不少于三个。
   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矿山企业,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7.1.6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应每年测定两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尘可不作测定)。
7.1.7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进行硐室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测定。
7.1.8空气中含放射性元素的作业地点,粉尘浓度应每月至少测定三次;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每周测定一次,浓度变化较大时,每周测定三次。
7.1.9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应随噪声声级的不同而异,并应符合表lO的规定。但最高限值不应超过115dB(A)。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应不超过表11的规定。
表10允许噪声暴露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表11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  峰值(dB)
100  140
1000  130
10000  120

7.1.13有放射性的矿山,不应在井下饮水和就餐。不应在有沼气和放射性的矿山井下吸烟。
7.1.14每一中段,应在顶板稳固、通风良好的地点设置井下厕所,并经常清扫和消毒。
7.1.15每个矿井应有浴室、更衣室,并能满足人数最多班的全体人员在一小时内洗完澡的要求。更衣室应有衣柜、衣架和通风除尘设备,室内气温应不低于20°C。
   有放射陛的矿山不应在浴室设浴池,只能设淋浴设施。污染的衣物,应与非污染的衣物分开存放,不得将污染衣物带回居住区。
7.1.16露天矿破碎场、排土场等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源,应位于工业场地和居民区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1.17坑口、露天采场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和担架。
7.1.18深凹露天矿,应有通风措施。
7.1.19矿山企业应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或防冻避寒措施。
7.1.20露天矿汽车运输的道路,应采取防尘措施。
7.1.21地面和井下(有放射性的矿山除外)作业地点附近,应设饮水站,及时供给职工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在边远地点作业的人员,应发给随身携带的水壶。每个矿山应设专人供应饮用水。饮水容器应有保温装置,并加盖上锁。
7.1.22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三个月测定一次;
   ——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监测结果应建档,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7.2健康监护
7.2.1矿山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人矿工人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胸透、听力测定、血液化验等指标):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拍照胸大片;不适合从事矿山、井下作业者不应录用。
7.2.2对接触粉尘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应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诊断标准,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鉴定和复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体检鉴定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并确诊不适合原工种的,应及时调离。
7.2.3下列病症患者,不应从事接尘作业:
——各种活动性肺结核或活动性肺外结核;
   ——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严重,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气管喘息及支气管扩张;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胸膜肥厚与粘连;
   ——心、血管器质性疾病,如动脉硬化症,Ⅱ、Ⅲ期高血压症及其它器质性心脏病;
   ——曾有接尘史,并已产生影响的;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接尘的其他疾病。
7.2.4下列病症患者,不应从事井下作业:
   ——7.2.3所列病症;
   ——听力已下降,严重耳聋;
   ——风湿病(反复活动);
   ——癫痫症;
   ——精神分裂症;
   ——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疾病。
7.2.5血液常规检查不正常者,不应从事有放射l生的矿山井下作业。
7.2.6对职工的健康检查,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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