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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考试] 总局11号令十二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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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7 09: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配备比例;
二、执业印章;
三、分类注册;
四、注册有效期延长;
五、建立执业活动档案;
六、签署意见的事项细化,抓住了企业安全管理的实权;
七、权责更加明晰,权利包括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侵权申诉;
八、没有限制取得资格证书后申请注册的期限;
九、初始注册、变更、延续手续简化,此外又增加了“重新注册”,变更不再需要原聘用单位额外的证明,实在不合适就用脚投票喽;
十、重新肯定了在中介公司执业的资格,此外其执业范围的定义更加宽泛,这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扩展是相适应的。
十一、增加了报告制度,就是企业破产了,倒闭了,歇菜了,关门了,我没法干了,得报告,呵呵。
十二、增加了注安档案。由企业“如实”填写。不实,注安应有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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