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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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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04: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8.3.3条   梁柱构件的侧向支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柱构件在出现塑性铰的截面处,其上下翼缘均应设置侧向支承。
  2 相邻两支承点间的构件长细比,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有关规定。



  第8.3.4条   梁与柱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与柱的连接宜采用柱贯通型。
  2 柱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都与梁刚接时,宜采用箱形截面。当仅在一个方向刚接时,宜采用工字形截面,并将柱腹板置于刚接框架平面内。
  3 工字形截面柱(翼缘)和箱形截面柱与梁刚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图8.3.4-1),有充分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构造形式。





图8.3.4-1:框架梁与柱的现场连接
  1)梁翼缘与柱翼缘间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8度乙类建筑和9度时,应检验V形切口的冲击韧性,其恰帕冲击韧性在-20℃时不低于27J;
  2)柱在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横向加劲肋,且加劲肋厚度不应小于梁翼缘厚度;
  3)梁腹板宜采用磨擦型高强度螺栓通过连接板与柱连接;腹板角部宜设置扇形切角,其端部与梁翼缘的全熔透焊缝应隔开;
  4)当梁翼缘的塑性截面模量小于梁全截面塑性截面模量的70%时,梁腹板与柱的连接螺栓不得少于二列;当计算仅需一列时,仍应布置二列,且此时螺栓总数不得少于计算值的1.5倍;
  5)8度Ⅲ、Ⅳ场地和9度时,宜采用能将塑性铰自梁端外移的骨形连接。
  4 框架梁采用悬臂梁段与柱刚性连接时(图8.3.4-2),悬臂梁段与柱应预先采用全焊接连接,梁的现场拼接可采用翼缘焊接腹板螺栓连接(a)或全部螺栓连接(b).





图8.3.4-2:框架梁与柱通过梁悬臂段的连接
  5 箱形截面柱在与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的隔板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与壁板相连。工字形截面柱的横向加劲肋与柱翼缘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与腹板可采用角焊缝连接。



  第8.3.5条   当节点域的体积不满足本章第8.2.5条3款的规定时,应采取加厚节点域或贴焊补强板的措施。补强板的厚度及其焊缝应按传递补强板所分担剪力的要求设计。



  第8.3.6条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节点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



  第8.3.7条   框架柱接头宜位于框架梁上方1.3m附近。
  上下柱的对接头应采用全熔透焊缝,柱拼接接头上下各100mm范围内,工字形截面柱翼缘与腹板间及箱形截面柱角部壁板间的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第8.3.8条   超过12层钢结构的刚接柱脚宜采用埋入式,6、7度时也可采用外包式。

8.4  钢框回-中心支撑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第8.4.1条   当中心支撑采用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时,应同是同倾斜方向的两组斜杆,且每组中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得大于10%。



  第8.4.2条   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表8.4.2-1的限值。





钢结构中心支撑杆件长细比限值
表8.4.2-1



类型
6、7度
8度
9度

不超过12层
按压杆设计
150
120
120

按拉杆设计
200
150
150

超过12层
120
90
60

注:
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采用其他牌号钢材应乘以√235/fayo

  2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2-2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钢结构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表8.4.2-2



板件名称
不超过12层
超过12层

7度
8度
9度
6度
7度
8度
9度

翼缘外伸部分
工字形截面腹板
箱形截面腹板
13
33
31
11
30
28
9
27
25
9
25
23
8
23
21
8
23
21
7
21
19

圆管外径与壁厚比



42
40
40
38

注:
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应乘以√235/fayo




  第8.4.3条   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超过12层时,支撑宜采用轧制H型钢制作,两端与框架可采用刚接构造,梁柱与支撑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8、9度采用焊接工字形截面的支撑时,其翼缘与腹板的连接宜采用全熔透连续焊缝;
  2 支撑与框架连接处,支撑杆端宜做成圆弧;
  3 梁在其与V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应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梁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λy)以及支承力,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4 不超过12层时,若支撑与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侧有不小于30°夹角的规定;支撑端部至节点板嵌固点在沿支撑杆件方向的距离(由节点板与框架构件焊缝的超点垂直于支撑杆轴线的直线至支撑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度的2倍。



  第8.4.4条   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8、9度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度的相应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8.3节对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
  
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第8.5.1条   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5.1规定的限值。





偏心支撑框架梁板件宽厚比限值
表8.5.1



板件名称
宽厚比限值

翼缘外伸部分
8

腹板
当N/Af≤0.14时
当N/Af>0.14时
90[1-1.65N/(Af)]
33[2.3-N/(Af)]

注:
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当材料为其他钢号时,应乘以√235/fayo




  第8.5.2条   偏心支撑框架的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20√235/fayo,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规定的轴心受压构件在弹性设计时的宽厚比限值。



  第8.5.3条   消能梁段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N/>0.16Af时,消能梁段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ρ(Aw/A)<0.3时,a<1.6Mιp/Vι
(8.5.3-1)





当ρ(Aw/A)≥0.3时,
()





a≤[1.15-0.5ρ(Aw/A)]1.6Mιp/Vι
(8.5.3-2)





ρ=N/V
(8.5.3-3)
  式中
  a——消能梁段的长度;
  ρ——消能梁段轴向力设计值与剪力设计值之比。
  2 消能梁段的腹板不得贴焊补强板,也不得开洞。
  3 消能梁段与支撑连接处,应在其腹板两侧配置加劲肋,加劲肋的高度应为梁腹板高度,一侧的加劲肋宽度不应小于(bt/2-tw),厚度不应小于0.75tw和10mm的较大值。
  4 消能梁段应按下列要求在其腹板上设置中间加劲肋:
  1)当a≤1.6Mιp/Vι时,加劲肋间距不大于(30tw-h/5);
  2)当2.6Mιp/Vι<a≤5Mιp/Vι时,应在距消能梁段端部1.5bf处配置中间加劲肋,且中间加劲肋间距不应大于(52tw-h/5);
  3)当1.6Mιp/Vι<a≤2.6Mιp/Vι时,中间加劲肋的间距宜在上述二者间线性插入;
  4)当a>5Mιp/Vι时,可不配置中间加劲肋;
  5)中间加劲肋应与消能梁段的腹板等高,当消能梁段截面高度不大于640mm时,可配置单侧加劲肋,消能梁段截面高度大于640mm时,应在两侧配置加劲肋,一侧加劲肋的宽度不应小于(bf/2-tw),厚度不应小于tw和10mm。



  第8.5.4条   消能梁段与柱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能梁段与柱连接时,其长度不得大于1.6Mιp/Vι,且应满足第8.2.7条的规定。
  2 消能梁段翼缘与柱翼缘之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消能梁段腹板与柱之间应采用角焊缝连接;角焊缝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消能梁段腹板的轴向承载力、受剪承载力和受弯承载力。
  3 消能梁段与柱腹板连接时,消能梁段翼缘与连接板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消能梁段腹板与柱间应采用角焊缝;角焊缝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消能梁段腹板的轴向承载力、受剪承载力和受弯承载力。



  第8.5.5条   消能梁段两端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支撑的轴力设计值不得小于消能梁段翼缘轴向承载力设计值(翼缘宽度、厚度和钢材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三者的乘积)的6%,即0.06bftff。



  第8.5.6条   偏心支撑框架梁的非消能梁段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支撑的轴力设计值不得小于梁翼缘轴向承载力的2%,即0.02bftff。



  第8.5.7条   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8、9度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度的相应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8.3节对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
  
第9章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第9.1.1条   厂房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跨厂房宜等高和等长。
  2 厂房的贴建房屋和构筑物,不宜布置在厂房角部和紧邻防震缝处。
  3 厂房体形复杂或有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时,宜设防震缝;在厂房纵横跨交接处、大柱网厂房或不设柱间支撑的厂房,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00-150mm,其他情况可采用50-90mm。
  4 两个主厂房之间的过渡跨至少应有一侧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脱开。
  5 厂房内上吊车的铁梯不应靠近防震缝设置;多跨厂房各跨上吊车的铁梯不宜设置在同一横向轴线附近。
  6 工作平台宜与厂房主体结构脱开。
  7 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型式;厂房端部应设屋架,不应采用山墙承重;厂房单元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
  8 厂房各柱列的侧移刚度宜均匀。



  第9.1.2条   厂房天窗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宜采用突出屋面较小的避风型天窗,有条件或9度时宜采用下沉式天窗。
  2 突出屋面的天窗宜采用钢天窗架;6-8度时,可采用矩形截面杆件的钢筋混凝土天窗架。
  3 8度和9度时,天窗架宜从厂房单元端部第三柱间开始设置。
  4 天窗屋盖、端壁板和侧板,宜采用轻型板材。



  第9.1.3条   厂房屋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宜采用钢屋架或重心较低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屋架。
  2 跨度不大于15mm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
  3 跨度大于24m,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应优先采用钢屋架。
  4 柱距为12m时,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托架(梁);当采用钢屋架时,亦可采用钢托架(梁)。
  5 有突出屋面天窗架的屋盖不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空腹屋架。



  第9.1.4条   厂房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和9度时,宜采用矩形、工字形截面柱或斜腹杆双肢柱,不宜采用薄壁工字形柱、腹板开孔工字形柱、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和管柱。
  2 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范围内和阶形柱上柱宜采用矩形截面。



  第9.1.5条   厂房围护墙、女儿墙的布置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对非结构构件的有关规定。



  第9.1.6条   7度Ⅰ、Ⅱ类场地,柱高不超过10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及等高多跨厂房(锯齿形厂房除外),当按本规范的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时,可不进行横向及纵向的截面抗震验算。



  第9.1.7条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无檩和有檩屋盖厂房,一般情况下,宜计及屋盖的横向弹性变形,按多质点空间结构分析;当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条件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并按附录H的规定对排架柱的地震剪力和弯矩进行调整。
  2 轻型屋盖厂房,柱距相等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
  注:本节轻型屋盖指屋面为压型钢板、瓦楞铁、石棉瓦等有檩屋盖。



  第9.1.8条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无檩和有檩屋盖及有较完整支撑系统的轻型屋盖厂房,可采用下列方法:
  1)一般情况下,宜计及屋盖的纵向弹性变形,围护墙与隔墙的有效刚度,不对称时尚宜计及扭转的影响,按多质点进行空间结构分析;
  2)柱顶标高不大于15m且平均跨度不大于30m的单跨或等高多跨的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宜采用本规范附录J规定的修正刚度法计算。
  2 纵墙对称布置的单跨厂房和轻型屋盖的多跨厂房,可按柱列分片独立计算。



  第9.1.9条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有斜撑杆的三铰拱式钢筋混凝土和钢天窗架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跨度大于9m或9 度时,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增大系数可采用1.5。
  2 其他情况下天窗架的横向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第9.1.10条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天窗架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空间结构分析法,并计及屋盖平面弹性变形和纵墙的有效刚度。
  2 柱高不超过15m的单跨和等高多跨混凝土无檩屋盖厂房的天窗架纵向地震作用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但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效应增大系数,其值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单跨、边跨屋盖或有纵向内隔墙的中跨屋盖:





η=1 0.5n
(9.1.10-1)
  2)其他中跨屋盖:





η=0.5n
(9.1.10-2)
  式中
  η——效应增大系数;
  n——厂房跨数,超过四跨时取四跨。



  第9.1.11条   两个主轴方向柱距均不小于12m、无桥式吊车且无柱间大柱网厂房,柱截面抗震验算应同时计算两个主轴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并应计入位移引起的附加弯矩。



  第9.1.12条   不等高厂房中,支承低跨屋盖的柱牛腿(柱肩)的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As≥(NGa/0.85hofy 1.2NE/fy)γRE
(9.1.12)
  式中
  As——纵向水平受拉钢筋的截面面积;
  NG——柱牛腿面上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压力设计值;
  a——重力作用点至下柱近侧边缘的距离,当小于0.3ho时采用0.3ho;
  ho——牛腿最大竖向截面的有效高度;
  NE——柱牛腿面上地震组合的水平拉力设计值;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1.0。



  第9.1.13条   柱间交叉支撑斜杆的地震作用效应及其与柱连接节点的抗震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进行。



  第9.1.14条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抗风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第9.1.15条   当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连接点应设在下弦横向支撑节点处,下弦横向支撑杆件的截面和连接节点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第9.1.16条   当工作平台和刚性内隔墙与厂房主体结构连接时,应采用与厂房实际受力相适应的计算简图,计入工作平台和刚性内隔墙对厂房的附加地震作用影响,变位受约束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排架柱,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计算,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第9.1.17条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带有小立柱的拱形和折线型屋架或上弦节间较长且矢高较大的屋架,屋架上弦宜进行抗扭验算。



  第9.1.18条   有檩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檩条应与混凝土屋架(屋面梁)焊牢,并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2 双脊檩应在跨度1/3处相互拉结。
  3 压型钢板应与檩条可靠连接,瓦楞铁、石棉瓦等应与檩条拉结。
  4 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1.18的要求。





有檩屋盖的支撑布置
表9.1.18



支撑名称
烈度

6、7
8
9

屋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厂房单元端开间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厂房单元长度大于66m的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天窗开洞范围的两端各增设局部的支撑一道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厂房单元长度大于42m的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天窗开洞范围的两端各增设局部的上弦横向支撑一道

下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跨中竖向支撑

端部竖向支撑
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时,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天窗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厂房单元天窗端开间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每隔30m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每隔18m各设一道

两侧竖向支撑
厂房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每隔36m各设一道



  第9.1.19条   无檩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屋面板应与屋架(屋面梁)焊牢,靠柱列的屋面板与屋架(屋面梁)的连接焊缝长度不宜小于80mm。
  2 6度和7度时,有天窗厂房单元的端开间,或8度和9度时各开间,宜将垂直屋架方向两侧相邻的大型屋面板的顶面彼此焊牢。
  3 8度和9度时,大型屋面板端头底面的预埋件宜采用角钢并与主筋焊牢。
  4 非标准屋面板宜采用装配整体式接头,或将板四角切掉后与屋架(屋面梁)焊牢。
  5 屋架(屋面梁)端部顶面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不宜少于4∮10,9度时不宜少于4∮12。
  6 支撑的布置宜符合表9.1.19-1的要求,有中间井式天窗时宜符合表9.1.19-1-2的要求;8度和9度跨度不大于15m的屋面梁屋盖,可仅在厂房单元两端各设竖向支撑一道。





无檩屋盖的支撑布置
表9.1.19-1



支撑名称
烈度

6、7
8
9

屋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屋架跨度小于18m时同非抗震设计,跨度不小于18m时在厂房单元端开间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天窗开洞范围的两端各增设局部的支撑一道

上弦通长水平系杆
同非抗震设计
沿屋架跨度不大于15m设一道,但装配整体式屋面可不设;
围护墙在屋架上弦高度有现浇圈梁时,其端部处可不另设
沿屋架跨度不大于12m设一道,但装配整体式屋面可不设;
围护墙在屋架上弦高度有现浇圈时,其端部处可不另设

下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同上弦横向支撑

跨中竖向支撑

两端竖向支撑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厂房单元端开间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每隔48m各设一道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厂房单元端开间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端开间、柱间支撑开间及每隔30m各设一道

天窗两侧竖向支撑
厂房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每隔30m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每隔24m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每隔18m各设一道

上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天窗跨度≥9m时,厂房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中间井式天窗无檩屋盖支撑布置
表9.1.19-2



支撑名称
6、7度
8度
9度

上弦横向支撑
下弦横向支撑
厂房单元端开间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上弦通长水平系杆
天窗范围内屋架跨中上弦节点处设置

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天窗两侧及天窗范围内屋架下弦节点处设置

跨中竖向支撑
有上弦横向支撑开间设置,位置与下弦通长系杆相对应

两端竖向支撑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同非抗震设计
有上弦横向支撑开间,且间距不大于48m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厂房单元端开间各设一道
有上弦横向支撑开间,且间距不大于48m
有上弦横向支撑开间,且间距不大于30m



  第9.1.20条   屋盖支撑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开洞范围内,在屋架脊点处应设上弦通长水平压杆。
  2 屋架跨中竖向支撑在跨度方向的间距,6-8度时不大于15m,9度时不大于12m;当仅在跨中设一道时,应设在跨中屋架屋脊处;当设二道时,应在跨度方向均匀布置。
  3 屋架上、下弦通长水平杆与竖向支撑宜配合设置。
  4 柱距不小于12m且屋架间距6m的厂房,托架(梁)区段及其相邻开间应设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5 屋盖支撑杆件宜用型钢。



  第9.1.21条   突出屋面的混凝土天窗架,其两侧墙板与天窗立柱宜采用螺栓连接。



  第9.1.22条   混凝土屋架的截面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上弦第一节间和梯形屋架端竖杆的配筋,6度和7度时不宜少于4∮12,8度和9度时不宜少于4∮14。
  2 梯形屋架的端竖杆截面宽度宜与上弦宽度相同。
  3 拱形和折线形屋架上弦端部支撑屋面板的小立柱,截面不宜小于200mm×200mm,高度不宜大于500mm,主筋宜采用Ⅱ形,6度和7度时不宜少于4∮12,8度和9度时不宜少于4∮14,箍筋可采用∮6,间距宜为100mm。



  第9.1.23条   厂房柱子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范围内柱的箍筋应加密:
  1)柱头,取下顶以下500mm并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2)上柱,取阶形柱自牛腿面至吊车梁顶面以上300mm高度范围内;
  3)牛腿(柱肩),取全高;
  4)柱根,取下柱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
  5)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和柱变位受平台等约束的部位,取节点上、下各300mm。
  2 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箍筋肢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9.1.23的规定:





柱加密区箍筋最大肢距和最小箍筋直径
表9.1.23



烈度和场地类别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Ⅰ、Ⅱ类场地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

箍筋最大肢距(mm)
300
250
200

箍筋最小直径
一般柱头和柱根
∮6
∮8
∮8(∮10)

角柱柱头
∮8
∮10
∮10

上柱牛腿和有支撑的柱根
∮8
∮8
∮10

有支撑的柱头和柱变位受约束部位
∮8
∮10
∮10

注:
括号内数值用于柱根。




  第9.1.24条   山墙抗风柱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风柱柱顶以下300mm和牛腿(柱肩)面以上300m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肢距不宜大于250mm。
  2 抗风柱的变截面牛腿(柱肩)处,宜设置纵向受拉钢筋。



  第9.1.25条   大柱网厂房柱的截面和配筋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截面宜采用正方形或接近正方形的矩形,边长不宜小于柱全高的1/18-1/16。
  2 重屋盖厂房地震组合的柱轴压比,6、7度时不宜大于0.8,8度时不宜大于0.7,9度时不应大于0.6。
  3 纵向钢筋宜沿柱截面周边对称配置,间距不宜大于200mm,角部宜配置直径较大的钢筋。
  4 柱头和柱根的箍筋应加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密范围,柱根取基础顶面至室内地坪以上1m,且不小于柱全高的1/6;柱头取柱顶以下500mm,且不小于截面长边尺寸;
  2)箍筋直径、间距和肢距,应符合本章第9.1.23条的规定。



  第9.1.26条   厂房柱间支撑的设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柱间支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在厂房单元中部设置上、下柱间支撑,且下柱支撑应与上柱支撑配套设置;
  2)有吊车或8度和9度是地,宜在厂房单元两端增设上柱支撑;
  3)厂房单元较长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可在厂房单元中部1/3区段内设置两道柱间支撑。
  2 柱间支撑应采用型钢,支撑形式宜采用交叉式,其斜杆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宜大于55°。
  3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9.1.26的规定。
  4 一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措施,应保证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当6度和7度不能直接传给基础时,应计及支撑对柱和基础的不利影响。
  5 交叉支撑在交叉点应设置节点板,其厚度不应小于10mm,斜杆与交叉节点板应焊接,与端节点板宜焊接。





交叉支撑斜杆的最大长细比
表9.1.26



位置
烈度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Ⅰ、Ⅱ场地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ⅠⅡ类场地
9度Ⅲ、Ⅳ类场地

上柱支撑
250
250
200
150

下柱支撑
200
200
150
150



  第9.1.27条   8度时跨度不小于18m的多跨厂房中柱和9度时多跨厂房各柱,柱顶宜设置通长水平压杆,此压杆可与梯形屋架支座处通长水平系杆合并设置,钢筋混凝土系杆端头与屋架间的空隙应采用混凝土填实。



  第9.1.28条   厂房结构构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屋面梁)与柱顶的连接,8度时宜采用螺栓,9度时宜采用钢板铰,亦可采用螺栓;屋架(屋面梁)端部支承垫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mm。
  2 柱顶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不宜少于4∮14,9度时不宜少于4∮16;有柱间支撑的柱子,柱顶预埋件尚应增设抗剪钢板。
  3 山墙抗风柱的柱顶,应设置预埋板,使柱顶与端屋架的上弦(屋面梁上翼缘)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位于上弦横向支撑与屋架的连接点处,不符合时可在支撑中增设次腹杆或设置型钢横梁,将水平地震作用传至节点部位。
  4 支承低跨屋盖的中柱牛腿(柱肩)的预埋件,应与牛腿(柱肩)中按计算承受水平拉力部分的纵向钢筋焊接,且焊接的钢筋,6度和7度时不应少于2∮12,8度时不应少于2∮14,9度时不应少于2∮16。
  5 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预埋件的锚件,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宜采用角钢加端板,其他情况可采用HRB335级或HRB400级热轧钢筋,但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0倍锚筋直径或增设端板。
  6 厂房中的吊车走道板、端屋架与山墙间的填充小屋面板、天沟板、天窗端壁板和天窗侧板下的填充砌体等构件应与支承结构有可靠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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