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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95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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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04: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5.3 第二级鉴定

  5.3.1 多层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
     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
  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对房屋
  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3.2 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和易引起倒塌的部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但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均超过或其中一项超过第一级鉴定限值
     的房屋,可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β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平均抗震能力指数;

  A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处净截面的总面积,其中不包括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截面面积;

  Abi——第i楼层的建筑平面面积;

  ξo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

  λ——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分别按0.7、1.0、1.5和2.5采用。

  5.3.3 结构体系、楼屋盖整体性连接、圈梁布置和构造及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可采用楼层综合抗
     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βc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ψ1——体系影响系数,可按第5.3.3.2款确定;

  ψ2——局部影响系数,可按第5.3.3.3款确定。

  5.3.3.2 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房屋不规则性、非刚性和整体性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

  5.3.3-1各项系数的乘积确定。当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为M0.4时,尚应乘以0.9。

  



  注:单项不符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或不符合的项目超过3项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3.3.3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易引起局部倒塌各部位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5.3.3-2各项系数中的
      最小值确定。

  



  注:不符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3.4 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规定的最大值、有明显扭转效应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当最弱的楼
     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可采用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第i层j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第i层j墙段抗震能力指数;
    
    

——第i层第j墙段在1燉2层高处的净截面面积;

    

——第i层第j墙段计及楼盖刚度影响的从属面积,可根据刚性楼盖、中等刚性楼盖和柔性楼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的方法确定。

  注:考虑扭转效应时,式(5.3.4-1)中尚包括扭转效应系数,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取该墙段不考虑与
    考虑扭转时的内力比。5.3.5 房屋的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明显不均匀,或7、8、9度时房屋的层数分别超过六、五、三层,可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的方法验算其抗震承载力,并可按照本节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6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主要适用于不超过10层的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和框架-抗震墙结构。

  6.1.2 抗震鉴定时,下列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

  (1)6~9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

  (2)7~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

  (3)8、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
     大小和分布等。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

  (2)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3)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6.1.4 钢筋混凝土房屋可按结构体系、结构构件的配筋、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及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对整幢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
     进行两级鉴定。符合本章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本章第6.2 节
     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6.1.5 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再按本标准第5章进行抗震鉴定;对框架结
     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本标准
     第5章的有关规定。

  6.2 第一级鉴定

  6.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框架结构宜为双向框架,装配式框架宜有整浇节点,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6.2.1.2 8、9度时,结构体系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宜大于宽度,且不宜大于该方向总长度的30%;

  (2)立面局部缩进的尺寸不宜大于该方向水平总尺寸的25%;

  (3)楼层刚度不宜小于其相邻上层刚度的70%,且连续三层总的刚度降低不宜大于50%;

  (4)天砌体结构相连,且平面内的抗侧力构件及质量分布宜基本均匀对称。

  6.2.1.3 8、9度时,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之间楼、屋盖的最大长宽比宜符合表6.2.1-1的规定:

  抗震墙之间楼、屋盖的最大长宽比              表6.2.1-1




楼、屋盖类型
8度
9度

现浇或叠合梁板
上.0
2.0

装配式
2.5
1.0
  6.2.1.4 8度时,厚度不小于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的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其平均间距宜符合表6.2.1-2规定的限值:

  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平均间距的限值             表6.2.1-2




总层数





间距(m)
17
14
12
11
  6.2.2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7度时不宜低于C13,8、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框架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Ⅰ级钢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
     25倍,Ⅱ级钢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7度Ⅲ、Ⅳ类场
     地和8、9度,梁、柱、墙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框架角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8%,9度时不宜小于1.0%;其他各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
      0.6%,9度时不宜小于0.8%。

  6.2.3.2 梁、柱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ф6,间距不应大于200mm;9度时,箍筋直
     径不应小于ф8,间距不应大于150mm;

  (2)在梁的两端,梁高各一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200mm,9度时不应大于150mm;

  (3)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粘土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ф8,箍筋间距,
     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

  6.2.3.3 框架柱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宜小于400mm;9度时,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8。6.2.3.4 8、9度
      时,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震墙的周边宜与框架梁柱形成整体或有加强的边框;

  (2)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墙板净高的1/30,墙板中竖向及横向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

  (3)墙板与楼板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地震作用。

  6.2.4 框架结构利用山墙承重时,山墙应有钢筋混凝土壁柱与框架梁可靠连接;当不符合时,8、9度应加固。

  6.2.5 砖砌体填充墙、隔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考虑填充墙抗侧力作用时,填充墙的厚度,6~8度时不应小于180mm,9度时不应小于240mm;砂浆强度等级,6~8度时不应低于
     M2.5,9度时不应低于M5;填充墙应嵌砌于框架平面内;

  (2)填充墙沿柱高每隔600mm左右应有2.6拉筋伸入墙内,8、9度时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700mms;当墙高大于5m时
     ,墙内宜有连系梁与柱连接;对于长度大于6m的粘土砖墙或长度大于5m的空心砖墙,8、9度时墙顶与梁应有连接。

  (3)房屋的内隔墙应与两端的墙或柱有可靠连接;当隔墙长度大于6m,8、9度时墙顶尚应与梁板连接。

  6.2.6 钢筋混凝土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对房屋采
     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单向框架;

  (2)8、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与框架结构相连的承重砌体结构不符合要求;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不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有关要求;

  (4)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6.4.3 第二级鉴定

  6.3.1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分别采用下列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

  6.3.1.1 一般情况下,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6.3.1.2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6.3.1.3 有明显扭转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6.3.2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β——平面结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ψ1——体系影响系数;可按第6.3.2.2款确定;

  ψ2——局部影响系数;可按第6.3.2.3款确定;

  ξ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Vy——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

  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可按第6.3.2.4款计算。6.3.2.2 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上述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时,可取1.25;

  (2)当各项构造均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取1.0;

  (3)当各项构造均符合非抗震设计规定时,可取0.8;

  (4)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而已修复纠正,上述数值尚宜乘以0.8~1.0;

  6.3.2.3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局部构造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采用下列三项系数选定后的最小值:

  (1)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框架,取0.8~0.95;

  (2)填充墙等与框架的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取0.7~0.95;

  (3)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超过表6.2.1-1的规定值,可按超过的程度,取0.6~0.9;

  6.3.2.4 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对规则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截面抗震验算
      的规定取值,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0;对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6.3.3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小于1.0的结构;

  (2)按本标准3.0.5.3条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满足要求的其他结构。验算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
     有关方法,其中,宜按三级抗震等级进行地震作用效应的调整;尚可按照本节的规定对构造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粘土砖墙和钢筋混凝土柱混合承重的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其最大高度和层数宜符合表7.1.1的规定。

  房屋鉴定的最大高度(m)和层数              表7.1.1



房屋类别
墙体厚度
(mm)
6度
7度
8度
9度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底层框架砖房
≥240
19

19

16

10


180
13

13

10

7


底层内框架砖房
≥240
13

13

10




180
7

7

7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
≥240
18

18

15

8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
180
16

15

12

7

  注:①类似的砌块房屋可按照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鉴定,但9度时不适用,6~8度时,高度相应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

    ②房屋的层数和高度超过表内规定值一层和3m以内时,应进行第二级鉴定。

  7.1.2 抗震鉴定时,对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
     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圈梁和
     其他连接构造;8、9度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

  7.1.3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砖墙体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构件应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7.1.4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可按结构体系、房屋整体性连接、局部易损部位的构造及砖墙和框架的抗震承载力,对整幢房屋的综合抗
     震能力进行两级鉴定。符合本章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章第7.2节
     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7.1.5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砌体部分和框架部分,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5章、第6章的有关规定。

  7.2 第一级鉴定

  7.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1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超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表7.2.1




房屋类型
6度
7度
8度
9度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
25
21
19
15

  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
18
18
15
11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
30
30
30
20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
18
18
15
11
  7.2.1.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砖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且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
      ,7度时不宜大于3.0,8、9度时不宜大于2.0。

  7.2.1.3 内框架砖房的纵向窗间墙的宽度,6、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1.0m、1.2m、1.5m;8.9时厚度为240mm的抗震墙应有
      墙垛。

  7.2.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M5。

  7.2.3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8、9度时应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盖;6、7度时可为装配式楼盖,但应有圈梁。当
      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7.2.3.2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圈梁,应符合本标准第5.2.3.3款的有关规定;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层应有圈梁;

  (2)6度时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

  (3)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

  7.2.3.3 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且应与垫块或圈梁相连。

  7.2.3.4 多层内框架砖房在外墙四角和楼、电梯间四角及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7、8度时超过三层和9度时,应有构造柱或沿墙高每10皮
      砖应有2.6拉结钢筋。

  7.2.4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部件及其连接的构造,可按照本标准第5.2.4条的有关规定检验;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上
     部各层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有关要求;框架梁、柱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有关要求。

  7.2.5 第一级鉴定时,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不应超过下列限值:

  7.2.5.1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上部各层,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应按本标准第5.2.5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7.2.5.2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横墙厚度为370mm时的抗震横墙间距和纵墙厚度为240mm时的房屋宽度,其限值宜按表7.2.5采用,其他
      厚度的墙体,表内数值可按墙厚的比例相应换算。

  7.2.5.3底层内框架房屋的底层,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可按底层框架砖房的0.85倍采用,9度时不适用;

  7.2.5.4 多排柱到顶的内框架砖房的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顶层可按本标准第5.2.5条规定限值的0.9倍采用,底层可分别按本标准
      第5.2.5条规定限值的1.4倍和1.15倍采用;其他各层限值的调整可用内插法确定;

  7.2.5.5 单排柱到顶砖房的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可按多排柱到顶砖房相应限值的0.85倍采用。

  底层框架砖房第一级鉴定的底层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m)        表7.2.5







6 度
7 度
8 度
9 度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M2.5
M5
M2.5
M5
M5
M10
M5
M10

L
B
L
B
L
B
L
B
L
B
L
B
L
B
L
B






25
20
18
15
14
15
15
13
11
10
25
25
22
20
18
15
15
15
15
13
19
15
12
11
14
11
9
8
21
19
16
14
12
15
14
12
10
9
17
13
11
13
10
8
18
16
13
12
15
12
10
9
11
8
14
10
10
7注:L指370mm厚横墙的间距限值,B指240mm厚纵墙的房屋宽度限值。

  7.2.6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
     应对建筑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横墙间距超过表7.2.1的规定,或构件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或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比大于3;

  (2)8、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有关要求;

  (4)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7.3 第二级鉴定

  7.3.1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第二级鉴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房屋层数超过本标准表7.1.1所列数值时,
     应按本标准第3.0.5.3款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可按照本节规定计入构
     造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7.3.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 上部各层应按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

  7.3.2.2 底层的砖抗震墙部分,可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照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其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应按本标准附录A.0.2采用
      ;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可分别按0.7、1.0、1.7、3.0采用。

  7.3.2.3 底层的框架部分,可按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进行。其中,框架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
      规定采用。

  7.3.3 多层内框架砖房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砖墙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其中,纵向窗间墙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其影响系数应改按体系影响系数处理;抗
      震墙基准面积率,应按本标准附录A.0.3采用;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可分别按0.7、1.0、1.7、3.0采用。

  7.3.3.2 框架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进行。其外墙砖柱(墙垛)的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根据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砖柱轴向
      压力、砖柱偏心距限值、砖柱(包括钢筋)的截面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等计算确定。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混合排架厂房。

  注:①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包括由屋面板、三角刚架、双梁和牛腿柱组成的锯齿形厂房;

  ②混合排架厂房指边柱列为砖柱中柱列为钢筋混凝土柱的厂房。

  8.1.2 抗震鉴定时,下列关键薄弱环节应重点检查:

  (1)6~9度时,应检查钢筋混凝土天窗架的型式和整体性,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高大山墙山尖部分的拉结;

  (2)7~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屋盖中支承长度较小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女儿墙、高低跨封墙等构件
     的拉结构造;

  (3)8~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各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大型屋面板连接的可靠性、高低跨牛腿(柱肩)和各种柱变形受约
     束部位的构造,并注意圈梁、抗风柱的拉结构造及平面不规则、墙体布置不匀称等和相连建筑物、构筑物导致质量不均匀、刚度不
     协调的影响;

  (4)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柱间支撑的有关连接部位和高低跨柱列上柱的构造。

  8.1.3 厂房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承重构件仅有少量微小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和锈蚀;

  (2)屋盖构件无严重变形和歪斜;

  (3)构件连接处无明显裂缝或松动;

  (4)无不均匀沉降或砖墙、钢结构构件的其他损伤。

  8.1.4 厂房可根据结构布置、构件构造、支撑、结构构件连接和墙体连接构造等进行抗震鉴定,对本标准第8.3.1条规定的情况,尚应结
     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当关键薄弱环节不符合本章规定时,应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可根据
     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8.1.5 混合排架厂房的砖柱,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

  8.2 结构布置和构造鉴定

  8.2.1 厂房现有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1 8、9度时,厂房侧边贴建的生活间、变电所、炉子间和运输走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宜有防震缝与厂房分开。防震缝宽度,
       一般情况宜为50~90mm,纵横跨交接处宜为100~150mm。

  8.2.1.2 突出屋面天窗的端部不应为砖墙承重;8、9度时,厂房两端和中部不应为无屋架的砖墙承重,锯齿形厂房的四周不应为砖墙承
      重。

  8.2.1.3 8、9度时,工作平台宜与排架柱脱开或柔性连接。

  8.2.1.4 8、9度时,砖围护墙宜为外贴式,不宜为一侧有墙另一侧敞口或一侧外贴而另一侧嵌砌等,但单跨厂房可两侧均为嵌砌式。

  8.2.1.5 8、9度时仅一端有山墙厂房的敞口端和不等高厂房高跨的边柱列等,构造鉴定要求应适当提高。

  8.2.2 厂房构件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现有的钢筋混凝土Ⅱ形天窗架,8度Ⅰ、Ⅱ类场地在竖向支撑处的立柱及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全部立柱,不应为T形截面
      ;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增加支撑等措施。

  8.2.2.2 7~9度时,现有的屋架上弦端部支承屋面板的小立柱,截面两个方向的尺寸均不宜小于200mm,高度不宜大于500mm;小立柱的
      主筋,7度有屋架上弦横向支撑和上柱柱间支撑的开间处不宜小于4ф12,8、9度时不宜小于4ф14;小立柱的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100mm。

  8.2.2.3 现有的组合屋架的下弦杆宜为型钢;8、9度时,其上弦杆不宜为T形截面。

  8.2.2.4 钢筋混凝土屋架上弦第一节间和梯形屋架现有的端竖杆,9度时,其配筋不宜小于4ф14。

  8.2.2.5 8、9度时,排架柱底部和阶形柱上柱自牛腿面至吊车梁面以上300mm范围内的截面宜为矩形,对薄壁工字形柱、腹板大开孔工字
      形柱和双肢管柱的构造鉴定要求应适当提高。

  8.2.2.6 8、9度时,山墙现有的抗风砖柱应有竖向配筋。8.2.3屋盖现有的支撑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8.2.3.1 屋盖支撑布置应符合表8.2.3-1、表8.2.3-2、表8.2.3-3的规定;缺支撑时应增设。

  8.2.3.2 屋盖支撑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8、9度天窗跨度大于6m时,在天窗开洞范围的两端宜有局部的屋架上弦横向支撑;

  (2)厂房单元端开间有天窗时,天窗开洞范围内相应部位的屋架支撑布置要求应适当提高;

  无檩屋盖的支撑布置                              表8.2.3-1




支撑名称
6度、7度
8度
9度





上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有柱间支撑的开间各有一道

下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厂房单元端开间各有一道

跨中竖向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同上弦横向支撑







屋架端部高
度≤900mm
同非抗震要求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每
隔48m各有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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