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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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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10: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4-84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5年6月1日

  关于发布《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4〕259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的要求,原由石油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石油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编制的《石油库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该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的要求,由原石油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原石油部北京石油设计院(现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会同商业部设计院、总后勤部营房部设计院、公安部七局、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和石油部管道设计院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建设和使用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外有关的标准规范,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由原石油部会同全国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和四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库址选择、总平面布置、油罐区、油泵房、装卸油品设施、输油及热力管线、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消防设施、给水排水、电气装置和采暖通风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石油工业部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 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 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表 1.0.4




等级

总容量( )


一级

50000及以上


二级

10000至50000以下


三级

2500至10000以下


四级

500至2500以下

  注: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罐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第1.0.5条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0.5




类别

油品闪点(℃)

举例




28以下

原油、汽油




28至60以下

喷气燃料、灯用煤油、-35号轻柴油




A

60至120

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


B

120以上

润滑油、100号重油

  第1.0.6条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表 1.0.6




序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油品类别

耐火等级


1

油泵房(棚)、阀室(棚)、灌油间、铁路装卸油品暖库

甲、乙

二级




三级


2

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



二级


乙、丙

三级


3

化验室、计量室、仪表间、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铁路装卸油品栈桥、高架罐支座(架)



二级


4

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



三级

       第二章 库址选择

  第2.0.1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 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 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石油库为五十年一遇;二、三、四级石油库为二十五年一遇。

  第2.0.8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2.0.9条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表 2.0.9




序号

名称

石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四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2

工矿企业

80

70

60


3

国家铁路线

80

70

60


4

工业企业铁路钱

35

30

25


5

公路

25

20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300

  注:①序号1~7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序号8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时,序号1、2的距离可减少25%;当石油库仅储存丙类油品时,序号1、2、5的距离可减少25%。

    ③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④对于电压35千伏以上的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米。

    ⑤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3.0.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第2.0.10条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

      第三章 总平面布置

  第3.0.1条 石油库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3.0.1的规定布置。

  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表 3.0.1




序号

分区

区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1

储油区

油罐、防火堤、油泵房、变配电间等


2

装卸区

铁路装卸区

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站台、油泵房、桶装油品仓库、零位罐、变配电间等


水运装卸区

装卸油品码头、油泵房、灌油间、桶装油品仓库、变配电间等


公路装卸区

高架罐、灌油间、变配电间、汽车装卸油品设备、桶装油品仓库等


3

辅助生产区

修洗桶间、消防泵房、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等


4

行政管理区

办公室、传达室、汽车库、警卫及消防人员宿舍、集体宿舍、浴室、食堂等

  注:①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②对于三级石油库,序号2、3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③汽车库、浴室亦可布置在辅助生产区。

    ④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第3.0.2条 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第3.0.3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米)               表 3.0.3




序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油罐





油泵房

灌油间

汽车灌油鹤管

铁路作
业线

装卸油品码头

桶装油品仓库

隔油池


5000 以上

1000 以
上至
5000

1000

以下






































































150 以


150 及
以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4

高架罐

20

15

10
































5

油泵房

甲、乙类油品

20

15

12

12

12




























6

丙类油品

15

12

10

10

12

10


























7

灌油间

甲、乙类油品

25

20

15

10

12

12

12
























8

丙类油品

20

15

12

8

12

10

12

10






















9

汽车灌
油鹤管

甲、乙类油品

25

20

15

10

15

15

15

15






















10

丙类油品

20

15

12

8

15

12

15

12






















11

铁路
作业线

甲、乙类油品

25

20

15

15

8

8

15

15

15

15


















12

丙类油品

20

15

12

12

8

8

15

12

15

12


















13

装卸油
品码头

甲、乙类油品

50

40

35

20

15

15

15

15

15

15

20

20














14

丙类油品

35

30

30

15

15

12

15

12

15

12

20

15














15

桶装油
品仓库

甲、乙类油品

25

20

15

15

12

12

12

12

15

15

8

8

15

15

12








16

丙类油品

20

15

12

12

12

10

12

10

15

12

8

8

15

12

12

10






17

隔油池

150 以下

25

20

15

15

15

10

20

15

20

15

25

20

25

20

15

10






18

150 及以上

30

25

20

20

20

15

25

20

25

20

30

25

30

25

20

15






19

消防泵房、消防车库

35

30

25

20

12

10

12

10

15

12

15

12

25

20

20

15

20

25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米)                  表 3.0.3




序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油罐





油泵房

灌油间

汽车灌油鹤管

铁路作
业线

装卸油品码头

桶装油品仓库

隔油池


5000 以上

1000 以
上至
5000

1000

以下






































































150 以


150 及
以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0

露天变配电
所、变压器

10千伏及以下

20

20

20

20

15

10

20

10

20

10

20

10

20

10

15

10

15

20


21

10千伏以上

30

30

30

30

20

15

30

20

30

20

30

20

30

20

20

10

20

30


22

独立变配电间

15

15

15

15

12

10

15

10

15

10

15

10

15

10

12

10

15

20


23

铁路机车走行线

25

25

25

20

15

12

20

15

20

15

20

15

20

15

15

10

15

20


24

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
建筑物、构筑物及地点

35

35

35

20

20

15

30

20

30

20

30

20

40

30

30

20

30

40


25

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25

20

15

12

12

10

12

10

12

10

12

10

15

12

12

10

15

15


26

围墙

15

10

8

8

10

5

10

5

10

5

10

5

-

-

5

5

10

10

  注:①序号1、2、3的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25%;容量等于或小于50立方米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50%。

    ②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③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④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油罐组内的小型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⑤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25%。

    ⑥序号1、2、3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其它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5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第3.0.4条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高的地区。

  第3.0.5条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顶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布置在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的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呼吸管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四、油泵房、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3.0.6条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第3.0.7条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口外应设停车场。

  第3.0.8条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第3.0.9条 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路.油罐组之间宜设宽3.5米的消防道路与环行消防道路相连。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二、油罐区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或为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第3.0.10条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三、四级石油库可设一处。

  第3.0.11条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山区石油库建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建刺丝网围墙。

  第3.0.12条 独立石油库的围墙外,应设宽度为1~2米的隔离地带。该地带不应植树。

  第3.0.13条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四章 油罐区

  第一节 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

  第4.1.1条 石油库应采用钢油罐。当采用钢油罐确有困难时,亦可采用非金属油罐。

  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第4.1.2条 石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

  一、在同一个油罐组内宜布置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二、地上油罐不宜与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三、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200000立方米。

  四、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多于12座,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4.1.3条 地上油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四排(润滑油储罐的单罐容量可不受此限)。

  二、立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4.1.4条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4的规定。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 4.1.4




油品类别

固定顶油罐

浮顶油罐
内浮顶油罐

卧式油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1000 以上的罐:0.6D
且不宜大于20米

0.5D
且不宜大于20米

0.4D
且不宜大于15米

0.4D
且不宜大于20米

0.8米


1000 及以下的罐,当消防采用固定冷却方式时:0.6D
采用移动冷却方式时:0.75D


丙类

A

0.4D且不宜大于15米

不限

——




B

大于1000 的罐:5米
不大于1000 的罐:2米

  注:①表中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直径。对于矩形油罐,D为长宽两边之和的一半。

    ②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③高架罐的间距,不应小于0.6米。

  第4.1.5条 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300立方米,总容量不大于1500立方米立式罐的油罐组,油罐可集中布置,其油罐之间的距离,可根据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第4.1.6条 地上油罐,半地下油罐(包括带水平通道无密封门的覆土油罐)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立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1米,且不宜高于1.6米。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米。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米。

  二、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

  三、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

  四、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第4.1.7条 立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4.1.8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二、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四、半地下油罐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第4.1.9条 当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大于20000立方米,且油罐座数多于两个时,防火堤内应设隔堤。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0.3米。

  沸溢性油品储罐不论其容量大小,均应两个油罐一隔。

  三、四级石油库的油罐组防火堤内是否设置隔堤,应根据地形条件、油品性质和消防能力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第4.1.10条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4.1.11条 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需要从油罐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

  第4.1.12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管、人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油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米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4.1.13条 地上油罐的基础面,宜高出设计地坪0.5米。

      第二节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

  第4.2.1条 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15座。

  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4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6座。

  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4.2.2条 人工洞内油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油罐室毛洞的直径。

  第4.2.3条 油罐顶与油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油罐壁与油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

  油罐壁与油罐室防爆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4.2.4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3米;边墙的高度,不应小于2.2米。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

  第4.2.5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和油罐室防爆墙上,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

      第五章 油泵房

  第5.0.1条 油泵的类型和规格,应根据输送油品的性质和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并应使油泵经常处于高效区工作。

  第5.0.2条 油泵房宜建地上式,如采用离心泵,泵中心宜低于罐底标高。

  第5.0.3条 备用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泵,当操作油泵不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应设一台;当操作油泵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不应多于两台。

  二、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专设备用油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的油品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油泵。

  三、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第5.0.4条 油泵应选用性能良好的轴封装置。

  第5.0.5条 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管线,必须设安全阀(泵本身带有安全阀者除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压力如有可能大于管线、管件及与泵出口相连的设备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其出口管线上亦必须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线上。

  第5.0.6条 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泵机组单排布置时,原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宜小于1.5米。

  二、相邻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泵机组机座宽度的1.5倍。

  第5.0.7条 油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油泵房,可设一个外开门。

  第5.0.8条 油泵房内的人行过桥、管线支架的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
 
                                             第六章 装卸油品设施

  第一节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

  第6.1.1条 铁路装卸油品作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计算确定;

  二、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20米;

  三、作业线应为平直线;

  四、装卸油品栈桥,只应在作业线的一侧设置。

  第6.1.2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米;

  二、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米。

  第6.1.3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第6.1.4条 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米。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80米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第6.1.5条 装卸油鹤管距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不应小于20米。

  第6.1.6条 汽油、煤油、轻柴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与重油、润滑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宜分开设置。当合用一条线时,其相邻鹤管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24米。

  第6.1.7第 桶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可与散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合用。作业线上的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散装油品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0米。

  第6.1.8条 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1.1米。站台边缘至铁路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75米。

  第6.1.9条 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距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不应小于6米。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第6.1.10条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第6.1.11条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米;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米。

  第6.1.12条 铁路中心线至装卸油品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米。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不应小于5米。

  第6.1.13条 铁路装卸油作业线的中心线与装卸油栈桥边缘的距离,自轨面算起3米以下不应小于2米,3米以上不应小于1.75米。在无栈桥一侧,其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米;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米。

  注:①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的场所。

    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的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第6.1.14条 两条铁路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或一排鹤管时,两条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宜大于6米。

  第6.1.15条 相邻两装卸油品栈桥之间两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米。

  二、当二者都用于装卸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米。
 
      第二节 装卸油品码头

  第6.2.1条 内河装卸油品码头应建在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游;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的安全设施条件下,亦可建在上游。

  第6.2.2条 海港(包括河口港)装卸油品码头,不宜与其它码头建在同一港区水域内;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的安全设施条件下,亦可建在同一港区水域内。

  第6.2.3条 装卸油品码头至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2.3的规定。

  装卸油品码头至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表 6.2.3




装卸油品码头位置

油品类别

安全距离(米)


沿海、河口

甲、乙

300




200


内河其它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游

甲、乙

150




100


内河其它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上游

甲、乙

300




200


内河大型船队锚地、固定停泊场、城市水源取水口的上游

甲、乙、丙

1000

  注:①装卸油品码头与其它相邻码头的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受潮流影响产生往复流的河段属河口范围。

    ③停靠小于500吨油船的码头,距离可减少50%。

  第6.2.4条 装卸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长度小于或等于150米的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总长度的0.2倍。

  二、长度大于150米的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总长度的0.3倍。

  注:船舶在码头内、外档停靠时,可不受此限。

  第6.2.5条 内河或海港的装卸油品码头,宜设独立的作业区。

  第6.2.6条 码头的装卸油品设施,应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第6.2.7条 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的码头,应设置接受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第6.2.8条 装卸油品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第6.2.9条 码头上输油管线的阀门,应采用钢阀。输油管线在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
 
      第七章 输油及热力管线

  第7.0.1条 输油及热力管线的管径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其流量进行计算,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7.0.2条 管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线,应地上敷设;围墙以外的输油管线,宜埋地敷设。热力管线,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   二、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线应设管托。

  三、输油管线的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

  四、埋地输油管线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0.8米,在其它地段不应小于0.5米。

  第7.0.3条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以及埋地管线的出土端(包括局部管沟、套管内的管线及非弹性敷设管线的转弯部分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第7.0.4条 管线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线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其交角不宜小于60°,并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亦可采取其它防护措施。套管的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米,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边不应小于1米。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米,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米。

  二、管线跨越行驶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管线跨越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米,距道路不应小于1米。

  三、管线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第7.0.5条 管线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凸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5米(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线除外),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米。

  第7.0.6条 管线应采用焊接连接。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兰连接,但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7.0.7条 在油罐液位下与油罐连接的各种管线上,靠近油罐的第一个阀门应采用钢阀。

  第7.0.8条 管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它防护措施。

  二、输送易凝油品的管线,应采取防凝措施。管线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三、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线,应在适当位置采取泄压措施。

 
                                               第八章 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

  第一节 油品灌装

  第8.1.1条 油品灌装可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液装、泵送灌装或高架罐灌装等方式.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油品灌装应采用流量计(表)计量;润滑油也可采用磅秤计量。

  第8.1.2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灌装流速,不宜大于4.5米燉秒。

  第8.1.3条 油品灌装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灌装200升油桶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为1分钟,润滑油宜为3分钟。

  二、灌装4000升汽车油罐车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不应大于8分钟。

  第8.1.4条 油品灌装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灌油栅(亭)内灌装。

  二、润滑油灌桶间、含铅汽油灌桶间,应单独设置。当润滑油或含铅汽油与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在同一栋灌桶间内灌桶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三、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

  第8.1.5条 向汽车油罐车灌装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时,应采用能插到油罐车底部的灌油鹤管。

  第8.1.6条 每种油品高架罐的总容量,一、二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的一半;三、四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

  每种油品的高架罐,不宜多于两座。

  第8.1.7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高架罐,严禁设在建筑物的顶部,亦不得双层架设。润滑油高架罐,可设在润滑油灌桶间上部。

  第8.1.8条 高架罐周围的地面上,应设防火堤。高架罐罐壁与防火堤内坡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二节 桶装油品库房

  第8.2.1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建单层建筑,其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8.2.1的规定。

  桶装油品库房单栋建筑面积        表 8.2.1




油品类别

耐火等级

建筑面积(㎡)

防火墙隔间面积(㎡)




一、二级

750

250




一、二级

1000

——


三级

500

——




一、二级

2100

——


三级

1200

——

  注: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必要时可建双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100平方米。

  第8.2.2条 甲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宜单独设置。当甲类桶装油品与乙、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甲、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第8.2.3条 桶装纳品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可采用靠墙外侧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门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门宽不应小于2米,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高出室内地坪0.15米。

  第8.2.4条 桶装油品库房的油桶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米;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米;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0.25~0.5米。

  二、桶垛堆码层数:

  机械堆桶时,甲类油品不得超过两层,乙类油品不得超过三层,丙类油品不得超过四层。

  人工堆桶时,均不得超过两层。

  注:①本条规定以200升油桶为准。

    ②建筑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可不受一款的限制。

                                                           第九章 消防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石油库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罐型式、油品火灾危险性、石油库等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9.1.2条 石油库的油品火灾宜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9.1.3条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石油库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并应设临时高压或高压给水管道。

  二、企业附属石油库,当企业有较强的消防力量时,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并宜设低压给水管道或消防水池。

  三、下列各种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

  1、容量不大于200立方米的地上油罐;

  2、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

  3、润滑油罐。

      第二节 消防给水

  第9.2.1条 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9.2.2条 石油库的消防水压力,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管道时,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管道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

  第9.2.3条 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敷设;四级石油库和环状敷设有困难的山区石油库,可采用枝状敷设。

  第9.2.4条 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油罐火灾配制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冷却油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第9.2.5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的地上、半地下固定顶油罐和着火油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相邻地上、半地下油罐,均应冷却;当相邻地上、半地下油罐超过三座时,应按三座较大的油罐计算。

  二、着火的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

  三、着火的地下或覆土油罐及其相邻的地下或覆土油罐均不冷却,但应考虑灭火时的保护用水量(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水量)。

  第9.2.6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或保护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固定冷却方式时,着火油罐及相邻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均为0.5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当环形冷却水管做成一个圆形管时,着火油罐及相邻油罐均为油罐周长;当环形冷却水管做成两个或四个圆弧形管时,着火油罐为油罐周长,相邻油罐为油罐周长的一半。

  二、当采用移动冷却方式时:

  1、着火油罐为固定顶油罐(包括保温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6升燉秒·米,着火油罐为浮顶油罐(包括保温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45升燉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

  2、相邻的不保温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5升/秒·米;相邻的保温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2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的一半。

  3、地下或覆土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升/秒·米。用水量的计算长度为最大油罐的周长。

  注:冷却水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际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第9.2.7条 冷却水的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浮顶油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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